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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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5•【文号】银监办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11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商行,天津农合行: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监管任务落实年、金融服务创新年、改革稳步推进年、内部管理强化年、从业人员培训年、文化培育起步年”(以下简称“六个口号”)要求,结合实际做了大量工作,总体起步良好。

但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到位、组织推动不力、工作进展不平衡、实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认真组织做好六项重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六个口号”是银监会党委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实际,确定的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六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审时度势、着眼长远做出的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六个口号”,对于逐步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银监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扎实推进和落实“六个口号”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根本,以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整体推进,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最新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最新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联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为了做好全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ⅩⅩ]10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全面指导、协调。

组长由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同志担任,成员主要由信贷、会计、稽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详见莱山区农联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领导小组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科,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科同志担任;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领导小组负责全辖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具体指导。

二、分类范围分类的范围包括:在各项贷款科目、各项贴现科目、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具体科目如下: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名称131 短期农户贷款141 逾期农户贷款132 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42 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91 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94 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33 短期其他贷款143 逾期其他贷款134 中长期农户贷款1266 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5 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67 逾期农户联保贷款192 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268 逾期助学贷款136 中长期其他贷款1269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246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46 呆滞农户贷款1247 农户联保贷款147 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48 助学贷款195 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137 抵押农户贷款148 呆滞其他贷款138 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76 呆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93 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1277 呆滞农户联保贷款139 抵押其他贷款1278 呆滞助学贷款144 质押农户贷款166 呆帐农户贷款164 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67 呆帐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65 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196 呆帐农村工商业贷款169 质押其他贷款168 呆帐其他贷款140 贴现1286 呆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87 呆帐农户联保贷款1288 呆帐助学贷款三、方法步骤(一)人员培训。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4年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4年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就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归集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各部门、各机构掌握的农村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要加强对农户、农村企业等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通过归集各类信用信息,为后续的信用评价、奖惩机制等提供有力支撑。

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

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农村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

评价体系应涵盖农户、农村企业等各类信用主体,并注重对信用主体的历史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多方面的评估。

通过评价体系的运用,实现对农村信用主体的全面、客观、公正评价。

三、信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是激励和约束信用主体行为的重要手段。

对于守信用的农户和企业,应给予政策扶持、金融优惠等奖励措施;对于失信主体,应采取限制贷款、公开曝光等惩罚措施。

同时,要加强信用奖惩的宣传教育,提高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四、信用服务提升优化信用服务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信用咨询等服务。

同时,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村多样化的信用需求。

通过提升信用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五、信用环境优化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监督机制。

通过优化信用环境,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六、信息技术支持信息技术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技术升级。

信用街道创建实施方案

信用街道创建实施方案

信用街道创建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信用街道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提升社区居民的信用意识、规范居民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信用街道创建实施方案,对于促进社区文明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确定。

1.建立健全信用街道创建工作机制,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2.提高社区居民的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社区文明建设;3.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社区信用档案,形成信用奖惩机制;4.加强社区信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三、实施步骤。

1.组织筹备阶段。

(1)成立信用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2)制定信用街道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3)开展社区居民信用调研,了解社区信用现状和存在问题。

2.宣传教育阶段。

(1)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利用社区广播、宣传栏等宣传渠道,提高居民的信用意识;(2)组织开展信用教育培训,邀请专家学者为居民讲解信用知识,提高居民的信用素养。

3.信息共享阶段。

(1)建立社区信用档案,收集居民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数据库;(2)推动社区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社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奖惩机制建立阶段。

(1)建立社区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居民予以表扬和奖励;(2)对信用不良的居民进行警示和惩罚,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四、实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2.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居民参与信用街道创建工作;3.加强对信用街道创建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4.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社区居民参与信用街道创建工作的积极性。

五、总结。

信用街道创建实施方案的制定,是社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落实实施方案,可以有效提高社区居民的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社区文明建设,推动社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希望各级政府、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共同推动信用街道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为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实施细则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农民,更好地服务“三农”,倡导和谐社会氛围,营造良好的地方信用环境,根据《**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定”)是指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对本市辖内农户(含个体工商户等,下同)、行政村和乡镇(街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信用户”评定小组。

“信用户”评定小组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由机构负责人或(分管信贷副主任、网点负责人)、包干片信贷员、村两委会成员、支农联络员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负责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信用村”初评小组。

“信用村”初评小组以各机构为单位建立,由当地政府分管分管信用建设领导、机构负责人或分管信贷副主任、信贷人员、村两委会成员、支农联络员等人员组成,负责对“信用村”申报工作的初步审查、测评工作。

第五条“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

“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由市联社分管领导任组长,信贷、风险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信用村、乡镇(街道)”的初审、复审、综合评定、确认和年检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信用建设具体工作的协调、推动、落实,最终确定“信用村、乡镇(街道)”,并统一公布。

第三章信用户评定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七条信用户评定是指根据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偿还能力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的行为,信用户实行户主制管理。

第八条信用户评定对象。

(一)已发生信贷业务和已为他人担保的农户;(二)有贷款需求或有贷款需求意向的农户。

第九条申请信用户评定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乡镇社会信用体系规章制度

乡镇社会信用体系规章制度

乡镇社会信用体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社会信用管理行为,提升乡镇社会信用管理水平,维护乡镇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乡镇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在乡镇范围内,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和社会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估,形成信用档案,并对信用好坏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一种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条乡镇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机制,提高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化水平,促进信用行为的形成和传播,增强乡镇社会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乡镇社会信用体系应该遵循公正、透明、便利、安全的原则,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和评价应该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合规开展。

第五条乡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机构应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乡镇社会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不断提升乡镇社会信用管理水平,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信用记录和评价第六条乡镇社会信用体系应该建立完善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机制,对乡镇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形成信用档案。

第七条信用记录和评价应该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行为、信用级别等内容,对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乡镇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信用数据的共享和交换,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信用主体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报告信用信息,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条信用记录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乡镇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信用激励和惩戒第十一条乡镇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奖励和优惠待遇,对信用不良的给予相应的惩罚和限制。

第十二条信用激励措施包括提供信用贷款、减免税费、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等,鼓励信用主体增强自身信用,树立诚信意识。

信用社(银行)信用村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用村镇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用村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广泛开展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培育创建工作,以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制度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密切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关系,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人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市中心支行《关于引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乡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社为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而创建的信用村、信用乡(镇),以下简称信用村(镇)。

第三条建设信用村(镇),必须始终坚持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紧密依靠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村(组)评定的基本条件:1、村两委组织健全,政治素质高,内部团结,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能力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并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组织资金,参与农户信用评定,向信用社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引导农户用好贷款,积极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2、村民信用观念强,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95%以上,且全村连续三年来无逾期贷款,基本无旧欠贷款;3、农户经营项目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及与其配套相关的服务业为主,并有一定的投资规模,产品适销对路;4、入股信用社的社员数占本村总户数的30%以上;5、农户贷款覆盖面达35%以上。

第五条信用乡(镇)评定的基本条件:1、当地乡镇澄⒄痛辶轿匦摹⒅С中庞蒙绻ぷ鳎?br> 2、农户信用状况良好,基本无恶意拖欠和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5%以下;3、“信用村”建设个数达到所在乡镇行政村数的50%以上;4、农村信用社在社区范围内已建立良好的农户资信档案,信贷管理规范,信贷人员和信用社负责人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小额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有较好的基础和经验;5、当年新增农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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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农民,更好地服务“三农”,倡导和谐社会氛围,营造良好的地方信用环境,根据《**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定”)是指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对本市辖内农户(含个体工商户等,下同)、行政村和乡镇(街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信用户”评定小组。

“信用户”评定小组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由机构负责人或(分管信贷副主任、网点负责人)、包干片信贷员、村两委会成员、支农联络员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负责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信用村”初评小组。

“信用村”初评小组以各机构为单位建立,由当地政府分管分管信用建设领导、机构负责人或分管信贷副主任、信贷人员、村两委会成员、支农联络员等人员组成,负责对“信用村”申报工作的初步审查、测评工作。

第五条“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

“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由市联社分管领导任组长,信贷、风险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信用村、乡镇(街道)”的初审、复审、综合评定、确认和年检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信用建设具体工作的协调、推动、落实,最终确定“信用村、乡镇(街道)”,并统一公布。

第三章信用户评定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七条信用户评定是指根据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偿还能力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的行为,信用户实行户主制管理。

第八条信用户评定对象。

(一)已发生信贷业务和已为他人担保的农户;(二)有贷款需求或有贷款需求意向的农户。

第九条申请信用户评定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市联社机构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纪守法,无不良欠贷欠息和其他违约记录,不无故拖欠其他款项,信誉度高及无赌博、吸毒等其他不良行为。

(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经营的自有资金达到规定比例,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靠勤劳致富。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和办理主要结算交易。

(六)关心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信用户评定采取百分制评定形式。

根据农户品质、能力、资本、抵押保证、条件五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户等级。

其中:品质30分、能力25分、资本30分、抵押保证10分、条件5分。

第十一条信用评定等级标准。

依据信用评定指标和得分情况确定等级,评分60分(含)以上的农户为“信用户,其中:85分(含)以上为“AAA级信用户”,75分(含)—84分为“AA级信用户”,60分(含)—75分为“A级信用户”。

59分以下、列入黑名单或目前尚有未收回双呆贷款、已核销贷款和票据置换贷款的农户为“B级差户”。

第十二条对评为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方可根据农户(或大额自然人)授信标准对其进行授信。

第十三条农户信用评定程序。

(一)农户信用评定可采用普测评定和年中评定方式进行。

1、普测评定。

普测评定采用汇总表方式评定。

各包干片信贷员于年初调查掌握需信用评定农户基本情况,逐户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客户(个人)客户基本信息表的内容可协同村会计建立完善),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百分表》的评分项目逐项打分初评分值,并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的“信贷员初审得分”栏内汇总分值及在“初审信贷员签字”栏内签字后,按村登记《农户信用评定、公议授信汇总表》,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召开由信用户评定小组成员参加的信用等级评定会议。

由信贷员按评定内容、分值标准逐项进行介绍,村两委会成员或村民代表根据介绍内容进行审核和打分,确定该户的总分值和信用等级。

根据信用户评定小组评定的结果,经机构贷审小组逐项审核打分并确定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信用户评定小组评定的信用等级)。

农户信用评定结束后,村两委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及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应在《农户信用评定、公议授信汇总表》中相应栏内签字。

并由初审信贷员根据机构贷审小组评定结果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的“等级评定情况”相应栏内汇总贷审小组评定的分值、信用等级及评定日期。

对无联系村的(包括城镇居民、其它自然人)及授信需在2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以信贷员包干片为单位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公议授信汇总表》,经信贷员相应程序初评后直接由机构贷审小组评定。

2、年中评定。

年中有新增或调整信用评定的农户,由所在机构直接评定,评定等级有效期至下一统一普测评定止。

对新增和调整信用评定的农户,包干片信贷员经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后,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百分表》的评分项目逐项打分,并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的“信贷员初审得分”栏内汇总分值及在“初审信贷员签字”栏内签字,经机构贷审小组逐项审查打分并确定信用等级后,由初审信贷员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的“等级评定情况”相应栏内汇总贷审小组评定的分值、信用等级及评定日期。

评定结束后,机构贷审小组成员应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签字”栏中签字。

(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归入信贷基础档案管理,移交、保管手续按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包干片信贷员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并按信用等级分类建立信用户管理台帐。

第四章信用村评定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信用村评定要在信用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原则,评分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进行。

其中:资信状况30分,资信等级30分,村级班子建设10分,村级财务状况10分,协作关系10分,规划措施10分。

第十五条信用村评定条件。

(一)有健全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核算规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村级存款必须存在该账户。

(二)辖内的不良贷款占比在3%以下。

村级经济组织贷款近两年无不良欠贷欠息记录,无不良纠纷纪录。

(三)辖内贷款户中守信用户在95%以上。

(四)村委会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开展各项信贷调查、农户授信、风险防范、不良贷款清收、资产保全和资金组织等工作,并积极创建信用联络站和农户贷款“公议授信小组”。

(五)创建宣传富有成效,辖内村民基本了解信用村创建的目的和意义,了解贷款程序和手续,掌握信用村创建条件和政策,信用意识较强。

(六)村委会班子团结、工作能力较强,能为村民办实事,群众中威信较高。

第十六条信用村评定程序(一)符合评定条件的行政村村委会向“信用村”初评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信用村评定申报表》。

(二)“信用村”初评小组收到申报表后,会同信用社对照评定条件,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测评计分,填制《创建信用村测评表》。

经信用社审核后,对经初审、测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在征求辖属乡镇意见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联社。

(三)市联社组织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后,“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和《信用村测评表》进行复审和综合评定。

对通过评定且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将有关申报材料呈报人民银行**市支行。

(四)**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情况作出复评和综合评定,对经复评、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信用村”,由**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和市联社统一授牌、公布。

第五章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条件。

信用乡镇(街道)的评定,要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其评定条件:(一)辖内“信用村”占乡镇(街道)村总数的50%(含)以上;(二)辖内行政村均在市联社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且在该账户办理村集体资金收付;(三)辖内不良贷款率在3%(含)以内;辖内守信用贷款户达95%(含)以上;(四)党政班子创建宣传工作到位,努力营造信用环境,积极支持市联社工作,且配合开展不良贷款清收、资产保全和资金组织等工作;(五)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奔小康。

第十八条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程序(一)符合评定条件的信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申报表》一并交市联社所在机构。

市联社机构向市联社推荐,经市联社“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和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评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同意公布。

(二)确定评为信用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政府与市联社签订《创建“信用村、乡镇(街道)”协议》,并由**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和市联社共同授予“信用乡镇(街道)”牌匾。

第六章信用村、乡镇(街道)应享受的政策第十九条评为信用村或信用乡镇(街道)的,所辖客户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一)贷款优先。

在资金来源许可的情况下,辖内村级经济组织、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优先。

(二)贷款利率优惠。

辖内的村级经济组织、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利率可享受联社现行同等执行利率下浮10%的优惠(执行利率定价政策的除外)。

(三)信用贷款。

农户(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信用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可获得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四)贷款手续简便。

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有资金达到规定比例,在授信有效期间内,且有资金需求,凭贷款证及身份证可随时到市联社所在机构贷款。

对授信为信用贷款的,可直接到市联社所在机构网点办理信用贷款,不需提供担保。

第七章信用村、乡镇(街道)的义务第二十条信用村、乡镇(街道)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信贷方针、政策、制度,自觉维护市联社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市联社的信贷监督。

(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村民信用观念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协助市联社开展资金组织、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以及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三)教育和引导辖内借款户恪守信用,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的贷款需求,严格履行合同,按约按期归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对“信用户、信用村、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监督和管理。

(一)每两年开展一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经评定原资信状况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信用户资格;信用户信誉程度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视具体情况调整信用户等级;对不符合条件、无任何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以及随意变更贷款用途等问题的,取消其信用贷款授信和信用户资格。

(二)每年组织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进行复审。

经评审不符合要求,或发生以下情况的,由市联社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1、取消市联社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2、辖内客户发生借名、冒名等违规行为的;3、辖内客户向市联社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或以虚构贷款用途等手段骗取贷款的;4、领导班子不团结,影响市联社工作开展的;5、辖内有严重违反信贷政策制度规定或损害市联社利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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