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际商法 教案

国际商法教案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论教学要求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掌握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法律原则,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教学难点运用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
课时安排本章安排4课时。
教学大纲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论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特征(一)国际商法具有国际因素(二)国际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三)国际商法的基本主体是商事组织(四)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商事惯例三、国内立法四、国际商事判例第三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及其特点一、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结构(二)大陆法系的渊源二、英美法系(一)英国法的结构、渊源1.英国法的结构2.英国法的渊源(二)美国法的结构、渊源1.美国法的结构2.美国法的渊源三、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的结构不同2.诉讼程序上的差别3.技术风格上的差别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一)英美法系的成文法数量不断增多,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二)大陆法系中判例法的地位逐渐提高第四节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基本法律原则一、世界贸易组织(Wor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二、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一)非歧视待遇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二)减少贸易壁垒原则1.逐步削减关税原则2.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三)公平竞争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2.公平竞争原则的实施(四)透明度原则1.透明度原则的含义2.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内容3.透明度原则的实施4.透明度原则适用的例外第五节中国涉外经济贸易的法律制度一、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二)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三)信守国际公约(四)尊重国际惯例主要概念1.国际商法2.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国际商法的渊源3.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法律原则4.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5.国际条约6.国际商事惯例7.国内立法8.国际商事判例9.国际商法的渊源和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10.英美法系的结构及特点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教学要求了解合伙的法律特征、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合伙的解散和清算等;掌握国际商事组织的主要形式,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等有关知识,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资本制度等内容,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民商事法律制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介绍民商事法律制度是指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规范。
它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民商事活动的规范非常重要,它为各种商业交易和民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和执行民商事法律制度时,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遵循:1.平等自由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保障市民和商业主体的平等自由。
这意味着市民和商业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可以在自由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确权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确保市民和商业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确认。
这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益、财产权益等。
3.自愿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自愿和自主选择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可以自主选择与之合作的对象,并在相互之间达成合同和协议。
4.诚实信用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诚实守信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在经济交易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5.公平竞争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动力,法律应当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了广泛的领域和内容,其中一些主要的方面包括:合同法合同法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是市民和商业组织之间进行经济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方面的规则。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垄断、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公平交易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法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权责关系、股东权益等问题。
公司法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民商事法律制度

PPT文档演模板
2020/11/22
民商事法律制度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 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 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 社会。
——胡锦涛同志的十七大报告
PPT文档演模板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定义: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民商事法律制度
其他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的组织。包括: (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合伙型联营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社会团体; (5)法人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PPT文档演模板
民商事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PPT文档演模板
民商事法律制度
白菜的采光权?
2001年春天,70岁的老人杨某在自己家的自留地里种了黄瓜、西红柿、 大白菜等经济作物。可是,到了四、五月份,同村的曹某在紧挨着杨 某的菜地东侧种上了杨树苗。这些小树苗长得很快,当年就长到了两 三米高,使杨某地里的黄瓜、西红柿的生长受到了严重影响。2002年, 杨某又种植了大白菜,而杨树苗已经长到了六七米高,成了杨树,而 且很多树苗就种在两块地之间的田埂上,将白菜地的阳光遮住,使白 菜无法正常采光,直到秋天收获季节,白菜还没裹紧菜心。杨某望着 这些白菜声泪俱下,哀叹“这茬菜算完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向法院起诉。法庭通过多方调查后认为,曹某的树苗确实影响了杨 某菜地的采光,影响了蔬菜的生长,减少了杨某的收入。法庭依照实 际情况,判定曹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00元。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
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
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
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
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
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
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事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事活动、商事合同和商事争议解决。
这些基本内容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主体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
其中,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让利为主要目的,依法注册登记,自负盈亏,无独立法人地位的个体经营者。
合伙企业是指以合伙人名义经营一定业务,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的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
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商事活动商事活动是指商事主体为实现营利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和其他经济活动。
商事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活动主要包括销售、购买、交易、租赁、委托、担保和保险等。
商事活动是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离不开商事活动的支撑和保障。
因此,在商事活动中,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商事合同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一份合法协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合同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各交易双方所达成的有关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交易性及非交易性协议。
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事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合作关系,因此,商事合同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侵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商事争议解决商事争议解决是指商事活动中因合同履行、交易纠纷等引起的争议所采取的解决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arke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16.018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地质大学 曹文颖摘 要:商事制度是商事行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有序进行。
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18-021 我国商事登记概念及性质商事登记制度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的一项有关商业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一项请求,该制度要求登记部门对该项进行更改和取消,并在登记簿上进行审查和登记。
商业事项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在登记处将商事主体变更、修改等记入登记册。
商业登记具有公法属性。
商业登记是一种评价机制,在商事主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逐步建立起来,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
商业登记还具有私法属性,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来看,登记规则是根据商事主体自治确定的,当社会交换活动超出一定的地理区域,人们要通过商品交换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身份认同,就奠定了商事登记的基础。
所以,商业制度的公法性和私法性相结合,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还可以使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2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法和不同的形式,登记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导致商业主体进入市场造成了相当大的差别,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立法形式复杂,使得在商业登记系统中阻碍了其有机系统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实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义务,并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困难,导致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内容重叠。
例如在法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了生产实体的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除特殊行业外,这些主体可以获得执行的资格,它们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要行政部门的批准。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3.近代商法
十七世纪以后, 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 国家的强大, 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法的一部分, 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其原有的 国际性(跨国性)。 国际性(跨国性)。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衡平法
是指14世纪以来, 是指14世纪以来,为补充和匡正普 14世纪以来 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法律体系。 起来的法律体系。 遵循“公平” 正义”的原则, 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又称“大法官法” 又称“大法官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4、法官权限不同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非缔约 国无拘束力。 国无拘束力。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案例:
A、B两国平等协商后签订边界条约划定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但后 来B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行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协议仲 裁。 问题: 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B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X地应 国还是B国管辖? 属A国还是B国管辖?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总和。 (1)概念不同 (2)所属范畴不同 (3)包含内容不同
第二章 商法基本制度

二、特征: (一) 法定性 各国均以商法典或单行法的方式对商事主体 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与民事主体资格有显著区 别)、权利与义务、名称及类别、行为的范围及 效果等作出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二)营利性 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关于法定性的理解
1、经商业登记而取得资格,独立从事商业活动
商业登记 商事活动
法国商法典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 德国商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二、商主体的分类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商人中心主义 (一)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分: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为营业 内容而无需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P36 9种基本商事行为:货物和有价证券的买卖、承揽 产品的制造或加工、银行、运输等。 凡从事其中之一者,都是商人,无论是否进行了商 业登记。
商事主体属法律拟制主体,由法律赋予其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须经过商 业登记。
(1)能依据各国商事法律规定,商事主体的成立必须向注 册登记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办理商业登记手续;从 事金融、证券等特殊行业经营的商事主体的成立还必须获 得特许审批。 (2)自然人、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都不需通过商业登记程序。
民事能力中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一 致。自然人都具有相同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的差别只因其智力发育和精神状态而有所区别。
3、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对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不承认未成年人有商事能力-法 各国规定不同: 承认 -日(第五条:未成年人经营前条 的营业,应进行登记) 有限制--德 我国:A、原则上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也 不得成为合伙人。 B、公司股东身份的继承? (2)对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关于陕西神木法官讨要 红利案件) 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禁止公务人员从事 营利性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证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
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
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
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
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
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
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
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
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
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
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
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身不需经过审批。
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
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为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
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
不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
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
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1.证券法律制度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
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
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
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
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
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
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
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