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法务管理】铁道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WORD6页)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TJDT/ZY-FW-02)1 总则1.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1.3 遵循的基本原则1.3.12 名词解释2.1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3 职责3.1 党委会:见《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3.2 董事会:见《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3 经理办公会:见《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3.4 招标领导小组:a) 审批招标方案(包括标段划分及设备打包方案)、招标计划;b) 审批评标办法;c) 审批招标项目投标人资质条件;d) 确定信誉评价优胜单位;e) 审批重要设备选型方案;f) 确定业主评委人选。
4 运作程序4.1凡涉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事项,需由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先行调研考察,再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拿出可供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方案。
a) 涉及资产管理方面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b) 涉及长投企业管理方面的按照《长期投资企业管理制度》执行;c) 涉及招标方面的按照《招标管理制度》执行;d) 涉及合同方面的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e) 涉及设计及变更方面的按照《设计管理制度》执行;f) 涉及结算方面的按照《造价管理制度》执行;g) 涉及资金方面的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执行;h) 涉及其他方面的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高效、科学的处理诉讼案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合规风险、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商事、劳动法律纠纷,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审慎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尽量避免被动诉讼的发生。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资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控股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部门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全面统筹部署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应当重视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及时要求相关部门完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或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相关研究、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就诉讼案件组织合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开展研判工作,形成应对措施或方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二)就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与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模式、合规管理等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总法律顾问的年度述职内容。
(三)结合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统筹推进选聘工作。
(四)组织合规部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积极会同代理律师开展有关工作,准确掌控案件处理进程。
(五)审核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同及法律文件。
(六)监管部门或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及公司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填写《拟诉案件申请表》,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拟诉案件申请表》应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纠纷情况、诉讼风险分析、是否外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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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四)涉外经济案件;(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三)收费合理、公道;(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对入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的纠纷:(一)因合同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三)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四)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五)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部门协作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处理纠纷相关的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的,办理外聘律师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按要求上报公司法律纠纷情况;(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纠纷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六)对公司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七)办理案件有关费用结算事宜;(八)建立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二)配合调查取证;(三)配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四)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责的部门和原承办人员协助办理该法律纠纷,负责提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公司对外处理法律纠纷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综合管理部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部门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备与处理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提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下称“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各类纠纷。
“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集团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集团系统各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集团系统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二)案件处置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三)依法维护国家和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集团系统内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处理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三)根据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进展情况撰写案件报告;(四)监督、指导、协调或参与集团系统各公司的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案件;(五)监督和检查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六)负责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的产业子集团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级公司(下称“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办法明确法律纠纷案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并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案件的报备与处理第七条集团系统发生的所有案件,均应当通过集团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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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对入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公司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由该涉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案件类型;
(二)直接涉案金额、间接涉案金额和影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四)处理措施和效果;
(五)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有关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六)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定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
公司每年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今后预防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案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案卷材料
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并分类归档。
案卷材料中的裁判文书原件统一保存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按照本办法报备的,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该涉案单位为主体依法独立处理,必要时公司可以帮助协调。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在涉案单位独立处理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本单位的处理、备案情况,特别是本单位主要领导协调情况;
(二)案件涉及的企业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
(三)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所属单位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总法律顾问,并
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通报有关涉案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