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船舶泡沫灭火系统 标准

船舶泡沫灭火系统标准一、概述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船舶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的泡沫灭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货船、油船、客船、渔船等,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泡沫灭火系统,如机械泡沫灭火系统、化学泡沫灭火系统等。
三、设计要求1.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消防法规和规范,确保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有效灭火。
2. 系统应包括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射设备、泡沫液等组件,并根据船舶类型和火灾风险选择合适的泡沫液。
3. 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提醒船上人员疏散。
4.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系统能够正常启动。
四、制造与安装要求1. 泡沫灭火系统的组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制造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2. 系统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确保系统能够正常工作,易于维护和检修。
3. 系统应设置清晰的标识和说明,便于船上人员了解和使用。
4. 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五、使用与维护要求1. 船上人员应了解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方法,熟悉紧急情况下如何操作。
2. 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
3. 系统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全。
4. 如发现系统存在问题或故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其他规定1.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内容,可参考相关消防法规和规范进行补充。
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标准如与本标准冲突,以本标准为准。
3.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本标准制定单位所有。
以上为本标准的全文内容,感谢您的耐心阅读,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气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泡沫灭火系统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消防设施,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公共场所。
为了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有效运行,下面是一些泡沫灭火系统的通用规范。
1. 设备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和特点进行选择。
根据需要进行灭火的面积确定适当的设备容量和数量。
2. 安装位置: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安装在易燃或易爆物贮存区域、油罐区、油气加油站等重点部位。
每个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易于操作和检修,并且要远离热源和可燃材料。
3. 设备布署: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均匀分布在需要灭火的区域,以确保灭火剂覆盖整个区域。
设备之间的间距应合理,方便工作人员操作。
4. 泡沫液储存: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储存在防腐蚀、密封良好的容器中,以免泡沫液失效。
储存区域应通风良好,并设有泄漏警报装置。
5. 管道布置: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用抗腐蚀、耐高温的材质,管道连接应严密可靠。
灭火剂的输送路径应短而直,减少压力损失。
6. 装置操作与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熟悉泡沫灭火系统设备的使用方法。
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检查阀门、压力表、喷头等是否正常工作,及时更换失效部件。
7. 定期检验与维修:泡沫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设备,还应进行压力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8. 应急预案:每个装置都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程序。
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演练,熟悉灭火剂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步骤,以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灭火。
9. 火灾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与火灾报警系统配套使用,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避免延误灭火时机。
10. 定期维护记录:应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以备后续参考。
总之,泡沫灭火系统的通用规范涉及设备选择、安装位置、设备布署、泡沫液储存、管道布置、装置操作与维护、定期检验与维修、应急预案、火灾报警系统和定期维护记录等方面,只有在遵守这些规范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泡沫灭火系统发挥最大的灭火效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本规范适用范围(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2泡沫液和系统组件设计要求泡沫液,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给国家产品质量监管检验机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1)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也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绿色,(2)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红色(3)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和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4)隐蔽工程管道不可涂色。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目 次1 总则2 术语2.1 通用术语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3 泡沫消防泵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5 泡沫液储罐3.6 泡沫产生装置3.7 控制阀门和管道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2 固定顶储罐4.3 外浮顶储罐4.4 内浮顶储罐4.5 其他场所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5.2 油罐固定式中北数泡沫灭火系统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全淹没系统6.3 局部应用系统6.4 移动式系统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7.4 泡沫喷雾系统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8.2 系统供水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1 通用术语2.1.1 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挤液。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丙类固定、半固定式系统蛋白64030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4530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6045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6045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连续供给时间丙酮、丁醇1230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122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灭火装置或系统,可通过泡沫材料来扑灭火灾。
泡沫灭火系统被广泛应用于许多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航空航天、医药、电力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设计一个有效的泡沫灭火系统需要考虑以下要求:1. 泡沫灭火剂的选择泡沫灭火剂的选择应根据所需的灭火效果和使用环境来决定。
常见的泡沫灭火剂包括合成泡沫、天然泡沫和氟泡沫等。
设计师应确保所选用的泡沫灭火剂具有较高的灭火效率、持久性、可靠性和适应性。
2. 设计灭火区域泡沫灭火系统应根据灭火区域的大小、形状和材料来设计。
如果灭火区域较大,需要使用多个喷嘴和泡沫发生器来确保整个区域被覆盖。
在灭火区域内,应清理杂物和易燃物质,以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有效性。
3. 设计喷嘴和阀门喷嘴和阀门的设计应考虑泡沫灭火系统的流量和压力。
合适的喷嘴和阀门可以确保泡沫灭火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并迅速喷洒泡沫材料进行灭火。
4. 储存和输送泡沫灭火剂的容器泡沫灭火系统的储存和输送容器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和强度,以确保足够的泡沫灭火剂在火灾发生时供应。
同时,容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漏性。
5. 设计自动启动和手动控制机制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启动和手动控制机制。
自动启动机制可以通过火灾探测器、湿式开放式喷头、压力控制器等设备实现。
而手动控制机制则可通过主控制面板、闸刀开关等手动设备控制。
6. 安全措施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例如,应为泡沫灭火系统配备适当的防爆盒、压力表和防火压力开关等设备,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设计一个高效的泡沫灭火系统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设计师应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和需要,从泡沫灭火剂的选择到灭火区域的设计,以及喷嘴和阀门的设计等各个方面进行有序的规划和设计。
通过严格的设计和实现,泡沫灭火系统可以提高火灾事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减少火灾损失。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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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明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
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2.2.4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二、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三、卧式储罐;
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条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第3.1.4条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其数量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l.4的规定。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l.4
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2.1条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l-1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1-2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第3.2.2条外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2
二、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0m。
当采用机械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
在泡沫堰板最下部还应设置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lm^2环形面积设两个12mmX8mm的长方形孔计算。
第3.2.3条内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执行;
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第一款规定执行,泡沫堰板距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第3.2.4条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型号及数量,应根据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表3.2.4
二、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其型号和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确定;
三、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应为0.3-0.6MPa,其对应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k1√P 式中:q一泡沫混合液流量(L/S);K一泡沫产生器流量特性系数;P一泡沫产生器进口压力(MPa)。
第3.2.5条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二、外浮顶和单、双盘内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可每两个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控制阀。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引出防火堤外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三、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宜用金属软管与水平管道连接。
外浮顶储罐可不设金属软管;
四、外浮顶储罐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此接口用管道沿罐引至距地面0.7m处或防火堤外,且应设置相应的管牙接口。
第3.2.6条防火堤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水平管道,宜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但不应与管墩、管架固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3‰。
坡度坡向防火堤。
第3.2.7条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设置消火栓,其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1.4条规定的泡沫枪数量及其保护半径综合确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应有明显标志;三、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处,应设排气阀。
第3.2.8条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3m/s,水力计算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力计算确定。
第三节储罐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3.1条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水溶性、乙、丙类液体储罐,也不宜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
第3.3.2条地上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系统,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min·m平方,泡沫发泡倍数宜按三倍计算;
当贮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时,其泡沫混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宜为30min;
三、泡沫进入油品的速度,不宜大于3m/s;
四、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度,喷射管伸入罐内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10倍。
当只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其应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应大致相同;
五、泡沫喷射口的安装高度,应在储罐积水层之上。
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喷射口设置数量表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