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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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4〕746号)、《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33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对我市及各区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权限明确如下:1、正确区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范围。

严格按照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版)》,判别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类别,目录之内的项目属于核准项目;目录之外不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属于备案项目。

2、属于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其中属于省级、国家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3、属于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性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2、城建项目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指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经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三、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审批权限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及城建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分管副区长审批;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简化评审程序和采取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规定我区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20000元。

送审起点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我区造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五、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程序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须经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2、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决算先送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核,再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5篇)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5篇)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市审计局、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招标方式进入嘉峪关市社会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接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评审、实事求是、应审尽审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预算评审,预算评审费用计入项目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预算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在项目招标前实施。

市审计局根据职能负责开展对预算评审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业务;(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项目主管、建设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工作,及时按要求向财政评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所需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积极配合解决预算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四)按照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2月4日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税收征管、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篇: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好范文版权所有(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招商办法】西安市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招商办法】西安市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招商办法】西安市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西安市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YYY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YYY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是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审计;政府投资50万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审计。

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条款中列明:工程结(决)算以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区发改委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应当将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及追加预算文件抄送区审计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将已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抄送区财政局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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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

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八)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四)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评审通知;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评审通知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陕价费调发[1999]13号文件标准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拨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确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完成评审任务的,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外聘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因评审业务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评审结论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开展投资评审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投资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完成本级财政下达的投资评审任务的同时,还应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投资评审任务。

第十六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指导区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区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2]4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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