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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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7篇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7篇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7篇篇1甲方(抚养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

乙方(共养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子女得到良好的抚养与教育,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共同协商并签订本协议,以明确抚养责任、抚养方式及共同关心的细节。

二、子女基本情况双方共同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信息如下:姓名:[子女姓名],性别:[子女性别],出生日期:[子女出生日期]。

三、抚养责任分配1. 甲方为主要抚养人,负责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和日常教育工作。

乙方为共养人,有权了解并参与子女的抚养事宜。

2.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具体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双方共同商议确定。

3. 甲乙双方应定期沟通子女的成长情况,共同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

四、具体抚养安排1. 居住安排:甲方负责提供子女的居住场所,乙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探望子女。

2. 教育安排: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并确定子女的教育计划,确保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

3. 健康照顾:甲乙双方应关注子女的健康状况,共同承担子女医疗费用的责任。

五、财产安排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子女对家庭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2. 在甲方和乙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均视为子女共同的财产保护对象。

离婚时,应优先保障子女的财产权益。

3. 甲乙双方应对子女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确保子女未来的生活需要。

六、法律责任与义务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3. 在抚养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子女成年。

2.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可终止:(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2)子女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3)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协议的法定事由。

离婚协议书非婚生子女

离婚协议书非婚生子女

离婚协议书:非婚生子女一、背景离婚是夫妻之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之间有非婚生子女,这就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特别涉及与非婚生子女有关的事宜。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夫妻或离婚后出生的子女。

虽然夫妻未正式结婚,但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保障。

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明确了解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事项,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抚养费的支付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明确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支付事项。

抚养费是指为了满足非婚生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由其中一方父母向对方父母支付的费用。

协议书中应当明确抚养费每月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等具体事宜。

四、探视权的约定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约定。

探视权是指非监护父母(通常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之一)达成的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时间内与子女见面、交流。

协议书中应当明确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频率、地点等。

五、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离婚协议书中还应当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合法继承权。

因此,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非婚生子女对财产继承的权利和份额。

六、其他事项离婚协议书中还可以涉及其他与非婚生子女相关的事项,如“未来教育费用的分担”、“重大事项通知”等。

这些事项的约定有助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护。

结语离婚协议书非婚生子女的部分是十分重要的,它关乎到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和未来发展。

夫妻双方在编写协议书时,需真实客观地考虑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和需要,确保协议内容的公平合理性,以实现离婚后共同关心非婚生子女的目的。

同时,在编写协议书之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便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2024未婚生子上户口流程是什么?

2024未婚生子上户口流程是什么?

2024未婚生子上户口流程是什么?一、未婚生子怎么办法律常识: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怀孕的,如果双方或者一方不愿意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权。

男女双方不愿意领证结婚的,女方将孩子生下来,男方没有赔偿责任(这是道德调整的层面),但是男女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未婚生子怎么办法律常识:未婚生子的办法如下:1、若双方有意愿结婚的,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2、若双方无意愿结婚的,应当按照婚生子女的情形,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未婚生子上户口的流程如下:1、首先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2、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孩子的户口登记。

二、未婚生子女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世分量证、户口簿,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综上所述,未婚生子并不违法,因为公民的生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的享有也不以结婚为前提,因而即使没有与对方结成婚姻关系也并不意味着共同孕育的孩子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7篇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7篇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7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孕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女,为明确双方的抚养责任和权利,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子女的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对未来子女负责的态度,共同协商并确定本协议的条款,明确双方在子女抚养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旨在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二、子女的监护和抚养1.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在子女未成年前,双方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2. 子女的居住安排:子女将居住在甲方(或乙方)的住所,另一方享有合理的探视权。

3. 抚养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根据经济能力,协商确定各自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比例和支付方式。

三、抚养权的变更在特殊情况下,如甲乙双方出现无法继续履行抚养责任的情况,双方应友好协商抚养权的变更事宜。

变更抚养权时,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健康和教育的关注甲乙双方应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确保子女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共同关注子女的教育问题,积极参与子女的教育决策。

五、探视和联系1. 甲乙双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和发展。

六、财产安排1. 双方共同确认子女名下的财产安排,明确各自的财产权益。

2. 子女的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确保子女成年前的财产安全。

七、保密义务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涉及子女的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未婚或未登记婚姻的子女。

在传统家庭模式逐渐被打破的今天,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他们的权益保障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介绍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情况,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主要涉及其与父母的关系认定、财产继承权、父母抚养责任等方面。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例如,瑞典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享有相同的权益和责任。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和抚养权。

同样,加拿大、法国等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这些国家的法律框架确保了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并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

然而,与国际上的一些国家相比,中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缺陷。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当受到同等保护,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据,往往很难保障其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没有结婚证,无法通过结婚证等证据来证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无法获得合法身份和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此外,在医疗、教育等方面,非婚生子女也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困境。

其次,在财产继承权方面,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然不够充分。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享有相同的继承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往往受到限制。

一些非婚生子女在争夺父母财产继承权时,经常面临法律程序复杂、证据难以取得等问题。

此外,在离婚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也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第三,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抚养责任也需要更好地保障。

在一些案例中,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经常因为感情纠纷或其他原因对子女抚养责任进行争夺,导致子女陷入无法预料的困境。

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应当平等负责,但在实际执行中,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非婚生子女无法获得充分的抚养和教育。

民法典之非婚生子女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之非婚生子女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之非婚生子女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和义务
1、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其他劳动经济权利;
2、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父母权利一致的法律保护;
3、非婚生子女能够依据法律追究其生父母经济义务;
4、非婚生子女要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5、非婚生子女要尊敬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要保护与自己
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6、非婚生子女应当接受社会道德修养,关爱弱者,做一个文明有礼貌
的公民;
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义务
1、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照顾责任,要负责其教育、保障其生活和发展;
2、父母应当尊重他们的子女,促进他们在课业、社会工作及其他方面
的健康发展;
3、父母应当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各项权利,尊重他们的合法异议;
4、父母应当鼓励子女做一个富有本分、孝顺良善的优秀公民;
5、父母应当在子女行为影响他人或师生关系方面,实施正确引导及建设性管理;
6、父母应当关注子女的心理发展,以及抗拒非法行为的自我保护意识等。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范本6篇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范本6篇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范本6篇篇1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范本甲方(父亲):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母亲):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为共同抚养非婚生子女,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子女的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信息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子女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二、子女的抚养权1.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2. 子女的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各自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费用。

3. 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安排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实施。

三、子女的赡养费1. 甲方同意每月支付给乙方子女的赡养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开始支付。

2. 赡养费支付方式:每月按照协议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汇款日期由双方商定。

3.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赡养费的金额或支付方式,双方应当提前协商,并在协商一致后进行书面修改。

四、子女的抚养经费管理1.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甲方支付的子女赡养费,保证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医疗等方面的正常需求。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子女的相关消费情况,以及在必要情况下参与子女的重大决策。

3. 如乙方怀疑甲方未按照协议支付赡养费或有其他不当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子女的监护权1. 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保持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监护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监护安排,应当提前协商决定。

2. 如乙方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义务,甲方同意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3篇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3篇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3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非婚状态下共同生育了子女,为妥善解决该子女的抚养、教育、探视等事宜,保障其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抚养权归属1.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子女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直接抚养权归_________方所有。

2. 另一方应尊重并配合抚养方行使抚养权,并享有合理的探望权利。

二、抚养费支付1. _________方每月需向_________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用于支付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必要开支。

2. 抚养费应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支付至以下账户: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户名:_________3. 如遇重大疾病、教育等额外支出,由双方按比例承担,具体比例为:_________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方承担_________%。

4. 若因特殊情况导致抚养费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探视权1. _________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的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日,探视地点为_________。

2. 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双方可就具体探视时间、地点等事宜进行协商调整。

四、教育及其他重要事项1. 关于子女的教育问题,双方应共同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学校选择、兴趣培养等。

2. 对于涉及子女的重大医疗决策,双方应事先协商一致,并尽量取得子女的意见。

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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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 非婚生子女较之婚生子女的地位和待遇相差甚远, 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状况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来探讨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措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合法权益; 准正; 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是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他们由于出身的原因而在权益上受到诸多侵害。

随着社会发展和西方文化、思想观念的不断渗入, 这个群体的数量在日渐增加, 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起来。

因此, 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完善我国相应立法措施, 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各项权益。

1 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 指在父母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受胎所生的子女, 即出生时不具婚生性的子女。

新中国建立以来, 我国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 并在《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当中具体加以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但社会上仍有许多侵害非婚生子女权益的现象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 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经常受到歧视, 遭受的不平等待遇使他们容易产生自卑心理, 甚至造成性格上的扭曲, 进而导致他们对社会产生仇视态度, 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

这种状况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所以国家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各种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2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现状2. 1 《宪法》中有关人权立法方面的保护在我国, 非婚生子女死亡率高是一个特点, 引起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相当一部分原因是人为原因,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或其他人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 弃婴或将婴儿致死在人们的观念中与杀人罪没有什么联系。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非婚生子女有生存权和人身、人格权,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我国《刑法》第261 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情节恶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实体方面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2. 2 《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1980 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9 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这项条款使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生活、上学、就业以及继承财产的权利。

在最近讨论修改的《婚姻法》中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又进一步得以加强, 不仅拟建立亲权和监护制度, 而且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使非婚生子女群体得到最贴切的爱护和抚助, 使这些陷于困境的弱者有足够的能力走向新生活。

2. 3 《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 体现了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其性质为亲属关系的财产权。

早期西方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给予很大限制。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 我国继承法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他们在继承父母遗产的顺序、份额上均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另外, 在继承权的问题上很多学者建议, 虽已注意到保护胎儿的份额, 但非婚生的胎儿却往往受到忽视, 注意保护非婚生胎儿的继承权具有现实意义。

2. 4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颁布的《未成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非婚生子女在未满18 周岁以前应受到该法的全面保护。

该法第30 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 以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能力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1] 。

保护非婚生子女的隐私权的基础是对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婚生性这一信息进行保密, 非婚生子女无法决定自己出生时是否具有婚生性, 且对自己是非婚生子女并无过错。

但社会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却无法因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而解除, 所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隐私权有利于给非婚生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 条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关或指定专人办理”。

而在青少年犯罪中, 非婚生子女犯罪的比例较高, 在审理这类青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应以教育为主, 定罪量刑时应适当放宽。

3 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建议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做了较多规定, 但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我们应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 完善相应立法措施。

3. 1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 按照通常分类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对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依一般社会观念而言, 凡父母子女有血缘关系即有亲子关系。

我国婚姻法学理论认为亲子关系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 2] 。

然而生物学上血统意义的亲子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如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或抚养的, 在法律上即为亲子关系。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对于该认领也可主张子女与认领人没有血缘关系而拒绝认领而发生效果。

如果不作出否认, 则在法律上成为是认领人的非婚生子女。

而未经生父认领的, 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二人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由此可见, 认领是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是否有法律上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 因此确立认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间, 依生理的出生事实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无须生母的认领。

而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 无法以分娩之事实而直接确定。

且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不相同, 后者除具有前者之事实外, 尚须生父认领。

生父认领一般有两种情况: 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对非婚生子女予以认领的单独的个人行为, 生父有决定权, 不依赖于其他人的同意, 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

强制认领多见于北欧及德国, 其立法基于保护母亲和子女免受生父不负责任之害以及减轻国家的负担之观念, 允许搜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即使违背母亲的意愿。

当未婚妇女生育子女后, 必须尽可能早地通过认领或者司法裁决确定子女父亲身份。

如生父不自愿认领, 非婚生子女出生地的福利委员会将对其提起确定父亲身份的诉讼, 可以采取包括亲子鉴定在内的所有证明方法。

在强制认领中, 无论母亲是否愿意, 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必须确定。

以同意为条件的认领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 这种认领模式取决于一定条件的存在, 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或否决权。

建议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中, 应在“父母与子女”的章节中, 加入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并同时制定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认领的种类和程序, 以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3. 2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准正, 又称婚生推定, 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3] 。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私生准正制度, 通过该制度, 使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 而被婚生化, 即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

这种制度巧妙地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相连结, 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较好的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 但因其父母没有结婚而导致非婚生子女生活在单亲家庭, 受到周围人的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正式结婚有利于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更有利于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因此笔者建议, 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中, 应对准正制度明确加以规定, 并将之置于“父母与子女”章节的“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中, 同时对准正的范围、准正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3. 3 在非法同居案中对男方诉权进行限制我国《婚姻法》第27 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 年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然而对审理非法同居案件时女方是否有此方面的权利, 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却没有明确规定, 致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在非法同居关系中, 胎儿及婴儿是无过错的, 应受到法律保护。

为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而限制男方诉权是合情合理的。

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中,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应对此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与《婚姻法》第27 条相对应, 可规定为: 在非法同居关系中,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 1 年内, 男方不得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女方提出的,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请求的,不在此限。

3. 4 先行垫付子女抚养定期金制和补偿给付制的设定我国《婚姻法》第19 条第2 款规定: “非婚生子女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的民事案件里, 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可见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已成普遍问题,更何况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大多数非婚生子女迫于各种原因不愿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 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经验, 由我国的福利机构或儿童保护机构先予垫付, 然后再以债权人的身份, 向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提起诉讼, 收回垫付的全部抚养费。

这种措施不仅有利于给非婚生子女创造良好的经济条件, 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隐私权的保护。

在某些条件下, 非婚生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足以维持一般的标准, 但在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的婚生子女有着更优越的生活条件, 两者差距很大的情况下,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生父给予其与婚生子女相同或相似的生活条件。

这种给付虽有一定的补偿性, 但却能体现我国《婚姻法》中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的精神。

参考文献:[ 1] 冯菊萍. 隐私权的探讨[ J] . 法学, 1998, ( 11) . [ 2] 杨大文. 亲属法[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235. [ 3 ] 杨玲, 杨遂全.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生准正问题[ J] . 人大复印报利资料·民商法学, 2000, ( 1) : 102. ( 曹陇华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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