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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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核查步骤指南2024

企业碳排放核查步骤指南2024

企业碳排放核查步骤指南2024-02碳排放核算是夯实碳排放统计基础数据,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关键。

加强企业碳排放核算能力建设,有利于为我国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可靠的数据保障,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从企业层面来讲,加强碳排放核算能力建设,保证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利于企业管理温室气体风险、识别减排机会,有利于参与碳交易市场,作为支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数据基础。

一、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能力建设现状由于我国企业碳核算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方法与制度还不够完善,企业碳核算相关的人员、流程、技术等方面均较为薄弱。

现阶段,国内需主动开展碳排放核算的企业包括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和部分上市企业,其他企业主动开展碳排放核算的数量很少。

企业碳排放核算积极性、主动性较差,且未配备相关的核算人员,未建立碳核算、披露相关的流程和制度,难以实现碳排放的准确核算。

碳核算方法是企业碳核算能力建设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因此,加快碳核算方法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能力的重要抓手。

现阶段,我国企业层面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主要借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核算方法与准则,包括2013-2015年国家发改委分三批发布的针对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2015-201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及发电、钢铁、民航、化工等12个重点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国家标准;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2022年发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

除此之外,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还制定了地方碳核算方法,如《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 核算和报告指南》(2017版)、《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SH/MRV-001-2012)、《广东省企业( 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 2022年修订)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SZDB/Z 69-20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沪府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节能低碳发展目标,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引导企业实现较低成本的主动减排,推动本市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和节能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本市“碳服务”关联产业的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机构能力建设,为本市进一步发展创新型碳金融市场、建设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推动“四个中心”建设进行探索和实践。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降低区域减排成本。

二是控制强度,相对减排。

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排放配额,促进企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三是聚焦重点,区别对待。

以碳排放规模大、强度高或增长快的行业为重点,对鼓励行业与非鼓励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增企业区别对待。

二、主要目标建立本市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登记注册、交易和监管等基础支撑体系。

到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一定兼容性、开放性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碳排放交易的全面推行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先试先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0.07•【字号】沪环气〔2021〕221号•【施行日期】2021.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的碳核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0月7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核查机构考评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查机构的确定)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核查机构。

第三条(培训及核查证发放)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中标的核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所有参与当年度核查的核查人员须根据要求按时参加。

市生态环境局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核查人员发放碳排放核查工作证,核查工作证当年度有效。

第四条(核查过程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核实、不定期抽查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市生态环境局组建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相关专家范围包括节能减排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及支撑机构专家、具有上海碳排放核查经验的核查机构核查负责人或核查组长等。

参与当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机构的年度考评。

第六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现场检查的企业范围,并组织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reenhouseGasProtocol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reenhouseGasProtocol
一份设计严密、维护良好的企业温室气体排 放清单可以实现多种目标,其中包括 :
·管理温室气体排放风险并识别减排机会 ·公开报告和参与自愿性温室气体计划 ·参与强制性报告计划 ·参与温室气体市场 ·使早期自愿行动获得承认
谁应当采用这套标准?
这套标准主要是为企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 单编写的。该标准同样适用于其运营会带来温室 气体排放的其他类型的机构,例如,非政府组织、 政府机构和大学。4 但是,不应将这套标准用于核 算旨在获取碳抵消量或碳信用额度的温室气体减 排项目的减排量,另行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 系项目量化标准》将为此提供标准和指南。
《企业标准》对于中国实现“十二五”规划及 2020 年的温室 气体控排目标也十分有意义。该标准可以在协助中国企业管理温 室气体风险、识别减排机会、设定内部减排目标、规避国际贸易 技术壁垒等方面发挥作用,从而增进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和低碳 经济中的竞争力。此外,各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和温 室气体管理项目的组织者可以依据《企业标准》中的方法和指南, 建立温室气体核算和统计体系。这对控排指标分解和考核,以及 奠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基础都大有助益。
世 界 资 源 研 究 所(WRI) 与 世 界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商 理 事 会 (WBCSD)开发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 在北美和欧洲各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帮助企业清晰地梳理了
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设定了合理的减排目标并最终帮助企业减 少了温室气体排放。
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创新资金机制和行动机制,中 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秉承“助推新兴低碳行业实现产业 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理念,与世界资源研究所合作,将此核 算体系引入中国,希望给急需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企业提供 参考,积极主动地参与节能减排事业,支持国家“十二五”规划 目标的实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文号】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

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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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及相关行业方法。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水汽、二氧化碳、 、 甲烷、氧化亚氮等。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 甲烷(CH4) ,其他温室气体暂不纳入。 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指二氧化碳(CO2) 3.2 排放主体 emission entity 指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3 报告期 reporting period 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一个周期为一年,与自然年一致。 3.4 监测计划 monitoring plan 指由排放主体所制定的适用于下一报告期内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的计划性文件,文件 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及数据获取等内容。 3.5 直接排放 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指排放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一般包括燃烧排放、 过程排放、散逸排放和其他排放。本指南中直接排放仅指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燃烧排放指 过程排放指工业生产中除燃烧排放以外的、 由化 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 力和热力的生产。 3.7 CO2 清除 carbon dioxide removal 指由排放主体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或产品)使用或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3.8 活动水平数据 activity data 主要包括能源活动中能源的消耗量和工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消耗量、 产品或半成品产出 量等。 3.9 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指一系列以获取某一时间段内的量值为目标的实时性测量操作。 4 原则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SH/MRV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SH/MRV-009-2012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2012年12月12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录前言 (1)1范围 (2)2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2)3边界确定 (2)4核算方法 (2)4.1量化公式 (2)4.1.1间接排放 (3)4.1.2直接排放 (3)4.2数据获取 (3)4.2.1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3)4.2.2相关参数获取 (4)4.3不确定性 (4)5监测 (4)5.1监测计划 (4)5.2监测实施要求 (5)6报告 (5)6.1报告编制 (5)6.2数据质量控制 (5)6.3信息管理 (6)附录A (7)附录B (8)附录C (13)附录D (20)前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0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

其中,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监测和报告是开展碳排放交易和排放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要求制定出台本市相关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等技术文件。

本方法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为依据,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等排放主体开展建筑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

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在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本行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

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29•【字号】沪环气候〔2024〕168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本市正积极构建碳普惠体系。

碳普惠是指针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绿色出行、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减碳行为,基于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励机制。

碳普惠既可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节能减排等工作结合,也可与个人衣、食、住、行、用等绿色低碳生活行为结合,具有广泛的应用潜力。

根据《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23〕7号)《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分布式光伏发电》(沪环气候〔2024〕45号)的相关规定,现开展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适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在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纳入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除外)的场址上,且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在1MW 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拟申报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的光伏发电设施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拟申报项目未参与过国内及国际其他自愿减排机制。

(二)申报主体。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三)项目寿命期。

拟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寿命期最长不超过25年,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以该项目并网发电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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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MRV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SH/MRV-001-2012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2012年12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录前言 (1)1 范围 (2)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2)3 术语和定义 (3)4 原则 (3)5 边界确定 (4)6 核算方法 (4)6.1 基于计算的方法 (4)6.1.1 排放因子法 (4)6.1.2 物料平衡法 (7)6.2 基于测量的方法 (7)6.3 不确定性 (7)7 监测 (7)7.1 监测计划 (8)7.2 监测实施要求 (8)8 报告 (8)8.1 报告编制 (8)8.2 数据质量控制 (9)8.3 信息管理 (9)附录A (10)附录B (11)附录C (16)附录D (26)前言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从我国现阶段发展来看,能源结构仍旧以煤为主,经济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随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巨大压力。

因此,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切实推动低碳发展,已成为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在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

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要求制定出台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和分行业的核算方法等。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是开展碳排放交易的一项基础工作。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核算、监测和报告行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等单位开展了本指南和相关行业方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际和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和国内外专家意见,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的大量调研,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加强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排放主体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核算,并编制“方法科学、数据透明、格式一致、结果可比”的排放报告。

同时,本指南也是本市制定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重要依据。

鉴于此类指南在国内是首次发布,本指南可能还存在不足之处,希望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

今后将根据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本指南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本指南参与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顾庆平、王延松、臧奥乾、宾晖、陆冰清、唐玮、李瑾、李青青。

本指南主要参与人:凌云、刘佳、朱君奕、齐康、鞠学泉、余星、蒋文闻、张东海、臧玲、罗鸿斌、彭鹓、潘洲、金韬、蒲军军。

本指南咨询专家:孙翠华、郑爽、林翎、康艳兵、王庶、唐人虎、朱松丽、胡晓强、朱静蕾、孙富敬、马蔚纯、沈猛。

0 引言本指南主要包括三大部分:核算、监测和报告。

核算部分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方法;监测部分规定了监测计划和实施要求;报告部分规定了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本指南中,温室气体排放是指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暂不纳入。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基本流程如下:排放主体主管部门1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并指导相关行业核算和报告方法(以下简称“行业方法”)的制定。

排放主体在开展核算和报告工作时,优先选用行业方法,如无行业方法或行业方法中无相关规定,适用本指南。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2007)《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ISO 14064-1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世界工商理事会、世界资源研究所,2004)2007/589/EC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GB/T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及相关行业方法。

3.1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水汽、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指二氧化碳(CO2),其他温室气体暂不纳入。

3.2排放主体emission entity指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3报告期reporting period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一个周期为一年,与自然年一致。

3.4 监测计划monitoring plan指由排放主体所制定的适用于下一报告期内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的计划性文件,文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及数据获取等内容。

3.5 直接排放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指排放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一般包括燃烧排放、过程排放、散逸排放和其他排放。

本指南中直接排放仅指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

燃烧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过程排放指工业生产中除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6 间接排放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力和热力的生产。

3.7 CO2清除carbon dioxide removal指由排放主体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或产品)使用或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3.8 活动水平数据activity data主要包括能源活动中能源的消耗量和工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消耗量、产品或半成品产出量等。

3.9 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指一系列以获取某一时间段内的量值为目标的实时性测量操作。

4 原则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应遵循以下原则:完整性排放主体的核算和报告应涵盖与该主体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一致性同一报告期内,核算方法应与监测计划保持一致。

若发生更改,则应与本指南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透明性排放主体应采用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可以验证的方式对核算和报告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进行记录、整理和分析。

真实性排放主体所提供的数据应真实、完整;报告内容应能够真实反映实际排放情况。

经济性选择核算方法时应保持精确度的提高与其额外费用的增加相平衡。

在技术可行且成本合理的情况下,应提高排放量核算和报告的准确度达到最高。

5 边界确定排放主体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其边界与本市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边界基本一致。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包括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其中,直接排放包括燃烧(生物质燃料燃烧除外)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间接排放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企业的具体核算边界按照其所在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确定。

6 核算方法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可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或基于测量的方法。

基于计算的方法是指通过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之间的计算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基于测量的方法是指通过相关仪器设备对温室气体的浓度或体积等进行连续测量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同一排放主体可以选用基于计算或基于测量的方法,如采用基于测量的方法,应通过基于计算的方法对其结果进行验证。

6.1 基于计算的方法基于计算的方法主要包括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

6.1.1 排放因子法排放因子法一般是指通过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之间的计算来获得排放主体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6.1.1.1 量化公式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按(1)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1)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其中直接排放包括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间接排放主要包括电力和热力排放。

对于具体排放示例,排放主体可参考下表示例。

具体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及电力和热力排放计算如下:1)燃烧排放燃烧排放主要基于分燃料品种的消耗量、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计算得到,具体计算公式按(2)式: ∑⎪⎪⎭⎫ ⎝⎛⨯⨯⨯⨯=1244氧化率单位热值含碳量低位热值消耗量排放量i i i i (2) 式中:i ——不同燃料类型;消耗量——吨(t )或立方米(m 3);低位热值——十亿千焦/吨(TJ/t )或十亿千焦/立方米(TJ/ m 3);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十亿千焦(t-C/TJ );氧化率——以分数形式表示,%。

在燃烧排放中,消耗量指各种燃料的实物消耗量,如煤、天然气、汽油和其他燃料等;低位热值是指单位燃料消耗量的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是单位热值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氧化率是燃料中的碳在燃烧中被氧化的比例。

低位热值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缺省值见附录A 表A-1;氧化率的缺省值为100%。

上述参数在具体行业中的取值和检测方法见行业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2)过程排放过程排放是指排放主体在生产产品或半成品过程中,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过程排放中,活动水平数据主要指原材料使用量,或产品、半成品的产量。

具体过程排放计算按(3)式:()∑⨯=j j 过程排放因子活动水平数据过程排放量 (3)式中:j ——不同种类的原材料、产品或半成品;活动水平数据——吨(t )或立方米(m 3);过程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吨(tCO 2/t )或吨二氧化碳/立方米(tCO 2/m 3);考虑到只有部分行业存在过程排放,因此本指南暂不提供过程排放因子,具体见行业方法。

3)电力和热力排放电力和热力排放是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力和热力的生产。

电力和热力排放中,活动水平数据指电力和热力等的消耗量。

具体电力和热力排放量计算按(4)式:()∑⨯=k k 排放因子活动水平数据排放量 (4)式中: k ——电力和热力等;活动水平数据——万千瓦时(104kWh)或百万千焦 (GJ);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tCO 2/104kWh) 或吨二氧化碳/百万千焦(tCO 2/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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