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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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2017年平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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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合同2011第号甲方:平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评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1、委托评审项目名称:委托项目评审内容:2、委托评审原则要求:本着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根据甲方提供的评审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甲方要求的审查内容进行评审。

3、委托评审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委托的评审任务,选派的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单位在册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员)资格,或根据项目特点要求专业人员,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能独立开展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工作,执业资格年检合格,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委托评审时效要求: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甲方出具乙方盖章(含评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甲方应负责给乙方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完整、真实的资料。

2、甲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如协调项目建设相关单位配合评审工作,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和项目评审会商等相关事宜。

3、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选派的评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审核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或应回避的评审人员。

4、甲方确认乙方在无特殊情况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时,有权按委托评审费用的2‰/天扣罚,乙方若超过约定时间100%的,甲方有权全额扣减委托评审费用。

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遵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或经甲方指定的相关人员对乙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后,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2%的,甲方有权扣减或不予支付相应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资格。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乙方有权对甲方委托的评审项目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并按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协议(范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中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并出具审核报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及时限(一)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工程名称:合同金额:元;送审金额:元(二)时限要求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有责任要求甲方按期按质报齐所需资料,并按以下时间完成委托业务:单项工程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乙方应于甲方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给甲方。

特殊情况下,乙方可书面申请延迟。

二、审核服务费(一)费用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一:结算审核服务费=某工程项目审定工程总造价×(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难度系数×分段计费系数×1.5‰计算公式二:结算审核服务费=某工程项目审查定案净减值×(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难度系数×分段计费系数×5%以上两种结算审核服务费,支付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付费标准,按审核费高的付费,但最高结算审核服务费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

结算审核服务费少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各类系数如下: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为30%。

2.难度系数具体如下:A、水利、市政道路、排水、公路及土地整理项目,难度系数0.9;B、桥梁、房建和仿古建筑项目,难度系数为1.1;C、费用类项目,难度系数为0.8;D、其余项目的难度系数为1.0。

3.分段计费系数设置如下:送审单项造价为M(万元),则:M<200,分段计费系数为1.2;200≤M<500,分段计费系数为1.0;500≤M<1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9;1000≤M<3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85;3000≤M<5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75;5000≤M<1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7;10000≤M<3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55;30000≤M<5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35;50000≤M<10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2;M≥10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1。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保证投资评审质量,加强投资评审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委托评审内容、程序和要求(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跟踪审计等。

(二)经政府采购程序,现确定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18家联合体为委托评审入围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委托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事项,可在入围单位中选择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委托实行跟踪审计审查的,应通过招标办法确定委托评审社会中介机构。

(三)财政部门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被审项目专业、规模相匹配,符合下列条件:1、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须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2、具有与被审项目内容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且必须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本单位在职的、被审项目主体工程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3、未参与过与被审项目相关的财务、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可以将造价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依据之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株财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6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5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4年3月31日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指市财政局按照《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组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一般每5年重新组织1次政府采购,如入库中介机构个数不足原始数量的2/3,可以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株洲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一般一定5年。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市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公告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公告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公告(2012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充分调动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决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数量和合作期限1、工程造价咨询类公司 5家;2、会计师事务所类公司 5家;3、资产评估类公司 5家;4、合作期限暂定24个月。

二、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条件申请合作中介机构应当向邯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工程造价咨询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类公司为乙级以上资质,资产评估类公司为综合评价等级B级以上等级;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前三年内,在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具有大中型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执业经历;5、有足够的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全职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注册造价师)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60%。

三、特聘机构库筛选合作中介机构的方法(一)、特聘机构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成;(二)、申请加入特聘机构库的合作中介机构需填报以下资料(1份):1、《邯郸市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申请入库登记表》(见附件1);2、《主要技术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3、相关证照原件(含: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类和会计师事务所类公司的资质证书、资产评估类公司的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和专业人员学历证、职称证书);4、申报资料册:(1)企业基本资料A、机构简介;B、人员构成(含兼职人员名单);C、制度建设;D、经营业绩(近三年);(2)附件A、营业执照;B、资质证书;C、等级证书;(三)、邯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对申请加入特聘机构库的合作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四)、被选录特聘机构库后,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按不同类型的评审项目进行选用。

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2009]648【发布日期】2009-11-5【生效日期】2009-10-1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便区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送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具体项目有: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电气的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农林水利建设;拆迁补偿等等。

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工程预结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后需作调整的,则另行通知)。

二、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一)在建设项目实施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招标信息公告前,非公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送审预算评审资料。

送审时填写并附以下资料:1、《申请办理工程预算评审的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的来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3、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4、施工图(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5、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工程量清单);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7、详细工程量计算书;8、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9、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等;10、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预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书须列明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的单价和数量,送审的工程预算书须有编制人员签字和编制单位。

(三)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齐评审资料后,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一般情况下在20天内(500万元以上项目则在30天内)出具初审意见并送给建设单位:1、《工程预(结)算书评审初稿》;2、《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确认表》(见附件二);3、《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见附件三);4、《建设单位意见回复》(见附件四)。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级各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切实提高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质量,现将《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静安区财政局2019年7月3日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托管理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切实提高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质量,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静财发[2018]18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政项目预算评审适用本办法。

区预算主管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纳入区财政局中介机构库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公司和其他具备项目预算评审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根据项目需要,受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项目预算评审,提供专业咨询和辅助服务,协助区财政局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自主选用、分类管理、优胜劣汰原则。

第二章委托管理第六条区财政局委托评审服务前,根据不同项目的评审管理特点和要求、以及中介机构考核情况等因素,选择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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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合同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乙方:某某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评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
1、委托评审项目名称:玉道村、玉楼村临时过渡房(附属工程)
委托项目评审内容:预算审核
2、委托评审原则要求:本着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根据甲方提供的评审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甲方要求的审查内容进行评审。

3、委托评审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委托的评审任务,选派的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单位在册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员)资格,或根据项目特点要求专业人员,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能独立开展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工作,执业资格年检合格,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委托评审时效要求: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甲方出具乙方盖章(含评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应负责给乙方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完整、真实的资料。

2、甲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如协调项目建设相关单位配合评审工作,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和项目评审会商等相关事宜。

3、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选派的评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审核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或应回避的评
审人员。

4、甲方确认乙方在无特殊情况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时,有权按委托评审费用的2‰/天扣罚,乙方若超过约定时间100%的,甲方有权全额扣减委托评审费用。

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遵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或经甲方指定的相关人员对乙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后,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2%的,甲方有权扣减或不予支付相应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资格。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有权对甲方委托的评审项目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并按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2、乙方接受评审任务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符合执业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提交完整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予以签章确认。

3、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

在评审工作中,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到工地现场勘察或会商,应征得甲方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

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的项目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4、乙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

5、乙方应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出具的评审报告经甲方指定人员复核后,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给予更正;如因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6、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项目评审资料,完成评审任务后,应按平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审核资料归档清单》的要求整理文字资料、电子资料归档。

7、乙方领取委托评审费用时应提供正式发票,并负责缴纳相关税费。

8、乙方及其选派的评审人员如与甲方委托的评审项目或项目相关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四、委托评审费用
1、甲方根据福建省财政厅闽财建[2008]141号文相关标准计算委托评审费用,原则上评审费用应在评审报告经财政局批复并将评审资料归档后支付。

2、付费调整系数约定:
相关调整系数: 0.8 ;难度系数:;
特殊补助系数:;委托形式付费系数:;
本项目委托评审金额为:232.49 万元,经测算,本项目委托评审费用总额为 0.4277 万元。

3、本合同签定的委托评审费用结算根据终审报告中的实际委托金额计取。

五、违约责任与合同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如有违约事实,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如双方对违约事实有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无法协商的则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起诉。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至结清委托评审费用后终止。

5、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其他约定
1、在评审过程中,若乙方相关人员因故意或工作不认真引起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等额赔偿,没收保证金取消评审费,并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2、乙方保证在本项目的评审工作中廉洁自律,不向委托方的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等违法违规行为,若有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乙方:单位(盖章)投资评审中心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评审人员:(执业资格章)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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