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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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案例__合同法(3篇)

法律案例__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6月1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9年3月1日,工程仅完成总工程量的40%。

此时,乙方向甲方提出停工,并提出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滞后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方遂于2019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2. 甲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 乙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1. 关于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施工进度滞后,甲方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窝工损失、材料价格上涨损失等。

3. 关于乙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合同法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学习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乙支付定金后,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无权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丙在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

试用期满后,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丙不服,认为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丁公司支付给丙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合同法的案例法律讲堂(3篇)

合同法的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合同法中的相关问题,为读者提供一份实用的法律讲堂。

二、案例一:违约责任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送达乙公司。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案例二:合同解除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屋租赁给丁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

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丙公司拒绝。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丁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丙公司退还丁公司已支付的租金。

四、案例三:合同效力案情简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戊公司将一项技术许可给己公司使用。

合同签订后,戊公司发现己公司不具备使用该技术的条件,且未经戊公司同意擅自转让给第三方。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法律案例合同法(3篇)

法律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产品,产品总价为100万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还约定,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1月10日,甲方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在验收产品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更换。

2019年1月20日,甲方更换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然而,在更换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更换的产品仍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2月10日,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在更换产品过程中,未能保证更换产品的质量,导致乙方再次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

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

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20年1月,工程仅完成60%。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工程进度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整改。

2020年2月,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2.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已构成严重违约。

2.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1)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但考虑到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量,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有利,故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关于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3)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案例_合同法(3篇)

法律案例_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乙方需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且租金可协商调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支付了前五个月的租金。

然而,自2019年11月起,乙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再支付租金。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但乙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0年2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应否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3. 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2.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3. 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乙方拖欠租金时间较长,给甲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判决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支付甲方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

2. 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乙方拖欠租金的时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乙方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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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标行为的后果
【案情】
原告:宁波某餐饮管理公司
被告:浙江省某集团公司
第三人: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
2000年5月,被告对刚建造的华文大厦裙楼承包经营权举行招标。

第三人以20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

6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邀请律师在场见证。

由于签约单位名称与中标的某有限公司不符,集团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事会讨论再决定。

同年8月,集团公司决定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会,原告以188万元中标。

被告当即通知原告十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100万元。

中标次日,原告为了按时交纳承包费,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
为12%。

中标后第十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

被告拒绝接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原中标的第三人正式签约。

双方经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诉讼中原告提出以下诉求:(1)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利息12万元、
(2)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3)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

被告则认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焦点】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若构成是否承担借款利息,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观点:
1.对于缔约过失,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餐饮有限公司均为中标单位,因原告中标在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构成。

2.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借款利息,以及赔偿精神损失,也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

并根据《民法通则》
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投标、定约的损失45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分析】
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范围等问题。

一、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在缔约磋商阶段缔
约人故意或有过失地违反缔约过程中应遵守的注意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该合同义务又称之为先合同义务。

它包括相互协助、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

它体现了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前者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后者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现代合同法理论认为,当事人从缔约磋商开始,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
由缔约前的普通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相互信赖关系。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作了精彩的论述:从事缔结契约的人,是从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否则,契约交易将
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不注意或疏忽的牺牲品。

就本案而言,被告擅自毁标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

原告在第二次招标会上所作的投标行为——承诺交纳180万元承包费的行为,是应原告招标中的要约邀请而发出的要约,被告表示认可,即为承诺。

由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即建立了特殊的信
赖关系。

就原告而言,要遵守要约的法律约束;就被告而言,一旦确认原告中标,就是承诺,须遵守承诺的法律约束。

由于招投标合同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因此,该承包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不能有效成立。

被告的行为产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属于未尽保护原告缔约利益注意义务的缔约过失。

但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需审查被告行为有无符合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的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违反先合同义务;
(2)当事人缔约中存在过失;
(3)缔约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
(4)损失与过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中,后两个要件实际上是缔约
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

1.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必须以违反一定义务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

由于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合同订立而逐渐理解交流的过程。

在此基础上双方信用关系不断加强。

这种信用对于交易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法律对其予以保护,并赋予强制约束力。

一旦违反,即可能导
致民事责任的承担。

显然,本案被告毁标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破坏了缔约中形成的信赖利益。

同时也违反法律规定的缔约中相互保护、照顾等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存在
缔约过失实为缔约过错。

它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

即缔约一方违反法定义务,并在主观上有过错。

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均为有过错的缔约过失行为。

即假借缔约,恶意磋商;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被告既未征得原告同意,又无其他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仅仅是为了多收承包费而擅自毁标,拒绝签约,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

3.损害事实存在
没有损失就谈不上赔偿。

对缔约损失的确定,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付费用;上述费用支出的利息。

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

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

因此,缔约中一方
违反保护义务而导致他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过错方也应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责任范围不得超过缔约时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产生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不成立时的履行利益。

我们认为前种观点更为合理。

因为责任范围应结合过错程度及损失实际大小考虑,而不应限定其范围。

就本案而言,原告因被告缔约过失而
产生的主要损失是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

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虽然在情理上可以得到支持,但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按现行法律规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仅包括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需从因果关系上加以分析。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缔约过失与损失的结
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依行为时一般社会经验及知识水平,认为某一行为在同样情形下具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该行为实际、的确引起该结果,则可以认定有因果关系。

因此,间接原因——借助其他原因介入而产生损害结果的原因被排除在外,而仅承认必然引起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本案被告的缔约过失直接导致原告在缔约中支出缔约费用、误工费、食宿费等,损失与缔约过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

相反,原告到其托管经营的法人单位中借款的特定原因的介入方引起的利息损失,并非社会一般人所认为该利息损失为被告缔约过失所直接引起。

因此,原告利息损失与被告缔约过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法院所作判决是正确的。

顾客为购物摔伤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大型超市准备购物。

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倒在地。

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
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

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

事后,张某向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

2004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
人民币7321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为购物而前往超市,其目的是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

张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在此过程中受伤,超市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张某在上台阶时,未仔细观察,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判定超市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五千元。

【评析】本案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
营业大厅,没有进行购物消费,但张某前往超市的目的是为购物,其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行为。

因此,张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的当事人,其为此而受伤应按照《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

超市作为商业零售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其对前来购物的顾客有按照常识进行照顾、提醒及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保护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先合同义务。

本案中,超市对其门前的结冰可能导致前来购物的顾客产生伤害是明知的,但其未轻信可以避免或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未及时清理,导致事故的发生,超市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同时张某所受到的损害与超市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而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先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尚未正式订立合同,故受害人的损失以直接损失为限;对于当事人所受的间接损失,义务人可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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