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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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制度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会计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新的会计制度不断推出,旧的会计制度逐渐淘汰。

在这种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单位,其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社会公众和政府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顺利进行,避免因此而导致财务混乱和不规范的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

对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对于提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其中研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特点,为后续对比和研究做好准备。

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新制度的改革意义和实施路径,从而为顺利实施新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针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将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

通过研究具体的操作步骤,我们可以总结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可行性指导,促进制度衔接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以上研究目的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的意义和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会计理论的不断更新,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研究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新的会计准则和规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行政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解析

行政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解析

行政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解析作者:张济新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24期摘要:《衔接规定》对行政单位的新旧制度衔接工作进行了规范,需要重点解读与落实。

基于此,本文明确了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分析了行政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中总体衔接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同时,从财务会计账套中相关会计科目、预算会计账套中相关会计科目、财务及预算会计报表三方面入手,阐述了新旧账会计科目之间衔接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行政单位;政府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在2018年2月,我国财政部门正式颁发了针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的规定,该规定可以简称为《衔接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我国行政单位展开财务会计相关工作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需要结合对《衔接规定》的具体解读,完成相应工作的调整。

一、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的主要内容简述对于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而言,其主要涵盖了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中小学、高校、科学事业单位等等单位组织,主要对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进行了规范。

具体来说,在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中,主要对新旧制度衔接的总要求、财务会计相关科目的新旧衔接、预算会计相关科目的新旧衔接、财务及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展开了规范与要求。

其中,在新旧制度衔接的总要求中,提出了行政单位需依照规定对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展开更新,保证数据可以正确转换,为新旧账套的良好衔接提供支持;在财务会计相关科目的新旧衔接中,提出了行政单位需要依照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前的会计科目余额转入到新账的财务会计相关科目中,并登记未入账事项;在预算会计相关科目的新旧衔接中,强调行政单位结合规定要求,在原有净资产类科目的基础上,完成预算会计相关科目初期余额的调整与形成;在财务及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中,要求事业单位结合2019年1月1日新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以及规定,完成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2019年财务及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写[1]。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讲解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讲解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讲解引言会计核算是行政单位日常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好各阶段的衔接问题,对保障整个工作流程的规范与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整体规划以及各产品的操作方针两个方面,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做出详尽讲解。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整体规划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督管理体系。

为了实现会计核算的顺畅进行,各级行政部门应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规程,并明确会计项目的具体编制科目、核算办法,以及财务工作的日常操作规程和监控机制等。

在规章制度上,应具体明确以下事项:会计制度设计规范首先,需要明确会计制度的设计规范,包括:会计科目的编制办法、会计帐簿的管理和使用、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其次,制定统一的账务管理办法,明确账务管理机构以及会计人员的职责,明确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编制办法和审查办法。

还需制定特别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制度,以及其他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程序规定在制度设计规范的基础上,对实际操作进行具体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软件的使用规范统一规定会计软件的等级和使用标准,规范软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统一编制会计电子档案。

2.财务凭证的资料来源和编制规程明确各类财务凭证的资料来源,规范各种财务凭证的编制规程和审批规程。

3.会计账簿管理办法制定会计账簿编制要求与管理办法,规范账簿使用及应用。

4.财务报表编制办法规定各种财务报表编制与审查规程,单独列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办法。

各产品的操作方针各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常会出现不同档次、不同性质产品之间的衔接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清晰明确各个产品在会计核算的作用及其操作方法。

财务记账产品财务记账产品是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最基础工具,它在整个核算流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使用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清晰明了的凭证流向在凭证的编制和记账过程中,应该清晰明了的掌握科目的关系及其流向。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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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建并账(5)
2. 负债类 ➢ (8)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
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 交财政部分,贷记“大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 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 (9)按照基建账中“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贷 记“大账”中“应缴税金”科目 ➢ (10)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 目 ➢ (11)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 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以 及“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1年以内(含1 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建立新账
调整编制
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1)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2)
2.“暂付款”科目 ➢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7)
(三)净资产类 9.“结余”科目 ➢ “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
资金结转结余”三个科目 10.“固定基金”科目 ➢ “资产基金”科目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8)
(四)收入支出类 ❖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
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 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基建并账(3)
➢ (3)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 投资借款”、“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借记 “大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 (4)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 (5)按照基建账中“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累计折旧”科目
内容提要
❖ 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 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 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 将基建数据并入“大账” ❖ 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 其他衔接事项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 (一)时间要求 ➢ 2014年1月1日 ❖ (二)步骤要求 ➢ 原账科目余额表
新的科目余额表 资产负债表 ❖ (三)系统要求
目 ➢ 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
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 科目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3)
3.“有价证券”科目 ➢ “其他应收款”科目 4.“库存材料”科目 ➢ “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 “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科目下
相应的明细科目
四、基建并账(4)
➢ (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 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 采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 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 “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 (7)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 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待处 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4)
5.“固定资产”科目(由单位分类)
➢ “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存货”“固定资产”科 目
➢ (1)对于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应当 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 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 (2)对于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应当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 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 科目
➢ 新制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还包括应付 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应对原账中 “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科目的 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对应科目
➢ 如有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的,还应按照转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 目余额的合计数,借记新账中“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贷记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或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5)
(二)负债类 6.“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 “应缴财政款”科目(不区分国库或专户) 7.“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6)
8.“暂存款”科目
➢ “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 “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 债”、“应付职工薪酬”
四、基建并账(6)
➢ (12)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 额,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 (3)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转入新账中 “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 “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当进行 冲减
➢ (4)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转入新账中“固 定资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 “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9)
❖ 三种情况 ➢ “一一对应” ➢ “一对多” ➢ “多对一”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四、基建并账(1)
❖ 两部分: ➢ 初始并账(2013年12月31日) ➢ 定期并账(至少按月并账)
❖ 两特点: ➢ 不需要全并 ➢ 需要计算分析
四、基建并账(2)
(一)初始并账(将2013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 关科目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
1. 资产类 ➢ (1)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科目借方余额,分别借记“大账”中“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 (2)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 款”、“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 中“应收账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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