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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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

三、对物权变动进行立法规制的意义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

对物权变动进行立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物权变动进行立法规制是确定和维护物上支配秩序的必然要求。

本文论及的物权变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物权的设定。

因此,就静态的财产关系而言,对物权变动进行立法规制,是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上支配权的重要调整手段。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规定有所差别,但“物权法定原则”均为各国所承认,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其次,对物权变动进行立法规制,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促进交易的发展。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律制度对动态财产关系的调整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流转和物的利用变得极为频繁、复杂和重要,物权也由原来主要的。

静态的财产权”状态而日趋极具市场价值化和流动化的。

动态的财产权”状态,在纷繁复杂的交易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调整,交易秩序将变的极为混乱,权利人的物权将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交易安全也无从谈起。

综观大陆法系各国的物权立法,物权变动的规制均是其重点内容之一.学者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民法理论学说也是层出不穷。

各国立法对物权变动规制模式的选择与该旨长期的历史和法律传统、社会生活实践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等等息息相关。

例如,法国民法典在罗马法体系基础上受习惯法的影响,为简化交易形式、追求契约自由而采用意思主义规制模式;德国民法典在潘德克顿法学理论影响下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等等。

在关于物权变动的诸多学说或理论中,德国民法典依据的物权行为理论自其创立以来,在学界引起的争论颇多,其对民法学理论发展的贡献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不容忽视,笔者认为,在探讨物权变动规制问题之前,有必要对该理论进行简要介绍,对学界的不同认识进行必要的梳理。

《物权法》采取的立法模式大体上是继承了我国民法原有的立法模式, 属折衷主义, 不动产的公示为登记, 动产的公示为交付, 经过公示后, 物权才能发生变动的效果。

物权第四课时

物权第四课时

(三)所有权的限制
1、私法规范对所有权的限制 A 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民法通则》
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物 权法》第七条也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 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禁止权 利滥用原则的基本规定。 所有权的绝对权性质限制在社会利益所 许可的范围内,而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分析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1、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为甲乙共有,公 示的权利状态却为甲一人所有; 2、第三人丙信赖了公示的权利状态, 且为善意。 3、甲丙的转让不动产行为已经进行了 登记。 4、第三人丙信赖了公示的权利状态应 受法律保护;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 受法律保护;乙的权利因未得到了公示, 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 诚实信用原则; C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 D 所有权受自己的所有物上 设定的用益物权的限制。 2、公法规范对所有权的限制
A 征收; B 征用;
发生原因 对象
费用
1、征收集体土地的应 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土地附 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以及安排被征地农民 的社会保障费用。2、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 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 给予拆迁补偿;征收 居民房屋的应保障其 居住条件。
2、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的干 涉,是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 物的不法侵害,该权能是通过行使物 上请求权来实现的。
第一节
一、所有权概说 (一)所有权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限制 (四)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 人所有权 (五)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六)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D 永恒性;所有权除了因所有人抛弃、标的物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

·课前问题:1. 什么是物权变动?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 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3. 物权变动为什么要公示?因为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效力强大,对第三人影响很大,为了保护第三人和交易安全,采取公示对外表明权利。

公示方法:动产→占有(交付)不动产→登记4. 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变动结果有什么关系?如果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在了,物权变动还能不能发生?5. 物权变动中的行为理论和区分原则,以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6. 我国民法体系中是否存在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在目前法律行为中是否也要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及其样态物权的变动就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物权的发生:也被称作物权取得,是物权与特定主体结合1)继受取得: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体发生变化,产生于他人的权利)·移转取得: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取得(如所有权,直接移转)·创设取得:在他人的权利之上创设(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无到有)2)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如先占)2.物权的变更:主体、客体、内容(法律关系三要素)任一要素的变更都能导致物权的变更·主体: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客体:标的物量上增减(如抵押权客体因毁损而减少)·内容:物权内容变更→法律关系变更(如抵押权顺位的改变)3.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1.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法、日)债权合意= 物权变动+ 交付/ 登记> 第三人债权合意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买卖合同=物权变动)物权要公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形式主义(中、瑞)债权合意+ 交付/ 登记= 物权变动·物权形式主义(德、台)物权合意+ 交付/ 登记= 物权变动物权合意是直接移转权利的合意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是负担行为,产生了请求和给付的义务,只有一种取得所有权的期待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现实发生权利变动,直接导致权利的移转·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变动不受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影响·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效力例:甲受乙胁迫将房屋卖给乙,并登记,乙转卖于丙,并登记1.物权形式主义1)甲受胁迫,属于可撤销合同,甲行使撤销权,债权行为消失,却不影响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依然存在、发生。

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变动规则物权变动规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所有权人与他人之间的权益转移的规定。

物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变动规则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介绍物权变动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物权变动的方式物权变动的方式包括出让、继承、赠与、交换、合并等多种形式。

其中,出让是指所有权人将物权转移给他人,并以约定的价款作为对价;继承是指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将物权转移给继承人;赠与是指所有权人无偿将物权转移给他人;交换是指双方相互转让各自的物权;合并是指将多个物权合并为一个物权。

二、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变动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合法的物权标的、成立物权的法定形式、合法的变动事由和合法的变动方式。

合法的物权标的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合法的物,不能是违法物品;成立物权的法定形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物权;合法的变动事由是指物权变动必须有合法的事由,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合法的变动方式是指物权变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三、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包括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物权变动对于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对第三人无效;绝对效力是指物权变动对于任何第三人都具有效力。

绝对效力的原则是物权优先,即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后取得的物权优先于先取得的物权。

四、物权变动的登记物权变动在一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是指将物权变动事项登记在物权登记机关的簿册上,以公示和证明物权的变动情况。

物权变动登记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使其能够获得优先权和善意取得权。

五、物权变动的保护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为了保护权益,法律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善意取得、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登记可以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增加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善意取得可以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期限可以保护买受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总结起来,物权变动规则是对物权转移的规定,包括变动的方式、要件、效力、登记和保护等方面。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

c、另外,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其存续对于权利人或第三人有利益时,也不因混同而消灭。
四、物权变动要件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b、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a)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b)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c)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注意:登记机关的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还是仅形式审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还不能得出结论,有待将来不动产登记法来加以明确。
b、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c、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因继承取得物权;法律 敎 育 网
F、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G、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I、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

物权的变动名词解释

物权的变动名词解释

物权的变动名词解释一、介绍物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力。

物权的变动名词主要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所涉及的一些具体行为或状态,携带着不同的法律含义和影响。

本文将针对物权的变动名词进行解释和分析。

二、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是指物品或财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行为。

例如,一个人将一块土地出售给另一个人,那么土地的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在所有权转移中,涉及到的重要概念是合法的买卖行为和双方的意思表示。

另外,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对所有权转移进行规范,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双方的权益。

三、抵押权设立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或动产(如车辆、存款等)作为担保物而获得的一种权力。

债务人在未能按照协议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法院等途径对担保物进行变现或强制执行。

抵押权设立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书面合同并在相应法律机构备案。

四、查封与扣押查封是指法院或其他相关职权机关对特定物品或财产进行封存限制,以保护权益或用作证据等目的。

查封可以不限于房屋、车辆、存款等资产,也可以涉及文件、证书等。

与之类似的是扣押,扣押主要是指警察、法院等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财产进行限制。

查封和扣押都是行使特定职权的行为,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和事先的法定理由。

五、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立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权益。

担保物权可以以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作为担保物,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例如,在银行贷款时,借款人可以将自己的房屋用作抵押物,以保证还款的履行,并承担担保物权的相关责任。

担保物权在法律上有着特定的约束和限制,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平衡。

六、租赁与承租租赁是指一方(租赁人)将自己的财产权益让渡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获取一定回报的行为。

租赁一般包括房屋租赁、车辆租赁、设备租赁等。

租赁关系需要通过租赁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的模式1. 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某种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发生变化,包括获取、转让、限制和消灭等过程。

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物权在经济社会中常见的变动方式和规律。

本文将围绕物权变动的模式展开探讨,分析其特点、影响因素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

2. 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2.1 获取模式获取模式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对某种具体物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

常见的获取模式包括购买、继承、赠与和依法征收等。

•购买:个人或组织通过支付货币或其他等价物来获得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购买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获取模式,也是促进经济交流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继承:个人在亲属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获得亲属遗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继承是一种传统的获取模式,有助于维护家族财产的延续与稳定。

•赠与: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一种慷慨善举,也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互惠行为。

•征收: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征收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2.2 转让模式转让模式是指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过程。

常见的转让模式包括买卖、租赁、抵押和拍卖等。

•买卖:个人或组织通过协商达成意向,并以合法手段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同时获得相应的价款。

买卖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最基本的转让模式。

•租赁:个人或组织通过合同约定,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使用权暂时转让给他人,同时获得相应的租金。

租赁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常见的转让模式,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抵押: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债务担保,向他人借款并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有助于促进信贷流通和资本市场发展。

•拍卖:个人或组织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出价最高者。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发生变动的情况。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多种多样,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使用和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栋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给B,房子的所有权由A变成了B,这就是所有权的变动。

2. 使用权变动: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权变动是指使用权人与物权人之间对物的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辆汽车的使用权租给B,B成为了汽车的合法使用权人,这就是使用权的变动。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处分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处分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块土地的处分权转让给B,B成为了该土地的处分权人,这就是处分权的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 转让: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原因很多,可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也可能是因为物权人的意愿发生了变化。

例如,一个人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他人。

2. 继承:物权人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行使物权,物权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给其他人。

继承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去世而导致的。

例如,一个人去世后,他的房产将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3. 抵押: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作为担保,向他人借款。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为了获取资金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4. 租赁: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租赁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暂时不需要使用物品,或者为了获得额外收入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5. 赠与:物权人无偿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原因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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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的消灭 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指标的物与主体分离且他人也 未取得其权利;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 主体分离但又于另一新主体结合。一般 消灭指绝对消灭



消灭的原因有: 混同 抛弃 标的物灭失、被征收、没收 限制物权的约定存续期间届满 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实现 法定期间的经过 他人因时效、添附等原因取得物权的,原物权消灭 因法定原因被撤销



以继受方法的不同为标准:分为移转继受取得 与设定继受取得 移转继受取得,是依原状取得他人物权 设定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权标的上 通过设定行为创设定限物权。 区分意义:移转继受取得是在权利客体、权利 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因权利主体的变动而导致 的新物权的产生,所有权不能够设定继受取得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是指因为法律 规定的原因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 灭。


依照《物权法》第28-31条的规定,具体规则是: 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 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 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对于以上三种情形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要求登 记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处分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否 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果确有相反的事实发生,尤其是已经完成了法定的公 式方法,也可以推翻基于事实行为所作出的权利推定

“区分原则”区分了合同与登记的效力, 区分 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 具体含义: (1)在物权变动上,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 为与结果行为 (2)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不以物权 的变动为必要要件 (3)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必要条件,而不能 认为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 设立 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法律行 为或其他方式创设某项法定物权。从权利人的 角度来说,也可以称为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 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既存权利而取 得物权,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一般为原始 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依他人既存的权利 而取得物权,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 一般为继受取得。 由于标的物的权利为继受取得,基于权 利人不得将大于他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 的法理,此前存在与该标的物上的一切 负担可以继续存在,且转由取得人承继。

萨维尼的论述中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第一、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 约,是独立于债权的一个“真正的契约”,它 与买卖契约即原因行为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 与买卖契约是完全分离的;第二、交付必须体 现当事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由于这一意思表 示与原因行为无关,便产生了物权行为的无因 性理论;第三、物权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产 生变动,因而交付必须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


3、登记要件模式与登记对抗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 动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登记要件 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 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 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人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 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 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 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我国立法的选择 我国立法原则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原则,例外采意思主 义 1、关于债权形式主义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 效为前提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为:有效债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为:有效债权+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式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 >第三人




张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双方未 办理抵押权登记,张某将房产证交给李某。李某与房 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王某串通,将张某的房屋过 户给李某。李某遂将房屋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 户手续。张某到期向李某还本付息时,发现房屋已经 卖给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B.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 C.张某有权要求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 D.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 抵押权登记。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 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 某,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不享有抵押权 B.李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无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D.王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2、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设例1中,甲与乙在3月1日签定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 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乙, 3月4日,甲以受到欺 诈为由主张买卖合同应被撤销,当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该 买卖合同。甲才了解到在4月份乙已经为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在无因性和有因性的理论下,会有什么不同的效果? 情形1、如果乙已经把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丙 情形2、如果乙已经在标的物上为债权人丁设定了担保物权 情形3、如果乙的债权人戊对该标的物为强制执行 情形4、如果乙破产 情形5、如果非因乙的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



2、关于例外的意思主义 物权法127条、15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 权、地役权都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物权法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的动产抵押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事后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 只是对该权利的确认




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 定:甲承包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面积为8亩的耕地,甲 在该幅土地上建窑,生产青砖和红砖,承包期限为十 五年。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以下说法 正确的是()? A.甲能够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因为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所以甲不能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C.根据相关规定,该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 D.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甲不能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法律行为有要因和不要因之分,要因行为是指 以原因为法律行为之要件,无因行为是不以原 因为法律行为之要件。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 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例2、设例1中,3月4日,甲以受到欺诈为由主 张买卖合同应被撤销,当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 撤销该买卖合同。问: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则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以继受范围和形态的不同:分为特定继受取得 和概括继受取得 特定继受取得,是指限于特定物权标的物的继 受取得 概括继受取得,是指对于原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全部的整体的继受取得 区分意义:特定继受的范围仅限于特定物的权 利义务,而不继受前手的个人负担,概括继受 取得则包含对前手的全部权利义务的继受。


(四)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继受 1、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 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手续不影响合同的 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物权法》第15条: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学者认为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 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 的法律行为。主要特征为: 1、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故又称为处分行为,不同于以发生给付为目的 的债权行为,即负担行为。 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 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物权 合意的存在是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基础, 是物权行为的核心。


要点有二: 物权的设定与转移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 意思表示而发生 非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不得对抗第三 人。登记或交付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 件



2、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除了债 权的意思以外,当事人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 意思表示。 3、债权形式主义 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以奥地利、 瑞士、韩国民法典为代表。 要点: 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四讲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一:法律行为,例如买卖、互易、赠 与、遗赠、物权抛弃 第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时效、先 占、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隐藏 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混同等 第三、民法以外的原因,公法上的没收、 征收、征用等


(二)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 互分离并且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 例1:甲与乙在3月1日签定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 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乙,在这个法律 关系中包含了三个法律行为: (1)3月1日的买卖彩电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了债 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义务 (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 生物权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于甲 (3)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 变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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