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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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对入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公司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由该涉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案件类型;

(二)直接涉案金额、间接涉案金额和影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四)处理措施和效果;

(五)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有关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六)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定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公司每年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今后预防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案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案卷材料

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并分类归档。案卷材料中的裁判文书原件统一保存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按照本办法报备的,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该涉案单位为主体依法独立处理,必要时公司可以帮助协调。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在涉案单位独立处理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本单位的处理、备案情况,特别是本单位主要领导协调情况;

(二)案件涉及的企业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

(三)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所属单位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总法律顾问,并

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通报有关涉案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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