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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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政府投资中心审计中介机构考核细则

政府投资中心审计中介机构考核细则
4、审计组人员必须按实施方案全部到位,少到位1次扣2个百分点,不到位3次则当年不再委托业务。审计组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每1人扣1个百分点。
5、日常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组人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每变动1人扣1个百分点。
6、招标审计项目,审计实施现场的人员与投标书中所报人员必须一致,每变动1人扣2个百分点。


中介机构因为审核人员的能力、素质,担任的项目多,未合理安排审核时间等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审核项目的,不予批准的,超过五天之内(在资料报全之日起)扣1个百分点。
2、全过程跟踪项目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审计工作,不定期抽查,发现一次扣1个百分点。
超过五天,以后的每十天扣2个百分点。
审计档案
整理
超过一个月,每超过一个月,扣2个百分点。
4、经复核后,确认误差在±3%以内的,视为合格;误差在±3%以外的,该审核结果被视为不真实。
不予
考核
5、不得与施工单位直接发生关系,若存在徇私舞弊问题,则取消其委托资格。
审计报告及审计内容
审计报告的复核要对照审计方案中的内容进行,审计报告未按照审计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完成,未完成一项,扣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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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审核后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后,要提请审计局复核,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提请复核表;未填写的扣1个百分点。
2、在审计局复核的项目中,有漏项或多计的分项工程,在总造价误差±3%范围内,每漏一项或多计一项扣1个百分点。
3、在计算中运用法规、规则等不正确的,在总造价误差±3%以内,每运用错误的法规、规则一种扣1个百分点。
呼图壁县财政局、审计局
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建设项目考核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考核年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的考核。

第四条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五条甲级代理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业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注册所在地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也可将考核工作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第七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

考核级次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效率及评价情况、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包括:(一)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规定要求。

(二)基础工作情况。

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发售采购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湘财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监〔2017〕3号厅机关相关处室,相关中介机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检查效率,确保检查质量,我们制定了《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月10日附件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相关事项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经营,具备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所需专业资质、专业人员,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

本办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其他专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会计职称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包括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等。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落实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职责,规范执业行为,降低审计风险,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陕西省审计厅购买审计服务管理办法》《延安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协议书》为基准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突出业绩、注重成果为导向,采用量化分值、绩效挂钩、奖惩并用、末位淘汰,考核分值确定要取得被考核单位签字认可。

第五条市审计局依据考核基准,按审计实施流程设置考核点,结合复核成果质量和工作效率考核绩效,对社会中介机构参审结果、优质服务质量、履约信誉、廉洁自律实施考核。

第六条考核分绩效考核和年度考评。

绩效考核以委托项目为单位,采取扣分制。

年度考评采取加分制。

年度考核结果为绩效考核得分与年度考评得分之和。

绩效考核结果与结算审计费挂钩,年度考核得分形成位次排序,与下年度委托资格挂钩。

第七条考核办法。

(一)绩效考核(100分)1.参审质量(60分)(1)提交的项目审计结(决)算报告经审计组、审理人员复核审理后,工程结算金额有调整的,每调整0.1%扣5分。

(2)未按项目实际编写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可操作性不强且不按审计要求优化的;未严格按审计方案内容进行审计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3)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或底稿编写不规范、要素不全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取证单或审计取证资料不充分、不合规、关联性不强,附件遗漏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审计取证单未签字盖章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证据不足,恶意审增或审减的事项,每出现一次扣10分。

(4)项目审计报告遗漏必备要素的,未按审计要求修改完善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2.参审程序(20分)(1)未按要求进行资料检查、未及时接受任务办理资料移交拖延超过2个工作日的,每次扣2分。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入库中介机构:现将《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6年9月22日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下简称“违规”)的中介机构予以记分和处罚;对优秀中介机构予以奖励。

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三条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规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4分、3分、2分等5种。

第四条中介机构(及其员工,下同)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经认定的单个项目误差率(含预结算)超过正负10%或出具的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入库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有索拿卡要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五条中介机构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约定或超过规定收取服务费的。

(二)按照规定接受委托业务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在株洲市市区范围内提供服务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湘财绩〔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5〕2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2、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评分表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8月21日附件1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促进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按照“谁建库,谁考核”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省级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建立的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

二、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接受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委托,按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绩效评价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机构。

三、考核内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包括财政部门委托的重点评价项目工作质量和预算部门委托的自评项目工作质量考核。

主要考核中介机构绩效评价方案设计、现场评价、报告撰写、基础工作、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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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管理,健全财政评审工作程序,提高评审效能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一、县财政评审中介机构确立及管理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需要聘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中介机构,确立及管理本着“择优选聘、综合考评、优胜劣汰”原则。

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在法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市外的中介机构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办理法定登记手续;2、具有建设部颁发的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3、连续正常营业3年以上,具有健全的部管理制度,且业绩优良;4、严格遵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5、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近3年无不良记录;聘用的评审中介机构与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订《中介机构定期委聘协议》,明确聘用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评审中介机构一次聘用期限为2年,聘用期满,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专业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评审中介机构所属的正式人员;中介机构应将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所有人员(包括工资证明及缴纳的养老金等证明)、资质书面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变更。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的从业或执业注册资格;4、从事工程审查5年以上;5、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项目评审任务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从评审中介机构选派,具体工作管理是:1、充分考虑项目性质、围、投资额度、技术难度,以及评审中介机构专业能力和已承担的评审任务量等因素,以循环抽签的形式分派项目评审任务。

2、中介机构完成的初稿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初审,不得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核对;对擅自对外提供评审数据资料的委托代理中介机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

3、中介机构应就项目评审情况、进度等及时与评审中心进行反馈、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将所有在审项目的进度情况书面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4、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中止审核项目的,应协助完成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否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扣除该项目的审核费用。

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接评审业务的资格。

5、若无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中介机构不得拒绝或推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项目。

如确实无法承担该业务,应在接收工程资料前提交书面说明,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另行分派。

委托代理中介机构出现该类情况在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取消其半年承接评审业务资格。

6、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代理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评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委托代理评审中介机构只能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评审。

7、中介机构应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合理的评审方案,并及时核实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进行书面取证和拍照备查。

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现场勘查时应通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接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职责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8、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9、接受委托的委托代理评审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职责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二、中介机构的考核标准1、评审中介机构的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70分为良好;70——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具体考核项目容,见附表。

3、考核方法: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评审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围公布。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评审中介机构直接淘汰,一年不再委托评审业务,并追究相关责任:(1)对违反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取费用的;(2)对已完成评审项目,经复审,审减额无正当理由超过初审值5%以上的;(3)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恪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5)未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交办任务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

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评审项目委托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同等情况下,考评为“优秀”的评审中介机构优先委派。

对招聘入围的评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进入与退出制度。

聘用期满后,对年度综合考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评审中介机构,直接办理续聘手续;对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聘用期结束后,不再办理续聘手续;对有2个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评审资格,2年不得参加招聘。

同时,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附: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考核表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考核表县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县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委托管理,健全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采购效能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一、执行法规制度情况(5分)考核期间没有违规的得满分,有违规的扣5分。

二、代理业务情况(40分)1、在代理协议权限、围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正式员工代理业务的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且容完整的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3、按照批准采购方式实施的得4分,擅自变更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4、招标文件合理合法,得4分,因招标文件存在问题经审查属实出现一起投诉的扣1分,扣完为止;5、招标和中标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发布,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6、评标委员会组成合理及组织专家评审行为规的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7、评标过程记录完整并将评标结果及时报送采购人的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8、已完成代理项目资料及时全面报送的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9、组织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采购方式不少于2人的得4分,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10、采购文件售价合理且不泄露需信息的得2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11、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等及时退还的得2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三、部管理情况(10分)1、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能相互制约的得2分,无者不得分;2、有明确的业务操作流程的得2分,无者不得分;3、有明确的奖惩制度的得1分,无者不得分;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得1分,无者不得分;5、有业务学习制度且有完整记录的得2分,无者不得分;6、有培训计划且完成的得1分,无者不得分;7、档案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的得1分,无者不得分。

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情况(5分)1、按从业人员学历和职称达到的原规定比例得基准分3分(满分5分),高于原基准比例的相应加分,低于原基准比例的相应扣分;2、积极组织从业人员(不低于原基准比例)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得3分,低于原基准比例的相应扣分。

五、服务态度及质量情况(20分)1、在规定的时间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得3分,在规定的时间组织各方验收的得2分,发现一例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受理有关询问、质疑,答复很满意的得5分,比较满意的得3分,满意的得1分,不太满意的不得分;3、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得2分;配合不力,敷衍塞责、不主动提供情况的扣2分。

4、没有投诉的得5分,因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问题而引起投诉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5、政府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得3分,非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问题而导致废标的得0分,因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问题而导致废标的扣3分。

六、廉洁自律情况(5分)1、有廉洁自律制度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2、没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得3分,发现有行贿或受贿行为的扣3分。

七、信息统计情况(5分)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信息的得5分,未按时或未按要求报送统计信息的按次数扣分,1次1分,扣完为止。

八、监督检查情况(5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按照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的得5分,拒绝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扣3分,不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扣2分。

经考核得分排名最后一位的实行淘汰,将停止其在我县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县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资产评估拍卖业务委托管理,健全资产评估拍卖工作程序,提高评估拍卖效能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资产评估拍卖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一、基本情况考核(30分)1、营业场所(7分)。

依据提供现有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评分,固定办公场所(评估)在600㎡以上的得7分、300-600㎡的得5分、100-300㎡的得3分、100㎡以下的不得分;(拍卖)300㎡以上的得7分、200-300㎡的得5分、100-200㎡的得3分、100㎡以下的不得分2、资质等级(8分)。

评估一级资质8分、二级资质5分;拍卖AAA级8分、AA级5分、A级3分3、执业人员(5分)。

按注册执业估价师、注册拍卖师数量,每个加1分,加至5分为止4、综合实力及社会形象(10分)。

包括财务状况、社会信誉、服务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各占2分。

二、业务考核(70分)1、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明确具体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评估、拍卖的项目负责人的得9分。

2、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以及需要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政策问题时,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提交的得9分。

3、按委托工作要求期限完成的10分,超期完成的,每出现一次扣减5分。

4、拍卖招标和中标信息完整及时的在指定媒体公告,得7分5、接受业务委托时,及时签订委托协议,且协议容完整、全面得7分。

6、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泄露有关资料给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的得10分,如有违反,此项不得分。

7、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进行工作,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把受委托处理的事物转托给第三方处理,在处理委托事务活动中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得10分,如有违反,此项不得分。

8、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并随提交的服务成果同时上报的得8分。

三、廉洁自律考核1、恪守职业道德,处理好与被拍卖、评估部门、单位的关系。

因廉政等原因被部门、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年度考核即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入围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入围资格。

出现其他违反制度或与工作不符的情况,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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