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财务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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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财务顾问协议

本专项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3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1.甲方:【】

地址:【】

2.乙方:【】

地址:【】

(甲方和乙方单称为“一方” ,合称为“双方”)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寻找潜在投资方合作(“本项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本项目的财务顾问。特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寻找合适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具备天然气行业的投资背景和投资实力,且拥有境内境外资本市场的资源,可以协助乙方最终实现境内或境外上市。

二、甲方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或乙方所要求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甲方发现提供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不负责审核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对乙方提出的问题做出及时解答和说明;

3.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

4.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财务顾问费。

三、乙方义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甲方的委托,乙方将谨慎、勤勉地履行财务顾问职责,在熟悉甲方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情况下,与并购方进行接洽和沟通,并促成交易进行。

四、财务顾问费及支付

作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对价,甲方同意按照下述方式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4.1以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人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为准,视为乙方的财务

顾问工作完成。甲方应在投资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财务

顾问费,金额为投资协议中所约定的投资额的3%。

4.2如果甲方与投资人签署了正式的投资协议,但该投资协议非因甲方原因

没有被执行,且甲方因此而获得了分手费、解约费、费用补偿或其他类

似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的损害赔偿或与对方和解

而获得的赔偿,统称“分手费”),则乙方有权获得该等分手费的3%,甲

方应当在收到该等分手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

4.3乙方作为本项目甲方的财务顾问,若本项目于2014年12月31日未能签

署正式交易文件,则本财务顾问协议自动终止;若届时已签署正式交易

文件,则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至本项目所有交易阶段全部完成之日。

五、保密责任

1.对于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依法必须公开的除外。

2.对于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建议、意见、文件,非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透露给第三方,而且仅可用于本协议所述投资的目的。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及时支付财务顾问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部分,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七、协议的修改、解除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2.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不能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2.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本协议文首所载日期签署。

甲方:【】(盖章)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乙方:【】(盖章)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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