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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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1)

电力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1)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与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生产经营或日常管理中涉及的各类合同纠纷、电力盗窃、电费热费拖欠、电力设施破坏、触电伤亡、电力运行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等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在处理公司各类民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等法律纠纷时应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符合公司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在发生上述法律纠纷时,由案件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即案件责任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及公司相应监管部门报告,该单位(部门)领导及该监管部门及时将纠纷情况书面报至公司武装保卫部,并在公司武装保卫部协调下,与律师共同前往现场搜集、固定证据。

第五条案件责任人及律师在调查、搜集、固定涉案证据时,公司各单位(部门)须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阻拦。

第六条在公司法律纠纷调处和庭审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代理人参加诉讼。

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案件责任人与律师的协调工作。

案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全程、亲自参与案件处理,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七条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将法律纠纷工作初步责任认定意见上报公司领导,由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人包括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

第八条案件相关责任人因经营管理过错;案件上报不及时、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不能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在诉讼与非诉讼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因恶意串通、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失职对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后果,造成公司及下属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名誉受损等其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应结合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经济损失数额及其行为对公司声誉、经营运行等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确定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幅度,作出书面形式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及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岗等。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及公司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填写《拟诉案件申请表》,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拟诉案件申请表》应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纠纷情况、诉讼风险分析、是否外聘律师。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相关机构在营商、劳资、债权债务等方面发生利益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为加强中央企业案件的管理,改善企业法律服务水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纠纷处理阶段(一)案件立案1、由发生纠纷的各方,有关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提起,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后立案;2、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在案件立案前,需采取合理措施消除纠纷,在案件受理期间减少纠纷的后果;(二)纠纷紧急处理1.为了迅速恢复企业正常运营,防范纠纷带来的损失,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如立即停止危及有关合同双方权益实施的活动、拆除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设施、拆封企业财物等;2.紧急处理措施的范围,时限以及实施方式,应当由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按照其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三)案件庭审1、诉讼双方应当及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及答辩材料,完整、明确述说案件事实;2、庭审阶段,诉讼双方当事人理应及时更正涉案事实,可以进行和解,如果仍有疑问,请求法院就案件判决;3、庭审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法律义务,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熟悉案件的有关程序要求;(四)案件判决1、一旦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应该按照法庭判决标准及时有效履行;2、一审判决如果被上诉,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上诉申请;3、二审判决若需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活动期间内依照判决文书要求进行复议;(五)执行阶段2、裁判结果执行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责任,同时防止判决金额乃至履行义务的可能失败;3、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纠纷存在的,可以向法院或者责任当事人请求采取必要行动,实现有关判决。

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模版技术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天科法…2013?10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已经或将要起诉或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可能引起权利义务变更的民事、劳动、经济、行政事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公司本部负责处理本部法律纠纷案件,并协调各子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检查等工作。

各子公司应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依法独立处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发生。

公司领导应当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规则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分工组织,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法律纠纷发生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向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在了解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决定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注重实效,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

法定代表人决定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

公司案件纠纷管理制度

公司案件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案件纠纷的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案件纠纷。

第三条公司案件纠纷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纠纷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高效及时:及时处理案件纠纷,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案件纠纷的总体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公司案件纠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案件纠纷。

(三)对公司案件纠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案件纠纷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一)对案件纠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纠纷类型和处理程序。

(二)组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

(三)起草、审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向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案件处理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应积极配合案件纠纷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三章纠纷处理程序第八条案件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法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法务部门对案件纠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纠纷类型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案件纠纷处理程序如下:(一)调解:法务部门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二)仲裁: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

(三)诉讼:仲裁或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案件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务部门应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第四章纠纷处理结果第十二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束后,法务部门应及时向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果应公开透明,对涉及公司机密的案件,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评估,对工作失误或故意拖延处理案件纠纷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eigeoe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3)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4)涉外经济纠纷的;(5)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的。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协调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妥善、合法地处理纠纷案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法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2)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3)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4)参与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7)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

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部门、项目部等,应积极协助法务部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预警与处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坚持管理“五步”走,提升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质效

坚持管理“五步”走,提升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质效

坚持管理“五步”走,提升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质效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事故轻者造成财产损失,重者造成人员伤亡。

本文在写作时主要是通过加强法律案件工作管理紧迫性分析,提出使用管理五步法提升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质效,方便这种管理方法能够获得有效推广。

标签:管理;法律案件;办理质效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特别在电力公司管理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一般都会使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因此在电力公司中有着专门的管理部门,从事法律案件的管理工作。

1.加强法律案件工作管理紧迫性对近年来电力公司涉电案件的分析来看,在每一年都有着不可避免的电力纠纷案件发生。

如果是在县级的力公司,对农村电力管理过程中,由于农村地区广阔,而且电力公司人力资源有限,在管理时对用电知识宣传不到位,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不足等方面的因素,在农村地区经常性的出现在电缆线下钓鱼情况,或者是在高压线下面建房屋,私拉乱接电线情况时有发生,这些情况下,容易出现触电事件。

如果是在线路的管理上不到位,很容易发生火灾,这些方面都会带来人员损失和财产损失问题。

在涉及的电力案件中,造成的损失主要有着两个方面,一个是在物质上有形损失;另一个方面是无形损失。

电力使用是非常的危险,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有不当行为,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而且还会在社会引起很大的反响。

在财产损失中还是一种比较轻微的情况,如果因为电力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的是生命,同样在受害者家属来讲,这种伤害是在精神上的,是一种无可估量的损失。

造成事故以后,对企业来讲,也是损失严重,需然企业有着法律上的顾问,还在保险上有着相应的制度,这些在经济上能够为企业减免一些经济上的损失。

但是在事故发生以后,会有当事人的纠缠,或者是使用上访方法,以及在后期的法律诉讼,这些方面都需要人力和物力来支持。

在从公司对案件的处理情况来分析,特别是在公司管理法律案件上,在这个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发电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WORD9页)【经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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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落实集团公司法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系统各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系统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类管理。

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级法律纠纷案件、二级法律纠纷案件三类。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系统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四)涉及系统各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一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不具备第六条所述情形,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二)系统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系统各企业因为担保事项可能造成经济损失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五)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二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章预防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应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法律纠纷防控、处理机制,杜绝因违法经营产生的新的法律纠纷。

第十条系统各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决策、经济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

第十一条系统各企业在向集团公司报送需集团公司审核、批复的重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对报送集团公司审批(审核)事项法律审查工作的通知》(大唐集团办〔2008〕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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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

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

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

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的案件。

第十条各级单位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是本单位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国网法律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案件管理制度;(二)负责处理公司总(分)部的案件;(三)指导、协调省公司级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报请公司总部协助的案件处理;(四)指定所属各级单位协调、处理相关案件;(五)负责答复省公司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六)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案件管理情况;(八)组织开展公司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九)按照规定聘用、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十)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十一)负责公司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十二)负责公司总部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十三)按规定向国家相关部委报送公司重大案件等情况;(十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案件及上级单位交办的案件;(二)指导、协调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报请协助的案件处理;(三)指定下级单位协调、处理相关案件;(四)负责答复下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五)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六)统计、分析、报告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案件管理情况;(七)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八)按照规定聘用、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九)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十)负责本单位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十一)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单位涉案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二)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通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协助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三)指定专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四)根据案件处理工作需要,派员担任涉案单位案件代理人;(五)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案件处理情况;(六)落实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意见;(七)组织执行生效裁决、协议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八)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接收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并按照公文管理流程办理;(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接收保管符合要求的案件档案;(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案件管理和案件处理资金保障及审查财务收支;(二)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和案件管理部门意见,执行款项收支与税费缴纳等事项;(三)负责组织案件相关财务保险索赔工作;(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为案件处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案件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决定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处理的案件,涉案部门应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发起案件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方案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各级单位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递交法律文书之日为前款所述案件的案件发生之日。

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受理案件、传票或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

其他部门如收到上述文书,应立即通知案件管理部门,并向公文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法律文书。

各级单位收到前款所列法律文书之日为前款所述案件的案件发生之日。

第十九条各级单位应当在案件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

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基本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

第二十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第十八条所列法律文书后,向涉案部门调取案件相关资料,涉案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第二十一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涉案部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单位可采用委派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聘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等方式处理案件。

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固定期限或“一案一聘”的方式聘用。

律师事务所聘用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办理案件代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达成和解、调解等重大事项的,应由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决定。

各级单位应当在上述决定做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情况更新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

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更新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

第二十五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裁判文书、决定书等其他结案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

各级单位收到前款所列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之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将案件审理、结案情况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时抄送涉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

各级单位应当在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案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

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结案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

第二十七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的案件。

各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未经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供材料或协助执行;确需配合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的,应经过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节重大案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标的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案件;(二)标的价值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为50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或劳动仲裁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六)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处罚,或复议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的行政案件;(七)公司总部或省公司级单位认定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各级单位发生重大案件,除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在案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公司级单位向国网法律部提交重大案件书面报告。

重大案件报告以公司文件形式报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二)法律问题分析及本单位的处理意见;(三)案件结果预测;(四)下一步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各级单位发生重大案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请求上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予以协助指导,上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调配本单位资源处理下级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

第三十一条省公司级单位应当在重大案件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网法律部提交重大案件结案书面报告。

重大案件结案报告可以通过公司文件、公务邮件等形式报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审理及结案情况;(三)案件发生的原因及相关法律分析;(四)加强经营管理的法律建议。

第三十二条国网法律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各单位不定期报告重大案件处理情况。

第三节请求协助案件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请求上级单位协助处理:(一)管辖、审理或执行不在本单位辖区内,需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予以协助、协调处理的;(二)双方当事人均为公司各级单位的;(三)因案件有关事项涉及公司所属其他单位、需给予协助配合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单位发生请求协助案件,可在案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单位,上一级单位应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协助决定,如无法给予协助的,应作出说明。

请求公司总部协助的,应经省公司级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省公司级单位向总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级单位请求上级单位协助案件的,应在报告中载明案件基本情况、法律分析及请求协助事项。

第三十六条各级单位之间发生案件时,鼓励当事各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如协商不成,须首先提请共同的上级单位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经上级单位同意后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第四章案件材料归档第三十七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工作,并在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范的案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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