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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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基价调整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 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对营改增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二、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范围营改增实施细则明确了适合营改增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营改增政策,但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干享受。

2. 税率调整营改增政策对不同行业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根据实施细则,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17%、11%和6%。

具体的税率适合范围和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说明。

3. 纳税申报和缴纳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了纳税申报和缴纳的具体要求。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同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实施细则还对申报和缴纳的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操作。

4.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营改增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在实施细则中有具体的规定。

5. 税务管理为了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管理,实施细则还对税务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纳税申报和缴纳不按规定进行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税收的正常征收。

三、营改增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 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出台,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税率,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特殊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些特定行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 促进经济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降低企业税负可以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和投资;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业者,促进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一、营改增范围界定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在此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为营改增的纳税人。

二、税率与优惠政策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XX%,小规模纳税人适用XX%的征收率。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为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可申请税收优惠。

三、简易记税方法
为方便纳税人计算税款,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简易记税方法。

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XX%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XX%计算应纳税额。

四、跨地经营规定
纳税人发生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预收款金额的XX%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结算收入计算并补缴税款。

五、转型优化措施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

支持建筑业企业向绿色、智能、服务型方向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成本。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为了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制定了相应的营改增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营改增实施范围1. 纳税人范围: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增值税的各类经营活动。

三、营改增税率1. 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9%、6%。

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1.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渠道进行纳税申报。

2. 缴税方式:纳税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缴税,线上缴税可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完成。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1. 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

2. 发票开具: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开具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税务优惠政策1. 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2. 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和发展。

七、纳税人权益保护1. 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2. 纳税人申诉与投诉: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提出申诉或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八、税务监管与执法1. 税务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确保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税务执法: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行动,维护税收秩序。

九、营改增实施效果评估1. 经济效果评估:对营改增政策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税收收入增长、企业效益改善等。

2. 社会效果评估:对营改增政策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促进、市场竞争力提升等。

十、营改增政策宣传与培训1. 宣传工作: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2. 培训工作: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应用能力。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一直以来被社会关注的热点产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6年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

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纳入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范畴,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对建筑业税制改革带来了深刻影响。

为了使建筑业顺利适应新的营改增税收细则,政府发布并完善了一系列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征收政策介绍1.1 规定营改增税制下建筑业的适用范围及税率营改增税制下,建筑服务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其中房屋建筑服务业、土木工程建筑服务业以及专业工程建筑服务业等业务范畴均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税率分别为11%、9%和6%。

1.2 修建与改建房屋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同一建筑项目中施工成本和修建、改建的房屋部位的价格分别列明并单独标注,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划分每一部分的付款金额,并按照营改增税制的税率进行缴纳税款。

1.3 建筑销售与转让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如以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名义,通过申请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后出售时,不再适用建筑服务业交纳增值税,并且不再需要涉及到任何增值税的税费,只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税进行缴纳即可。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2.1 市场竞争力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使得建筑业部分将不再缴纳过去“三险一金,并提供住房福利”的现象,弱化建筑业部分的竞争力。

不过也有一部分人员不再缴纳过去的党费等,这样可以提升建筑业的竞争力。

2.2 市场份额发生逆转由于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到目前为止,建筑业的税率从以前平均约15%的税率下降到现在的税率,这将极大的降低建筑业的成本,使得建筑业的市场份额发生逆转,市场占有率逐渐增长,市场重心也逐渐从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转移到了建筑业的领域。

2.3 技术领先优势提升营改增税制度下,建筑业将会有更多的利润给予工程师。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营改增实施细则是指具体规定营改增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政策内容1.1 税率调整:营改增将原来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增值税税率,普通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

1.2 纳税范围扩大:营改增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使得更多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

1.3 税收政策优惠: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二、操作流程2.1 纳税人登记: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2.2 发票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发票真实有效,避免发票管理风险。

2.3 税务申报: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保证纳税准确及时。

三、税收政策调整3.1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减轻其税收负担。

3.2 税收征管规范:营改增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流程进行了规范,加强了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3.3 税收政策宣传:税务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匡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内容,便于企业遵守规定。

四、企业应对策略4.1 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税务申报工作,确保纳税准确及时。

4.2 合规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税收法规,合规经营,避免违法行为,保持良好的税收信用。

4.3 定期培训: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税收政策培训,提高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五、税务机关监督5.1 税收征管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5.2 税收政策宣传: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匡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内容。

5.3 税收伏务保障:税务机关应当提供优质的税收伏务,匡助企业解决税收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建筑服务部分)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一)新增建筑服务老项目。

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部分开发项目。

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

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四)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但5月1日后招投标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法。

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但在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的征税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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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
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
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
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经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
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调整后各项费率见附件。

(三)安装工程中通用脚手架搭拆费、安装起重机增加脚手架搭拆费用、起重机轨道安装用脚手架搭拆费、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采暖空调水系统调试费、质量监造检验费等涉及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中垂直运输费及其它直接费等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除另有规定外,本实施意见未提及调整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一)调整后增值税下企业管理费除原组成内容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调整后增值税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本次调整只适用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包括执行编制的房屋修缮定额、编制的园林养护定额和编制的抗震加固及市政维修养护定额。

(四)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调整后费用计算程序见附件。

(五)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老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执行。

(六)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价税分
离”计价规则执行。

(七)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税前工程造价,如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括拟征增值税,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时不再计取税金。

(八)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执行。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附加税费=应纳税额×税(费)率
附加税费税(费)率分别为:市区12%,县(镇)10%;农村6%。

(九)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计价,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十)劳务分包工程企业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量的定额人工费12%计取,其它标准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五、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其它(辅材)调整系数仍按含税价格及原测算方法发布。

材料价差调整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材料综合扣税系数”统一扣除;机械台班组成中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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