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
中医医院设置基本标准

中医医院设置基本标准引言中医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
为了保障中医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中医医院的设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标准。
本文将介绍中医医院设置的基本标准。
一、场地与设施1. 中医医院应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场地,包括建筑物、办公区、门诊区、住院区等。
2. 中医医院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如门诊诊室、住院病房、手术室、药房等,以满足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团队1. 中医医院必须组建一支专业医疗团队,包括中医医师、西医医师、药剂师等。
2. 中医医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中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3. 西医医师应具备相应的西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综合诊疗提供支持。
4. 药剂师应具备药学知识和相关技能,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
三、医疗服务1. 中医医院应提供中医诊疗服务,包括针灸、推拿、中药等治疗方法。
2. 中医医院可以提供与西医结合的综合诊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全面的医疗服务。
3. 中医医院应制定并执行科学、规范的中医诊疗方案,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
四、药物管理1. 中医医院应建立科学的药物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药物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要求,包括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等环节。
五、病案管理1. 中医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包括病历记录、信息管理、隐私保护等。
2. 病案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标准,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完整和保密。
六、质量控制1. 中医医院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管理、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等。
2. 质量控制应涵盖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包括诊疗流程、医疗纪律、医疗安全等。
3. 中医医院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结论中医医院的设置应符合一定的基本标准,包括场地与设施、医疗团队、医疗服务、药物管理、病案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只有通过遵循这些标准,中医医院才能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患者的需求。
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基本要求

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基本要求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区室是中医诊疗的核心区域,对于提供有效的中医治疗服务非常重要。
该区室的设置和管理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的质量和效果,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体验。
以下是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区室的基本要求。
1.区室设置合理: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应当位于医院的核心位置,便于患者到达并方便其他科室的协作。
该区室应具备足够的面积,能够容纳传统中医治疗所需的各种设备和器械,并提供合理的隔离、通风和照明等条件。
2.治疗设备齐全: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应配备一系列传统中医治疗所需的设备,包括针灸针具、刮痧工具、拔罐器具、火罐等。
此外,还应根据具体需要配备电疗仪、推拿器、艾灸器等常用的治疗设备,以满足患者的各种治疗需求。
3.环境优雅舒适:中医综合治疗区室的环境要求高雅、整洁、舒适,营造出温馨、安静的氛围。
应提供舒适的床位、床垫和床上用品,患者可在治疗过程中得到舒适的体验。
4.保护隐私和安全: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应提供良好的隐私保护措施,确保患者的隐私不被泄露。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急救设备和应急出口,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做出应对,保障患者的安全。
5.医护人员合理配置:中医综合治疗区室需要配备合格的中医医生、针灸师和其他相关治疗师。
他们应熟悉传统中医治疗方法,并具备扎实的医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此外,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护士和辅助人员,协助医生进行治疗和照顾患者。
6.定期维护和清洁:中医综合治疗区室的设备和器械需要定期维护和清洁,以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卫生。
同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毒和灭菌处理,确保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受感染。
7.心理支持和关怀:中医综合治疗区室的医护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心理支持能力,能够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关怀。
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应耐心倾听患者的意见和需求,注重患者的感受,帮助患者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中医医院医疗工艺规划设计要点

中医医院医疗工艺规划设计要点2014 年“医疗工艺”被列入《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该规范的提出,旨在强化医院功能设计,力求实现医院建筑与医疗功能的有机融合,打造出高品质医院。
规范提出了医疗工艺内容需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等,同时需进行前期设计、条件设计等。
纯中医医院医疗工艺规划设计在工艺规划设计阶段需完成医院的医疗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建筑量化指标测算,明确各功能单元的具体内容等。
针对纯中医医院建设项目,需突出中医在全生命周期、全诊疗流程以及优势病种健康养生中的独特作用,坚持和弘扬中医特色,结合先进的诊断技术,对诊疗效果进行印证和评价,重点打造中医优势突出、技术成熟的特色科室。
2019 年3 月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中强调,纯中医医院的整体定位及规划需凸显中医药专科专病特色和中医药文化特色,发挥中医优势病种和外科的长处。
因此,应着重发展以下几方面的特色学科建设:1.要发挥中医在大健康方面,特别是中医治未病及养生保健方面的突出优势与特色,用中医特色疗法、中药辩证内服疗法等中医经典疗法对部分疑难杂病进行治疗;2.设立如“国医大师工作室”“流派大师工作室”以及“民间传承医师工作室”等特色科室,大力发掘中医药临床经验方,对名老中医经方、验方、偏方等进行推广及制剂优化;3.建设中医药文化展示区域,并与门诊、住院等各环节相融合,通过道地药材、中医历史文化、中医经典器具等展示,并辅以简约空间、色彩设计、背景音乐等内容构建治愈空间,增强人体自愈能力,提升疾病诊疗效果;4.要设置先进的实验室,配备影像学诊断设备设施,以辅助中医诊断;5.可进行中医药制剂研究,为中医科研奠定基础。
上图为宝安纯中医治疗医院传统中医文化展示区,在展示区分别设置了中草药标本展示、中药材展示、中医器具展示、中医字画展示以及中医药房展示等,通过中医药文化展示实现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文化传播以及提升人体自愈功能的作用。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中医医馆诊所和坐堂的基本标准

中医医馆诊所和坐堂的基本标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了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设置工作的继续有效开展,近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现将《标准》整理如下: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一、中医馆的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设置不少于3个中医临床科室,应设置中药房、煎药室和中医“治未病”室。
(二)人员配备1、中医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2、配备4名以上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和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各一名。
每个科室至少有一名中医师。
3、配备2名以上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4、配备1名以上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人员。
(三)建筑、设施与环境1、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中药房不少于30平方米,煎药室不少于10平方米。
3、建筑通风采光良好,布局合理,凸显中医中药文化特色。
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装修应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4、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电梯等,有相关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书。
(四)设备应配备诊台、诊床、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污物桶、空气消毒设施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和器具。
(五)命名原则中医馆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识别名称:地名和商号;通用名称:中医馆。
(六)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制度、转诊制度、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医疗保健常规及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50万元。
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一)前置条件药品零售药店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二)科室设置设置的临床科室不得超过2个(含2个)。
(三)人员配备应配备一名以上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中医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
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5.26
•【文号】建标[2008]97号
•【施行日期】2008.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
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9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在中医医院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规模和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
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床位规模 (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第七章医用设备 (7)附件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深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规范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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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传承弘扬发展传统中医药诊疗方法,规范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7日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纯中医治疗医院是指在传统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传统中医药技术,结合现代科学检查检验技术开展诊疗活动,除院内紧急救治和麻醉外,纯中医治疗率达到95%以上的医疗机构。
纯中医治疗医院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
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纯中医治疗医院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纯中医治疗医院。
纯中医治疗医院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一级纯中医治疗医院(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等5个中医类诊疗科目,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二)床位。
床位总数20至79张。
(三)人员。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不小于0.88,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6%。
2.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不小于0.3。
3.床位与注册护士比不小于0.3,其中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50%。
4.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开设门诊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每个中医特色工作室(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外)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5.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6.药剂科室至少有2名中药调剂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场所。
1.面积。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2%。
门诊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
房屋设计布局和流程应当符合建筑学和国家卫生学标准,装饰装修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
2.临床科室。
(1)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5个,其中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
(2)设有不少于1个中医特色工作室,如名优中医工作室、中医流派工作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等。
(3)设有不少于1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药剂科室。
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中药加工室等。
其中中药饮片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医疗废物暂存间、病案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每室、区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临床设备。
(1)一般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污物桶。
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检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等科室内还应当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中医设备:体质辨识仪、毫针、梅花针、三棱针、火罐、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仪、温灸器、多功能艾灸仪、中医经络治疗仪、中药超声雾化治疗仪、中药泡洗设备、中药熏蒸设备等。
(3)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等。
(4)检验影像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X光机或者DR 等医学影像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中药设备:药柜、发药台、煎药机、打包机、切药器、打粉机、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冰箱、空调,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6)病床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2.其他设备。
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显示屏等影像设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上网设备、医院信息系统等有关设备。
3.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2)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二级纯中医治疗医院(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等9个中医类诊疗科目,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二)床位。
床位总数80至199张。
(三)人员。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不小于1.0,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8%。
2.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不小于0.4。
3.床位与注册护士比不小于0.4,其中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50%。
4.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开设门诊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2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每个中医特色工作室(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外)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5.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至少分别有2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药剂科室至少有3名中药调剂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场所。
1.面积。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2%。
门诊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
房屋设计布局和流程应当符合建筑学和国家卫生学标准,装饰装修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
2.临床科室。
(1)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9个,其中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
(2)每个一级临床科室至少开设2个门诊诊室。
(3)设有不少于2个中医特色工作室,如名优中医工作室、中医流派工作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等。
(4)设有不少于2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药剂科室。
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中药加工室等。
其中中药饮片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功能检查室、CT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医疗废物暂存间、病案科、信息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小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每室、区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临床设备。
(1)一般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污物桶。
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检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CT室等科室内还应当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中医设备:体质辨识仪、毫针、梅花针、三棱针、火罐、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仪、温灸器、多功能艾灸仪、中医经络治疗仪、中药超声雾化治疗仪、中药泡洗设备、中药熏蒸设备、脊柱牵引床、推拿手法床、骨科康复设备(套)。
(3)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4)检验影像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X光机或者DR、CT等医学影像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中药设备:药柜、发药台、煎药机、打包机、切药器、打粉机、中药饮片调剂设备、膏方调制器皿、外用药制备器皿、冰箱、空调,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6)病床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2.其他设备。
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显示屏等影像设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上网设备、医院信息系统等有关设备。
3.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2)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三级纯中医治疗医院(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骨伤科、治未病科等14个中医类诊疗科目,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二)床位。
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三)人员。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不小于1.1,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小于10%。
2.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不小于0.45。
3.床位与注册护士比不小于0.5,其中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50%。
4.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4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开设门诊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3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每个中医特色工作室(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外)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5.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至少分别有2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