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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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1 / 7(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需要公示哪些内容?

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需要公示哪些内容?

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需要公示哪些内容?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在依法招标的项目中,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需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

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和大家一起分享中标候选人以及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大家更好的招标投标以及中标。

中标人如何确定?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根据评标情况予以排名。

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有三种类情况:(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不少于3日;(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是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结果公示规则

招标采购结果公示规则

招标采购结果公示规则
1. 前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招标采购结果公示的程序和内容,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公开透明,保证公开公正原则的落实。

2. 公示程序
2.1 公示时间
招标采购结果公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尽快公示,具体时间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2.2 公示媒体
采取电子媒体和报纸媒体两种方式进行公告,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2.3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中标(成交)人名称、中标(成交)金额、中标(成交)日期
- 未中标(成交)人名称、未中标(成交)金额、投标报价
2.4 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自公示开始之日起至中标(成交)合同签订后结束,期间为3个工作日。

3. 其他规定
3.1 公示方式
招标人可在公示媒体以外的其他媒体上公示,但不得取代政府采购网公示。

3.2 公示费用
公示费用应当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3 违规处理
对不依照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标公告应公示的内容

中标公告应公示的内容

中标公告应公示的内容(最新版)目录1.中标公告的定义和重要性2.中标公告应公示的内容3.公示中标公告的意义和作用4.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文中标公告是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公布中标结果的公告。

它是招标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招标方和投标方共同关注的焦点。

中标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招标过程的结束,也为投标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结果。

因此,中标公告的公示内容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中标公告应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标公告应包含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这些信息可以让公众了解中标的具体情况,也有利于其他投标方与中标人进行后续的沟通和交流。

其次,中标公告应公示中标价格。

中标价格是评标的重要依据,也是投标方关注的焦点。

公示中标价格可以增加招标的透明度,让投标方了解招标方的评标标准和过程。

再次,中标公告应公示中标标的名称、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

这些信息可以让公众了解中标产品的具体情况,也有利于其他投标方了解自己的竞争优势和不足。

此外,中标公告还应公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可以反映招标过程的公正性,评标报告则可以让公众了解评标的过程和标准。

公示中标公告不仅可以增加招标的透明度,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招标方的信任度。

同时,公示中标公告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明确规定,招标方应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总的来说,中标公告应公示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既包括中标人的信息,也包括中标价格、中标标的的情况和评标委员会的信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1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1 / 122 / 123 / 124 / 125 / 126 / 127 / 128 / 129 / 1210 / 12新法补充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一、公示期限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1 / 12二、公示内容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公示异议1.异议的提起与受理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2.异议处理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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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
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机关在完成评标工作后,要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公正,维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招标机关的行为合法性。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标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中标的工程、产品、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中标的价格及付款方式等。

中标公示的形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在政府网站、招标信息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还可以将公示信息发送给其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通知其中标结果。

招标法中标公示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示的过程中,可以使所有投标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到中标结果,确保招标工作的透明公开。

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合理的投诉和争议,保障中标人合法权益。

第二,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说,中标公示是一个了解招标结果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竞争优势和不足之处,为今后的招标工作提供经验教训。

第三,中标公示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公示的信息可以供社会公众监督招标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
从而促进招标机关依法行政。

招标法中标公示的规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中标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避免过长或过短的时间,保证供应商和社会公众都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审视中标结果。

第二,中标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有关事实的情况。

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第三,中标公示应当注重互动沟通,招标机关应当为未中标的供应商提供合理的解释和沟通机会,回应其疑问和意见。

总之,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公正,并监督招标机关按照法律进行招标工作。

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内容完整,以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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