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以人为本,科技支撑;(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四)规范管理,高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规划;(三)审核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四)监督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实施;(五)定期评估安全生产信息化效果。
第六条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二)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三)组织安全生产信息化培训;(四)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安全生产信息;(五)协助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第七条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具有可扩展性和兼容性;(三)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四)充分考虑用户需求,提供友好的操作界面。
第八条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二)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系统;(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分析系统;(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系统;(五)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与救援系统。
第四章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运行与管理第九条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运行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二)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保持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三)加强系统安全防护,防止系统被非法侵入和攻击;(四)定期对系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是指以保障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为目标,制定的对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收集、整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信息管理责任1. 设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岗位,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2.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流程;3. 分配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确保各级别的岗位进行定期的交流和协作;4. 监督、检查和评估信息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信息收集与整理1. 定期收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事故、隐患、管理措施、培训情况等;2. 设置信息收集的渠道和方式,明确信息的收集标准和分类要求;3.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建立完整的信息数据库;4. 定期进行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及时删除和清理无用的信息。
三、信息使用与传递1. 制定安全生产信息的使用规定,确保信息的正确和合法使用;2. 各级别的岗位在信息传递中应进行必要的筛选和过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 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或删除安全生产信息,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4. 信息的传递应采用安全的方式和渠道,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四、信息保护与存储1. 制定信息保护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2. 对敏感或机密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加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3. 建立安全的信息存储和备份系统,定期进行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测试;4. 严禁私自销毁、篡改或转移安全生产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五、信息共享与交流1. 鼓励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和交流;2. 加强信息共享的平台建设,提供便利的交流途径和工具;3. 促进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与合作,形成信息共享的氛围和机制;4.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会议和研讨会,促进经验的分享和借鉴。
六、信息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建立信息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信息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2. 对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3. 举办信息管理培训和专题研讨会,提升信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4. 通过外部评估和认证,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报送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影响等必要信息。
2.安全隐患报告:包括隐患的发现时间、地点、隐患类型、隐患等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等必要信息。
3.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必要信息。
三、报送方式1.纸质报送:将报送内容以纸质形式报送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时应注明发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
2.电子报送:将报送内容以电子文件(如Word、Excel、PDF等格式)的形式发送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邮箱,报送文件应注明发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
四、报送周期1.事故信息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送。
2.安全隐患报告应在隐患发现后的72小时内报送。
3.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应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定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进行报送。
五、报送责任1.事故信息报告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报送,报送时应注明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2.安全隐患报告由发现隐患的单位负责报送,报送时应注明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3.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由各单位负责报送,报送时应注明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六、报送的保密性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接收单位在接收到报送信息后应进行妥善保管,并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关信息。
七、违规处理1.对于未按时报送或未按规定内容报送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尽快补报。
2.对于故意隐瞒故意篡改报送信息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八、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后的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6篇】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6篇】【第1篇】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1、井口调度为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枢纽,是领导、管理干部与井下一线安全信息联系的桥梁。
2、井口调度必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对于接收到的安全生产上的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传递。
3、井下一线对于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汇报中层管理干部和矿领导解决的,可直接问领导者汇报,但必须在当班向调度汇报记录。
4、领导向管理干部、井下一线布置工作时,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必须在当班报调度做好记录。
5、矿领导要在每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前阅示信息记录,监督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6、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造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重者取消当月工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2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总则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管理范围信息化建设管理范围为:安全技术信息化管理。
设备使用与管理1、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软硬件损坏的要对操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2、操作人员应对计算机能熟练操作,对单位使用的应用程序要熟练掌握,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
对不能进行相关操作的,由技术人员负责培训,以达到熟练操作。
3、各单位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准对应用软件的配置进行变更,违者罚款100元。
4、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 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造成计算机不能访问网络资源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给与开除。
5、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本矿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等,不得传播非法文字及图片、视频资料,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无条件删除。
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备,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如有违法者,以更换硬件价值的2倍处罚责任人。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工作,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信息的分类与收集第五条安全生产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事故信息、隐患信息、安全生产宣传资料等。
第六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生产规模、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包括许可证编号、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条件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包括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各种报表、报告、审批文件等。
第九条事故信息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处理结果等。
第十条隐患信息包括隐患名称、所在部位、存在隐患、治理措施、治理进度、治理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安全生产知识、事故案例等。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制度,明确信息收集责任人,确保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
第三章安全生产信息的整理与分析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整理制度,明确信息整理责任人,对收集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信息分析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事故和隐患情况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信息的传递与使用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传递制度,明确信息传递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高效地传递。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三篇)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员工和社会大众的安全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和利用,遵循安全生产信息的合理化、高效化、便捷化和统一化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和保密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劳务输出、工程建设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三条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的内容、范围、方式和频率。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信息采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信息采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信息采集能力和信息处理水平。
第六条信息采集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信息采集,包括事故、隐患、安全活动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息采集人员应记录信息采集过程中的时间、地点、采集内容和来源等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应的备份工作。
第三章信息汇总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汇总的制度,明确信息汇总的时间、地点和责任人。
第九条信息汇总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十条信息汇总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采集到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生成相应的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信息汇总人员应对汇总的信息进行核实和校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汇总的档案,定期对汇总的信息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四章信息分析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分析的制度,明确信息分析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信息分析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信息分析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汇总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和建议。
第十六条信息分析人员应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告给企业领导,并提供决策参考。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为规范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报送范围凡本企业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故、隐患、事故警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信息,均需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
三、报送方式1. 重大事故、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需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在报告后就近提交书面报告。
2. 非紧急情况的安全生产信息,可采用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报送。
四、报送主体1.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的安全生产信息负有主要的报送责任,需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汇报。
2. 每位员工对本人发现的安全生产信息负有报送责任,可直接向所在职务的主管报送。
五、报送内容1. 重大事故的报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处理过程等。
2. 隐患的报送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所属部门、整改措施等。
六、报送时限1. 发生重大事故的,需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完成报送。
2. 发现隐患的,需在发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七、报送结果1. 公司安全部门在接收到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2. 对于报送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信息,公司安全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监督和检查为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公司安全部门将加强对各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 定期抽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对存在报送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2. 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信息,公司安全部门将建立台账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3. 对于屡次发生安全生产信息报送不及时或不完整的部门,公司安全部门将加强对其的督促和管理,并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十、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报送程序。
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进行全面监控、预警和分析,实现安全生产的智能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信息化建设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规模、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制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包括企业内部网络和与企业外部网络的接入。
企业内部网络应当满足生产过程监控、安全生产管理、紧急事故处理等需要。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提高员工信息化素质,确保信息化建设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三章信息管理确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采集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确定信息的保密级别和共享范围。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传输和存储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和高效。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使用制度,规范信息使用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泄露。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和丢失。
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检测监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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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部门、车间: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依据国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渝电安[2006]2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信息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有针对性地制订反事故措施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四不放过”的重要环节。
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是确保事故处理及时、稳妥的关键,是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把握安全生产动态,为领导和上级决策部署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为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汇报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发挥安全信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依据国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信息职责、分类、汇报流程,报送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室、车间。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具体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质安部是安全生产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人身事故统计报表,负责审核设备、电网事故(障碍)报表,负责汇总、核实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及发布,并向市公司上报。
第七条生技部是安全生产信息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中所需的技术数据,组织填写有关电网、设备事故(障碍)统计报表,负责拟写电网、设备事故(障碍)技术调查分析资料。
第八条各车间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事件,并负责填报本级的安全生产信息报表。
第三章安全生产信息分类第九条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公司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障碍)情况的信息、生产设备基础数据、生产设备运行信息、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总结等综合性的信息组成。
第十条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一)安全生产紧急信息(二)事故(障碍)报表(报告)(三)事故快报(四)安全信息快报(五)安全简报(六)基础数据信息(七)安全生产季度分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紧急信息是指发生《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障碍(包括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严重威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人身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事故(障碍)报表(报告)是指发生《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障碍后,按照国网公司《填报手册》要求填写的相关报表资料。
第十三条事故快报是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的伤亡事故(包括外包工程)以及市公司确定性质严重的生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公司上报的事故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意见,事故现场的照片或录象资料等信息。
第十四条安全信息快报是指定期向市公司汇报本单位达到市公司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百日记录、生产设备运行情况等综合安全信息。
包括季报、月报、周报三个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安全简报是指公司编写的分析总结本单位月度安全情况,提出防范措施的月度综合信息。
第十六条基础数据信息是指公司变压器台数、容量、线路百公里数、职工人数、安全记录等基础数据。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季度分析是指反映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全面总结季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季度工作重点的综合安全信息。
第四章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信息汇报流程(一)当发生以下安全生产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事件时,所在部门的当值人员或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汇报公司生产值班室(调度班),同时汇报给所属部门负责人。
1、人身伤亡事故2、设备事故3、生产场所火灾事故4、设备故障(开关跳闸、母线失压、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等)5、其他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生产突发事件(二)公司生产值班室(调度班)接到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事件的汇报后,应准确、完整的作好记录,并立即(10分钟以内)以电话和短信方式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质安部、生技部负责人及相关专责汇报。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电网、设备事故应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
(三)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事件的汇报后,应立即(10分钟以内)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分管公司领导、质安部及生技部负责人汇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电网、一般设备及以上事故应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
(四)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接到事故汇报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事件。
(五)公司生产技术部、质安部接到人身轻伤以及上事故、一类设备(电网)障碍及以上事故(障碍)及以上应及时向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六)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总经理接到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电网事故事故和生产突发事件汇报后还应及时分别向市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
(七)发生人身重伤以及上人身伤亡事故,公司还应及时向事故发生所在地方安监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事件时即时报告基本内容(一)人身伤亡事故即时报告基本内容包括:1.事故时间、地点和单位;2.事故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3.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伤员抢救、家属安抚、生产恢复、信息发布、媒体反映等情况。
(二)电网、设备事故或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基本内容包括:1.事故或事件时间、地点和单位;2.事故或事件简要经过、停电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应急处置情况等;3.事故或事件有关的电网接线方式、设备主要参数、事故前运行方式、事故中继电保护动作情况等;4.必要的事故现场数码照片等影像资料。
(三)输变电设备故障即时报告基本内容包括:1.发生的时间、地点;2.开关跳闸情况、设备损坏情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故障线路相别及故障测距、一二次设备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紧急信息报送规定:(一)当公司发生以下事故情况下,事故所在部门除按规定立即报送外,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书面资料。
1.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时,事故发生所属车间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电网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损失负荷和电量情况书面上报公司质安部。
2.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外包工程)时,事故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书面上报公司质安部。
3.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时,事故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设备损坏情况等基本情况书面上报公司质安部。
4.当发生一般人身事故(含外包工程)时,事故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书面上报公司质安部。
5.当发生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设备以及其他严重的设备事故,35千伏及以上全站停电的电网事故、较大面积的停电事故,人身重伤等事故时,事故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 4小时内将事故基本信息书面材料上报公司质安部和生产技术部。
6.当公司所属单位发生一般电网、一般设备事故、人身轻伤、人身未遂事故、一类障碍(包括事故或障碍定性暂不清楚者)或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时,事故(障碍)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事故基本信息上报公司质安部和生产技术部。
(二)事故发生单位所有上报公司的书面材料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事故(障碍)报表(报告)报送规定(一)事故(障碍)报表(报告)包括:设备事故报表(报告)、电网事故报表(报告)、人身伤亡事故报表(报告)、电网一类障碍报表、设备一类障碍报表。
(二)电网、设备事故(障碍)原始报表填写报送:由设备所在运行车间在事故(障碍)发生后3天内将设备故障情况书面材料(包括变电站“事故、障碍原始报表”等资料)报质安部、生技部;生技部负责组织填写公司电网、设备事故(障碍)报表,属事故性质的还需同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在事故(障碍)发生后5天内报质安部;质安部汇总审核,在事故(障碍)发生后7天内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市公司安保部。
(三)人身伤亡事故报表填写报送:由事故发生部门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书面材料报质安部;质安部负责组织填写公司人身伤亡事故报表和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经公司领导审批报市公司安保部。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部门发生第十三条明确的事故后,事故所在部门在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质安部报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性别、年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防范措施及事故处理意见等内容。
质安部汇总组织审核,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市公司安保部。
第二十三条安全信息快报包括:周报、月报、季报、年报。
由公司质安部负责填写、发布,并向市公司安保部汇报。
第二十四条基础数据信息执行半年报送制度,由生技部负责统计公司主变压器台数和容量、线路百公里数,人力资源部负责统计公司职工人数,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报质安部,质安部汇总,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在每年的7月1日和次年的1月1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市公司安保部。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季度分析,公司所属各生产车间在每季度末,对本单位的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以电子邮件报质安部。
质安部负责编写公司安全生产季度分析报告,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在1、4、7、10月的1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报市公司安保部。
安全生产季度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季度安全生产情况介绍。
(二)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用数据分析方式,与去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
(三)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季度安全管理的重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质安部。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