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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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江北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区委第76次常委会、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21日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政府债务管理,不得新增地方隐性债务。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区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项目按规定实行统一代码制度。

立项申请应当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1. 引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部门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性论证、风险评估和效益预测的过程。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2. 评审范围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适用于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等。

3. 评审程序3.1 项目申报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单位应填写《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和论证报告。

3.2 项目初审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下一阶段。

3.3 项目论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的经济性论证。

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期等。

3.4 项目风险评估财政部门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通过评审的决定性因素。

3.5 项目效益预测财政部门根据已有的数据和经验,对项目的效益进行预测。

预测内容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的预测。

3.6 项目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预测结果,编制项目评审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论证结果、风险评估结果、效益预测结果等。

4. 评审标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循以下标准:4.1 合规性标准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定。

4.2 可行性标准项目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

4.3 风险控制标准项目风险得到充分评估,控制措施得到合理安排。

4.4 效益评估标准项目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期等符合相关规定。

5. 评审结果5.1 通过评审经评审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5.2 不通过评审未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停止资金拨付,并通知项目单位进行进一步论证改进。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2002年12月31日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对各级财政部门提请的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和决策的程序,是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下面将从《规程》的主要内容和应用范围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主要内容《规程》主要内容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评审结果处理等四个方面。

1.评审程序:《规程》对评审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分为立项申请、预审、项目评审、决策和执行监督五个阶段。

各阶段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时间节点也在《规程》中明确规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有序进行。

2.评审方法:《规程》对评审方法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

定性评价主要是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和分析。

定量评估则是通过财务指标、投资回报率、风险分析等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量化评估。

评审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3.评审标准:《规程》对评审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

评审人员在评估项目时应根据《规程》所列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评审结果处理:《规程》对评审结果的处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项目的评审结果,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即通过立项、调整改进和否决,其中通过立项需要各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通过科学、严格的评审流程和结果处理,能够保证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合理性和执行效果。

二、应用范围《规程》适用于国家所有财政部门的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无论是中央财政部门还是地方财政部门,都应按照《规程》进行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流程和方法。

这样能够确保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利用率。

同时,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规程》规定了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

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遵守评审工作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市审计局、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招标方式进入嘉峪关市社会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接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评审、实事求是、应审尽审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预算评审,预算评审费用计入项目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预算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在项目招标前实施。

市审计局根据职能负责开展对预算评审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业务;(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项目主管、建设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工作,及时按要求向财政评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所需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积极配合解决预算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四)按照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江津区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YYY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坚持“依据YYY,规范建设程序;严控投资预算,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评审范围(一)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含BT和BOT融资项目),评审项目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审查施工合同。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三)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程结算。

(四)社会投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进行结算审核。

(五)上述限额之外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手续等报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六)BT和BOT融资方案审查。

(七)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工程概算、征地拆迁预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其他评审事项。

第七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以及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工程预算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区发展改革委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二)行业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送审预算书及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确认函;。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区监察委和审计部门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评审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总投资中工程费用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二)调整预算的评审1.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规模调整、建设标准调整及建设方案调整,需要增减投资预算的。

2.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需要增减投资预算的,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预算调整原则》的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根据审计机构审定的主要材料价格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调整预算。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第六条项目总投资中工程费用在40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原则》自行评审,并对预算评审结论负责。

区财政部门根据《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原则》,每年按照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审项目数量的10%左右进行抽审,抽审项目审定金额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审金额偏离值大于或等于+5%时,自行评审结果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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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

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
(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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