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适用于直付业务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中行B2B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适用于B2B直付业务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附件7-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2B网上银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B2B直付”业务合作)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为通过互联网为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B2B网上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充分协商,就网上银行B2B网上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一)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支付系统。
(二)网上支付:是“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的简称,专指甲乙双方合作,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交易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网上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网上支付系统。
(三)B2B网上支付: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外联网、内联网或者私有网络以电子化方式进行的支付交易。
(四)B2B网上支付系统:指甲方借助互联网,以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客户确认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资金结算服务的系统。
(五)B2B直付:是B2B网上支付业务类别的一种,专指甲方以乙方交易数据为基础,根据企业客户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企业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客户账户”)支付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乙方账户”),或根据乙方通过其支付平台系统发送的(或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乙方账户退回到客户账户的业务模式。
中银银行协议书

中银银行协议书合同编号:2021-789甲方:中银银行地址:中国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人:XXX电话:XXX乙方:XXX公司地址:中国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人:XXX电话:XXX根据甲乙双方的友好合作意愿,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合作范围甲方与乙方合作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开户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的服务,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2. 存款业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存款、取款、定期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
3. 贷款业务:甲方为乙方提供贷款、信用借款等各类贷款业务。
4. 电子银行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
5. 支付结算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各类支付结算服务,包括电子支付、转账汇款等。
二、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时,如无特殊约定,自动延期一年,双方如有解除合作的意向,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三、合作条件1. 乙方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与业务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和流程使用各项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合作期间的经营情况调整合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授信额度等。
四、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获取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双方应予以保密,并不得将相关信息向第三方泄露。
2. 双方应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账户密码、交易密码等敏感信息,如因未能妥善保管导致损失的,由相应方承担责任。
3. 本条款在合作期限届满或解除后仍然有效。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变更、补充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中国银行协议支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银行协议支付篇一: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网上银行支付服务(简称“电子支付”)签订如下协议:甲-----------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网上银行支付服务(简称“电子支付”)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是指甲方签约成为乙方的网上银行客户后,开通了电子支付的功能,在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然后通过互联网络向乙方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的支付与资金转移。
第二条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的电子支付功能必须首先成功申请成为乙方网上银行的客户,并已经申请了乙方指定的网上银行认证工具。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支付所进行的一切经过认证工具认证后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
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已经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
第三条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按照乙方的业务要求指定用于电子支付的合法账户。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如因甲方指定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甲方与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甲方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商品配送方等)之间的交易纠纷与乙方无关。
乙方不受理甲方对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投诉。
第七条乙方可以自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删除或变更合作的商户。
第八条甲方通过在网上同意本协议并经过认证工具的认证后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可通过点击相关页面的取消功能撤销支付服务。
中银银行协议书模板

中银银行协议书模板协议书甲方:中银银行地址:XXX乙方:(客户姓名)地址:XXX鉴于甲乙双方共同希望建立长期、稳定和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范围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立银行账户、提供贷款、办理电汇、缴纳理财产品等。
2.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存放资金并享受相应利息。
3. 甲方提供贷款服务,乙方可根据个人需求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银行账户1.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可用于日常资金管理和交易。
2. 乙方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密码等,如有遗失或泄露,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处理。
三、贷款服务1. 乙方可向甲方提交贷款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消费贷款、房屋贷款、汽车贷款等。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3.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贷款利率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4. 乙方在获得贷款后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和手续费。
四、服务费用1. 甲方根据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费、贷款利息、手续费等。
具体收费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如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催促支付。
五、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协议中涉及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资料等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如因一方泄露对方保密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协议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2. 如有需要,双方可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签字生效。
3.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在提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合作关系,但解除合作关系后仍应履行已存在的义务。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银行商户业务第三方服务合作协议

银行商户业务第三方服务合作协议银行分行公司商户业务第三方服务合作协议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地址:乙方:公司地址:为促进甲方商户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甲方商户市场份额,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业务专业化服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在遵循国家监管部门相关政策银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在地区,为其商户业务中的非核心业务下列第1-7项提供专业化第三方服务1.商户推荐,乙方向甲方推荐新商户,由甲方负责审批和签约;2.商户维护,乙方向甲方提供商户维护服务,包括银行卡受理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商户回访、协助调单、业务咨询、实时交易咨询、宣传物料摆放等;3.终端维护,乙方向甲方提供商户机具的安装、日常保养、维修、耗材上门配送及撤机、程序升级等服务;4.根据甲方业务需要提供增值服务和-相关软件开发;5.特惠商户业务营销活动执行;6.其他根据甲方营销需要且符合监管要求的事项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特约商户按照甲方商户准入标准进行审批,与商户签署相关协议2.甲方有权决定新拓展商户机具的提供方甲方提供的机具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提供的机具产权归乙方所有合作期满后,乙方提供的机具剩余价值由乙方自行承担3.甲方负责机具的密钥管理工作4.甲方负责新商户入网的相关工作,包括将乙方终端接入甲方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设谿并开通商户号和终端号5.甲方负责交易系统后台的维护以及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处理、错账查询和调整等工作必要时,错账查询和调整可要求乙方提供协助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和业务规范,提供相关合作业务统计分析报表、合作商户资料信息、合作商户交易签购单等资料,并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于发现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进行纠正7.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对乙方的业务开展进行审计、检查、考核及评价,相关指标考核要求详见甲方管理考核办法,且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乙方的专业化服务费收益分配和合作区域分配8.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要求调整任务总数量、时间进度要求等工作计划9.甲方负责对乙方推荐发展的商户进行日常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监控、高风险商户抽检和违规商户处理10.根据商户交易情况和甲方制定的考核办法,甲方负责按季量化考核乙方提供的服务,按季计算并支付乙方维护商户应得的服务费收入乙方开户行:乙方户名:乙方账号: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在与其开展合作的甲方分行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制定与合作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规定,并抄送甲方备案,按照每服务台机具设谿不低于1名服务人员的标准配谿足够数量的专业化人员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合作事项,并向甲方提供业务合作工作进展情况2.乙方如负责商户推荐,推荐的商户需满足甲方商户准入标准在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得伪造申请资料,不得夸大、歪曲甲方业务范围、能力等情况,不得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向商户进行营销、宣传等活动,不得就商户推荐工作向商户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对于乙方推荐的商户给甲方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应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乙方能证明该风险是由商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乙方无关,且乙方已尽了审慎推荐、严格审查和风险管理的义务3.乙方如负责商户维护,须履行以下义务:乙方应对负责维护的商户按甲方要求的频率进行现场回访和商户培训现场回访和商户培训的频率为普通商户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高风险商户应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新增商户在商户正式使用甲方受理终端收单经营后一周内必须进行一次;高风险商户定义为:①新签约开展收单业务不足2个月的批发类商户;②出售黄金、珠宝等易变现商品的商户;③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非门店经营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户;④曾发生欺诈交易、套现交易或拒付交易的商户;⑤其他涉嫌风险状况的商户;乙方负责提供7*24小时全天候电话服务支持和应急处理,具备严格的商户维护日志登记制度与处理时效考核系统;乙方负责向甲方二级分支行按月提供《商户回访记录表》,并将商户回访单/培训单、签购单附后,作为商户回访依据;乙方接受甲方或商户委托,在甲方给定的授权范围内代理账务查询及账务调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商户调单等工作;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在接到甲方调单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调单处理而造成甲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影响有关业务差错处理而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元/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在商户回访过程中或在配合甲方的风险监控、高风险商户抽检、违规商户处理过程中,如发现商户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甲方,以降低银行卡欺诈风险;乙方如发现商户有变更收单主体、新增收单主体、注册地址/装机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挽留工作,力争商户不流失;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做好特惠商户宣传、推广工作,将相关宣传物料摆放到位,宣传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收银台台卡、宣传海报、折页、X展架、门贴及商品贴等,充分利用商户宣传渠道和资源,如广播、显示频、视频机等加大对甲方特惠业务的宣传4.如乙方负责终端提供和终端维护,必须满足以下设备及技术要求条款: 乙方保证为此项业务所投入的机具等硬件设备具备原制造厂商的铭牌、标志,所有设备均得到必要的主管部门认证,符合制造商公布的、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所有硬件设备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凡出现任何涉及设备的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采购的终端类型需通过甲方的终端规范认证,乙方负责就其提供的机进行国际组织联机交易认证,并在通过国际组织认证后才能投放至甲方外币卡收单商户;乙方应首先确认甲方分支机构已与商户签署收单/分期/特惠业务合作协议书,并确认在甲方收单系统或银联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再布放等相关机具;乙方应负责外接设备的安装、日常维护、管理保养及耗材提供和上门配送,对正常使用下的外接设备硬件损坏进行免费维修和免费零配件更换;乙方应建立机具台账,并将统计数据定期报送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应用软件升级、操作系统升级、软件优化、增加新需求等开发和调试,配合甲方验收、安装;乙方不得对机具进行随意更换、转移或加装对于甲方商户更换、加装任何增值服务项目,需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操作范畴不得违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否则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确保接入甲方系统的安全性,若乙方提供的终端、设备、软件等给甲方系统、设备、软件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如负责营销活动,必须满足以下特约商户增值服务要求,具体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另行约定:对于-、见费出单、诊疗卡等商户,乙方有义务协助开发端软件和通讯服务器端软件等;对于有会员卡系统需求的商户,乙方有义务协助开发会员卡端软件和通讯服务器端软件等6.乙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及市场规则,遵守甲方相关制度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7.乙方不得转移甲方商户资源,即将甲方商户转变为非甲方收单的商户,并且保证在与甲方合作期满后不将商户营销给其他收单机构如果乙方与多家收单机构均有合作,在甲方商户面临其他收单机构竞争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甲方利益,主动规避 转移收单嫌疑8 .乙方应保证甲方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乙方不得储存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 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当甲方商户信息不安全或持卡人权利受到影响时,甲方有 权随时终止外包合同9 .乙方不得生成、管理受理终端主密钥,不得改变设谿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甲方同 意的程序10 .乙方不得以大商户名义接入甲方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 重组交易报文11 .乙方应按季向甲方通报商户拓展、维护等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及时报告经营活 动的突发性事件12 .乙方应配合甲方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13 .乙方不得将对甲方服务的事项及承诺进行转包或者变相转包14 .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后续工作第四条商户服务费用标准1 .甲方指定固定付费类商户按照 元/台/月的标准进行维护外包,其中县域商户 另行增加元/台/月交易量特大型商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可另行补贴;A 类:甲方引入外包前存量商户、外卡商户、公益类商户B 类:洗车点、专项分期、*采购加油卡、非税收入、权益商户2 .甲方投入机具商户可按对应商户收单收入的比例计算服务费用,,其中县域商户实行 元/台/月保底;3 .外包投入机具商户4 .对于由甲方或者乙方拓展的商户、酒店类商户等项目,根据甲乙双方在项目软硬件 投可按对应商户收单收入的比例计算服务费用,底; 其中县域商户实行 /台/月保入、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情况具体协商乙方的投入和获得的收益分配方式;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业务和技术支持,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因违反国家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市场规则及甲方相关制度规定给甲方带来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及时改正并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结算服务费用时,乙方负责维护的未达到甲方回访要求的商户,甲方将不予支付该商户当季费用,并在每季度结算中扣收违约金元/户;乙方发生以下情况,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甲方上一合作年度服务费%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合作:①乙方转移甲方商户资源,即将甲方存量商户转变为非甲方收单机构的商户;②乙方在合作期满后将甲方商户营销给其他金融机构的;③乙方将已承接甲方的商户收单外包业务转包给其他公司;④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露的;⑤因商户对乙方服务质量不满意造成甲方商户流失或转移的;乙方对甲方及商户或持卡人进行欺诈如协同商户伪造申请资料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合作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特约商户出现涉嫌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乙方知晓却不及时向甲方报告,需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在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中,明知是甲方商户资源,未采取主动规避措施仍与非甲方收单机构开展收单合作,造成甲方商户流失的,按照元/户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在商户发展工作中,夸大、歪曲甲方业务范围、能力等情况,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向商户进行营销、宣传等活动,就特约商户推荐工作向商户收取费用,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机具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同机具购谿金额进行赔偿;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3.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中的条款无法履行,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4.以上违约责任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第六条保证金条款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向甲方缴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本协议中约定的相应条款要求,从其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保证金被扣收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如在合作期内或期满,在乙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双方不再续约,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乙方第七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商户及持卡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向另一方直接或间接披露的有关披露方商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披露方的业务、业务计划、业务战略、销售情况、营运情况、业务关系、财产、营运模式、现有产品或拟开发产品有关的信息,而不论此信息是否由披露方制作除非该信息是:披露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注明为非保密性质的信息;或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或接受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接受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的雇员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必须接触相关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接受方应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与本保密条款在实质上相当的书面保密协议双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披露相关保密信息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第八条协议的生效、终止和变更1.本协议有效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2•本协议签订后如需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修改3.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遇不可抗力或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如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规定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5.本协议的修改、延期及终止不影响甲方和商户签订的收单协议效力6.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甲方文件、制度规定作为执行标准乙方投标书也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附件:1商户业务第三方服务标准2特惠商户业务辅助营销合作协议甲方: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日日月月商户业务第三方服务标准1.联合营销:乙方在考核期内至少完成对口行营销任务的90%以上2.商户活动率:统计正常运行的商户所占比率要求承担特约商户、分期商户等受理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器材的配送工作,需确保商户活动率达到70%3.机具安装及时度:在甲方做好机具的程序下载和参数设谿工作后,在通知3日内到指定的特约商户、分期商户将机具安装布放到位,并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安装机具前第三方服务商必须认真核对机具的安装地址与商户注册登记表所登记的地址的一致性,如地址发生变动,应不予安装并及时向甲方反馈4.服务响应度:第三方服务商应7*24小时、且响应迅速,提供机具现场维修服务及软件升级服务,对正常使用下机具的硬件损坏进行免费维修和零配件更换普通商户2 小时内电话应答,市区内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非市区内8个小时到达现场处理;重点商户1小时内电话应答,市区内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非市区内6个小时到达现场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现场的,与商户约定时间,最长在2个工作日完成5.商户回访率:统计按甲方需求回访商户所占比率乙方对所有商户均能保证按甲方需求对商户和终端机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例行版本升级特别是控制IC卡降级使用的升级内容,核对商户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已签订的协议一致等,现场做一笔测试交易并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需确保商户回访率达到95%特约商户频率要求:现场回访和商户培训的频率为普通商户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高风险商户应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新增商户在商户正式使用我行受理终端收单经营后一周内要进行一次高风险商户定义为:①新签约开展收单业务不足2个月的批发类商户;②出售黄金、珠宝等易变现商品的商户;③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非门店经营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户;④曾发生欺诈交易、套现交易或拒付交易的商户;⑤其他涉嫌风险状况的商户以上回访应妥善保留经商户确认的回访记录并反馈甲方 6.客户满意回访度:第三方服务商应及时了解掌握特约商户、分期商户终端交易凭证使用情况,做到“三勤”即:勤拜访、勤维护、勤整改,杜绝凭证断档应保证商户对乙方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处理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刷卡消费投诉情况满意,投诉量在每年 10起以内,满意度达 95%7.商户流失率:需确保考核期内存量委托商户流失率小于5%8.宣传物料摆放合规率达到95%9.调单等业务回复期限为:①查询业务,回复期限为五个工作日;②调单、挂账资金处理、追索等业务,回复期限为十个工作日;③以上业务注明“紧急”,回复期限为一个工作日;④退款、托收、挂账划转申请等业务,两个工作日内向商户收齐相关材料并提交甲方10.服务欺诈: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发生人为操纵终端以达到可获取专业化服务费的最低交易金额的行为11.应用程序升级: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第三方服务商新布放终端及所维护的存量终端程序必须按照总行要求,及时更新至总行认证的最新程序12.每半年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了解、反馈商户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甲方,供甲方及时调整服务工作思路,贴近商户需求13.其他。
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商户合作协议模版

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商户合作协议模版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商户合作协议甲方:【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地址:【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银行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银行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银行邮政编码】乙方:【直联商户名称】(以下简称“直联商户”)地址:【直联商户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联商户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直联商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直联商户邮政编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服务,使乙方能够通过银行向其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提供网上支付的功能。
1.2 乙方应当提供其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效期、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的信息。
1.3 乙方在使用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性。
第二条合作流程2.1 甲方为乙方提供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服务的流程如下:(1)乙方向银行提交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交付申请材料。
(2)银行审核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如资质、合法性等。
(3)审核通过后,银行向乙方提供一份《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商户协议》,双方确认签署后生效。
(4)甲方为乙方提供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服务。
2.2 乙方在接收到购买者的信息及支付意愿后,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支付规则和支付流程向银行请求支付,并协助银行完成支付事宜。
2.3 在乙方开通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服务后,如乙方要求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等,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书面确认。
第三条基础业务服务费用3.1 甲方提供的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服务的基础业务服务费用,双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
3.2 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对银行网上支付(B2C)直联服务费用进行动态调整。
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

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简称〉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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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您确认并同意,中信银行可向〈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全名〉(以下简称“〈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简称〉”)披露您在我行登记的相关客户个人信息和银行卡片信息,并对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与您此次登录的〈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简称〉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
同时我行与〈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简称〉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您同意我行、〈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简称〉为本服务使用并相互传递您的个人资料。
您保证所提供的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如您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借记卡销户、借记卡挂失不办新卡等,您同意我行将对应的信息传递给〈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简称〉。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简称〉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简称〉账户支付密码或〈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简称〉账户支付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由〈合作商户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简称〉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
中国银联在线支付三方合作协议2.21

互联网在线支付合作协议(三方版)合同编号: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
甲方(合作伙伴):地址:电话:传真:乙方(收单机构):地址:电话:传真:丙方(商户):地址:电话:传真:鉴于:1、甲、乙、丙三方决定建立互联网在线支付合作关系;2、甲、乙、丙三方已就互联网在线支付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三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定义1、客户:系指使用本协议项下甲方和乙方提供的互联网在线支付接入服务,购买丙方商品或服务的银联卡持卡人。
2、异常交易:系指客户或丙方进行互联网消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资金支付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如:缺少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凭证、发票、签购单等资料)、客户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的支付交易行为;或甲方认为或客户、丙方、相关部门和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反映可能存有上述情形的支付交易行为;或被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的支付交易行为。
3、风险提单:载有关于一笔交易明细信息的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物品、交易IP、资金流向等。
4、互联网网银支付:指客户所使用的银联卡的发卡机构采用网上银行等方式,按《中国银联CUPSecure核心功能规范》接入中国银联,并由中国银联统一提供给乙方及丙方使用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接入服务。
该模式下,客户需事先在其发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或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交易过程中可能需要跳转到发卡机构网上银行系统输入验证要素,验证通过后由发卡机构付款。
5、互联网无卡支付:指客户所使用的银联卡的发卡机构按《中国银联银联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V2.0》的要求接入中国银联,并由中国银联统一提供给乙方及丙方使用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接入服务。
该模式下,客户交易过程中跳转至甲方或乙方的支付页面输入验证要素,经客户的发卡机构验证通过后由甲方向发卡机构提交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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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适用于直付业务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附件7-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2B网上银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B2B直付”业务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为通过互联网为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B2B网上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充分协商,就网上银行B2B网上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支付系统。
(二)网上支付:是“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的简称,专指甲乙双方合作,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交易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网上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网上支付系统。
(三)B2B网上支付: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外联网、内联网或者私有网络以电子化方式进行的支付交易。
(四)B2B网上支付系统:指甲方借助互联网,以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客户确认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资金结算服务的系统。
(五)B2B直付:是B2B网上支付业务类别的一种,专指甲方以乙方交易数据为基础,根据企业客户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企业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客户账户”)支付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乙方账户”),或根据乙方通过其支付平台系统发送的(或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乙方账户退回到客户账户的业务模式。
(六)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七)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中的交易双方。
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八)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系统直接发送的或乙方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九)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十)差错处理:指甲乙双方在支付交易资金清算完成后,在出现甲乙双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十一)信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图标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技术方案、操作手册等资料的内容以及电子支付相关的合作协议、收费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方面的信息。
(十二)日:除明确说明为“工作日”外,“日”指日历日。
(十三)当日:指日历日北京时间0:00-24:00。
(十四)支付成功:指甲方收到客户通过乙方支付平台系统提交并通过甲方网上银行系统授权成功的支付交易指令后,扣减客户的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资金或额度成功。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及保证
1. 甲方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金融机构。
2. 甲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乙方或其合作卖方售卖商品或服务的投诉。
(二)乙方声明及保证
1. 乙方是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互联网营业资格等所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合法经营资质。
2. 乙方应使客户全面、清晰地了解甲乙双方提供的“B2B直付”服务的操作方法,避免客户对甲乙双方合作提供的“B2B直付”服务产生误解。
3. 乙方不会利用自身或客户资金通过甲乙双方系统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盗窃在内的任何违法或违规的资金操作及其他操作,也不会参与或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活动。
4. 乙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甲方的投诉,但可协助客户联系甲方。
第三条合作内容及方式
(一)甲乙双方共同合作,通过甲方B2B网上支付系统与乙方交易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为客户提供B2B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基于甲方B2B网上支付系统的在线支付服务。
(二)甲乙双方合作为客户提供的在线支付服务范围是:在
等B2B电子商务应用范围内的网上交易过程中,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三)客户在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交易,按照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授权模式、安全认证方式及B2B网上支付操作流程进行支付;甲方以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客户确认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进行资金划转;乙方申请开通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服务进行B2B网上支付相关的查询、对账及退货服务。
(四)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展B2B电子商务应用的市场推广工作;乙方应在其支付系统界面中加入甲方B2B网上支付系统的链接,并正确说明甲方B2B网上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和使用方法。
(五)甲乙双方支付合作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义务保障各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并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B2B网上支付服务成功支付的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
2.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为乙方提供B2B网上支付交易结果查询、网上退货等服务,同时向乙方提供财务对账文件或交易流水文件,包括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交易处理状态等。
客户交易的处理状态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3. 甲方有权对向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模式见第六条。
4. 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合作伙伴自愿开展B2B网上支付宣传营销活动,也有权利选择是否与乙方协作开展类似的宣传营销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在“B2B直付”业务合作的必要范围内有权使用乙方中英文名称、标识、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