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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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
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2.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市科技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
结果的通知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推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根据《关于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实施细则》要求,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工作。

通过网上填报、形式审查、定量赋分、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程序,全市参评的95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中,有14家被评为优秀(A类),23家被评为良好(B类),58家被评为合格(C类);应评未评17家,为不合格(D类)。

请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各高新园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推进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督促本次评价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为孵化科技型创业企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附件:2021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6日附件。

科技孵化器方案

科技孵化器方案
3.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对未达标项目进行警告或淘汰,优化孵化资源分配。
八、合作与交流
1.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知识转移和成果转化。
2.加强与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社区的交流合作,提升品牌知名度。
3.定期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项目对接。
九、风险控制与应对
1.政策风险: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运营策略,确保合规经营。
第2篇
科技孵化器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正致力于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科技孵化器作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的重要载体,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详细且合规的科技孵化器运营管理方案,以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成长与发展。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3.搭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三、组织架构
1.管理层:负责科技孵化器的整体运营、决策和管理。
2.专业服务团队:提供项目申报、政策咨询、市场推广、技术支持等服务。
3.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入驻项目进行评审、指导和监督。
4.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六、服务内容
1.基础服务:提供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商务接待等基础服务。
2.专业服务:提供项目申报、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
3.技术服务: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技创业能力。
五、扶持政策
1.提供一定期限的免租金办公空间。
2.配套先进的科研设施和共享服务平台。
3.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科技创新资金等优惠政策。

孵化园管理办法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江苏省为例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江苏省为例

第2期2021年1月No.2January ,202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对推动科技创新、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各项主要指标均多年领先全国,但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和体制机制等原因,江苏孵化器还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主要分析了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企业;孵化器;江苏省中图分类号:F276.44文献标志码:A 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王全宝(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江苏南京210008)作者简介:王全宝(1985—),男,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方向:科技创业服务,科技孵化,成果转化,创业活动组织。

——以江苏省为例引言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各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园区、特色科技产业园等。

孵化器在科技资源迅速、高效地转变为社会生产力,加速中小科技型企业成长,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功能和价值。

江苏是全国最早一批成立孵化器的省份。

1989年6月,江苏省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南京成立。

江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由早期的政府主导,向企业、高校、社会机构等多元化投资发展,江苏探索的“孵化+创投”等新型孵化模式,支持创投机构与孵化器共建天使投资基金,“持股孵化”创业项目,提升了创业企业成活率。

同时,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2019年江苏省专业孵化器174家,占孵化器总数的20.5%。

江苏还在全国率先提出集群化发展思路,建设了一批集“创业功能、产业功能、文化功能、社区功能”为一体的孵化载体[1]。

1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1.1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1)孵化器由规模发展向质量发展转变。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一、引言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目前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新型产业孵化载体,它通过投资、孵化、支持、服务等多种手段对创业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支持与帮助,促进创业企业的成长发展。

为了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本文将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如何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规定1.《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管理、评估、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孵化器的准入条件:具备稳定的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拥有较多优质的项目和创业团队、提供咨询、培训、服务等全方位的支撑和帮助。

2)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供创业培训、技术咨询、投资融资、资源导入等全方位的服务功能。

3)孵化器的退出机制:孵化器在运营期限结束后,需要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运营,不符合条件的需要退出。

2.《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科技部颁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要求。

1)入园标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入园标准包括项目质量、团队能力、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等几个方面。

入园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

2)孵化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为入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包括办公场地、技术支撑、管理创业等方面。

3)孵化期限: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期限一般为2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方法1.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政策,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更加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

2.运营模式: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模式要清晰明确,需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和项目孵化。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技规〔2019〕206号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技规〔2019〕206号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技规〔2019〕20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61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5日附件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61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管理制度)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壹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于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和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运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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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苏科高[2006]3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和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专业型孵化器。

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新型科技企业家。

第三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

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我市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级孵化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综合型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2、拥有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应有一定数量的孵化企业,且入驻企业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总孵化场地面积的60%。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配有专门的管理团队,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占总人数70%。

4、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专业型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2、拥有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建有专业技术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人数70%以上,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

4、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级国际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是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

2、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队伍,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 人熟悉国际惯例,精通一门外语,具有开展国际合作的工作经验。

3、在孵企业中外商独资或参股企业、研究机构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应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家。

4、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伙伴,积极参与国际科学园区或孵化器组织的活动。

5、有广泛的工作网络及服务(专家)网络,具有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学园区或孵化器等组织机构的合作能力;
6、制定了国际企业孵化引导、扶持的政策,有不低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重点扶持在孵国际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入驻孵化器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企业以实现自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为主,并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门类。

3、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产品科技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第九条孵化企业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以毕业:
1、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制度。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由孵化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

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市科技局认定为“南京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符合国际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认定为“南京市级国际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章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设立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支持市级以上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各区县及相关部门应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辖区内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鼓励建立专业型孵化器,重点发展南京优势产业的和产业集聚区的专业型孵化器。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型孵化器向专业型孵化器方向发展,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
向建立健全孵化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全市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器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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