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1月29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全力推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责任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高效运行,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为目标,以推进重心下移为重点,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容景观明显改善,人居环境明显优化,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二、考核范围4个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3大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开发试验区;3个县: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的城关镇及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
区、开发区、县分别列出考核分数和名次。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一)4个区和3大开发区考核内容及分值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50分;2.城市管理事件督查督办工作考核45分;3.单项工作考核5分(其中: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0.8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考核0.8分,城管标准化执法案件量化工作考核1分,生活垃圾收集方式改革工作考核0.7分,环卫设施建设工作考核0.7分,霓虹灯和发光字管理工作考核0.7分,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考核0.3分)。
(二)3县考核内容及分值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95分;2.单项工作考核5分(其中:县对城关镇、乡镇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工作状况考核2分;环卫设施建设目标工作考核1.5分;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1.5分)。
四、考核机构成立合肥市城市管理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考评办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考核标准,组织实施日常考核评比工作。
五、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六、考核方法(一)考核方式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1)4个区每月状态考核四次:2次互查,2次暗访。
3大开发区每月组织状态考核两次:1次互查,1次暗访。
检查内容通过随机抽签确定,主要检查城市管理网格责任制和市容环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各区的项目单位数量相同。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市)区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市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国土、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1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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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及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商业步行街、广场等地区的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执行情况。
规划、工商、园林、市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关于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地报告材料

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我市近年来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 年以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贯彻落实该条例精神,1997 年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于 2003 年 12 月经修订后,以省政府令第80号重新颁布。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站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高度,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在省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大型创建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强化学习宣传,营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良好范围1、积极推进《条例》学习。
《条例》是一部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规章,是城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多年来,始终将加强《条例》的学习作为重点,多次邀请法律专家对全体城管干部职工进行了系统的《条例》学习,并结合普法工作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操作、执法技巧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培训,通过严格测试和考核,执法人员贯彻《条例》的意识、执法水平和素质、法规应用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2、扎实开展《条例》宣传工作。
一是在平时加强宣传报道的同时,结合大型城市创建和整治活动,多次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曝光,以播放贴近生活的宣传形式,着力扩大《条例》的宣传面和宣传效果。
每年在各类媒体刊发报道100多篇。
二是通过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制作版面、设立咨询台等宣传途径,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效增强了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合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合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省会城市,要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提高城市品质,加强市民素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该制度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市民的职责和义务,对于保持城市整洁、文明、有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制度将明确政府各级部门的职责。
市容环境整治需要政府各级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参与。
市政府将承担整体协调、制定政策和推动落实的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容环境整洁工作,包括垃圾清运、道路清扫、绿地养护等。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市容环境规划,确保城市风貌和景观设计的统一性。
交通执法部门负责管理车辆停放、道路交通秩序等。
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施工工地的卫生管理工作。
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市容环境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其次,该制度将明确市民的责任。
市民是城市环境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城市的整洁程度和市容环境卫生。
因此,市民需承担维护城市环境的责任。
市民应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和设备,如垃圾桶、公厕等,不乱丢垃圾。
市民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和投放。
市民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乱停放车辆,不随意穿行非机动车道。
市民还应自觉参与环境整治活动,如组织义工清扫街道、消防宣传等。
通过明确市民的责任,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再次,该制度将明确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企事业单位是城市环境的重要影响者和塑造者,他们的管理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内部的环境卫生和整洁。
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员工参与环境整治活动,如定期清理办公区域、绿地养护等。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界环境的管控,不乱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物。
通过明确企事业单位的责任,推动他们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良好氛围。
最后,该制度将建立监督和奖惩机制。
监督和奖惩机制是保证责任区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治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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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
第三条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临街责任区的范围,为门前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则以中线为界。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
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所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20米。
第六条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
第七条公路、铁路、地铁、轻轨等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
第八条科研园区、工业园区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范围。
第三章责任人确定
第九条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管部门负责;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城市出入口道路由交通部门负责;移交城管部门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负责;
道路快慢车道、人行道上划线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由市交警部门负责;有明确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小街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乡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第十二条机场、车站、铁路、轨道交通、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收储未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新、改建未移交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责任区,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六条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区城管部门确定;区与区、区与县之间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城管局协调、确定。
第四章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
第十九条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保持完好、清洁,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
牌匾、灯饰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现象。
禁止擅自设置牌匾、灯饰。
第二十条责任人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严禁占用盲道停放车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须对责任区内新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周围保持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
第二十四条沿街两侧责任人,在每年4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对责任区范围内人行道上的污渍要及时清洗,以保持路面清洁。
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
白天降雪的,雪停后2小时完成铲雪任务;夜晚降雪的,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铲雪任务。
第二十五条责任人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第二十六条责任人应当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
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责任区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城管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查考评和执法管理工作,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建立责任区、责任人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街道、乡镇负责辖区责任区的范围划分,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告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组织责任人开展自治自律相关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责任人要按照街道、乡镇划分的责任区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负责落实责任区的市容环卫作业和管理,自觉接受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