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是指针对批发和零售业的经营情况,按照一定的统计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经营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分析和总结,形成一系列的统计报表,从而为企业管理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批发和零售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之一,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稳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要想有效地管理和监管批发和零售业,就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自身经营情况,洞察市场变化,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策略。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营收入报表。
该报表用于统计企业每个时期的总经营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服务收入等各项收入情况。
通过该报表,企业可以了解自身的收入状况,判断经营的优劣。
二、成本费用报表。
该报表用于统计企业每个时期的成本费用情况,包括商品成本、运输费用、租金、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
通过该报表,企业可以了解每种费用的占比情况,为制定费用控制策略提供依据。
三、库存报表。
该报表用于统计企业每个时期的存货情况,包括存货种类、数量、成本等各项信息。
通过该报表,企业可以及时了解自身存货情况,控制存货数量,防止存货积压。
四、客户销售报表。
该报表用于统计企业每个时期的客户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各项信息。
通过该报表,企业可以了解每个客户的销售情况,为客户管理和营销策略制定提供依据。
五、资产负债表。
该报表用于统计企业每个时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总额等各项信息。
通过该报表,企业可以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为制定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建立健全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帮助企业科学地制定管理战略和经营策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批发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批发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批发销售记录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批发销售记录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所有涉及批发销售记录管理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严禁私自篡改销售记录。
第四条公司领导对批发销售记录管理制度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并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销售记录管理流程第五条销售记录管理流程包括销售订单的录入、审核、确认、打印、归档等环节。
第六条销售订单的录入由销售人员完成,录入内容包括客户信息、产品信息、订单数量、价格等。
第七条销售订单需经销售经理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审核内容包括订单是否完整、客户信息是否准确、价格是否有误等。
第八条确认无误后,销售订单需打印出来,并交给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凭证的制作。
第九条打印的销售订单需及时归档,按照客户编号、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
第三章销售记录管理规范第十条销售记录管理应当具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特点,严禁篡改、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应当齐全。
第十二条销售记录需及时更新,避免漏报或错报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销售记录的存档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他人篡改。
第四章销售记录管理措施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当熟悉公司销售记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销售经理应当对下属销售人员的销售记录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并归档销售订单对应的财务凭证,与销售记录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公司领导应当定期对销售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反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等。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严肃处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修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统计报表的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1. 为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提交和存档流程,防范风险,提高管理效率。
二、适用范围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编制的统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表、市场报表等。
三、制度内容1. 统计报表编制(1)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统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统计报表;(2)编制统计报表的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编制统计报表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最新的统计报表规定和要求。
2. 统计报表审核(1)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属部门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审核人员应详细核对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来源,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3)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统计报表提交(1)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限,将编制完毕的统计报表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2)提交统计报表的人员应当附上相关的说明和解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查阅;(3)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阅并签字确认,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统计报表存档(1)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制度,对每期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归档;(2)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存档期限和要求,保证统计报表的保存完整性和安全性;(3)对于重要的统计报表,应采取电子存档和纸质存档相结合的方式,以备查阅和审计需要。
四、制度执行1.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提交和存档;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管理层将给予严肃处理,以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制度监督1.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各部门的统计报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建议;2. 公司管理层应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估,及时落实改进措施。
六、制度调整1.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管理需求的变化,本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2. 调整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应经过公司管理层的审议和批准,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批发零售统计台账(20___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要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在执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1.关于商品购进的计算方法商品购进的计算方法: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应包括在内。
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
如果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2.关于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
具体处理办法:(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
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统计报表制度

综合机关名称: 甲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表式1、综合报表按行业分组法人单位和 产业活动单位数200 年表 号:J 3 0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5)85 号计量单位:个有效期至:2 0 0 6 年 6 月法人单位数产业活动单位数代码合计单产业 法人单位多产业 法人单位合计多产业法人 所属的产业 活动单位乙12345总计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门类、大类、中类、小类)汇总说明: 宾栏按 101-1 表、101-2 表汇总单位数 (1)宾栏第 1 栏:汇总所有 101-1 表单位数=第 2 栏+第 3 栏 (2)宾栏第 2 栏:汇总所有 101-1 表 16 产业活动单位数=1 的单位数 (3)宾栏第 3 栏:汇总所有 101-1 表 16 产业活动单位数>1 的单位数 (4)宾栏第 4 栏=第 2 栏+第 5 栏 (5)宾栏第 5 栏:汇总所有 101-2 表单位数单位负责人: 月日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是报告期内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2.报送时间为 5 月 15 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综合机关名称: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200 年 半年表 号:J 4 0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5)85 号 有效期至:2 0 0 7 年 6 月单位 部门登记 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区划 邮政单位类别 变动类型代码 变动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行业代码序号 证号 代码(负责人)代码 编码代码 (可复选) 时间甲123456789101112单位负责人: 日填表人:说明:1.本表范围是报告期内全部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活动单位。
报出日期:200 年 月2.本表报告期别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 5 月 15 日前和 10 月 15 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3.行政区划代码:要求填报 12 位的行政区划代码。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深统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深统规〔2023〕1号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驻深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年报及定期报表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现将深圳市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统计机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各项统计调查制度,切实维护统计制度的严肃性,确保调查对象、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填报、审核、验收数据,及时反馈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强化统计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对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统筹谋划统计调查工作,积极开展统计监测分析,为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统计保障。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深圳市统计局2023年11月29日附件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一、总体说明(一)本文未提及修订内容的各项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所列文号改为“国统字〔2023〕88号”。
(二)《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已纳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2023年统计年报,免报。
(三)各制度报表时间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适当调整。
规上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我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及从业人员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1)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下同),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2)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3)住宿业:星级饭店或旅游饭店;(4)餐饮业: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目前在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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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E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统计报表)福建省统计局制定2012年11月1 / 90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2 / 90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 基层年报表式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报表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6)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 (8)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10)4.财务状况(E103表) (11)5.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1表) (12)6.信息化情况(109表) (13)未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报表7.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3表) (14)8.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E107表) (15)9.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120-1) (16)10.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20-2表) (17)11.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30表) (19)(二) 基层定报表式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报表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20)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 (22)3.财务状况(E203表) (23)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 (24)5.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 (25)6.批发和零售业调查问卷(E210表) (25)未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报表7.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26)8.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成品油批发单位填报)(E221表) (27)9.重要商品销售和库存(成品油零售单位填报)(E222表) (28)(三) 综合定报表式1.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401表) (29)2.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451表) (29)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 (30)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54表) (30)5.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成品油批发单位填报)(E421表) (31)6.重要商品销售和库存(成品油零售单位填报)(E422表) (31)四、附录(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批发和零售业) (32)(二)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37)(三)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限额标准 (42)(四)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批发和零售业) (42)(五) 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43)(六) 商品分类目录 (44)(七) 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目录 (45)(八) 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46)(九)福建省市、县(区)地址标准代码 (47)(十) 主要指标解释 (48).- 1 - / 90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观察、反映商品流通、市场运行、商品消费情况以及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福建统计制度,是福建省统计局对各设区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
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按报表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
基本调查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施全数调查;对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全数调查。
(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各设区市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五)有关说明和主要制度变化1.组织实施方面变化。
(1)限上法人数据统一使用“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进行数据处理。
取消原重点企业联网直报系统。
(2)批发和零售业的“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表(102-1、202-1表)、“信息化情况”表(109表),统一布置,贸易统计专业催报,分别由人口统计专业、服务业统计专业负责数据审核、查询等后期数据处理工作。
2012年“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表在去年报表基础上新增了按职业类型分组的指标。
“信息化情况”表改为问卷调查,由4个指标增加为17个指标,信息化指标填报范围改为大型企业。
(3)市级统计机构的年报审核验收时间由3月15日改为3月25日。
2.重点企业报表的变化:增加季度调查问卷(E210表),统计范围为大型企业和部分中小微企业(限上范围)。
财务季报(E203表)填报范围改为大型企业。
3.其他变化:取消基本单位调查表(101-1、101-2、E107表)中的指标“行业代码(2002年标准)”;调整财务状况表(E103、E203表)部分指标,年报增加指标“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季报增加指标“应付职工薪酬”;连锁企业报表(E120-1表)中增加指标“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等,“零售业态”改为“批发零售连锁业态”。
(六)本报表制度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 2 - / 90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二、报表目录(一)基层年报表式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报表未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报表(二)基层定报表式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报表- 3 - / 90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未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报表(三)综合定报表式- 4 - / 90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5 - / 90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三、调查表式(一)基层年报表式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12)84号- 6 - / 90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7 - / 90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分机号: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按批发和零售业报表目录。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目录及代码》(GB/T 4754-2011) 和201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
4.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年报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调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
5.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1)已通过各级名录库管理部门年度审批的指标,开网后不得再修改,包括:“101 组织机构代码”和“104 报表类别”。
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 行业代码”,不能跨省(区、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1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提取生成。
(2)“191 单位规模”、“192 从业人员”和“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
具体方法为:“192 从业人员”数据从2012年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从2012年年报“财务状况”(E103表)中“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和“资产总计(213)”摘抄取得;“191 单位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及“192 从业人员”和“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计算取得。
- 8 - / 90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2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12)84号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按批发和零售业报表目录。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目录及代码》(GB/T 4754-2011)和201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
4.本表由法人单位填报或调整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指标数据。
5.本表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年报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可以修改数据,增加新增的产业活动单位,也可以删除不存在的产业活动单位。
6.本表“103 行业代码”和“105”中“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加灰底的指标由统计机构填写,调查单位免填。
7.“182 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指标数据从“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中摘抄取得,调查单位免填,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102 - 1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文号:国统字(2012)84号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单位详细名称(50)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按批发和零售业报表目录。
3.本表“补充资料一”和“补充资料二”调查单位免填;“补充资料三”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分组为计算指标(计算结果乘以1000),调查单位免填。
计算公式为:(1)20=12/08 (2)21=13/09 (3)22=18/10 (4)23=19/11 (5)86=81/76(6)87=82/77 (7)88=83/78 (8)89=84/79 (9)90=85/805.审核关系:(1)01≥02 (2)01≥03 (3)01=05+06+07 (4)08=09+10+11 (5)12=13+18+19(6)13=14+15+16+17 (7)01=71+72+73+74+75 (8)08=76+77+78+79+80 (9)12=81+82+83+84+85财务状况表号:E103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12)84号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2013年6月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按批发和零售业报表目录。
3.审核关系:(1)201≥202+205 (2)如果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则:208=209-210(3)如果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则:208≥209-210(4)210≥211 (5)213=217+218 (6)213≥201+208 (7)214≥215 (8)219=220+221+222+223+224+225(9)301≥302 (10)307≥308 (11)309≥310 (12)313>314+315+316(13)501=502+503+504+505+506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表号:E104-1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文号:国统字(2012)84号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