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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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附件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本行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权益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

包括:(一)以本行作为一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二)本行有债权的破产案件;(三)法院对已设定为本行债权的抵押物、质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四)各类执行案件;(五)其他涉及本行权益的案件。

本行不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直接利益相关方,但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本行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视为本行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在诉讼案件管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员应对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客户信息等保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诉讼案件管理应遵循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是指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主办部门负责具体案件办理,负责案件的全流程管理。

(二)相互配合是指主办部门在处理诉讼案件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根据案情的需要及时收集并提供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诉讼案件的牵头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适用全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二)对全行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各当事部门是诉讼案件管理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诉讼案件,以及经行领导指派的诉讼案件;(二)对业务开展或者办理的客观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收集和整理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三)负责案件的委外代理工作,负责办理代理律所的准入、评价、交接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办理的案件材料进行归档;(四)负责诉讼案件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工作;(五)分析、梳理与案件相关业务制度和管理流程,查找管理漏洞,防范相同或者类似风险发生。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eigeoe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3)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4)涉外经济纠纷的;(5)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的。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协调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妥善、合法地处理纠纷案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法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2)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3)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4)参与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7)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

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部门、项目部等,应积极协助法务部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预警与处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高效、科学的处理诉讼案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合规风险、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商事、劳动法律纠纷,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审慎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尽量避免被动诉讼的发生。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资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控股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部门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全面统筹部署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应当重视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及时要求相关部门完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或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相关研究、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就诉讼案件组织合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开展研判工作,形成应对措施或方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二)就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与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模式、合规管理等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总法律顾问的年度述职内容。

(三)结合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统筹推进选聘工作。

(四)组织合规部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积极会同代理律师开展有关工作,准确掌控案件处理进程。

(五)审核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同及法律文件。

(六)监管部门或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控,维护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劳动争议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行政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综合部是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公司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以我公司为主体及我公司认为须由综合部办理的法律纠纷案件,由综合部办理。

第五条综合部负责签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纠纷案件法律文书。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制度。

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于起诉(申请) 前十五日报告;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于收到有关部门法律文书后三日内报告。

第七条综合部根据案情或公司下属各单位的申请,召集法律顾问进行案件研究和分析讨论,进行案件处理工作。

第八条案件原则上由公司法律顾问代理。

综合部可以根据案情建议和决定案件代理人。

第九条案件代理人应认真研究案情,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庭审,做好庭后工作,竭尽全力使我公司利益最大化,确保案件最佳效果。

第十条我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人员不得担任与我公司有利害关系案件中外单位及自然人的案件代理人。

第十一条严禁涉案单位擅自外聘律师代理法律纠纷案件。

如认为需要外聘律师时,须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报请董事长决定。

综合部具体负责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应积极配合我公司及下属单位案件代理人的调查取证,及时提供案件证据和线索。

严禁公司职工擅自对外或向与我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利害关系案件的相对方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守案件处理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案件管理办法

案件管理办法

北京城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所属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仲裁及其它法律案件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处理的案件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中非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的案件,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遵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案件管理细则,加强和完善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的法律案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案件管理。

成员包括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经理办公室、经营核算部、财务管理中心、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决策,必要时决定聘请外部律师代理诉讼。

第八条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是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由集团公司负责的法律纠纷案件,并对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定期总结案件经验、得失,涉及到管理问题的上报集团法律案件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条集团机关相关部室作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工作的紧密配合部门,负责本部室职责范围内的协助工作。

其具体职责为:(一)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诉讼案件档案、合同审核档案等资料的保管、存档;(二)市场营销中心负责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原始资料的配合提供;(二)经营核算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相关原始资料的配合提供;(三)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办理强制执行款项的支付手续,并配合已解体基层单位债务引起诉讼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给付;(四)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集团公司施工合同的履行,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处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资料;(五)技术质量部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工作开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集团公司各个诉讼阶段督促基层单位准备施工、竣工资料、图纸等文件;(六)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法律事务,并作为第一代理人负责本部门的诉讼工作,执行法律文书内容。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案件受理程序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法院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在法律纠纷案件受理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受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法律纠纷案件。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由、请求事项、证据材料等。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适用法律法规。

(二)立案登记经法院审核受理后,应当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受理法官等内容。

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公告案件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案件进展。

(三)调解处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程度,法院可以安排调解或者庭前会议,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若调解不成,法院会继续进行审理程序。

(四)开庭审理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出庭权、陈述权、质证权等基本权利。

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地判断并作出裁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保证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和辩论,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并留有合理时间供当事人答辩。

(五)裁决执行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判决应当明确、稳定、可执行。

对于被告方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上诉程序。

对于判决有碍于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二、案件管理原则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一)平等原则法院对待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分种族、性别、国籍、宗教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公正、客观、公平地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双方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便捷原则法院应当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利用在线提交材料、网络庭审等方式,提供便捷的服务,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维护我所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我所及下属单位作为当事人,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各类争议案件,包括:(一)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三)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四)劳动仲裁案件;(五)其他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四条我所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具体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处理,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仲甥口诉讼;(三)负责向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及时备案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按时报告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四)负责选聘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负责向档案室移送案件资料。

第六条纠纷发生部门及下属单位是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坚持依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二)及时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上报主管所领导,并通报法律事务办公室;(三)负责根据主管所领导批准的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对可以自行协商的法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四)负责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与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五)指派专人协助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配合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两类。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O万元人民币的法律纠纷案件;(二)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四)单位涉嫌单位犯罪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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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切实做到案件办理的快捷、准确、公正,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包括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仅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

二、巡查3、案件的发现、受理,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以案发地点的管片人员为案件的责任人。

未具体划分责任片区,每一起案件必须明确一名承办人为案件责任人。

4、管片的责任人员应勤巡查,不得遗漏辖区内的每一起案件。

辖区较大的违法建设或较大的开挖、毁绿、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案件,7天内未及时发现的,扣除管片责任人员10分,其他案件未及时发现的扣5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扣除20分以上的处理。

5、巡查发现的案件,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即时下达书面停工;下达书面停工后,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由分队、中队组织采取保全证据的方法,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等制止违法行为的措施。

管片责任人(案件责任人)、分队长、中队长对控制违法行为继续,负有责任。

对停工控制不力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各5-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批评或停职反省。

中队控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大队汇报(当日内),大队应适时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大队采取措施不力或不及时的,扣除大队相关领导5-10分,大队控制确有困难的,经支队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不予追究。

6、发现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管处人员(案件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2天内应上报中队。

案件调查完毕后,两日内报大队。

对发现的案件隐匿不报或越权处理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停职反省。

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扣2分;超过规定时间3 倍以上未报的,视为隐匿不报。

三、调查、取证7、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可予以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应制作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应制作简易笔录,或取得影像资料。

当场处罚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扣5-10分,未规定程序的扣5-10分。

8、不易适应简易程序的,管片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勘察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或摄像固定证据,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两日内由中队报大队后,由大队长审批立案。

9、批准立案后,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组织调查。

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主要包括违法当事人及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其背景,违法后果及其反响等。

因案件违法主体认定有误、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规条款有误、示意图不准确或相关尺寸、数量面积有误,需退回补充调查的,扣除案件调查人各2分;未按期限返回补充调查又无正当理由的,加扣至5分。

情节严重的,扣除5分以上。

10、案件调查过程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确需延长的,经中队同意后报大队备案。

因办案人原因导致延误办案期限的扣5分。

丢失毁损案件材料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的扣10分。

造成无可挽回后果的通报批评,直至停职反省。

案件调查完毕后,应告知当事人权利,未告知的案件不得上报,告知有误的,重新告知,并扣责任人2分。

四、审查11、案件审查实行三级审查制度:中队、大队、支队法制科三级审查。

审查人员对违法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事实是否客观、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承担审查责任。

12、中队案件的违法主体、基本事实认定、相关证据收集进行审查,并对此承担责任。

因违法主体、基本事实、相关证据收集等问题,由大队退还中队作补充调查的案件,扣除中队审查人员2分。

13、大队违法现场、基本事实、证据等进行复核,对案件是否超越权限范围,办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证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14、支队法制科负责全面审查案件卷宗,重点审查案件的主体、性质确定的是否准确,证据事实是否清楚、完整,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对此承担责任。

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大队补充调查,并扣除大队审查人员2分。

因上述原因,支队领导退还法制科的案件,扣除法制科审查人员2分。

15、支队法制科对大队上报的案件,必须在三日内(节假日除外)作出处理决定(或上报支队领导或返回补充调查)。

无正当理由的,扣除部分负责人2分。

案件复核必须在5日内完成,否则扣除责任人员2分。

五、审批16、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大队长有权审批下列案件:(一)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赔偿金额10000元以下案件;(二)规划、市容行政执法中下达拆除行政处罚的案件;(三)单体拆除量过大或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重大案件报支队长审批。

其余案件经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批人员对是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以及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承担责任。

17、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是,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案件按《案件集体审议》执行。

六、听证18、根据支队领导审批意见,对需要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由支队法制科下达听证告知书,转大队送达,并按规定时间返回送达回执。

19、当事人向各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的,两日内(节假日除外)交至支队法制科,并应做好相应的听证准备。

违反此条,未在规定时间内较交的,扣除相关责任人2分。

20、听证通知书制作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听证举行的七日前)由各大队派执法人员送达,违反此条,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扣除相关责任人2分。

21、听证会由局执法监督科组织。

一般案件由案件调查人员、中队长参加,重大案件,大队领导和支队法制科必须派人参加。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做好相应准备,准时到会,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违反此条,扣除相关人员2分。

22、对应告知听证而未告知的,扣除审批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各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扣除5分以上的处理。

七、行政强制措施23、对于采取证据保全、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制作现场笔录或现场摄像、拍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送达书面强制措施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报批、备案,支队授权大队长行使上述强制措施审批权。

24、采取强制拆除和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的,大队应上报支队,对于正在进行的违建行为,大队可先执行然后报支队备案,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应下达书面强制决定书,并告之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25、采取强制措施,要尽量避免扩大当事人的损失,并给当事人以足够的、合理的自行履行期限(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除外)。

26、超过规定期限未履行的案件,办案人应逐级上报,并继续履行监管职能,不得放任和懈怠。

27、下达法律文书应按规定送达和存查。

所扣物品造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毁。

要严格按《罚没收物及暂扣物品管理规定》处理。

八、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8、大队或法制科应根据主要领导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意见书,报主要领导签发。

违反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扣除法制科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各10分。

未按领导审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停职反省,其他相关人员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扣除10分以上的处理。

2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

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1)留臵送达:送达回执上必须记载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寻找见证人签名、盖章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照片、录像中必须有当事人)等方式送达。

(2)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请或挂号信回执。

(3)公告送达:须经大队批准,在发出公告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回执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未规定时间及时送达,又无正当理由的,扣除责任人5分。

九、执行30、案件责任人员、中队长、大队领导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负有责任。

年终未能达到城管局、支队下达的结案率指标的,扣除上述责任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10—30分。

31、对下达的行政处罚,在自行履行期限内,案件责任人员有责任督促其自行履行。

对逾期未履行的,在期满两周内,由中队视情况组织执行或各大队提出,经大队领导同意后向支队法制科书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中队、大队既未执行,又未申报的,扣除案件责任人员5分,中队长5分,分管大队长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扣除5—30分处理。

32、对已结案的案件,大队必须在一周内将结案报告送至支队法制科。

罚款的案件必须附有银行出具的票据(票据复印件),其它的案件由督察大队进行复核。

未及时报结的,扣案件责任人员、中队长或大队内勤各2分。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扣除大队、中队负责人各5分,案件责任人员10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除10分以上的处理。

33、未按处罚决定书内容完全履行的案件,或执行确有困难,暂缓执行的案件,必须经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通过或支队主要领导书面同意,方可视为已执行或暂不执行。

十、案件存档、整理34、中队、大队、支队业务科的内勤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卷宗往来登记,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工作。

因工作失误造成卷宗损坏、遗失的或往来登记不清的,扣除责任人5分,损坏、遗失重要案件材料的,依照第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附则35、本办法由大队、支队法制科负责执行,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对违规事项的监督。

36、所有的扣分事项,由大队、法制科书面报督察大队后,由督察大队执行。

37、本办法所称的较大的违法案件是指:(1)较大的违法建设:建设占地超过100平方米的案件。

(2)较大的开挖:开挖城市道路附属高施长度在50米以上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

(3)较大的毁绿:砍伐树木在5棵以上或古树名木1棵以上以及损毁草坪50平方米以上、花坛20平方米以上,绿篱30米以上的案件。

38、本办法具体应有中的问题,由支队法制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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