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杏儿沟煤矿“8.11”特大瓦斯爆炸等三起事故 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检查报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并政办发[2003]150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3]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近期以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特别是我省在八天内连续发生三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8月11日,大同杏儿沟煤矿风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3人;8月14日,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裕公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8月18日,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办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7人。
三起事故共死亡98人,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贯彻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及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坚决扭转重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的状况”。
大同杏儿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温家宝总理当即作出重要批示:"煤矿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遇难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在查明事故原因、进行严肃处理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
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性,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晋政办发电[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溃坝特别重大事故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迅速扭转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18日至12月18日对全省非煤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面推动我省非煤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强化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方法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检查、市人民政府重点检查、省人民政府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内容(一)非煤矿山1、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以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3、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
4、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以及在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9.06•【文号】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5人死亡、1人失踪、54人受伤。
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
该矿为乡镇煤矿、资源整合主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该矿已正式投产,证照齐全,属瓦斯矿井。
据初步分析,该事故暴露出:一是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该矿恢复生产时核定允许生产的区域为+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上,而该矿擅自在+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下非法组织生产;采用非正规的巷道采煤方法,多层、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乱采滥挖,在9个煤层中布置了30多个头面。
二是通风管理混乱。
没有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回风系统巷道严重失修,通风阻力大、有效风量不足,采用局部通风机接力通风,工作面之间形成大串联,并与周边矿井联通;未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在瓦斯超限时不能报警、断电;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
三是技术管理缺失。
该矿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技术资料缺乏,没有一张与实际开采情况相符的图纸;机电设备未及时检修;火工品管理混乱,火工品领退制度不落实,未用完的火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回仓库,在井下随意存放。
停产无奈复产难

停产无奈复产难自2003年8月11日开始,在短短7天时间里山西省大同市杏儿沟煤矿、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裕公井、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办矿相继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8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使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蒙上一层难以拂去的阴影。
为迅速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杜绝重特大事故再度发生,山西省人民政府于8月18日左权事故发生的当晚,立即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话会议,下令全省除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业集团公司4个国有重点煤矿外,其余4000余座煤矿从8月19日零时起一律停产整顿一周。
如今停产时限已过,复产工作也早已安排,但全省复产矿井屈指可数,甚至有的地市一座矿井也没有正式恢复生产。
当前用煤高峰即将到来,长期停产使煤炭库存已基本告尽,人民生产、生活用煤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而煤矿复产时间却仍难以预料。
停产:不是办法的办法多年来,煤矿发生事故后,往往习惯事后发文件、安全大检查、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这一程式化做法,似乎已是不成文的规定。
煤矿发生事故,停产整顿,甚至关闭都无可厚非,但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所在县市,10人以上事故的所在市地一律停产整顿,以至于更大的事故全省煤矿一律停产,重新组织验收,经省批准后方可复产。
停产这种做法对于遏制事故连续发生、亡羊补牢、以儆效尤,无疑可起到积极的作用,也能显示出政府搞好安全的态度和决心。
但对于一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是否妥当?一个矿发生事故,牵涉其他矿被迫停产,是否有法律依据?多数矿长对这种作法表现出极大的无奈,称之为“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甚至比之于古代“连诛”、“连坐”。
煤炭开采为地下作业,以动态管理为主,如果短期、有计划地停产进行积极有效的整改,对于煤矿不无益处,但如果长期停产,或仅仅是为了暂时不发生事故而强行停产,煤矿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为执行上级命令不得已而为之,更有甚者为确保停产井口上锁、火工品封存、绞车贴封条,连起码的整改都不能搞,对煤矿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是巨大的。
山西煤矿事故处理情况汇报

山西煤矿事故处理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近期,山西省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我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此深感痛心和愧疚。
现将有关事故的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该矿事故发生在XX年XX月XX日,初步调查显示,事故是由于该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
具体表现为:矿井通风系统失灵,瓦斯积聚严重;工作面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纪行为普遍存在;矿工个别使用违禁器材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给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事故发生后,我们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在全力进行救援的同时,我们也与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针对事故原因,我们成立了调查组,开展全面彻底的调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在救援过程中,我们组织了大批专业队伍,投入了大量的救援设备,力求最大程度地减少伤亡。
在经过艰苦努力后,已成功从事故现场救出xx名被困矿工,其中x人获救,x人不幸遇难。
我们将继续全力以赴,希望能救出更多被困人员。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存在一些煤矿管理者重利轻安全的问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
其次,一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规行为较为普遍。
另外,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予以解决。
首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其次,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降低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与地方政府的配合,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推进。
总之,对于此次山西煤矿事故的发生,我们深感痛心和愧疚。
我们将以此次事故为鉴,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
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0]22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30
【实施日期】2010.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并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华晋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教训,根据省有关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于3月30日至4月6日组织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大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与重点
检查方式为:煤矿企业自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检查,市煤炭局督查。
市政府派出3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市、县督查检查每座煤矿不少于两次。
检查重点为: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贯彻落实情况。
(一)对已批准复产矿井重点检查:
1.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火、瓦斯、煤尘等各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根据新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全面掌握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和周边采空区、老空区积水情况,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6•【文号】国办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办发[2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比上年都有所下降。
但部分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2003年5月13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名矿工遇难。
8月11日至18日,山西省连续发生3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8月11日,大同市杏儿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3人死亡;8月14日,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8月18日,左权县河南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
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进入2003年12月下旬,又相继发生了广东连州市“12·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石油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和辽宁昌图县“12·30”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这3起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教训极其惨痛。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派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已经结案的山西、安徽省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两省人民政府的检查予以通报。
经调查认定,山西、安徽省发生的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这4起事故,反映出部分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的问题仍然很严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第一”的思想树得不牢,没有摆正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部分煤矿企业在煤炭市场趋于好转的情况下,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扩大生产。
大同市杏儿沟煤业责任公司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大同市杏儿沟煤业责任公司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大同市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1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基本情况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境内,属市营煤炭企业,发生事故的北风井位于杏儿沟井田北部的南郊区高山镇万家嘴村附近,开采井田北部煤层的盘区风井,事故前11#层已与五号井沟通形成系统,14#层正处于开拓准备阶段。
2、事故经过2003年8月11日早6时40分,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北风井井下发生了爆炸,当时北风井井下30人被困(11#层8人,14#层22人)。
有害气体波及五号井生产系统,14人被困。
发生爆炸事故后,北风井的井下风桥、密闭墙和井口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矿井的硬件设施损坏不大。
事故发生后,国家和省局领导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市安全监察局立即调动市救护大队下井抢救遇难职工,同煤集团救护队也派出两个小队参加井下抢险。
自8月11日至8月17日,市、县、区及同煤集团四个救护队计10个救护小队数十次深入井下事故现场,救出遇险工人14人,发现并清理遇难工人尸体30具。
截止8月17日18时25分,1人经抢救脱离危险,死亡43人,3、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技术组、专家组对灾区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察,并进行了现场录像、取证。
分析认定爆炸发生在该矿3#煤层采空区内,是3#煤层采空区内可燃气体爆炸。
⑴3#煤层已于1997年采完封闭,采空区存在火区,3#煤层的已废弃矿井封堵不严,并有地表裂隙,有充分的供氧条件;另外,事故前邻近煤矿由抽出式改为压入式通风,3#煤层采空区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被打破,供氧条件发生变化,诱发了3#煤层采空区火区可燃气体爆炸。
⑵由于在北风井进风井筒穿过3#煤层地段未按照设计要求构筑防火防爆隔离设施,该段井筒和暄体被爆炸冲击波摧毁,爆炸形成的高温、高压、有害气体随爆炸冲击波沿井筒到达井口和11#煤层、14#煤层,造成部分巷道破坏、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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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杏儿沟煤矿“8.11”特大瓦斯爆炸等三起事故山西省人民政府
的检查报告
2003年8月11日至18日,在短短8天的时间里,我省连续发生3起重特大矿难。
8月11日6时40分,大同市杏儿沟煤矿风井瓦斯爆炸,43名矿工遇难。
主要是该矿3号煤层采空区的火区可燃气体爆炸,冲击波波及到正在生产的11号、14号煤层。
8月14日12时40分,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裕公井瓦斯爆炸,28名矿工遇难。
主要是该矿在排放工作面瓦斯过程中,未按规定控制瓦斯浓度,未按规定停电撤人,致使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带电检修信号电缆接线盒产生短路火花,引起爆炸。
8月18日11时30分,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煤矿瓦斯爆炸,27名矿工遇难。
主要是地面检修变压器使井下停电停风,但未按规定撤出人员,井下巷道内因无风导致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井下人员又违章打开防爆开关检修,地面突然送电使开关中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8天内98名矿工不幸遇难,使遇难者家庭蒙受塌天之祸,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集体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教训极其深刻。
反映出我省在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上存在差距,充分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内心十分愧疚。
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作了初步检查,并请求给予处分。
从这3起特大事故的原因看,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
特别是在煤炭市场好转的情况下,煤矿负责人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矿工违章作业,超能力生产。
具体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多年来我省煤矿安全投入欠账较多,设备陈旧老化,超负荷运行,大矿建设和小矿改造资金投入不足。
二是机构改革后,政府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能客观上有所弱化,监管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三是这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打击非法私开、整治乡镇煤矿上,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抓得不紧,落实不够,措施不力。
尽管我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等文件通知要求,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省政府也制定下发了20余个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召开了10多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全省统一安全大检查4次,严肃处理了17起10人以上的事故,共结案14起,追究处理行政责任人190人,但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精神,在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8·18”事故发生的当天晚上,当即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停产整顿。
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第一,全省除大同煤矿、山西焦煤、潞安、晋城四大集团外,其他煤矿从8月19日零时起一律停产整顿一周。
主要任务是: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煤矿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教育,不参加培训的矿长(经理、董事长)要撤销任职资格,不参加培训的职工不准上岗;由县级政府负责,选派安全监察员,对乡
镇煤矿进行安全监督;全省902个高瓦斯和按照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必须全部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煤矿,必须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
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作业场所要坚决停产整顿。
第二,要求国有重点煤矿引以为戒,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方案,逐矿进行检查监督,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查处“三违”现象,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省政府向11个市地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停产整顿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要求各督查组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各地坚决停产,认真整改,严格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矿井进行抽查。
发现弄虚作假、走过场、失职渎职的要及时报告,严肃追究。
第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坚决取缔无证矿井。
在8月底前,彻底关闭非法开采的所有煤矿。
各市地在8月底以前必须上报2003年10%的关井名单和上年发生事故的市地15%的关井名单。
对未完成关井任务的市地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煤矿项目。
目前,各市地正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所有煤矿已全部停产,并做到了停产不停电、不停水、不停通风,矿工工资照发,积极组织矿长和职工的培训。
到8月26日进入了复产验收阶段,由市地政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规定》逐矿验收,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降低标准验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经整顿验收仍然达不到标准的煤矿,坚决关闭。
根据煤炭工业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下一步我们在煤矿安全生产上将主要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关小上大,加大投入,加快国有重点煤矿改造和现代化大型矿井建设。
2005年底前,关闭所有9万吨以下的矿井,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的责任,要求各类煤矿都要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领导和管理人员下井制度,加强对“三违”行为的处理等。
三是建立煤矿安全档案,包括加强对煤矿矿长资格的认证、管理,对矿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发生事故情况等。
四是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煤矿安全监管到位、执法到位。
主要是4个发证单位和供电、火工品供应部门等6个单位之间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劳动、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五是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要加大对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要积极探索制定促进企业严格管理、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措施。
山西省委、省政府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下决心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摘自2004年2月3日《中国安全生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