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规范要求讲解)
自动灭火喷水系统设计规范要求

自动灭火喷水系统设计规范要求
1、喷淋横干管上要接出支管以布置喷头,管线布置时应留有接出只管的空间。
2、风管、桥架、排管等水平尺寸大于1200mm的,根据规范要求,下面还要在设下喷淋头,排布时应考虑其空间是否满足要求。
3、走廊送回风口、灯具、感烟探测器、喇叭、喷头等布置应统一,避免相碰,一般风口、灯具等要求居中,呈一直线布置,以保证装修效果,喷头与空调送风口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喷头的响应时间。
4、喷淋支管要尽量上返,在往下返时,喷头数量不能大于5个喷头,大于时要加设带阀门的排水管,不大于时加堵头。
在低凹处设排水堵头。
5、管道直径大于等于50mm时,末端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以及管道改变方向时,应按规定增设防晃支架。
6、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阀处应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阀的出水管不应与排水管直接相联,但当实验排水回水至消防水池时,可直接连接。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2023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2023年1月1日实施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23]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基本要求;5设计基本参数;6系统组件;7喷头布置;8管道;9水力计算;10供水;11操作与控制;12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和维护,确保其无漏 水现象
对控制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工作
05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CHAPTER
设计问题
01
02
03
04
设计不规范
部分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 彻,导致设计不符合要求。
喷头布置不当
喷头数量不足或布置位置不合 理,影响灭火效果。
案例三:某博物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排除
总结词
快速响应、专业维修
详细描述
某博物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专业的 维修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维修人员根据故障现象,快速准 确地定位问题所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系统恢复 正常运行。
谢谢
THANKS
考虑控制和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和备用电源设计,保证 系统在断电或其他故障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选择合适的传感器和报警器,实现火灾的快速检测和报 警。
设计合适的系统调试和维护程序,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 性和可靠性。
04 安装和维护规范
CHAPTER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安装流程 确定安装位置和布局 准备安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调试和验收要求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试要求
1
2
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各部件正常工作
3
对喷头进行喷水测试,检查其响应时间和喷水效 果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 对控制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能够正确控制喷水灭火 系统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验收要求
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规范
管网设计不合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分解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详喷规前言)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 排了章节顺序 原规范为十一章 145 条和 4 个附录, 其中强制性条文有 73 条占总条文数 的50%。 2005 年新修订规范为十二章 157 条 和4个附录,其中强制性条文由73条 减为13条 ,有利于设计和操作。
2005 年新规范增加的一章是 第十二章局部应用系统,它适用 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 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 的 湿式系统。
6、水泵接合器 第10章第4节
第10.4.1条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 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 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L/s计算。 第 10.4.2 条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 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 和压力时,应采用增压措施。
喷洒图.doc
1、供水泵 2、闸阀 3、止回阀 4、水泵接合器 5、接力水箱 6、闸阀(常开) 7、闸阀(常闭) 8、接力水泵 (固定或移动)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 95 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 2003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细水雾喷头在一定压力下,能将喷头出口 处雾滴粒径控制在0.1mm以下(水喷雾的水滴 粒径在0.3-0.8mm),两者要求压力也不同, 水喷雾压力要求在0.2MPa-0.35MPa,而细水雾 压力要求在1.21-3.45MPa之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第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8年局部修订送审稿几点说明•《喷规》、《喷施规》暂不合并,分别修订,同步审查(2009.12.18~21)•《建规》、《高规》局部修订工作暂停•审查会只讨论修改条文,不讨论其他条文•专题报告只能在审查会看,不发给代表•本材料为送审稿条文,使用时应以正式文本为准(上海有时按报批稿执行)一、修订依据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责成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修订而成。
二、修订的必要性•1、涉及的系统产品类型规定较少,规定不够清晰,制约了比较成熟产品的应用;•2、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保护问题;•3、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条文规定不够严谨;•4、协调与相关规范的关系。
三、修订过程•从略四、修订主要内容(规范文本)•1、增加12m~18m高度下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预作用系统的三种类型;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臵要求;家用喷头和特殊应用控火型(CMSA)喷头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的设臵要求;•2、调整仓库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修改局部应用系统的适用范围以及部分术语规定;•3、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四、修订主要内容(审查会文本)•1、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臵要求(12m~18m)根据:“高大净空场所及高架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研究”•2、预作用系统的设置要求单联锁双联锁无联锁•3、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4、局部应用系统的应用参数原中Ⅰ级,对于轻级用水量偏大2 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2 闭式系统3 预作用系统……。
按启动方式分为单联锁预作用系统、双联锁预作用系统和无联锁预作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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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
(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2条第1款
该系统采用的是闭式喷头,喷头处 的感温闭锁装置玻璃泡或易熔合金元件, 只有在预定的温度环境下才会爆破,开 启喷水。因此,在发生火灾时,这种喷 头灭火系统只有处于火焰之中或临近火 源的喷头才会开启灭火。
2、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 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 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
湿式系统
自 动
闭式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干式系统
予作用系统 重复启闭予作用系统
喷 水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灭
火
雨淋系统 防火分隔
系
水幕系统
统 开式自动喷
防护冷却
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系统
细水雾喷头在一定压力下,能将喷头出口 处雾滴粒径控制在0.1mm以下(水喷雾的水滴 粒径在0.3-0.8mm),两者要求压力也不同, 水喷雾压力要求在0.2MPa-0.35MPa,而细水雾 压力要求在1.21-3.45MPa之间。
(8)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 统 第2.1.5条第4.2.7条
从系统上来分,可分为先喷水后 喷泡沫或先喷泡后喷水两种。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 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 节的技术内容。
原规范将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划分为三级四类即轻、中、严重(严重I, 严重II),2005年新规范将危险级调正 为四级八类,即轻、中(中I,中II), 严重(严I,严II),仓库(仓库I,仓库 II,仓库III),仓库类型从原来的两种 增加到七种,(详第5.0.5-5.0.7条)。
该系统能在火灾扑灭后自动关闭阀门, 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5)雨淋系统 第2.1.3条
该系统采用开式喷头,由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 警阀上的电磁阀来启动水泵,向开式喷 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水幕系统 第2.1.4条第5.0.10条
该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开式水幕 喷头,水幕系统不具备直接灭火的能力, 而是利用密集喷洒所形成的水墙或水帘, 或配合防水卷帘等分隔物,阻断烟气和 火势的蔓延。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 却水幕两种。
细水雾系统
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水喷 雾系统和细水雾系统,均有各自的 专业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编号为GB50219-95,1995年 9月1日实施,细水雾灭火系统现无 国家规范,由我省消防总队负责主 编的省标已通过审核,即将出版。
闭式系统即采用闭式喷头(喷头上 设置感温闭锁装置)的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感温闭锁装置的材质有玻 璃球和易熔合金两种。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95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2003年9月25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2条第2款
该系统采用的是闭式喷头,准工作 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 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干式系统又分为有压与无压两种,有 压式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 态时,配水管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 压气体(空气或氮气),其气体压力P 值0.05MPa≥P≥0.03MPa。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详喷规前言)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 排了章节顺序
原规范为十一章145条和4个附录, 其中强制性条文有73条占总条文数 的50%。
2005年新修订规范为十二章157条 和4个附录,其中强制性条文由73条 减为13条 ,有利于设计和操作。
2005 年 新 规 范 增 加 的 一 章 是 第十二章局部应用系统,它适用 于 室 内 最 大 净 空 高 度 不 超 过 8m 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 域 总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1000m2 的 湿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2005年版)
主讲人
陈钟潮
2006年9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 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救灭火设施, 是应用最广泛,用量最大的灭火系 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 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 功率高等优点。
我国于85年第一次颁布了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喷规》) GBJ84-85 , 使 用 几 年 后 于 1995-1996 年 对 《喷规》进行了全面修订,1998年12月通 过审查,编号为GB50084-2001,2001年7 月1日起施行,随着灭火技术的迅速发展和 总结我们近十年科研成果与设计应用实践 经验,又对《喷规》GB50084-2001中的局 部条文进行了修订,即现行的《喷规》 2005年版,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 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术要求。
例如增加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第2.1.11条)和自动喷水一泡沫联 用系统(第2.1.5条)。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 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 能的重要性。
《喷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第1.0.2条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 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 计。
2、各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
(3)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2条第3款
该系统采用闭式喷头,准工作状态时, 配水管道内不充水(有的系统管道内充 气体),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 雨淋报警阀上的电磁阀后,转换为湿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系统应有自动、 手动控制、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三种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