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研究
浅谈如何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法

要 职责 :一是协调各业务部 门 , 收集 、留存和整理案件证据 ; 二是负责处理关于强戒人员涉诉 、涉访类案件 ,法制机构应 当 配备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的工作人员 ,必要时还可 以聘请 专职工作律师作为法制机构 的法律顾问 ,以专业素质应 对 国家赔偿等引起 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 是加强与 医疗卫生 、 劳动保障 、公安 、法 院、检察等部 门的沟通与互助 ,争取社会 相关部 门的大力支持 ,依法保 障戒毒机关和 民警 的执法权益 ; 四是负责处置社会舆情 ,一方面 ,法制机构应 当设立新 闻发言 人 ,负责与新 闻媒体 沟通 ,统一对外发布事件进展信息 ;另一 方面 ,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 ,教育 民警要牢 固树立保密意识 , 严守职业纪律 。此外 ,法制机构还可 以通过开设 “ 网上微博 ” 等方式 ,增进公众与场所之 间的距离 ,提升公众对场所执法 的 认知度 和认 同感 。在重大事件 发生 时可 以快 速、准确 、透 明地 发布相关信 息 ,占 领舆论 高地 , 使小道 消息 和非法信 息无法在
网络传播 、蔓延 ,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 ( 三 ) 强化专业培训 ,提高执法水 平 提高执法能力是 强制 隔离戒毒 场所 的一项基本工作 。强制
隔离戒毒场所应 当定期组织基层民警进行法律知识 、执法技能 等方面的培训 ,切实做到公正执法 、文明执法。一是进一步组 织学习 《 人 民警察法 》 、《 禁毒法 》以及 国务院新颁布的 《 戒毒 条例 》等法律 、规章 ;二是要进一步开展 岗位大练兵活动 ,使 民警系统掌握执法所必备 的专业知识 ,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 是进一步鼓励基层 民警 自学各类专业知识 ,通过 自学考试 ,取 得专业资格 的,在工资待遇 、职务晋升等方面应 当给予相应 的 待遇 。 ( 四) 完善处事规则 。规范证据 留存 证据 留存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应对国家赔偿案件 ,化解 其他矛盾 ,处理 问题 的基础工作 ,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证据 留存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确保证据 的收集 、采纳 、保全等各个 环节 的真实性 、科学性和时效性 。 是要确保证据 的真卖 l 生。在执法过程 中,要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 的程序 ,收集 、固定 和保全证据 ,严禁 以殴打 、威胁 、 引诱 、欺骗 等非法 的方法 收集证据 。对执法 台帐 、执法文本 、 执法依据记 录要规 范 、准确 ,禁止事后涂改 、删减 、撕毁 、藏 匿 ,以防虚假证据所导致的执法纠纷 。 二 是要保证取证 的时效性 。当场所 内发生重大事件时 ,法 制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各业务部 门 ,进行调查取证 ,在第一 时间 内通过制作 笔录 、摄影 、录音 、录像等手段 收集证据 ,以便在 发生行 政案件时有据可查 ,为 自己的依法 办案提供相关依据 。 三是要 注重证据的科 学性 。强制隔离戒 毒场所在处 置如强 戒人员在场所 内死亡或丧失行 为能力 、医疗赔偿 问题 ,对延期 决定不服提 出的行政诉讼 及强制隔离戒 毒场所对 强戒人员 采取 保护性约束措施等重大事件的过程中 ,要 注重证 据间的关联和 效力 ,形成一条完整 的证据链 ,为庭审举证和 申辩做好充分的 准备 。 ( 五 ) 强化 法制教育 。引导合法维权 对强戒 人员教育 , 不仅仅局限于对其生理脱瘾和心理矫治 , 更重要 的是加强法制教育 , 帮助强戒人员树立正确的 “ 维权观” 。 方面 ,要通过 “ 以案说法” 、“ 案例分析”等形式 ,引导强戒 人员树立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理念 ,向强戒人员宣传 、灌 输 、渗透法律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使其及时得到感召 、受到教 育 ,引导他们通过正 常途径反映 问题 。另一方面 ,以个别教育 手段介入 ,引导部分维权观念存在偏差 的强戒人员通过法律途 径维护 自身权益 ,帮助强戒人员克服对 国家公权力的过度敬畏 或 消除抵触情绪 ,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 作者简介 : 戴页 ( 1 9 8 6 -) ,男,上海人 ,汉族 ,大学本科 学历 ,在职
中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研究

中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研究陈娇现阶段来看,我国毒品的传播速度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吸毒不仅仅会使得一些艾滋病病毒被传播,而且会造成很多抢劫等恶性案件,社会的危害性非常重。
通过社会自发性解决吸毒的问题较为缓慢,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干预来达到戒毒的目的。
被废除的劳动教养制度经过相关研究表明此种行政强制措施使得现阶段存在的强制戒毒措施受到怀疑,想要在法律地位上获得相应的位置,必须要在制度与功效方面契合社会管理目标。
我国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首次提出的,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突破原有的劳教戒毒规定之后,此项制度被认为是一个划时代的突破制度。
通过对公安行政机关做出相关决定而交由国家认可的戒毒场所,需要对吸毒工作人员采取限制或者戒毒治疗等方式均被 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进行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的宗旨。
即使我国的戒毒措施历史比较久远,但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
我国最早在2008年制定相关禁毒法,自愿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组成了我国现阶段的戒毒措施制度框架。
上述戒毒措施框架的形成使得社会化的戒毒方案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此在强制措施方面有很大差异。
相比起自愿戒毒或者社区戒毒等方法,强制隔离戒毒带有更为浓厚的国家权力色彩。
此背景下,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存在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措施,因此受到了 广泛争议。
虽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所取得效果颇佳,但是难以摆脱法律正当性问题的质疑,因此随着我国毒品情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控制毒品政策的变革,强制隔离戒毒在制度中呈现多种毛病和问题。
1.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概念分析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
我国强制戒毒的现实考察及对策建议

我国强制戒毒的现实考察及对策建议1500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毒品问题也呈现出严重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近年来,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强制戒毒的措施也越来越广泛。
强制戒毒是指将滥用毒品和成瘾的人员强制送进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治疗,以达到戒毒的目的。
但是,我国的强制戒毒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地探讨和解决。
一、现状分析在我国,强制戒毒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吸毒的人,可以责令其接受戒毒治疗。
”并规定:强制戒毒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强制戒毒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强制戒毒的过程中,一些戒毒所和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比如,有的戒毒所可能存在不合法拘禁和殴打病人的行为,甚至有的戒毒所存在农村式管理,对病人进行体罚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病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到强制戒毒政策的效果。
(二)治疗效果不尽如人意强制戒毒的治疗效果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戒毒所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治疗方式单一,治疗设备和药品缺乏。
病人在戒毒所的环境中可能会受到各种药物和心理上的刺激,导致戒毒失败或复发率很高。
同时,戒毒所内的环境和学费等费用也是病人和家庭难以负担的。
(三)支持和帮助的缺失在强制戒毒的过程中,经常是匆匆忙忙地将病人送到戒毒所然后就不得而知了。
治疗结束后,病人面临着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但是很多病人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和帮助。
有的病人还可能面临着就业、居住、社交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密切协助。
二、建议和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对策来优化强制戒毒政策。
(一)增强法律规范性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制度,规范强制戒毒的过程和治疗效果。
应该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惩治那些违法行为和欺诈行为。
(二)加强系统建设和治疗技术需要加强戒毒所人员的专业化和专业技能,引进现代化的戒毒设备和药品。
同时也要采用多种治疗方式,包括心理辅导、中药治疗、音乐治疗等方式,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帮助病人更好地恢复健康。
试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我国的禁毒工作自开展以来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我国的戒毒工作理念已从单纯的行政处罚措施逐步转化为以治疗矫正为主导,戒毒方式也已从最开始的强制戒毒逐步发展为涵盖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完整的戒毒体系。
然而,我国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仍然包含昔日的处罚心态,而这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与发展。
本文试分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体制的完善方法,以便更好地协调当前我国戒毒的模式,使禁毒、戒毒工作走上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论文关键词戒毒制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前言毒品近年来已经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因素,吸毒、贩毒、制毒等犯罪行为在我国各地都有所抬头,且数字呈连年增长趋势。
目前我国的戒毒工作已呈现出毒品隐蔽化、毒品种类多样化、吸食毒品人群扩延化的趋势。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戒毒体制已逐步从强制性戒毒转变成以社区戒毒为主导。
社区戒毒最大的特征是通过协议来进行约束,而不再是通过强制性来保障实施的。
在《禁毒法》中我们首次提出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措施,并明确规定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政府来负责社区的戒毒工作。
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发展来看,全国很多地区对于社区戒毒以及社区康复这些工作依然十分陌生。
一些社区人力、财力、技术等各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开展起来还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一些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时,戒毒工作都是在当地具有戒毒资质的自愿戒毒康复机构进行,但由于医疗资质认证不清、矫治工作者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治疗费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使得自愿戒毒的人员并不是很多。
因此在我国当前这种条件下,强制隔离戒毒依然是戒毒体系中不可替代戒毒制度。
我国现行的强制戒毒体制旨在减少吸毒者、降低毒品毒害、惩戒吸毒行为,更重要的意义是帮助他们不再吸食毒品,早日回归于社会、回归于家庭,早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因此,这就要求现阶段的强制戒毒工作应该更多地体现出服务和救助。
浅谈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间的几个 特殊 关系 。 戒毒 工作要想 做得 出色 , 首先我 们强戒 干警 就应该要 求 自身
华 人 民共 和 国禁毒 法》 , 成为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禁毒工 作 中的一 个 素质 过硬 、 业务过 硬 , 将戒 毒理念 贯彻 到每 一个 强戒 干警 的思想
社 区康 复的 完整的 戒毒体 系。然而 , 我 国 目前的 强制 隔 离戒 毒制度 仍 然 包含 昔 日的处罚 心 态, 而这种 制度 已经不 能适应 时 代 的变化 与发展 。 本文试 分析 我 国强制 隔 离戒毒 体制 的 完善方 法 , 以便 更好地协 调 当前我 国戒毒 的模 式 , 使禁毒 、 戒毒 工 作走 上 更加法 制化 、 规 范化和 科 学化 的轨 道。 关键 词 戒毒 制度 强 制 隔离 戒毒人 员
复这 些 工作依 然十 分陌 生 。一 些社 区人 力、 财力 、 技 术等 各方面 也就 决定 了我 们戒毒 工 作者要 用服 务和 救助 戒毒 者 的宗 旨去进 都存 在诸 多 问题 , 使得 社 区戒毒 、 社 区康 复工 作开展 起来 还存在 行工 作 。 着很 大 的难度 。 一些 戒毒 人 员在 自愿戒 毒时 , 戒毒工 作都 是在 当
( 三) 我 国强制戒毒 存在 的 问题
在我 国依法 治国的大方 针下 , 强制戒毒 的管理 工作 已经有 了
地具有 戒毒 资质 的 自愿戒 毒康复 机构进 行 , 但 由于医疗 资质认证
不清 、 矫治 工作者 的技 术水 平参差 不齐 、 治疗 费用不 统一 等诸 多 很大 的改 观 。 由于强 制戒毒 并不 是完 整 的一个 戒毒过 程 , 我 国在 问题 , 使得 自愿 戒毒 的人 员并 不是很 多 。 因此 在我 国当前这 种条 《 强制 戒毒办 法》 中规定 了强制戒毒 期 限一般应 在 3 到6 个月, 遇
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理性思考论文

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理性思考论文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
它和自愿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理性思考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理性思考全文如下:【摘要】本文从分析《禁毒法》施行前我国采用的基本戒毒模式入手,分析了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优势。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可以分为隔离观察和生理脱毒期,身心康复期,提高巩固期和重返社会时期四个戒毒阶段的过程。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 隔离戒毒模式; 基本戒毒模式。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的一项法律规定,首次提出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
这一规定,是对原先的“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突破。
该法实施以来,各地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模式,成绩十分显著。
但是,很多强制禁毒所脱胎于原先的劳教所,那些固定的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已经在劳教民警中形成了固定的工作模式,定式思维已然形成; 同时,思想上对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没有准备,使得他们在戒毒的专业知识方面储备不够,执法理念也没有及时转变,所以劳教戒毒模式很大程度上依然是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很多劳教戒毒遗留的弊端并没有根除,这与《禁毒法》的立法初衷是不符的。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开展,全体民警需要转变执法和管理模式,改变观念,接受新的挑战,原有的思维定势要打破,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扩大开阔视野,坚持科学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的工作方法,适应新模式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要求。
一、基本戒毒模式———《禁毒法》施行前。
( 一) 劳教戒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1990 年颁布实施。
我国强制戒毒的现实考察及对策建议

我国强制戒毒的现实考察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不断引起人们的重视。
尽管我国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打击毒品犯罪,但毒品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我国在毒品治理方面采用了强制戒毒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现实考察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强制戒毒的现状1.政策实施的问题当前,我国在制定毒品戒治政策时,总体思路是以强制戒毒为主,同时兼顾免费戒毒和奖励戒毒等方式。
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和各类机构之间的职责和功能,强化了责任意识和职责意识。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一些戒毒中心没有落实政策,没有做好免费戒毒和奖励戒毒等措施,并且戒毒中心设施、人员不足,导致戒毒效果不佳等问题。
2.强制戒毒的医疗问题强制戒毒不同于自愿戒毒,强制戒毒需要在社会上施行,并且经过医生或者护士的监护下进行。
然而,目前很少有医生或者护士主动从事强制戒毒服务,导致对毒瘾患者的监管不够密切。
戒毒过程中,医疗人员没有按照患者的真实情况进行药物剂量的调整、加减,也没有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
这些问题导致患者没有得到必要的治疗,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3.强制戒毒的人权问题强制戒毒容易出现侵犯人权的问题,导致一些人神经失常、病变和抑郁等。
同时,强制戒毒还容易导致家庭破裂和社会影响。
此外,强制戒毒在法律上的规范也比较缺乏,容易形成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二、对策建议1.落实政策要使强制戒毒真正发挥效果,必须要落实政策。
政策的落实主要包括人员配备、设施建设、戒毒措施等方面的实施。
实行强制戒毒需要严密的管理体制,包括医生、保安、社会工作者在内的多元化管理方式可以确保戒毒人员得到良好的治疗以及维护人权。
2.关注医疗问题由于强制戒毒涉及到医疗和保障问题,需要专门的医疗人才来执行,所以要重视医疗问题。
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是对策之一。
同时对患者适当进行心理治疗,有助于患者恢复精神健康。
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法制的完善

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法制的完善(节选)著名的法哲学家科殷在著作《法哲学》中指出:“法制文明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是社会秩序需要的产物,并作为社会制度发展的积极回应。
1为化解当前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应当以国务院制定《戒毒条例》为契机,并在此基础上公布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戒毒法制,尤其是健全强制隔离戒毒法制,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一)完善的前提: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性质科学界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性质是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法制的基石。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构成的现行禁毒法体系下,我国没有将吸毒行为犯罪化,戒毒性质保安处分化。
因此,将强制隔离戒毒的性质定性为保安处分则失去了法律基础。
同时,《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明确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处罚,而且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禁毒法、戒毒法和禁毒政策对强制性戒毒都排除了行政处罚的定性,所以将强制隔离戒毒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成为必然选择。
1、强制隔离戒毒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法》还处于立法阶段,学术上对行政强制措施也是“百家争鸣”,我国主流学说将行政强制措施定义为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临时性、紧急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因此,《行政强制法》(草案)也基本采纳了这一观点,即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3为此,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法定性、行政性、非制裁性、暂时性。
法定性是指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性是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行政性质,行政强制措施是由行政机关决定、执行。
非制裁性是指行政强制措施总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直接目的,而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目的,因为其并不要求以查清相对人违法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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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研究
现阶段来看,我国毒品的传播速度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吸毒不仅仅会使得一些艾滋病病毒被传播,而且会造成很多抢劫等恶性案件,社会的危害性非常重。
通过社会自发性解决吸毒的问题较为缓慢,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干预来达到戒毒的目的。
被废除的劳动教养制度经过相关研究表明此种行政强制措施使得现阶段存在的强制戒毒措施受到怀疑,想要在法律地位上获得相应的位置,必须要在制度与功效方面契合社会管理目标。
我国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首次提出的,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突破原有的劳教戒毒规定之后,此项制度被认为是一个划时代的突破制度。
通过对公安行政机关做出相关决定而交由国家认可的戒毒场所,需要对吸毒工作人员采取限制或者戒毒治疗等方式均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进行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的宗旨。
即使我国的戒毒措施历史比较久远,但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
我国最早在2008年制定相关禁毒法,自愿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组成了我国现阶段的戒毒措施制度框架。
上述戒毒措施框架的形成使得社会化的戒毒方案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此在强制措施方面有很大差异。
相比起自愿戒毒或者社区戒毒等方法,强制隔离戒毒带有更为浓厚的国家权力色彩。
此背景下,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存在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措施,因此受到了广泛争议。
虽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所取得效果颇佳,但是难以摆脱法律正当性问题的质疑,因此随着我国毒品情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控制毒品政策的变革,强制隔离戒毒在制度中呈现多种毛病和问题。
1.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概念分析
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
它和自愿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2007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是在抛开原有的劳教戒毒模式或者原有的强制戒毒措施而形成的,在实施此种方法之前,国内并未形成此种戒毒模式,国外也很少有。
因此,该制度概念最早应该是从立法机关的草案中开始。
立法机关的草案中提出,对吸毒人员从公安机关进行隔离戒毒,在解除隔离戒毒之后又开始吸毒此行为可以实施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
此方案的提出使得隔离戒毒替代了原有的强制戒毒,以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替代劳教戒毒,其最大的改变为称谓改变。
部分地方代表以及相关专家认为,上述做法不是很好,强制戒毒期限一般为6个月,戒毒效果也都普遍不够理想,因此建议建立新的科学戒毒模式。
2.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法律渊源
强制戒毒是在国家行政权实施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戒毒措施,我国较早的具有规范性强的戒毒文件是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
在《强制戒毒办法》中有相关规定:“此次办法被称为强制戒毒,主要针对的是注射毒品成瘾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干预措施对其进行药物、心理治疗、法制教育定使其能够不再吸毒”。
由于当时的劳动教养制度尚未被完全废止,因此为了能够对被采取劳动教养且吸毒成瘾的人员实施强制戒毒措施,司法部门发布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劳动教养戒毒实施的对象是因注射毒品或者吸食毒品或者因为其他罪过决定劳动教养但是有吸毒行为的相关人员。
简而言之,劳动教养戒毒的主管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
我国在设置禁毒法初期阶段中就综合考虑了建设统一的强制戒毒措施,将公安机关所负责的强制戒毒与司法行政部门所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进行合并。
3.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概念、基本性质以及基本特点
3.1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行政机关部门依法鉴定对吸毒工作人员做出限制自由方式的毒品接触,使得吸毒工作人员能够戒除药物的依赖而发生的行政行为。
现阶段来看,我国对强制隔离戒毒的主要概念分为以下3种表述:(1)强制隔离戒毒是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毒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各种戒毒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2)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需要将吸毒成瘾的人员进行封闭隔离处理,带有浓厚的国家公权力色彩;(3)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机关对吸毒成瘾工作人员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3.2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性质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出台以前就对强制戒毒是依职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有一定的认识,就劳教戒毒而言,虽然充满着很大争议,但是大部分人均认为劳教戒毒是一种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罚。
现阶段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基础认识在多数情况下是行政强制措施,在性质方面认为影响配套发挥的基础制度也会影响其正确性。
从我国禁毒法的第40条与第41条相关规定来看,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吸毒者;(2)作为执行主体的戒毒机构;(3)作为决定主体的行政
机关。
我国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够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已经出台的禁毒法条例做出相关规定,继而实现行政目的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
行政强制的基本概念是行政学界具有争议性的主要概念之一,随着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目前已经出现了法学界与行政界的分歧。
颁布强制法以前,我国主张行政强制被分为以下3个部分:(1)行政强制执行;(2)强制调查;(3)行政调查。
我国行政强制法把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种,并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
3.3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基本特点
(1)重视吸毒工作人员的人权保障。
由于在禁毒法制定过程中,相关人员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法治建设的认识比较深刻,所以在戒毒条例以及禁毒法中对于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非常重视。
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戒毒工作人员会受到生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与此同时,根据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需求,戒毒场所也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其职业技能,让戒毒人员成功戒毒之后能够有找寻到自己的工作机会。
在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充分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对于吸毒人员予以人道关怀,实施挽救吸毒人员心灵的方针,将吸毒人员的生理条件以及基本症状等进行分类管理,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或者哺乳期妇女等人群。
(2)双轨制运行模式。
即使禁毒法在形式上统一了强制性的戒毒措施,但是没有改变双轨制齐头并进的固有模式。
在禁毒法中明确规定不同的对象由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是吸毒人员所采取强制禁毒隔离措施不服的诉讼对象,因此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主管机关地位。
但是,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禁毒法第51条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该提供一定程度的戒毒治疗措施。
上述规定又赋予了公安机关的主体地位。
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已经成为了一种固定的模式,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等根据当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已经行成了各自内部所运行的系统、工作人员等,一旦由公安机关统一调配,势必会造成巨大的工程,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4.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对策
现阶段所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在法律方面和制度构建方面等均存在一定问题,但是从运行效果上来看比较具有正面价值。
对于目前的制度笔者认为应该进行一下修正,便于发挥出其真正地价值。
例如,引入司法裁判。
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属于规格男机关,在程序上没有必要进行限制,即使劳教制度已经被废除,但是仍然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
引入司法裁判能够从程序上确保吸毒人员有着充分的法律救助渠道,司法裁判的介入能够显示出国家对于公民自由权的重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强制隔离戒毒的合理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