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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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办法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办法

受控章1。

目的规定了开发部、工程部工作中所涉及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及对与供应商签定合同的管理规程,使公司项目管理工作与现行的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接轨,逐步符合建筑市场的经济规律。

2.范围适用于对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等供应单位的选择工作,适用于与上述各供应商签定合同的管理工作。

3.权责工程部负责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开发部负责设计的招投标工作及以上合同的管理工作。

4。

要求4。

1招投标选择各供应商建设工程项目获批准后,工程部应及时进行工程项目报建,并根据项目规模及投资主体性质,报公司总经理决定采取何种发包方式(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本指导书为主阐述招标发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直接发包除工作流程不受限制外,其选择依据可参考招标发包。

4.1.1招投标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工作程序可按附图1的流程图执行,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程序可参照此程序做适当修改后执行。

4。

1.2在该流程图中,建设单位主要工作是编制招标文件和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A.因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在厦门市执行多年,已形成一套相对规范的工作程序,工程部可参照厦建建字〔1998〕024号关于推行使用《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来编制招标文件。

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等的招标文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专业特点修改编制.B。

招投标工作中,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也是非常关键的,如何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及评价标准可参照附表1.C.对于招投标中的相关工作,工程部可参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招标投标服务指南》来操作.4。

2与各供应商签定合同的管理与各供应商签定合同的管理可参照附表2。

5。

相关文件5.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厦水利[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水利〔2014〕11号)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和财政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2014年1月26日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在本行政辖区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中央或省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以区为主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待建项目,按要求建立项目库。

跨年度项目应分年度上报投资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工作,不定期开展项目审查。

第五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后提出建议性计划,分别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厦建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对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26号)的有关要求。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人员。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及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登记。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送登记机构。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时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登记的方式同市管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报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采用在“备案系统”网上填报结合书面申请的方式,登记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并在施工企业的登记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主要特点是实行资格后审,不组织集中组织答疑,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或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中标条件有两个:(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主要体现在最低控制价的计算方法上。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主要体现在在进行商务标评标时,若发现相应规定项目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文件要求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等。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估算价800万或者建筑面积8000㎡以下等造价不大的项目.主要特点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招标实行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只需根据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

中标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三个号码依次确定第三,第二,第一候选人,随机性较大。

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主要特点:实行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需提交投标担保金,招标人需现场组织答疑,招标人需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中标条件:(一)投标报价最低,且不超过投标控制价;(二)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但相比于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该方法可能更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行为.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

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主要特点:实行资格后审,统一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需公布合理低价,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合理低价书,招标应实行风险包干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厦建协〔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22〕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水平,强化代建管理人员履约尽责,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及《代建工作规程》(DB3502/T 078-2022)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6月2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配备第三章人员履责第四章人员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工作水平,强化代建管理人员履约尽责,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及《代建工作规程》(DB3502/T 078-2022)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人员的配备、履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代建人员管理包括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及施工阶段等全过程管理。

前期阶段是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至开工,施工阶段是指建设项目开工至竣(交)工验收。

第二章人员配备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约定,结合建设项目的需要组建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列入代建合同并在现场公示配备人员名单。

第五条代建单位在前期阶段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需求,调配人员充实工作力量,指定一名前期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等成果并进行审核把关,科学推进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异议处理质量,加快协调推进概(估)算批复、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厦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利工程建设(一)规划与设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本市水利发展规划,遵循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确保安全的原则。

工程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项目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确保项目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建设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应当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责。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质量与安全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水利工程管理(一)管理体制本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运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的运行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保障防汛抗旱、水资源调配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简称厦门交易中心,是承担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交易分配等职责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作为厦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厦门交易中心的成立旨在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规范化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繁荣稳定。

一、厦门交易中心的职责和目标1. 招投标服务:厦门交易中心作为厦门市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其主要职责包括:- 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组织接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推选中标候选人;- 进行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等工作。

2. 项目管理:厦门交易中心承担着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责,致力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主要工作包括:- 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监督项目实施进展,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完成项目结算和验收等工作。

3. 交易分配:厦门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交易分配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资源的合理和公平分配。

具体职责如下:- 编制建设工程交易分配规则,明确各类建设工程的交易方式和分配原则;- 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交易过程,确保交易公正透明;- 完成交易分配结果的确认和宣布等工作。

厦门交易中心的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投资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交易和管理服务。

通过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厦门交易中心致力于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二、厦门交易中心的工作机制1.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厦门交易中心设立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定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2. 信息化平台建设:厦门交易中心通过搭建信息化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和交易分配的全过程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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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备案证明;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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