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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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关于火灾防治及火灾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内外关于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的有关经验,特别强调安全方面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应用特点,研制编制的行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因各种火灾引发危险,火势可能迅速传播并形成威胁的内部空间的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其相关安装及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标准首先给出了气体灭火系统的定义,火灾的等级,系统的规划设计原则,气体登记,灭火系统设计的要求,安装和检验要求,操作维护要求及报警要求,使包括宾馆、餐饮、休闲娱乐等各类高层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一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空间内部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正压灭火或浸浴淹没灭火,即蒸汽灭火。

本文对对气体灭火系统组成部件的分类、要求、操作规程、材料及工艺标准、管道的要求和设计、安装、检验及维护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本标准推出可以给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合理选择材料、满足火灾防护安全要求方面提供参考,保证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和安装质量,提高火灾安全防护水平。

【解读】气体灭火防护区机械排风装置的设置要求

【解读】气体灭火防护区机械排风装置的设置要求

【解读】⽓体灭⽕防护区机械排风装置的设置要求⼀、《⽓体灭⽕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节选6.0.4 灭⽕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地下防护区和⽆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通信机房、电⼦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次数应不少于每⼩时5次。

⼆、《⼯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节选6.4.7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开关。

6.4.8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三、《民⽤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节选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量有害⽓体或有爆炸危险⽓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浓度要求,按全⾯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次数不应⼩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事故通风的⼿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四、图集12N5-1《通风与防排烟⼯程》(建筑通风与防排烟设计分册)1、地下室变配电间、开闭所及计算机房等需要⽓体灭⽕的房间,平时排风和⽓体灭⽕后需要排除七氟丙烷、⽓溶胶等均需设置机械排风系统,由于⽓溶胶等灭⽕⽤⽓体容重较空⽓重,故其排风系统排风⼝应设置在房间下部。

2、⽓体灭⽕时,由⽓体灭⽕控制系统联锁关闭排风机、送风机及送、排风管道上的电动防⽕阀,使房间与外界隔绝,进⾏⽓体灭⽕;⽓体灭⽕结束,电动或⼿动开启排风机,同时联动开启送风机及送、排风管道上的电动防⽕阀以排除七氟丙烷、⽓溶胶等,排风机和送风机室内室外均能控制。

如图中所⽰室内、室外均设置控制按钮。

送、排风系统相关⽤电应为消防电源。

3、下排风⼝各⽀风管排风量总和按照房间换⽓次数⼤于5次/时计算,⽓体灭⽕后开启排风机和送风机以排出房间下部七氟丙烷、⽓溶胶等灭⽕⽤⽓体。

气体灭火设计说明

气体灭火设计说明

气体灭火设计说明1、主要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2、设计原理:本系统具有自动,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自动状态下,当防护区发生火警时,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到防护区两独立火灾报警后立即发出联动信号(关闭通风空调等),经过0~30秒时间(可调)延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24伏直流电,启动灭火系统。

灭火气体经管网施放到防护区内,控制器面板喷放指示灯亮,同时,报警控制器接收压力讯号器反馈信号,防护区门灯亮,避免人员误入。

当防护区有人工资时,可通过防护区门外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使系统从自动状态转换到手动状态,当防护区发生火警时,报警控制器只发出报警信号,不输出动作信号,由工作人员确认火警,按下控制面板或击碎防护区门外紧急启动按钮,即可立即启动系统,喷放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

当自动/手动紧急启动都失灵时。

可进入储瓶间内实现机械应急操作启动。

只需拔出对应防护区启动瓶上的手动保险销,再拍击手动按钮(分两步进行)即可完成整套系统的启动喷放工作。

3、声光报警器安装在工作人员易看到和听到的地方,以便火灾报警时人员及时撤离,距地1.8~2.3米。

4、手动按钮安装在防护区门外,离地高度1.3~1.5米,工作人员便于操作及明显处。

5、门灯安装在防护区门外正上方0.2米处。

6、探测器水平安装,周围0.5米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墙壁、梁边距离不应小于0.5米,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

感烟探测器保护半径不大于5.8米(不大于60平方米),感温探测器保护半径不应大于3.6米(不大于20平方米)。

7、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安装在墙上,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米,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米,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米。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Code for design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标准号:GB 50370-2005发布日期:2006 年03 月02 日实施日期:2006 年05 月01 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版单位:中国计划摘要: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69 5- 文《2001 ——2002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编制完成的。

本规共分六章容包括: 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其中,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 等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护区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管网灭火系统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施行日期:2 0 0 6 年5 月1 日复习时间安排表规范简称条目复习时间(分钟)各科分值2018备注实务综合案例012气规灭火机理105 5 有已熟记5、6 30 已熟记联动控制20 已熟记2-3.1 30 已熟记3.2-3.4 20 已熟记4 20 已熟记013二氧化碳1、2、3 30 已熟记5、6、7 20 已熟记014气体验收2、3、4 10 已熟记5.2-5.5 20 已熟记E1 20 已熟记5.6-E4 20 已熟记7、8 10 已熟记总复习时间260.00 4.5灭火机理和适用场所(整理在灭火器规范里)5 操作与控制归纳整理:启动方式有三种: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管网三种,预制前两种)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补充:CO2系统防止误动作误喷,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和气体灭火控制器上。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机械应急操作就是靠人为去开启选择阀和容器阀。

防护区门外设置的紧急启动/停止按钮不是启动方式,一旦灭火剂释放,就无法紧急停止,就不是联动;另外,即使及时紧急停止,报警信号仍然存在。

防护区设置:防护区应有人员疏散的通道和出口,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带有声警报的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消防交流蔻,群46944- 9530)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目录1 总则 (5)2 术语和符号 (5)2.1 术语 (5)2.2 符号 (6)3 设计要求 (7)3.1 一般规定 (7)3.2 系统设置 (8)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9)3.4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12)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15)4 系统组件 (15)4.1 一般规定 (15)4.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16)4.3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17)4.4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17)5 操作与控制 (17)6 安全要求 (18)附录A 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 (19)附录B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21)附录C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22)附录D 喷头规格和等效孔口面积 (24)附录E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 (25)附录F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27)附录G 无毒性反应(NOAEL)、有毒性反应(LOAEL)浓度和灭火剂技术性能 (29)本规范用词说明 (30)4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护区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标准号:GB 50370-2005发布日期:2006 年03 月02 日实施日期:2006 年05 月01 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摘要: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69 5- 文《2001 —— 2002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其中,第 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 等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护区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管网灭火系统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标准号: GB 50370-2005发布日期: 2006 年 03 月 02 日实施日期: 2006 年 05 月 01 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摘要: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2]269 5- 文《 2001 —— 2002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 : 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其中,第 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 等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 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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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 小于惰化浓度的 1.1 倍。 2.3.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 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 A 中附表 A-1 的 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 A 中附表 A-2 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 A 中未列出的, 应经试验确定。 2.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10%。 2.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9%。 2.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8%。 2.3.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 1.1 倍。 2.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8s;在其它防护区, 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0s。 2.3.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 5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10 min; 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 1 min。 2.3.9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 0.006%。 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 2.5+0.1MPa(表压); 2 二级 4.2+0.1MPa(表压); 3 三级 5.6+0.1MPa(表压)。 2.3.10 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 1120kg/m3; 2 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 950kg/m3; 3 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 1120kg/m3; 4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 1080kg/m3。 2.3.11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 80%。 2.3.12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设计流量应相等; 2 管网的第 1 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 20%。 2.3.13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2.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 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 得用于其它电气火灾。 2.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镐、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2.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 求的场所。K 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2.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 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 3600 3 m;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 1600
2. 术语和符号 3. 设计要求 4. 系统组件 5. 操作与控制 6. 安全要求 附录 A 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 附录 B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附录 C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附录 D 喷头规格和等效孔口面积 附录 E IG541 系统管道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 附录 F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附录 G 无毒性反应(NOAEL)、有毒性反应(LOAEL)浓度和灭火剂技术性能 规范用词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6 号文《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定、修订计划》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 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研究、生产、 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及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相 关标准,进行了有关基础性实验及工程应用实验研究。广泛征求了设计、 科研、制造、 施工、 大专院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八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 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其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 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本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 开区卫津南路 110 号,邮编 300381),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 东靖飞 宋 波 万 旭 谢德隆 许春元 李深梁 陆 曦 杜兰萍 刘跃红 常 欣 刘连喜 伍建许 王元荣 李根敬 王宝伟 靳玉广
总 则 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 混合 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术语和符号 1.1 术语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1.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 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 的灭火系统。 1.1.3 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 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 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1.1.4 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s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 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 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 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1.1.5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 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 统。 1.1.6 灭火浓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 在 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 小体积百分比。 1.1.7 灭火密度 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 1.1.1
Fk Fx g
H K Kv L n Nd
Ng
P0
P 1 P2 Pc
Pf
Ph Pm
Q
Qc
Qg
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 支管平均设计流量 减压孔板设计流量 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 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 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灭火剂过热蒸汽或灭火剂气体在 101KPa 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 环境温度下的比容 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 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 防护区的净容积 喷放前全部储存容器内的气相总容积(对 IG541 系统为全部储 存容器的总容积) 减压孔板前管网管道容积 减压孔板后管网管道容积 储存容器的容量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 灭火设计用量 系统储存量 系统灭火剂剩余量 计算管段始端压力系数 计算管段末端压力系数 计算管段始端密度系数 计算管段末端密度系数 七氟丙烷液体密度 落压比 充装量 减压孔板流量系数 计算管段阻力损失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 管道内的灭火剂剩余量 2. 2.1 设计要求 一般规定
2.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 不应超过 8 个。 2.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 余量之和。 2.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 2.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 20℃。 2.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2.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 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2.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2.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6.5m;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0.3 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5 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4.5 m;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7.5 m。 2.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 0.5 m。 2.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 2.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 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 得大于 2 s。 2.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 160 m3; 设置多台装置时, 其 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10 m。 2.1.17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 6.0 m。 2.1.18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 2.0 m。 2.2 系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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