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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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指南:基本药物

处方点评指南: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197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开始向其成员国推荐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目的在于使其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得到基本药物供应。

1977年WHO出版了第1份《世卫组织基本药物标准清单》,此后每两年更新一次,现已发布了17版。

为了响应WHO 的倡导,1982年我国首次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自1992年起结合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开展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的工作。

2009年,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09年8月18日,国家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9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及建议,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暂行)》,同日,卫生部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正式启动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通过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以达到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收录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5种、中成药102种(中药饮片未列具体品种),由于该目录收录药物品种偏少,不能满足实际临床需要,因此,多个省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了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

2012年1月30日,卫生部发布了《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提出多项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措施,如: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完成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制定工作;规范地方增补非目录药品;制定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等。

基本药物及招标基础知识

基本药物及招标基础知识

一、国家基本药物相关知识1.1基本药物的概念(了解)“基本药物”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77年提出,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卫生部等9部门于2009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在该文件中对基本药物的阐述如下: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1.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1.2.1 遴选原则: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

1.2.2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9号)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1.2.3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于2009年8月1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

共307个品种。

1.3省级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为了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需要,避免常见病患者流向大医院,使常见病能在基层得到有效治疗解决。

各省根据疾病谱特点和基层用药实际,重点遴选并建立了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

如山东省共增补216种基本药物,广东省增补244种,上海增补381种。

执行政策同国家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在医疗服务中的基本用药权益,促进药品价格合理竞争和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二)是针对原有管理办法的优化和完善,旨在更好地履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正文内容:一、药品纳入和退出机制1. 药品纳入机制:(1)严格的药品审批程序:在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前,药品必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的审批,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2)基于临床需求和疗效价值的评估:药品纳入的评估将参考药品的临床需求和治疗效果,确保纳入的药品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3)价格谈判:对于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将进行价格谈判,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可承受性。

2. 药品退出机制:(1)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进行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评估,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将退出目录。

(2)疗效价值再评估:对于已纳入的药品,定期进行疗效价值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纳入目录。

(3)新药替代:当出现更好的替代药品时,考虑将原有药品退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二、药品目录调整和更新机制1. 定期审查和更新:每两年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和更新,确保目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专家评审和社会意见征集:在目录调整和更新过程中,邀请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药品进行评审;同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和建议。

3. 临床需求和疗效价值的综合考虑:在调整和更新目录时,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和药品的疗效价值,确保目录能够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三、药品价格管控机制1. 市场竞争和谈判:通过引入多家企业参与药品价格谈判,促使药品价格的合理竞争,避免过高的药品价格。

2. 药品价格监管和监测:建立药品价格监管体系,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基本药物方面相关政策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女全、有效、经济,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现制定我院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及措施如下:一、国家基本药物的概念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二、指导思想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文)、河南省《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药政【2019】1号文)以及驻马店市《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驻卫药政【2019】4号文)等文件明确要求,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各科室要统一思想,扎实做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

确保达到二级医院要求的使用比例,即我院的国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50%o三、组织管理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全面负责:组织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供应、基础数据的维护。

药剂科人员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处方点评,对科室是否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把考核结果与科室质控相结合报质控办。

并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定期在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系统网站进行网络直报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临时性上报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数据。

四、具体措施和规定1 .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剂科负责整理我院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及相关资料,每年定期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合理应用培训教育工作。

2 .加强处方点评药剂科每月对医师处方(医嘱)是否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检查、分析、反馈、上报。

3 .实行科室负责制临床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科室负责制,并与科室质量考核挂钩,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

医改文件

医改文件

医改政策文件目录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17日)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3、医改配套文件: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4、医改配套文件:国家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5、医改配套文件: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6、医改配套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7、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九年八月十八日)8、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9年6月29日)9、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0、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17日)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现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197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开始向其成员国推荐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目的在于使其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得到基本药物供应。

1977年WHO出版了第1份《世卫组织基本药物标准清单》,此后每两年更新一次,现已发布了17版。

为了响应WHO 的倡导,1982年我国首次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自1992年起结合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开展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的工作。

2009年,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09年8月18日,国家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9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及建议,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暂行)》,同日,卫生部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正式启动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通过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以达到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收录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5种、中成药102种(中药饮片未列具体品种),由于该目录收录药物品种偏少,不能满足实际临床需要,因此,多个省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了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

2012年1月30日,卫生部发布了《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提出多项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措施,如: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完成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制定工作;规范地方增补非目录药品;制定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等。

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的目的及意义2

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的目的及意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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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法律地位 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起源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世界卫生组织(WH0) (WH0)于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世界卫生组织(WH0)于l975 年在“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年在“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起步不晚:1981年初次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起步不晚:1981年初次 制定和发布了首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制定和发布了首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西药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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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基本药物制定情况
1992年 为配合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1992年,为配合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由卫生 财政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部、财政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组织成立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同年2 管理局组织成立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同年2月,卫生部 发布《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工作方案》 卫药发[1992] 11号 [1992]第 发布《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工作方案》(卫药发[1992]第11号), 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系指从我国目前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 过科学评价而遴选出的在同类药品中具有代表性的药品, 过科学评价而遴选出的在同类药品中具有代表性的药品,其 特点是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 特点是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 方便等;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 方便等;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国家要按需求保证 生产和供应,并在此范围内制定《公费医疗报销药品目录》; 生产和供应,并在此范围内制定《公费医疗报销药品目录》; 要求国家基本药物应包括预防、诊断、治疗各类疾病的药物, 要求国家基本药物应包括预防、诊断、治疗各类疾病的药物, 品种数约占现有上市品种数的40 40% 50%,。同时, ,。同时 品种数约占现有上市品种数的40%一50%,。同时,确立了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的遴选原则。1996—2004年间每 年调整1 年间每2 的遴选原则。1996—2004年间每2年调整1次。各版收载的品 种情况见表2 种情况见表2。

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全部品种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全部品种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全部品种目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4.10
•【文号】卫药发[1996]第23号
•【施行日期】1996.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全部品种目录的通知
(卫药发[1996]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
根据“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工作方案”,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组织制订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现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品种目录(包括已颁布过的部分品种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要采取措施,指导临床医生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合理用药;指导生产和销售部门组织生产和供应国家基本药物;指导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药品报销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保证医疗的需要。

请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通过推行国家基本药物,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合理用药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防病治病的基本需求。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略)
卫生部
总后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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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

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卫生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

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
(一)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二)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
(三)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
(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卫生部发布。

第九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国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第十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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