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提高津贴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合集下载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津补贴发放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锡财行[2008]5号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津补贴发放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锡财行[2008]5号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津补贴发放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津补贴发放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锡财行[200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无锡市本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锡委办发[2008]24号)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市级机关正式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为确保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实施规范津贴补贴以后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确保实施方案落实到位(一)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无锡市本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锡委办发[2008]24号)和《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细则》(锡人薪[2008]25号)确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发放津贴补贴,一律不得再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也不得通过集资、摊派或向其他部门集中收入等方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各项实物,不得接受下属单位提供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实物。

(二)规范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单位原以工资为基数计提或交纳的经费和费用,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暂按规范前的计提基数及规定比例计算,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扩大、提高计提的范围和标准。

(三)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市本级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通知》(锡人薪[2008]24号)中所规定的项目、对象、标准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一律取消,并停止发放。

(四)规范津贴补贴后,市委、市政府以及各条线、部门的考核全部归并,统一由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对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可以发放奖励补贴,其他各部门、单位工作绩效考核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任何奖励性补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一、引言特殊岗位指的是那些工作环境相对困难、风险较高、工作条件相对特殊的职位。

为了激励员工,提高他们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以及确保特殊岗位的正常运转,许多企业采取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

本文将介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1. 津贴发放范围特殊岗位津贴主要面向那些从事体力劳动或风险较大职位的员工,例如高温、低温、高海拔、高压力、高精度、高风险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位。

具体的特殊岗位范围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 津贴计算方式特殊岗位津贴的计算方式应根据特殊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工作环境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计算方式:(1)按照岗位风险程度进行分类,高风险岗位津贴较高,中风险岗位津贴适中,低风险岗位津贴较低。

(2)按照工作环境的特殊性进行分类,例如高温、低温、高海拔等不同工作环境,给予相应的津贴。

(3)根据特殊岗位的重要性和对组织的贡献度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津贴。

3. 津贴发放标准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合理。

在制定津贴发放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特殊岗位的工作压力和风险程度。

(2)特殊岗位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影响。

(3)特殊岗位对组织运转的重要性。

(4)特殊岗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设备设施。

4. 津贴调整机制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评估内容包括特殊岗位的工作环境、风险程度是否发生了变化,员工对特殊岗位津贴的满意度等。

调整机制应确保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规范管理办法1. 申请与审批员工在进入特殊岗位前,应填写特殊岗位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或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 津贴过程管理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应设立专门的工资管理制度或机构进行管理。

该制度或机构应明确津贴的发放标准、计算方式、申请和审批流程等。

2023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

2023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

2023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为了更好地激励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效能,2023年,我国将出台一系列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的政策,以下是一份2000字的具体方案。

一、津贴补助范围:1.岗位津贴:对修正岗位津贴方案,在保持适度区分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经济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岗位的津贴标准。

2.实地津贴:针对需要频繁出差、驻外工作的公务员,给予相应的实地津贴补助,以保障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学术研修津贴:对参加高级培训、继续教育等学术研修的公务员,给予适当的津贴,以鼓励他们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4.特殊津贴:对特定岗位的公务员,如教育、医疗、执法等,根据岗位的特殊性,给予额外的津贴补助。

二、津贴补助标准:1.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公务员的级别、职务和工作内容等因素,适当提高或降低津贴标准,建立分级、分档次的津贴制度。

2.实地津贴标准:根据出差或驻外工作的所在地、出差时间和工作需要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津贴标准,以保障公务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3.学术研修津贴标准:根据学术研修的培训周期、项目难度和学术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津贴标准,以鼓励公务员参与学术研修。

4.特殊津贴标准:根据特殊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压力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特殊津贴标准,以激励公务员在特殊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津贴补助发放方式:1.工资中发放:将津贴补助纳入公务员的工资体系,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以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

2.直接发放:根据津贴补助的性质和发放对象的实际情况,直接将津贴补助发放到个人账户,以便个人支配和管理。

四、津贴补助管理和监督:1.建立健全的津贴补助管理制度:明确津贴补助的申领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责任,规范津贴补助的发放和使用。

2.加强津贴补助监督和评估:建立津贴补助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津贴补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发放与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福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工资津贴补贴的范围和标准1. 工资津贴补贴的范围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三部分。

2.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按照岗位确定,详细标准参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3. 公务员的津贴包括岗位津贴、职务津贴、技术津贴等,按照岗位和职务的要求确定具体标准。

4. 公务员的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贴等,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第三章工资津贴补贴的发放1. 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发放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2. 工资的发放实行按月结算,具体发放时间由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3. 津贴和补贴的发放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一般为季度或半年进行核发。

4. 工资津贴补贴的发放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的方式。

第四章工资津贴补贴的管理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管理负主要责任。

2. 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前,公务员必须提供相关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

3. 对于工资津贴补贴的申诉和异议,公务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4. 为保障工资津贴补贴的发放准确和及时性,各级公务员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的电子化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公务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履行工资津贴补贴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以上为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范文,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株政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务员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存在的津贴补贴发放秩序混乱和津贴补贴差距较大等问题,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各级各部门要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引导全体公务员充分认识规范津贴补贴的目的和意义,确保社会稳定。

三、城市四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市直机关标准执行;各县市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按年人均1.6-1.8万元确定。

各县市区具体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在启动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待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启动后,再按中央和省统一部署进行规范。

五、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由市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根据《湖南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及《株洲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建立透明公正的津贴补贴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

第三条津贴补贴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公务员获得应有的福利待遇。

第四条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绩效奖金、增值津贴等,详细规定如下。

第二章基本工资第五条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公务员工资的基础,按照所在职位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公务员基本工资的确定应当考虑公务员的岗位等级、工龄、学历等因素,确保公务员工资与其所履行的职责相匹配。

第七条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每个月固定发放。

第八条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职务层次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公务员的实际收入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

第三章职务津贴第九条公务员职务津贴是为了鼓励公务员担任重要职务、加强岗位责任意识而设立的津贴。

第十条公务员职务津贴的设立应当根据职务的级别、岗位的特殊性、工作的复杂性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津贴的发放应当按月发放,确保公务员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津贴。

第十二条公务员担任多个职务的情况下,其职务津贴应当按照每个职务的标准进行累加发放。

第十三条公务员职务津贴的调整应当根据公务员职务变化、工作内容变化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确保职务津贴能够反映实际情况。

第四章绩效奖金第十四条公务员绩效奖金是为了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质量的提升而设立的津贴。

第十五条公务员绩效奖金的确定应当考虑公务员的绩效评价结果,公务员应当通过年度绩效考核来确定绩效奖金的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公务员绩效奖金的发放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绩效奖金的分配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公务员绩效奖金的发放方式可以通过一次性奖金、按月发放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公务员绩效奖金的调整应当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确保绩效奖金能够及时反映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

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

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尊敬的领导、同事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公务员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为人民群众的福祉和社会稳定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为了更好地激发地方公务员的工作热情,提高服务质量,以及适应新时代的改革发展要求,我们制定了《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

一、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制定和实行适合本地区特殊情况的工资标准,实行合理的工资结构,保证实际发生的工资应与职务、水平、资历、工作质量等相适应。

同时,根据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升级地方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二、津贴补贴1. 技术津贴:根据工作性质和技能要求,对特定职务的人员给予技术津贴,力争激励人才的持续发展。

2. 绩效津贴:根据部门、单位的绩效目标及达标情况,对取得杰出业绩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绩效津贴,以鼓励地方公务员积极进取。

3. 职业规划津贴:针对已具备更高职务要求的地方公务员,设立职业规划津贴,实行职务安排制度,引导公务员根据个人志向和能力实现职业规划。

4. 住房补贴:对于没有住房条件的地方公务员,应根据工作时间长短、职务、工作地点等因素,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补贴。

5. 其他补贴:除以上津贴补贴外,还应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医疗保险、退休金、工伤保险等,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三、具体措施制定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各项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实施细节,同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监督,确保规范实施。

四、效果评估要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跟踪工资、津贴、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政策效果和问题,针对改进提出合理的建议,不断提高政策可行性和实际效果,确保相关政策的科学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通知,我们将规范地方公务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合理待遇,激励公务员工作热情,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更好地推动地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让我们紧密团结一致,共同奋斗,以实际行动彰显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和使命,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首先,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方案需要明确津贴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企业需要明确规定哪些津贴补贴属于正常范围之内,哪些属于特殊情况,以及具体的标准是多少。

这样可以避免员工对于津贴补贴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也可以避免员工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审核和申请制度。

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津贴补贴审核部门,对员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津贴补贴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申请制度,让员工清楚地知道如何进行申请,以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和证明。

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员工的违规行为,提高津贴补贴的管理效率。

另外,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其进行考核,给予相应的津贴补贴。

同时,对于那些违规行为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让员工明白津贴补贴是一种奖励,也是一种责任。

最后,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和教育。

企业可以通过内部通知、培训会议等形式,向员工宣传津贴补贴的政策和标准,让员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让员工明白只有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津贴
补贴,这样可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总之,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方案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津贴补贴管理制度,才能够有效地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

因此,企业需要高度重视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提高津贴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2004年1 0月2 0日关于省直事业单位规范提高津贴补贴(下称岗位补贴)会议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原则
1.与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统筹兼顾原则。

本次规范提高岗位补贴,我校属“可享受政策,经费自理”单位,所需增资经费与校内津贴来源一致、分配形式互为补充,二者要统筹兼顾。

2.既普遍提高又打破平均主义原则。

要顺应工资制度改革趋势,通过本次规范提高,更好地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教职工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1.离退休人员按照辽宁省标准执行,即归并原工资系列中的“职务补贴”、“生活补贴”、“综合补助”、“书报费”、“交通费”等补贴为“岗位补贴”,按规定确定新标准。

2.在职人员按照辽宁省标准,冲减已纳入校内分配制度改革中的“职务补贴”和“出勤补贴”两部分后执行。

3.内部退养人员继续执行原学校有关内退政策。

4.提高岗位补贴后,房屋提租补贴的比例由3%增加到l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16%增加到20%。

房屋提租补贴算基数为职务工资(70%)、津贴(30%)、省岗位补贴标准、女职工补贴(在职)、教护提高10%、教护龄津贴、回民补贴7项之和。

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为房屋提租补贴的基数与房屋提租补贴之和。

三、经费来源
1.校本部原来由学校全额负担工资人员,增资经费由学校负担,列入人员经费。

2.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本学院全额负担工资人员,增资经费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与学院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按合同执行。

3.后勤集团由学校负担人员经费的,学校按照提高岗位补贴后的在职人员标准划拨人员经费,具体实发工资标准由后勤集团自行确定;集团内人员经费自理部门,可参照集团内学校负担人员经费部门标准自主确定增加额度,报后勤集团备案;本次提高岗位补贴后,后勤集团如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标准,需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四、停发与减发
1.拒聘人员,从拒聘下月起停发岗位补贴。

2.缓聘、未聘人员,从缓聘、未聘下月起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6个月停发岗位补贴。

3.旷工一天减发岗位补贴的20%。

4.不享受校内固定津贴人员受通报批评的停发1-3个月岗位补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3—6个月的岗位补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6-l2个月的岗位补贴,受党纪处分的比照行政处分执行。

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者,翌年减发岗位补贴的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翌年减发岗位补贴的10%。

5.同一违纪事件不重复处罚。

因教学事故扣发教学津贴人员不适用第4条。

享受校内固定津贴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按规定扣发减发校内津贴,不适用第4条。

6.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每超过一个工作日减发岗位补贴的5%。

7.病假6个月内岗位补贴照发,超过6个月至12个月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12个月停发岗位补贴,相邻月病假连续计算。

8.经学校批准国内学历、学位脱产培训(包括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阶段):硕士学位进修累计脱产12个月内,岗位补贴照常发放,13-18个月减发岗位补贴的50%,累计脱产时间超过18个月停发岗位补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累计脱产时间24个月以内,脱产期间岗位补贴照常发放,超过24个月停发岗位补贴。

9.经学校批准,脱产参加出国前语言培训,减发岗位补贴的20%。

10.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含自费公派)人员,在《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时间内,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时间,停发岗位补贴。

11.其他经学校研究决定停发和减发岗位补贴人员。

五、附则
1.本规定所称职务,以学校正式聘任和任命为准。

离退休人员的职务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职务为准。

2.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内外脱产培训人员在停发工资和岗位补贴期间,如本人申请,一贯工作表现较好,经学校批准,停薪期间可以向学校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个人承担部分,学校按标准缴纳统筹部分,以保证保险的连续性,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人员如在服务期内调离,除缴纳违约金外,还需向学校返还学校为其缴纳的统筹部分。

3.本规定自2 004年1 0月1日起执行。

4.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