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营改增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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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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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一、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创造电〔2016〕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 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效劳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二〕房地产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假设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三〕金融业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四〕生活效劳业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效劳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19."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效劳、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6〕82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三、征收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四、纳税效劳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 7号〕3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局部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效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效劳的通知〔税总发〔2016〕9 5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效劳和监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4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五、发票管理4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顿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48."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6年第7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50."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 7号〕53."关于被盗、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5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 1号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 016〕192号〕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六、委托代征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 16〕127号〕七、其他规定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7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 3号〕7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76.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置货物和效劳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80.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新政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5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安排,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为了切实做好“营改增”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精心组织。

根据国家“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统一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团结协作,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推进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

3.明确责任,平稳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稳步推进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

4.妥善衔接、规范运行。

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工作的衔接,保证试点工作规范顺利运行。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的改革措施。

营改增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增值税改革工作的具体操作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目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三、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范围:营改增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营改增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包括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部分小规模纳税人。

2. 税率政策: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政策,并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税率较低;对于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税率较高。

3. 税收征管:营改增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申报、缴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纳税申报期限、税款计算方法、税款缴纳方式等。

4. 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实施细则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

5.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明确了哪些费用可以抵扣,哪些费用不可以抵扣。

6. 税务登记:营改增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行了规定,包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登记流程等。

四、营改增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 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实施细则通过调整税率和优化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减轻了企业的经营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 优化税收结构:营改增实施细则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使税收结构更加简化和合理,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3. 促进经济发展: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 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为了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制定了相应的营改增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营改增实施范围1. 纳税人范围: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增值税的各类经营活动。

三、营改增税率1. 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9%、6%。

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1.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渠道进行纳税申报。

2. 缴税方式:纳税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缴税,线上缴税可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完成。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1. 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

2. 发票开具: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开具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税务优惠政策1. 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2. 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和发展。

七、纳税人权益保护1. 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2. 纳税人申诉与投诉: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提出申诉或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八、税务监管与执法1. 税务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确保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税务执法: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行动,维护税收秩序。

九、营改增实施效果评估1. 经济效果评估:对营改增政策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税收收入增长、企业效益改善等。

2. 社会效果评估:对营改增政策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促进、市场竞争力提升等。

十、营改增政策宣传与培训1. 宣传工作: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2. 培训工作: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应用能力。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VAT)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简、减、便、宽”税制改革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指将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适用增值税,涉及纳税人范围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章试点范围第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纳税人。

第五条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原适用一般纳税人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

二类是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规定执行。

三类是原适用扣缴义务人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执行。

第六条试点期为3年。

第三章试点纳税人的资格和申请第七条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第八条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二)由于变更业务或经济形态等原因,需要转为适用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三)具备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条件;(四)申请参加试点的纳税人应当在本人参加试点期间没有发生并将来不会发生跨省(区、市)并参加试点的情况。

第九条纳税人在申请参加试点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第四章纳税人的试点安排第十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参加试点的材料后,应及时对其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批准纳税人参加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相关公告,并将试点纳税人的信息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中。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指导试点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相关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发票等税务手续。

营改增管理办法

营改增管理办法

营改增管理办法---------------------------------------营改增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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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营改增”的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院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申报成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营改增”政策,确保我院“营改增”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我院对外收入税收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
我院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为对外经营收入,不涉及增值税范围为地调专项、公用经费(机关管理费)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支出。

涉及增值税对外经营收入为我院对外提供社会勘查或提供地质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

对外勘查(含协作专项)开具发票结算收款的收入、社会勘查服务无需开具发票结算收款的收入均为涉及增值税对外经营收入。

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及管理
(一)进项税是购进货物或购买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

我院对外经营收入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科目及支出主要有:
1、专用材料和燃料费:主要为购入的生产耗材及低值易耗品、打印耗材、办理油卡加油业务统一结算的车辆燃油费等。

2、办公费:主要为购入的办公用品支出。

3、印刷费:主要为图文制作、打印装订、复印等支出。

4、委托业务费:主要为钻探等专业工程施工、外包专业勘查及技术服务、化验测试等。

5、设备购置费:购入生产设备、仪器。

6、其他费用:主要为购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二)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支出应按国家“营改增”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若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我方应要求对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下支出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置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支出;
(2)委托业务费支出;
(3)其他1000元以上的支出。

3、确因特殊实际情况应开具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管理:
(1)金额较小、抵扣损失(因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经办人要写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具体说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原因,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发票附说明才能入账。

(2)金额较大、抵扣损失(因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要有我方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补偿方案或补充协议条款。

方案或补充协议报分
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三)进项税发票获取应注意事项
1、经办人应及时、准确、完整给对方提供我院开票单位信息(详见附件一),并保留为对方提供信息的依据以备追查。

要避免出现因我方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造成损失。

2、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一式三联,两联给我方,其中一联是抵扣联,一联是发票联。

3、经办人在收到抵扣联时,不能折叠,务必保持票面整洁,收到后尽快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及时交税务机关认证。

避免因发票污损、褶皱、揉搓等导致税务机关系统无法认证而不能抵扣。

4、经办人在收到发票时应认真核对和检查票面信息,核对发现开票信息及其他信息有误的,检查发现发票打印不清楚或者打印出线的以及财务盖章把金额遮住的,及时要求对方单位重新开具发票。

三、销项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管理
我院提供对外勘查及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应交的税金为销项税。

(一)销项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
1、财务科应建立发票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购买和使用情况。

财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明确专人负责对发票购入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

购入、领用应分人负责,不得由一人承办。

2、购入增值税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保险柜,避免丢失或被盗。

3、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必须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我院提供对外勘查及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行申请制度。

申请单位(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经办人须先填写《开票申请单》(见附件二)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凭《开票申请单》到财务科开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开票申请单》外,还需附收款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或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书)复印件。

3、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应签订有正式合同,无合同项目原则上不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先开具发票后补合同。

4、付款方开票信息应由付款单位负责提供,必需确保开票信息准确、完整、有效,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准确导致开具发票不能认证或重开造成抵扣损失。

因付款方过失要求我方重开发票给我院造成的损失应由付款方负责。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并由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领购使用登记簿上签字领用。

6、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应于当月内重新开具发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严禁将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他人使用。

8、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税法规定其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院将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确保打印字迹清楚、打印位置端正,避免出现打印字迹不清或者打印出线导致不能认证情况。

2、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避免盖章把金额遮住导致对方不能认证。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经办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或有关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经办人不及时将发票交给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经办人负责,院还将根据情节追究经办单位、经办人相应的责任。

2、发票交给对方时,经办人应填写《发票签收回执单》(见附件三),对方人员接收发票同时应在《发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发票签收回执单》签字后由经办人带回交财务科。

3、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直接交给对方并取得签收回执,特殊情况须邮寄的要采用特快专递邮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邮寄后应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

四、滞留票管理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已抄报税,而购货方超过期限尚未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税务机关将不予认证。

应切实加强管理,避免出现滞留票情况:
1、经办人员及有关财务人员要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办理意识,做到发票认证等各项业务按时办理,如期申报。

2、经办人员及负责发票登记管理财务人员要对已开具的发票款项到位情况进行及时追踪,及时掌握发票开具后较长时间内款项未到位原因,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门。

3、经办人不慎将发票(进项发票或销项发票)丢失的,必需于发现当日报告对方财务部门或我院财务部门,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五、其他
1、实行“营改增”后,涉及进项费用成本支出要作好合理策划,避免无票支出或支出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支出成本金额较大的(如委托业务费、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应在确定采购标的、询价考查、签订合同等过程中充分考虑进项税抵扣成本,选择最合理、最经济的采购方案。

2、经办人员收到进项税抵扣联发票后必需及时交院财务部门,负责发票认证经办人员必需在发票认证有效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逾期不能认证造成的抵扣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

3、本细则财务科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国家税法政策调整将及时进行修订。

5、细则中未明确事宜或与现行税法政策相抵触地方,以税法规定为准。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
2、《开具发票申请单》
3、《发票签收回执单》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
附件二
开具发票申请单
说明:1、开具普通发票只须提供单位名称即可。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除“备注”以外所有必填信息。

3、开票信息应由收付单位负责提供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附件三
发票签收回执单
注:1、贵单位收到此票时请仔细核对票面内容,如有不符,请于当月内退回我单位。

2、如下月退回,由此给我单位造成的损失应由贵单位承担,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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