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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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人员安全责任保证书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执法机关的工作部署,积极创建和谐稳定环境,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品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五清一打”(清查流动人口、清查出租房屋、清查重点对象、清查危爆物品、清查从业人员,打击流窜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爆破作业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工程又快又安全的进行,特签定本责任书。

1.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相关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2.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行“封闭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公安厅关于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程。

4.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做好爆破器材申领、运输、使用、清退、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做好爆破器材的防盗、防爆工作,确保爆破器材不流失、不被盗、不被移作它用。

5.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混装运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7.必须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岀入库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8.按照上级规定,努力使库房库区需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四防”

9.爆破器材发放要由原爆破员、安全员人员“谁刷卡”“谁领用”“谁负责”。

10.仓库里所有库存爆破器材只能坚持用四、五天时应该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11.一张爆破员卡全天24小时内刷雷管不可超过200发,炸药不可超过300公斤。

12.爆破员、安全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领取火工品,爆破应严格按照爆破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爆破后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哑炮,及时填写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明细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返库。不得擅自截留、私藏、挪用、转让、买卖爆破器材,违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13.运输爆破器材要由原爆破员、安全员人员负责押运。

14.物品包装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

内。

15.装载爆破器材不准同时载运其它无关人员(除押运员外)和易燃易爆物品

及其它物品。

16.车况必须良好,不得超载、超速行使。

17.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在所有爆破危险区域的通道上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

18.全方位加强对爆破器材领用退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放炮前的警戒、三次警报及放炮后解除警报、现场清理、撤除工作。

19.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一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

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一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一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

20.保证依法依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购买、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21.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2.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危险物品从事人员指导、监查、监督、

检查。

23.工作中如自身原因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自愿接受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应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施工单位: 贵州省瓮安磷矿1048平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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