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标准号: GB 50370-2005发布日期: 2006 年 03 月 02 日实施日期: 2006 年 05 月 01 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摘要: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2]269 5- 文《 2001 —— 2002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 : 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其中,第 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 等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 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70-2019)设计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2.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2.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2.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2.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2.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2.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2.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 m;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2.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
2.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 s。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随着气体灭火系统在火灾防控方面的广泛应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保障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有效性,提高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普通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对于普通气体灭火系统,规范首先要求其设计必须符合可靠的工程原则,能够有效地抑制和控制火灾,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及时完成灭火。
其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类设备型号,对设备安装位置、管线长度、供气压力、气体释放量等因素也要按照规范来进行定义,以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可靠性。
二、水雾火灾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水雾火灾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的要求要比普通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复杂得多,它要求设计时必须考虑建筑物的结构、火灾源、毒气等因素,并要考虑灭火水雾的供给、灭火水雾的湍流行为,以及水雾灭火系统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等。
三、消防自动监控系统的设计规范自动监控系统是气体灭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消防气体检测系统、消防气体控制系统、消防气体状态监测系统等。
规范的要求是,自动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能够从多个角度获得全面的消防气体状态监测,并可以实现自动控制和报警,同时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规范的要求是,定期对灭火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管道、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运行良好,器件是否完好无损,以及阀门的运行情况等。
同时,灭火系统中的压缩气体必须定期检测,以确保气体的实际压力符合可靠的灭火要求。
总之,《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旨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气体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及可靠性,确保安全使用。
作为火灾防控的重要手段,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与维护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来完成,以保证对人财物的有效保护。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第1.0.1条 为了合理设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置的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
第1.0.3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 1.0.4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电气火灾;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3、固体表面火灾;4、灭火前应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第1.0.5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1、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3、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4、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第1.0.6条 灭火剂七氟丙烷HFC227ea的化学分子式为CF3CHFCF3 ,其质量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性能 技术指标纯度 ≥99.6%(摩尔/摩尔)酸度 ≤3ppm水含量 ≤10ppm不挥发残留物 ≤0.01%悬浮或沉淀物 不可见第1.0.7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术语第 2.1.1条 防护区能满足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第 2.1.2条 全淹没灭火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七氟丙烷,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第 2.1.3条 预制灭火装置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和喷放喷头等部件预先组合成套的灭火装置。
第 2.1.4条 组合分配系统用一套七氟丙烷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第 2.1.5条 灭火浓度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七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 2.1.6条 惰化浓度当引火源加入时,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燃烧发生所需的七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关于火灾防治及火灾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内外关于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的有关经验,特别强调安全方面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应用特点,研制编制的行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因各种火灾引发危险,火势可能迅速传播并形成威胁的内部空间的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其相关安装及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标准首先给出了气体灭火系统的定义,火灾的等级,系统的规划设计原则,气体登记,灭火系统设计的要求,安装和检验要求,操作维护要求及报警要求,使包括宾馆、餐饮、休闲娱乐等各类高层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一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空间内部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正压灭火或浸浴淹没灭火,即蒸汽灭火。
本文对对气体灭火系统组成部件的分类、要求、操作规程、材料及工艺标准、管道的要求和设计、安装、检验及维护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本标准推出可以给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合理选择材料、满足火灾防护安全要求方面提供参考,保证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和安装质量,提高火灾安全防护水平。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用于自动灭火的灭火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设备和设施中,如商场、电力设施、计算机机房等。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进行灭火,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以下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1. 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根据不同场所和设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
例如,商场和办公楼通常要求在火灾发生后能够迅速灭火并疏散人员,而电力设施则要求能够迅速灭火并保护设备。
2. 灭火剂的选择:选择适合场所和设备的灭火剂。
常见的灭火剂包括卤代烷类、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
不同的灭火剂有不同的适用场所和设备,设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3. 灭火系统设计:根据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确定灭火系统的设计方案。
包括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系统、火灾探测系统、灭火装置等。
设计时需要考虑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可靠性、火灾探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灭火装置的合理布置等因素。
4. 灭火系统布局:根据建筑、设备和设施的特点,合理布置灭火系统。
包括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设备的布置、火灾探测器的布置、灭火装置的布置等。
布置时需要考虑灭火剂的容量和存储位置、火灾探测器的位置和覆盖范围、灭火装置的作用范围等因素。
5. 灭火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灭火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包括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设备的密封性、火灾探测器的稳定性、灭火装置的启动和工作可靠性等。
设计时需要采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试验和检测,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 安全操作和维护规范:制定灭火系统的安全操作和维护规范。
包括系统的操作程序、维护保养的方法和周期等。
要求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灭火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进行灭火,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设计时需要考虑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灭火剂的选择、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系统布局、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安全操作和维护规范等因素。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分类:惰性气体、化学气体、 氟代烃等
特点:高效、环保、安全等
应用范围:电子设备、高价值 物品等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原则
灭火过程无害,对环境无污 染
灭火剂对人体无害,对保护 物品无破坏作用
可靠的启动和关机系统,防 止误操作
可靠的监控系统,确保系统 始终处于备用状态
灭火效率:确保系统能够有效扑灭火灾 安全性:设计应确保人员安全,避免误操作导致伤害 可靠性: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经济性:设计应考虑成本效益,确保系统在经济上可行
喷头设置:喷头 应均匀分布在高 压开关柜内,确 保灭火剂能够均 匀喷洒到各个角 落
适用范围:适用于电力变压器气体 灭火系统的设计
灭火剂选择:根据变压器的容量、 电压等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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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原则: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系统组成:包括探测器、启动装置、 灭火剂储存装置、喷头等部分
喷头的数量:根据保护区域的面积和空间高度确定 喷头的布置: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空间布局和喷头的喷射角度进行合理布置 喷头流量:根据灭火剂的种类和喷头的流量系数确定 喷头工作压力:根据灭火剂的种类和喷头的压力要求确定
储存方式:高压或 低温液化储存
释放方式:通过管 道和喷嘴将气体释 放到保护区
灭火原理:通过稀 释空气中的氧气或 化学反应来扑灭火 焰
设计管道布局和 连接方式
选择合适的喷头 型号和数量
确保喷头均匀分 布并能够覆盖保 护区域
确定储存容器的数量和容 量
选择合适的储存压力和储 存方式
设计气体释放管道和喷嘴
确定气体灭火剂的种类和 数量
控制系统设计:根据灭火需求和安 全标准,选择合适的控制方式和设 备,如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由气体灭火系统构成的一种综合防火系统,它是对重要火灾危险场所设计安装的一种防护措施。
它可以极大地减少火灾时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以便大家可以正确设计并安装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及其设计规范按要求分为三个部分:系统设计规范、系统组件规范和安装规范。
系统设计规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灭火要求:根据灭火和控制要求,确定灭火剂、系统组件、控制设备等等。
2.火灾现场布置:确定火灾延伸部位以及相关安装说明,位置和形式等。
3.安全规范:稳定性、访问方便性、安全距离要求、检验规范及报警系统等。
系统组件规范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1.灭火剂:灭火剂种类、容量、特性、操作要求等,需确保灭火系统有较好的灭火效果。
2.防火控制设备:灭火系统设置的控制设备类型、接口、参数设置等。
3.灭火系统组件:按照灭火系统流程和灭火要求,根据安装环境选择合适的组件,确保灭火系统的正确运行。
安装规范是根据系统的设计要求和安装环境,确定相应安装要求,确保灭火系统的正确运行,以及安装环境的正确工作。
安装规范主要有以下要求:1.安装要求:安装相应组件,以及灭火剂、控制设备的安装指引;2.防雷规范:主要包括灭火系统和辅助设备的防雷措施、位置及安装说明等;3.安全距离:该系统中组件安装的安全距离、以及其他系统设备的安全距离等;4.安装检查:系统的安装质量需要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温度,压力,负荷,安全距离,组件安装,防雷措施,灭火剂的容量,检修等。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要求,本文介绍了系统设计规范、系统组件规范和安装规范,以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正确设计和安装,以及灭火系统的正确运行和安全操作。
系统设计要求涉及灭火剂、系统组件、控制设备等;安装规范要求涉及安全距离、防雷规范等;检查要求涉及温度、压力、负荷、安装等方面的检查。
正确设计和安装气体灭火系统是保障社会安全的必要要求,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设计规范要求来进行设计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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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6号文《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研究、生产、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及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有关基础性实验及工程应用实验研究。
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制造、施工、大专院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八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其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本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东靖飞谢德隆杜兰萍刘连喜李根敬宋波许春元刘跃红伍建许王宝伟万旭李深梁常欣王元荣靳玉广郭鸿宝陆曦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设计要求4. 系统组件5. 操作与控制6. 安全要求附录A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附录B海拔高度修正系数附录C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附录D喷头规格和等效孔口面积附录E IG541系统管道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附录F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附录G无毒性反应(NOAEL)、有毒性反应(LOAEL)浓度和灭火剂技术性能规范用词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术语和符号1.1 术语1.1.1 防护区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1.1.2 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1.1.3 管网灭火系统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1.1.4 预制灭火系统Pre-engineered systems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1.1.5 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1.1.6 灭火浓度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1.1.7 灭火密度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1.1.8 惰化浓度Inerting concentration有火源引入时,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1.1.9 浸渍时间Soaking time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1.1.10 泄压口Pressure relief opening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内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
1.1.11 过程中点Counse middle point喷放过程中,当灭火剂喷出量为设计用量50%时的系统状态。
1.1.12 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 NOAEL Concentration观察不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
1.1.13 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LOAEL Concentration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
1.1.14 热气溶胶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由固体化学混合物(热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胶,包括S 型热气溶胶、K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
1.2 符号2. 设计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2.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
2.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2.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2.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2.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2.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2.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
2.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 。
2.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 s 。
2.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 m 32.1.17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6.0 m 。
;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 m 。
2.1.18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 m 。
2.2系统设置2.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 电气火灾;2 固体表面火灾;3 液体火灾;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 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它电气火灾。
2.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2 钾、镁、钠、钛、镐、铀等活泼金属火灾;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2.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
K 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2.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 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 m 3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 ;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 m 3。
2.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
2.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 Pa 。
2.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2.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2.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2.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2.3七氟丙烷灭火系统2.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3.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 中附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 中附表A-2的规定取值。
本规范附录A 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2.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2.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2.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2.3.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2.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 ;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
2.3.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 min ;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 min 。
2.3.9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