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登记一般纳税人告知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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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提醒单(适用于单位纳税人)

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提醒单(适用于单位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请凡需要享受报批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凡放弃免税的,请向窗口提交书面放弃承诺。
四、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一)购领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凡需购领发票的,请到办税服务厅窗口购领发票。
(四)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的;营改增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四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告知书(放置于工商窗口)

纳税人告知书(放置于工商窗口)

纳税人告知书一、新办企业按下列原则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1.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征管;2.本市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3.其余由证照上地址所属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二、经实名认证且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税务机关可在受理当天办结全部10个税务初始化事项,企业只需一次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可领取税控设备、发票及相关涉税文书。

新办企业申请“新办企业当天办结”服务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完成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刻制;3.完成银行账户开立;4.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三、“新办企业当天办结”服务将最大程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少您在税务窗口的往返次数和排队时间。

您只需登录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根据页面上的提示进行在线办理。

事项办结后,我们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您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理结果,您需同时提交如下材料: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属税务代理人的,还需提交税务代理合同(原件);3.需要申请发票的,应提交发票专用章;4.需要申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需要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实名信息核验;5.“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主)。

材料符合要求的,我们将当场发放办理结果。

需要当天领用增值税发票的,可即至税控服务商购买税控盘,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盘初始发行而后当场领用增值税发票。

四、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

纳税人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书

纳税人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书

纳税人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书
纳税人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书
纳税人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您的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二、依法设置账簿、
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税务登记的通告

税务登记的通告

税务登记的通告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纳税证明书范本参考(2024版)

纳税证明书范本参考(2024版)

纳税证明书范本参考(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法律依据第二章:纳税人信息2.1 纳税人名称2.2 纳税人识别号2.3 纳税人地址第三章:税款信息3.1 税种3.2 税额3.3 纳税期限第四章:缴纳情况4.1 缴纳方式4.2 缴纳日期4.3 缴纳凭证第五章:税务机关信息5.1 税务机关名称5.2 税务机关地址5.3 税务机关联系方式第六章:证明内容6.1 纳税情况说明6.2 纳税记录6.3 其他相关信息第七章:附则7.1 解释权7.2 生效日期7.3 其他事项第八章:签署条款8.1 签字栏8.2 签订时间8.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纳税证明书旨在证明纳税人______在特定期间内的纳税情况,以便其在办理相关事务时提供有效的税务证明。

1.2 适用范围本纳税证明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纳税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1.3 法律依据本纳税证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纳税人信息2.1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名称:______2.1.1 企业法人:如为企业法人,请填写企业全称。

2.1.2 个体工商户:如为个体工商户,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2.1.3 自然人:如为自然人,请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

2.2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______2.2.1 企业法人: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2.2 个体工商户: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2.3 自然人:请填写身份证号码。

2.3 纳税人地址纳税人地址:______2.3.1 企业法人:请填写企业注册地的详细地址。

2.3.2 个体工商户: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

2.3.3 自然人:请填写身份证上的住址或实际居住地址。

第三章:税款信息3.1 税种纳税人应缴纳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3.1.1 增值税:______3.1.2 企业所得税:______3.1.3 个人所得税:______3.1.4 其他税种:______3.2 税额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如下:3.2.1 增值税税额:______元3.2.2 企业所得税税额:______元3.2.3 个人所得税税额:______元3.2.4 其他税种税额:______元3.3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以下期限内缴纳税款:3.3.1 增值税纳税期限:______3.3.2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______3.3.3 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______3.3.4 其他税种纳税期限:______第四章:缴纳情况4.1 缴纳方式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税款:4.1.1 银行转账:______4.1.2 现金缴纳:______4.1.3 网上缴纳:______4.1.4 其他方式:______4.2 缴纳日期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日期如下:4.2.1 增值税缴纳日期:______4.2.2 企业所得税缴纳日期:______4.2.3 个人所得税缴纳日期:______4.2.4 其他税种缴纳日期:______4.3 缴纳凭证纳税人应保存以下缴纳凭证:4.3.1 银行转账凭证:______4.3.2 现金缴纳收据:______4.3.3 网上缴纳确认单:______4.3.4 其他缴纳凭证:______第五章:税务机关信息5.1 税务机关名称负责本纳税证明书的税务机关名称为:______ 5.2 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的办公地址为:______5.3 税务机关联系方式纳税人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税务机关:5.3.1 电话:______5.3.2 传真:______5.3.3 电子邮件:______5.3.4 办公时间:至,每天______至______(工作日)第六章:证明内容6.1 纳税情况说明本纳税证明书详细说明纳税人在特定期间内的纳税情况,包括应缴税款、实际缴纳税款及其差异。

纳税服务告知书

纳税服务告知书

纳税服务告知书尊敬的纳税人:为了方便您及时了解新办企业的各项办税业务流程,减少办理涉税事项的时间,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请认真阅读下面材料及并及时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到所辖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一、请您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尽快按要求填写本手册中所附列的八张表格,并准备本手册所要求提供的各类资料,按照要求及时开设银行帐号、刻制发票专用章、建立健全各类帐册、做好财务室防盗及购置保险箱。

并在七天内到相应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次提交,以减少您的办税往返次数,同时缩短办税时间。

二、表格填写要求及所需附报资料: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适用对象:所有企业纳税人(2)填写份数:一式二份。

(3)填写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国税分局报告。

(4)需附报资料: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的全部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应尽快开立银行账户。

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国税分局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分局备案。

(2)填写份数:一式二份。

(3)填写要求:A、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B、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C、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D、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E、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4)需附报资料:A、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B、纳税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还须提供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我公司是一家正式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立于20XX年,主要从事XXX业务。

我们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国家税法和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费,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公司的业务逐渐扩大,税务方面的事务也越来越复杂。

近期,为了更好地履行税务义务并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政策,我公司急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特向贵局提出申请。

我公司在税务方面一直严格遵守法规,始终以诚信经营为原则,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我们始终保持良好的税务记录,从未发生逾期纳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核实中,我公司始终配合工作,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报送,并及时纳税。

根据企业的财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我公司年度纳税额在国家相关规定的门槛范围内。

在纳税缴款的过程中,我们从未发生过欠税、逃税等现象。

我公司的税务工作一直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始终在税务部门的监督下规范开展。

我公司一贯重视税务合规管理,成立了专门的财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税务管理体系,确保税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我们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并会根据政策的调整及时进行内部的调整。

我们注重培养员工的税务意识,定期组织税务培训,加深员工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和遵守。

并且,我们积极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的同时保证纳税合规。

我公司的税务报表和纳税资料都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填报和提交,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方式和格式进行申报、缴纳。

我公司的纳税申报、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完整齐全,并保存在企业的档案中。

同时,我公司的财务报表也是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和审计,真实反映了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为了更好地履行企业的税务义务,我们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将有助于我公司享受相关税务优惠政策,并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

同时,该证明也是我公司诚信经营的证明,对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纳税人声明

纳税人声明

纳税人声明我声明:此变更税务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的,我确保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章):某某某2011年02月 01日变更税务登记表使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期限:纳税人应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执业核准部门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变更内容的,相同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供。

下同)(2)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或有关执业核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2)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填表说明:1、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2、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3、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4、变更税务登记表中“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或授权人”处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授权人签章,“纳税人签章”处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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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登记一般纳税人告知声明书
尊敬的新登记一般纳税人:
您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后,将拥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税收优惠权等诸多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涉税主要规定告知如下: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应当健全会计核算。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
(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七、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八、一般纳税人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声明内容:
我公司于年月日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账号:。

采用财务核算制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实际经营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财务人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我公司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确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购销合同、货物进出库单据均真实、合法、有效,确保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对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纳税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财务人员(签字):
注:本告知书详细内容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新登记一般纳税人宣传辅导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
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
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三、四(略)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七(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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