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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隧道、桥涵、路基施工的爆破作业管理,严肃作业程序,提高爆破作业水平,防止爆破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在工程建设中需要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进行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施工现场。

爆破作业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管理工作负总责,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四条从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进行爆破;第五条大爆破B级及以上及各项特种爆破应提出爆破设计书,报项目部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业主审查,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制度第六条承担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爆破资质,从事与资质相适应的爆破作业;第七条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四大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指定现场爆破负责人(爆破领工员、班长).第八条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或作业证.a。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b。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公安部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c. 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领工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d. 爆破四大员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四大员证。

第九条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如下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a。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总则;b。

施工负责人安全岗位职责;c. 安全员岗位职责;d。

危险物品保管员岗位职责;e. 危险物品库房管理制度;f. 爆破员安全岗位职责;g。

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4.1 爆破工程分级4.1.1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工程分级列于表4-1。

表4-1爆破工程分级表4.1.2 B、C、D级岩石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小于D级下线药量的按D级管理。

——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4.1.3 B、C、D级拆除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距爆破拆除物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爆破拆除物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4.1.4各类爆破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实行分级管理。

——凡属矿山内部、水电封闭施工区域等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小于D级下限总药量,或虽达到D级但距爆破区4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岩石爆破工程;——虽达到D级药量,但距爆破物200m范围内无任何重要保护对象的拆除爆破工程;——除爆炸复合工程外的其他特种爆破工程。

4.1.5 爆炸复合工程遇表4-2所列情况时,按表4-2调整管理等级。

表4-2 爆炸复合工程管理级别调整表4.2 爆破作业单位4.2.1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4.2.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不得从事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不得从事本单位以外爆破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得从事超越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质和作业范围的爆破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4.2.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承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按单位资质等级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岩石爆破、拆除爆破与特种爆破。

爆破分级

爆破分级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8月2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以及特种材料爆炸加工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第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B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C 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监理;D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破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爆破作业分为四级,分级依据包括作业规模、作业环境和风险等级。

第五条爆破作业的申请、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爆破作业分级第六条爆破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七条一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较小、风险较低的工程,如建筑拆除、爆破清理等。

第八条二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较中等、风险适中的工程,如矿山开采、公路爆破等。

第九条三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工程,如隧道掘进、大坝拆除等。

第十条四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特大、风险特高的工程,如核能设施拆除、大型爆破工程等。

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应资质的爆破工程师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爆破作业开始前提出爆破作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申请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作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业地点、作业规模、作业时间、爆破材料和装置、安全预防措施等。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申请表应当由爆破工程师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将爆破作业申请表交由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所属级别、风险等级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当向作业单位或个人颁发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爆破作业开始前,按照许可证要求组织安全会议,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爆破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作业方案和技术标准开展爆破作业,并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备专业的爆破监理人员,负责监督爆破作业的实施情况。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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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模版一、引言爆破作业是一项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为了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爆破作业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过程,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合法性。

二、作业组织与管理1. 组织设立1.1 爆破作业管理机构的设置。

1.2 人员配备及职责划分。

2. 作业人员资质要求2.1 爆破综合能力测试和技术培训。

2.2 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证件审核。

2.3 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3. 作业准备工作3.1 地质勘探和数据收集。

3.2 爆破方案编制和审批。

3.3 爆破物资采购与管理。

3.4 施工场地和设备的检查和准备。

3.5 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4. 作业现场管理4.1 作业现场的围护和封控。

4.2 爆破物资的堆放和管理。

4.3 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

4.4 现场监测和安全记录。

三、安全保障措施1. 安全教育和培训1.1 爆破作业安全知识的培训。

1.2 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和教育。

1.3 爆破作业应急预案的培训。

2. 风险评估和管理2.1 对爆破作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2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2.3 定期检查和维护作业设备和工具。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1 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

3.2 建立现场安全巡查和记录制度。

3.3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四、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1. 施工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编制1.1 施工方案的编制。

1.2 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2. 施工质量控制2.1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与把控。

2.2 施工记录的保管与归档。

3. 收尾工程及验收3.1 结束爆破作业的相关工作。

3.2 废弃物的处置和清理工作。

3.3 相关部门验收工作。

五、监督与追责1. 监督检查1.1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1.2 内部自查和整改工作。

2. 整改措施2.1 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2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271-76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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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和科学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障爆破作业安全与质量,促进爆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教学试验性质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资质分级。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

本办法所称作业类别是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从业方式是指设计、施工、评估、监理4种;作业等级是指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的A、B、C、D和D级以下5级;特种爆破是指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 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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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
(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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