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及概预算补充规定

南片区华中山东江西福建安徽浙江江苏上海海南广西广东湖北河南湖南山西河北天津新疆宁夏青海甘肃陕西内蒙古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鲁交规划〔2008] 131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赣交计字[2008]235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8〕9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2]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交基[2008]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12]128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质关于发布《江苏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指标》的通知-苏交质〔2012〕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市政计〔2008〕第597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2〕772号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补充规定-琼交规财[2009]11号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M20-2011)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规函〔2012〕1880号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基[2007]603号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豫交计〔2008〕38号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造价〔2012〕207号山西省执行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晋交公字[2008]345号关于发布《河北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 天津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定额[2008]351 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和《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宁交通知[2008]134号关于执行《 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的通知 宁交办发[2012]45号关于发布《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交公〔2008〕36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7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11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2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8]117号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通知-陕交函[2012]4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藏交办发[2008]30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云交基建[2009]386号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黔交价管[2008]39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08]412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黑交发[2008]40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浙交〔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特制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7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号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7号令),结合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和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畴。
动态设计是指按照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动态地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法。
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概算注意事项

13.1 编制概况1、编制依据:编制概算基本按照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08〕85号)及《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浙交〔2012〕88号)的有关规定编制。
2、费率取用:编制概算的其他直接费率、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等间接费率按浙江省补充规定一类工程标准计取,工地转移费率按80km计取,主副食补贴综合里程费按3km计取,利润按7.42%、税金按11.07%计取。
3、人工费及材料单价取用:1)概算采用人工费单价77.05元/工日计列。
2)编制概算的材料单价主要参照浙江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质监与造价》的信息价。
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自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均应按新税制进行编制,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5月18日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16〕113号),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的通知,修改概算。
13.2 具体问题及建议1、材料单价人工费单价按77.05元/工日计列;主要材料单价按信息价取用基本合理。
其中借用定额的人工、机械单价未调整,部分材料价格未除税。
2、临时工程1)本项目建设长度15.783km,概算仅计1.6km便道,偏少,如需利用原有道路作为便道,应计入维护费用。
2)便桥仅计了1座桥墩,漏计上部桥长。
3、路基路面工程1)市政给排水工程按延米的单价计,应有相关依据。
浙江省公路工程部分补充预算定额

浙江省公路工程部分补充预算定额(2010~2011年)目录一、说明 (1)二、补充定额 (5)1-14带液压镐挖掘机破碎挖石方 (5)1-8浇筑泡沫混凝土路基(修订) (6)2-9预拌沥青碎石封层 (7)4-11水泥混凝土表面抛丸处理 (8)4-12组合式高支架现浇箱梁 (9)Ⅰ.管柱支架 (9)Ⅱ.贝雷支架 (10)Ⅲ.轻型门式支架 (11)Ⅳ.组合式高支架预压 (12)Ⅴ. 现浇箱梁(组合式高支架) (13)4-13缓凝水冲法混凝土界面处理 (16)三、附录 (17)附录一新增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17)附录二定额基价新增材料单位质量、单价 (18)附录三定额基价新增机械代号、规格、基价表 (19)附录四定额项目对应的其他工程费及间接费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划分表 (20)说明一、本补充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工程预算定额。
编制预算时,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现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
二、本补充定额包括带液压镐挖掘机破碎挖石方、浇筑泡沫混凝土路基(修订)、预拌沥青碎石封层、水泥混凝土表面抛丸处理、组合式高支架现浇箱梁、缓凝水冲法混凝土界面处理等6项共41个子目。
三、本补充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
定额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取定的,除定额中规定允许换算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而变更定额。
四、本补充定额除隧道工作按每工日7h外,其余均按每工日8h 计算。
隧道洞内工程如采用本补充定额时,所采用定额的人工工日、机械台班数量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应乘1.26的系数。
五、本补充定额的工程内容均包括该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内除扼要说明施工的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准备与结束、场内操作范围内的水平与垂直运输、材料工地小搬运、辅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机械小修、场地清理等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一、工程概况开发区宜茂水库至鲁家公路工程(一阶段)位于安吉县开发区境内,本路段起点位于K0+000,终点至K1+480,线路全长1.48km。
路基开挖填筑、混凝土边沟浇捣、涵管铺设工程。
二、编制依据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1-2007);3、《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4、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浙交〔2008〕8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5、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浙交造价〔20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浙交造价〔201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办公路[2016]66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7、浙江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价格信息专辑(2019年第三期)、《湖州市造价信息》(2019年第三期);8、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9、其他有关资料。
三、相关事项说明1、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2、主要材料价格价格参照浙江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价格信息专辑(2019年第三期)、《湖州市造价信息》(2019年第三期);3、人工费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2]88号《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的规定,77.05元/工日;4、机械台班单价: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浙江2009年标准计列后按照交办公路[2016]66号文调整;四、工程计量有关说明1、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3‰;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保险费率为 5‰;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安全生产费按工程投标价的 1.5% 计算(不含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程⼯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程⼯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的要求,为结合本省实际,稳妥做好“规范”贯彻实施⼯作,本站编制了“建设⼯程⼯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
附件:建设⼯程⼯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〇⼀三年⼗⼆⽉⼗六⽇附件:建设⼯程⼯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通⽤部分(⼀)建设⼯程⼯程量计算规范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中规定对于挖沟槽、基坑、⼀般⼟⽯⽅因⼯作⾯和放坡增加的⼯程量是否并⼊各⼟⽯⽅⼯程量中,应按各省、⾃治区、直辖市或⾏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应按照计算规范有关规定,将因挖沟槽、基坑、⼀般⼟⽯⽅因⼯作⾯和放坡所增加的⼯程量并⼊各⼟⽯⽅⼯程量中计算。
如各专业⼯程清单提供的⼯作⾯宽度和放坡系数与我省现⾏预算定额不⼀致,按定额有关规定执⾏。
(⼆)计算规范本次增补了技术措施项⽬清单,对于其⼯程量的计算,规定了“相应专项设计不具备时,可按暂估量计算”。
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于技术措施项⽬清单,⼯程数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并提供⼯程数量;否则,对可由施⼯单位⾃⾏编制施⼯组织设计⽅案,且⽆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其⼯程数量在编制⼯程量清单时可为暂估量,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办理结算时,按批准的施⼯组织设计⽅案计算;2.以“项”增补计量单位,由投标⼈根据施⼯组织设计⽅案⾃⾏报价。
⼆、《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计算规范“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护⼯程”和“附录C桩基础⼯程”中的空桩长度=孔深-桩长,此处的桩长应包括加灌长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一)通用部分园林绿化和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浙江省补充规定中,补充了措施项目及其清单编码,其他专业工程如何处理?答:其他专业措施项目的浙江省补充内容如下:(二)房建工程1.附录A“土石方工程”清单项目工作内容中的“运输”指场内运输还是场外运输?答:为统一编制口径,除清单编制说明另有规定外,按以下原则处理:(1)“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中除“挖淤泥、流砂”清单项目(编码:010101006)的“运输”包括场内、外运输外,其余清单项目均为场内运输。
(2)“回填方”清单项目(编码:010103001)中的“运输”包括场内、外运输,具体是场内运输还是场外运输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并计入相应综合单价。
2.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对于“后浇带”(编码:010508001)清单项目,如何区分不同部位的后浇带?答:编制清单时,应在项目特征中增加“部位”的描述内容。
3.附录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螺栓”清单项目(编码:010516001)是否适用于高强螺栓、化学螺栓?答:“螺栓”清单项目仅适用于预埋螺栓,高强螺栓和化学螺栓应按以下我省新增补充项目执行。
E.16 螺栓、铁件螺栓、铁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6的规定执行。
F.6钢构件钢构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6的规定执行。
4. 墙面抹灰设计如需增加钢丝网、钢板网和玻纤网时,如何编制清单?答:墙面抹灰钉贴的钢丝网、钢板网应按“附录 F 金属结构工程”中的“砌块墙钢丝网加固”项目(编码:010607005)编码列项,并相应修改清单项目名称;玻纤网安装则作为抹灰项目的组合内容,并入相应抹灰清单项目工作内容内,并在项目特征中加以描述。
5. 附录M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墙面抹灰的计算规则中,规定飘窗凸出外墙面增加的抹灰并入外墙工程量内,与我省现行预算定额中计算规则不同,如何衔接? 答:编制清单时,飘窗、空调搁板的抹灰参照我省现行预算定额中的计算规则,按省补“阳台、雨篷板抹灰”清单项目(编码:Z011201005)进行编码列项。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浙江省补充规定1.doc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浙江省补充规定1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一、通用部分(一)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中规定对于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应按照计算规范有关规定,将因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所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计算。
如各专业工程清单提供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与我省现行预算定额不一致,按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规范本次增补了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对于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定了“相应专项设计不具备时,可按暂估量计算”。
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于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工程数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并提供工程数量;否则,对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且无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其工程数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为暂估量,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办理结算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2.以“项”增补计量单位,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报价。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一)计算规范“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中的空桩长度=孔深-桩长,此处的桩长应包括加灌长度。
加灌长度设计有注明时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未注明时,按我省现行预算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二)计算规范“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工作内容中包括了打桩场地硬化的费用。
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该费用应按措施项目单独列项计算,不包括在“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相应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中。
(三)计算规范“附录C桩基础工程”中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清单编码:010301002)、沉管灌注桩(清单编码:010302002)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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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
通知
浙交…2008‟8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2007年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以合理确定概算、预算,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开工在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已批准的概预算不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根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但未开工,或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仍执行原办法和原定额,但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
新定额。
2.2008年1月1日以后报审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不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是否已完成,其初步设计概算及后续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均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由于需要对公路造价计算软件进行修改调试和软件市场规范,可执行6个月的过渡期,2008年6月底前允许按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编制概预算等造价,自2008年7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概算、预算时的人工费(含机械工)按52.42元/工日的标准计取。
今后将根据我省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原价按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规定的预算价格按实计算。
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
(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价格最高不应超过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规定的预算价格。
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规定计算。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计算。
其中,不变费用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中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计算,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其他工程费
1.冬季施工增加费
我省按准二区计算。
2.雨季施工增加费
我省按雨量区Ⅱ区,雨季期(月数)分别按舟山市4个月,嘉兴、湖州市4.5个月,宁波、绍兴市6个月,其他市7个月计算。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仅计列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工程项目。
4.临时设施费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项目分类附后,下同),费率按下表计算。
临时设施费率表(%)
(三)间接费
1.规费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
2.企业管理费
(1)基本费用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基本费用费率表(%)
(2)职工探亲路费
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三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职工探亲路费费率表(%)
(3)职工取暖补贴
我省按准二区费率计算。
(四)利润
利润以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为基数,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类取费,费率按下表计算。
利润费率表(%)
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中的各项费用内容计算标准统一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浙江省人民政府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均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参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四、关于预备费
预备费由价差预备费及基本预备费两部分组成。
需动用预备费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核定批准。
五、其他事项
(一)工程项目分类:一类项目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桥隧构造物;二类项目指二级公路(含二级加宽)项目;三类项目指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项目。
(二)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规定计列和计算。
(三)交通部和我厅所作的上述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以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作为业主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公路工程造价软件是编制概算预算等造价的重要工具,其质量的高低和基础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造价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故要求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造价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测评,否则将按非法软件处理。
今后,造价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造价软件计算标准的监管。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按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报批的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等造价均按本规定执行。
省交通厅于1996年12月16日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有关造价管理的补充规定》(浙交…1996‟4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