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时间:2005-10-11 17:10:09文章作者: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GB 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GB 5468-91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oal-burningoil-burninggas-firedboiler
〔GWPB3-1999〕
代替GB13271-91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准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治理,以及建设工程环境碍事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治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准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本钞票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GB5468-91
GB/T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进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锅炉作为工业生产中常见的热能设备,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和减少锅炉大气污染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控制技术和措施。
首先,针对锅炉大气污染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一氧化碳(CO)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例如,中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了不同类型锅炉的排放限值,以及相应的监测和管理要求。
美国环保署(EPA)也颁布了《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oiler MACT),对锅炉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
其次,为了达到这些排放标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控制技术和措施。
其中,常见的控制技术包括燃烧优化、烟气脱硫、烟气脱硝、颗粒物捕集等。
燃烧优化是通过调整燃料和空气的混合比例,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的生成。
烟气脱硫和烟气脱硝则是通过化学反应去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颗粒物捕集则是利用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等设备,将烟气中的颗粒物捕集下来。
除了这些技术措施,管理和监测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定期的设备检修、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等。
最后,要实现锅炉大气污染排放的控制,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排放标准的监督和执行。
企业则需要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设备的排放性能,积极采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燃料。
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检举等方式,促进大气污染排放的减少和控制。
综上所述,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各国都在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通过采取有效的控制技术和措施,以及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有信心在未来实现更清洁的大气环境。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对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有所了解,并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锅炉排放标准

锅炉排放标准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热能设备,通过燃烧燃料产生热能,为生产提供所需的热量或蒸汽。
然而,锅炉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废渣,其中包括各种有害气体和颗粒物。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锅炉排放标准,对锅炉的排放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首先,锅炉排放标准主要针对的是锅炉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规定,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这些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各国都对锅炉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求锅炉在运行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否则将面临处罚和停产整改等措施。
其次,锅炉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已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锅炉排放的治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
另外,锅炉排放标准的实施也对锅炉制造、安装、运行等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锅炉在运行时能够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时就需要考虑如何降低排放,安装单位在安装调试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运行单位在日常运行管理中也需要加强对排放的监测和控制。
最后,锅炉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环保部门来负责大气污染物的监管和治理工作,对锅炉排放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锅炉进行处罚和整改。
同时,也会对符合排放标准的锅炉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贴,鼓励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排放,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综上所述,锅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锅炉排放的监管力度,推动工业生产向清洁、低碳方向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美丽世界作出积极贡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时间:2005-10-11 17:10:09文章作者: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GB 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GB 5468-91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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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20 50 150 0.05 ≤1 烟囱排放口 烟囱或烟道
4.3 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 3 的规定。 表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单位:mg/Nm3
污染物项目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限值 0.2
4.4 烟囱高度的规定 4.4.1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燃油燃气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 烟囱高度不应低于8m,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4.4.2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 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位电解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6
i
DB 12/151-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 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99 年首次发布,200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 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限值; ——收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区域划分; ——取消了按照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王伟、李璠、周阳、张丽娜、李志强、吉晟、张晓旭、吴岳、 李雨蒙、刘玲、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茵、黄浩云。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5 日批准。
4.1 在用锅炉执行表 1 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Nm3 限值 污染物项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颗粒物 燃煤 锅炉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颗粒物 燃油 锅炉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DB 12/151-2016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 以生产规定参数 (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锅炉所在地±0 地平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 位于地平面以下的锅炉应扣除从锅 炉所在地表面至±0 地表面部分。 3.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8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9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ii
DB 12/151-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锅炉房无组织 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 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等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重油、渣油等燃料油的锅炉,参照本标 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 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柴油等其他液体燃料 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 物和生物质为燃料的发电锅炉、工业锅炉、供热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0 200 400 0.05 30 50 300
禁排 禁排 禁排 禁排
30 200 400 0.05 30 50 300
30 100 200 0.05
烟囱或 烟道
2
DB 12/151-2016 表 1(续)
限值 污染物项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颗粒物 燃气 锅炉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 级)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 12/15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