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与签定合同有何区别

订立合同与签定合同有何区别合同是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和签定是指合同的达成过程。
然而,订立合同和签定合同在形式和意义上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订立合同可以理解为达成协议的过程,包括讨论、协商和达成共识的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商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货物或服务的规格、数量、价款等。
订立合同通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
在达成共识之前,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各方可以自由地撤回或更改他们的意向。
其次,签定合同是指当订立合同的条件达成时,各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其同意并附上自己的签名或电子签名。
签定合同是将合同转变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通过签定合同,各方确认了他们对合同的同意,并承担了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签定合同具有正式和严肃的意义,它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和可执行性。
一旦合同签定,各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订立合同和签定合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往往不可分割。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两个过程可以在时间上分离开来。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可能需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讨论和商定合同的细节。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在商议和达成共识后的一段时间内才会被正式签定。
这样的延迟可能是由于各方需要额外的审查、筹集资金或履行其他前提条件。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口头合同的订立也是有效的,即使没有签定书面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某些类型的合同可以在口头协议的基础上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为了避免争议和证据的困扰,签定合同的书面记录通常是建议的方式。
总而言之,订立合同是指各方在商定合同主要条款和条件之前的协商和沟通过程,而签定合同是将合同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订立合同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需要各方灵活地达成共识。
签定合同则是一个正式的过程,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并为各方带来法律责任。
了解和区分这两个过程对于保护各方的权益和实现合同目标至关重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依法形成的具有相互权利和义务约束的文件或协议。
合同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简称,它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内容要素、效力等重要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自愿、平等、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
首先,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其次,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互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
再次,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合同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最后,订立合同的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在合同的内容要素方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必须包括的必要条款,例如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信息、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另外,在实际合同订立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增加一些附加约定。
合同的订立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在法律上,书面形式要求较高,通常要求由当事人亲笔签字或者按手印,并盖有单位公章。
而口头合同因为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因此,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最好选择书面形式,并保留相关证据。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的原则是合同的自愿原则,即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总之,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工具,它能够规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
订立合同的三个原则

订立合同的三个原则1.遵循“一事一签”原则,不可以事小麻烦或增多义务为由不签合同。
公司经营分类庞杂,大事须谨慎,小事亦不可懈怠,合同签订亦是如此。
对于履行标的较小、履行内容较为清晰的合同可制定简单明了的条款,切不能以“钱少事多”不去做或敷衍了事。
谈及个中原由,一份完整的合同少不了“签字盖章”这个程序,有了亲笔签名公司印章,在无形中会使签订的主体对于事关自身权责义务的条款多几番斟酌考量,通过签订合同,一方面可以使各方明确知悉自身权责义务,提高合同各方的履约意识;另一方面,也可形成规范化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此外,并不存在处于“乙方”就是处于不利地位的说法。
从民事法律角度看,签订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合同约定的甲方与乙方乃为代称,系为了区分不同的合同主体,而不涉及法律地位,区别就在于一方是张三、一方是李四。
不同的合同类型赋予合同各方不同的权利义务,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彼此对应而非冲突对立的。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甲方一般为提出需求方即为买方,负有接收乙方提供标的物的权利以及付款的义务,而乙方一般为提供需求一方即为卖方,负有收取价款的权利以及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标的物的义务,并没有甲方权利大于乙方,而对于标的物质量、数量、运输、验收等的约定,是为了保障整个交易过程的顺利履行。
合同的制定一般须经过磋商,公司只有在意识到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后,才能更仔细地去核定己方的权利他方的义务,更全面的地防范合同风险,为对方在违约时,可有清晰明确的合同依据追究对方责任进行铺垫,防患于未然。
2.落实“订立书面合同优先”原则。
约定是为了履行,不论是口头上的还是书面的。
公司与个人不同,并非所有的个人行为都可以代表公司,除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行为。
囿于此,以公司名义形成的约定须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落上公章,方才代表公司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口头约定虽简单方便也有效,可一旦产生纠纷走上法律程序,极易因为举证不能变成有理说不清。
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

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一、引言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和乙方(以下简称“甲方”)共同订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订立的要素1. 书面形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
双方签署的纸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自由意思原则合同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和合法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3. 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描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具备以下要素:a. 合同的名称和目的b. 合同的签约各方身份信息c.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时间d.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标准e. 合同的风险分配确立f. 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4. 约定方式合同可以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
若使用口头方式达成合同,应各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进行书面确认,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
5. 订立交付合同的订立应包括交付环节,即在达成协议的同时,交付合同副本。
交付方式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三、合同的效力1. 成立时点合同在双方签字或者相互确认的时点成立。
如有必要,可以采用指定见证人证明的方式确认签字或确认。
2. 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要求进行规定。
如无约定,合同在签字或者确认后即为生效。
3. 附条件生效合同可以约定某些条件的达成后生效,但该条件的实现应有合理性和可预期性。
四、合同的解除和修改1. 解除条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a. 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b. 违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经催告后未改正,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c.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修改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合同内容。
修改合同应按照合同订立的要素进行,经双方签字或确认后生效。
五、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是否能撤销?
(七)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 约。” 以新要约为原则,以承诺为例外。
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
4.承诺应当是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 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 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 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思考: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要约的效 力应如何认定?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 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 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 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 其五,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 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 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最根本的区别: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 没有承诺权。
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对要约的修改,其效果 等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
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 (5)主体不存在。
(二)承诺
1、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 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约 合同的意思表示。
表示 商业活动中的称谓:发价、发盘、
出盘、报价等。
2、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
完整(包括成立合同的条款)
律师视点
3、要约的效力
(1)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A 、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 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的过程 动态:要约邀请、要约及反要约等诸制度
构成,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静态:各方的权利义务固定,承诺、合同
成立要件和合同条款制度等发生作用。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商业活动中的称谓:接盘
(二)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甲向乙发出灯具要约丙承诺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
出。
A、承诺迟到:受要约人的原因 (28条)
后果: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撤回和撤销
A、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
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6篇

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6篇篇1一、合同基本事项与各方身份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约定,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以下基本事项:1. 合同名称与目的:明确合同的名称和订立的目的,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预期。
2. 当事人信息:双方应提供全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地址等详细信息。
3. 签订时间、地点:明确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地点,以确保法律效力。
二、合同内容要点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要点:1. 权利义务明确: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等。
2. 条款完整性: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条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保密协议等。
3. 合法性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1. 充分协商: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协商,确保对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2. 专业咨询:如涉及复杂事项,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意见。
3. 审慎审查: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慎审查,确保无歧义、无漏洞。
4. 书面证据:确保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妥善保存。
四、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力1. 法律效力: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2. 执行力:明确合同的执行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合同得以有效执行。
五、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1.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2. 救济措施:约定在违约情况下,双方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六、合同的修改与解除1. 合同修改:如因特殊原因需修改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合同解除: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七、保密义务与知识产权1. 保密义务: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事项及相应的保密义务。
篇2一、引言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重要性,并在签署前认真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承诺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诺的条件主要包括: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
手续;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采取的是“到达生效主义”。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到达受要约人 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到达。 反之,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如 悬赏广告、图书征订单等。因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所以, 要约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约束。即要约人要明确表明,如果 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邀请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来说,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就是从要约到新要约,再新要约,最后到承
诺的过程。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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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 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 :“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 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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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 Offer 5000 dozen sport shirts sampled March 15th USD84.5 per dozen CIF NEW YORK export standard packing May/July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ht L/C subject reply here 20th
第 八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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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口头方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 书面: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 数据电文形式:进入 特定系统时间
第 八 章
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 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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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第 八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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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盘的失效/终止(termination)
受盘人拒绝 而失效 发盘人依 法撤销
发盘的失效
发生不 可抗力 事件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 发盘被接受前丧失 行为能力
第 八 章
有效期已过
三、还盘(Counter Offer,还价或反要约)
1、受盘人的答复若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还盘。 《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 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 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如答 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 “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 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 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 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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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盘(OFFER)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一)《公约》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人(Specific Person)提出的订 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 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 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即构成发价。
第 八 章
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 方提出
第 八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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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盘的有效期
(Time of Validity/Duration of Offer)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如何规定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e.g. 1.Offer subject reply May fifteenth.
2.Offer subject reply reaching us fifteenth our time. 3.This offer is valid for five days. 4.In reasonable time.
不同点是什么?
公约规定,未生效之前,可撤回
1.撤回
(Withdrawal) 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 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 盘人; 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 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 且采取了行动。
第 八 章
2.撤销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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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公约》第16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 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下列情况下,发价不 能撤销: (1)发价写明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 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 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 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 八 章
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 出的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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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 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元,我方不给 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 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 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 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 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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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要求与目的:本章主要讲述交易 磋商的内容及一般程序,合同成立的 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件和合同的基本 内容等。 教学重点: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教学难点:发盘、接受
第 八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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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交易洽商程序
询盘 Inquiry 发盘 Offer
继续讨价还价 还盘 Counter Offer No Yes 达成交易 接受 Acceptance
第 八 章
2013-2-14
同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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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实例: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与巴基斯坦某进口商为买卖上海牌彩电进行交易磋商,双 方电传五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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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Acceptance)
(一) 含义
在规定时间内,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 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第 八 章
注: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除 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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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 效内作出 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应符合发盘效时间如何?
未规定有效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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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 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 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 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 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 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第 八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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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 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 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 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 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 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 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第 八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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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对发盘做出实质性修改视为还盘,但对于非实质性修改 (Non-material Alteration),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 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的外,一般视为有效接受; 而且 合同的条件以该发盘和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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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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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广告
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
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 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 《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 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 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 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 的意向。
第 八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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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 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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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盘或询价(Inquiry)
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 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 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 能性的业务行为,不具有法
律上的约束力。
第 八 章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Bid),卖 方询盘又叫索盘(Selling Inquiry)。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 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大陆法系:到达主义
第 八 章
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 或以某种行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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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逾期的接受(Late Acceptance)
《公约》:逾期接受仍有接受 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 知被发价人。
第 八 章
1、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导致接受逾期 2、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 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3) Pls Quote lowest price CFR New York
for 5000PCS flying pigeon brand Bicycles May shipment cable promptly (4)Can supply Aluminium ingot 99 PCT July shipment pls cable if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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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 通知于接受原发盘通知应生 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 接受得以撤回
1、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 2、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采用传真 、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 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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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
第 八 章
国 际 贸 易 实 务
引
例
第 八 章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 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 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 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 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 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场 价格猛跌,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 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 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 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