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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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性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2、城建项目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指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经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三、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审批权限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及城建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分管副区长审批;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简化评审程序和采取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规定我区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20000元。

送审起点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我区造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五、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程序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须经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2、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决算先送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核,再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

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八)其他。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财政投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程序,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益和可行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财政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保证财政支出合理、有效地发挥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审查、评估和确定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与回报的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纪律,确保财政投资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报、初步审核、评审会议、终审、决策等环节。

第五条项目申报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详细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额、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初步审核阶段,在收到项目申报书后,评审人员应仔细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包括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七条评审会议阶段,评审人员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组织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终审阶段,由审核部门对评审会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财政预算情况进行终审,确定是否通过项目申报。

第九条决策阶段,由决策机构对通过终审的项目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计划。

第三章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技术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十一条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包括市场需求、技术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指标。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对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工艺、设备、材料、能源等方面的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第十四条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对就业、收入分配、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评估。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是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财政投资活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下面是一个700字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1.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明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选题、评审和管理工作。

3.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要注重风险控制和项目效益的实现。

4.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要依托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流程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机构1.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在资金投入前对项目进行评审。

2. 评审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三、评审程序1. 项目申请人应向评审机构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 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 评审机构应采用专业的评审方法和工具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 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四、评审标准1. 评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

2. 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

3. 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五、结果报告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和意见整理成报告,向资金决策机构和项目申请人提供。

评审报告应包括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评审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和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是一个700字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结果报告和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样的规定,可以规范财政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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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为适应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评审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规范了投资评审行为,对于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将产生积极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办法》的内容涉及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评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定义的条款。

包含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核查。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实施主体的条款,明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评审原则】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原则的条款。

财政投资评审应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坚持独立评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给评审造成压力,无法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影响评审质量。

评审独立性的干扰存在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内部因素主要涉及内部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扰,对此我们应制订相关的制度予以充分的约束,保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评审范围】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3000 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的政府性融资(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贴息含归还本金等方式)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六)以上范围的项目,除第(四)项规定以外,其余项目投资额度应达到30 万元以上。

(七)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原则由相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条款。

资金性质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类型包括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科技信息化项目按市科信局与我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穗科信字〔2012 〕240 号)执行。

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预算外资金。

第六、第七点分别对中央、省、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及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具体由哪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作出规定。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评审内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五)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内容的条款,在财政部“管理规定” 基础上增加第(二)点: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余根据实际需要有删减。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参考:《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16 号)、《关于申报2012 年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穗财编〔2011 〕162 号)规定:项目支出预算中的修缮类、购置类、基本建设类项目交由财政投资评审。

第九条【评审批文的时效】概算、预算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意见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 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延期。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时效的条款,工程项目的造价跟各时期行业规范、定额标准、人、材、机价格、费率规定相关,是一个动态确定的过程,特别是对于项目的概、预算更是如此。

所以为更准确制订资金安排计划,把握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使得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与财政资金的安排更吻合,制定本条款。

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评审效力】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是实行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说明:因评审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调整,相应的评审效力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实际工作中,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评审结论的效力:(一)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二)对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三)项目效益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三)组织对部门支出预算、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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