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流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流程(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
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
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
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工程预、结算书;✧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开、竣工报告;✧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由资料员收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
并由资料员将资料移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小组各成员熟悉资料。
(3)制定评审方案。
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评审质量保证措施、需勘验的隐蔽工程、评审时间。
评审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评审实施阶段1.初步评审阶段。
1.1、资料审核。
公司接收的资料,必须是从评审中心取得,不能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取得。
大部分资料,通常都是由施工单位组册装订的资料。
施工单位不会把不利于自己的资料组装进去的,因此,取得资料后要仔细地去阅读资料。
在阅读资料时,要审查资料相互之间的关联性。
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及现场签证是一个完整的资料体系,相互之间是补充的,若有实质性的矛盾,则需对资料表达的内容的真实性质疑,需认真的去辨别,去澄清,并要以书面的形式向评审中心反映,搞清问题的真伪。
原则是资料要从评审中心的途径得到,不完善的资料要向评审中心反应补充。
1.2、工程量的审核。
根据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七章评审报告第八章附则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一、背景财政投资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以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建设。
为了保证财政投资的效益和合规性,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规范操作。
本规程旨在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操作规程,确保财政投资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
二、评审范围和原则评审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涉及财政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等。
评审原则:1.公正公平:评审过程中要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科学决策:评审要以科学、客观的标准进行,依据项目的市场需求、投资回报率、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3.责任追究:评审程序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流程,对评审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其职责和权利的明确,对违规行为及时追究责任。
三、评审程序3.1 项目申报财政投资项目的申报是评审的起点,申报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建设方案、预算和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2.审批程序: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定是否继续评审;3.项目公示: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4.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详细评审,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评估;5.结果通知: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发出评审意见通知。
3.2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评审过程中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项目的市场需求:评估项目在当前市场中的需求程度,区分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前景等因素;2.投资回报率:评估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投资回报率,并与其他可选项目进行对比分析;3.风险评估:评估项目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包括技术、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风险;4.社会效益评估:评估项目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包括就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效益。
3.3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评审工作;2.评审资料准备:评审委员会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项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方案、预算和资金计划等;3.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详细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达成一致意见;4.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包括对项目的评估、意见和建议等内容;5.结果通报:评审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项目申请单位反馈,做出是否批准的决策。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基字[1999]3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3.11
【实施日期】1999.03.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
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查
第四条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2002)619号

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中国审计教育网2007-11-22 15:0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文文号:财办建[2002]6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 2002-12-31实施时间: 2002-12-3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原文内容: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七章评审报告第八章附则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1. 引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部门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性论证、风险评估和效益预测的过程。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2. 评审范围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适用于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等。
3. 评审程序3.1 项目申报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单位应填写《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和论证报告。
3.2 项目初审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下一阶段。
3.3 项目论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的经济性论证。
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期等。
3.4 项目风险评估财政部门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通过评审的决定性因素。
3.5 项目效益预测财政部门根据已有的数据和经验,对项目的效益进行预测。
预测内容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的预测。
3.6 项目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预测结果,编制项目评审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论证结果、风险评估结果、效益预测结果等。
4. 评审标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循以下标准:4.1 合规性标准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定。
4.2 可行性标准项目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
4.3 风险控制标准项目风险得到充分评估,控制措施得到合理安排。
4.4 效益评估标准项目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期等符合相关规定。
5. 评审结果5.1 通过评审经评审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5.2 不通过评审未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停止资金拨付,并通知项目单位进行进一步论证改进。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2002年12月31日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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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
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一)交付使用资产。
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
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三)收尾工程。
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