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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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3•【字号】京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3日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抓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重大机遇,坚持首善标准,对标国际一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着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重点聚焦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北京经验”,推动本市营商环境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力争经过3-5年创新试点工作,政府治理效能得到大幅提升,集聚和配置国内外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大幅增强,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进入全球前列,建成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安全标准化依据(新)

安全标准化依据(新)

安全标准化依据(清理后)第一部分: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1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11条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

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2011.3.2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一)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

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第二部分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文件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工作目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和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清理现行食品标准,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举办市属医院的职责划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责。

1.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促进、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形成属地管理责任的合力。

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认识和意识。

二、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同时,加强对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三、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信息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四、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法律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法律保障,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对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法律保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6]4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6]4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6〕4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顺政发〔2005〕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全事故隐患的含义与级别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社会公共场所等在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客观状态。

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共安全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和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隐患4类。

根据原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按照隐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3个级别:(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三)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不含10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安全事故隐患市区两级挂账的确认,分别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食品安全办、区卫生局等4家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对上报的隐患按照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可能导致损失程度、人员伤亡大小和整改时限等情况进行分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京政办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着力解决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政府(含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对于难点问题,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针对辖区内无证照经营问题,要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察员和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规范与取缔、疏导与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治理。

(二)明确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成果体现在基层,目标实现更要依靠基层。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力量,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

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进行属地管理,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协调、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向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村委会、居委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2023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落地方案

2023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落地方案

“四步走”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在欣欣向荣,朝气蓬勃的2023年,XXX紧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两个责任”重要指示精神,“四步走”着力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在美丽平谷落地生根。

XXX就落实“两个责任”召开全区工作会议并明确强调,把“两个责任”推进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主管副区长作为A级主体包保干部,积极响应做好“三个第一”,第一时间按照责任清单的分工积极认领包保任务,第一时间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第一时间按照任务清单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实地督导。

各乡镇街道、村逐级签订包保责任“承诺书”。

在年初召开的“XXX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大会”上,乡镇街道代表向区食药安委主任于吉顺同志递交承诺书,进一步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区食药安办加强对各乡镇街道“两个责任”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工作标准,持续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线上线下业务指导。

金海湖镇、山东庄镇通过组织开展包保干部的培训,帮助各村厘清工作脉络,建立由乡镇、村干部一对一精准包保食品主体工作机制,并重点讲解包保干部到企业做什么、怎么做,组织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带领企业深入解读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线上线下经营食品安全等方面内容,并做重点工作提示。

各级部门全面宣传培训,推进“两个责任”工作扎实稳步提升。

完善细化各级督查清单,将反食品浪费、食品安全舆情等内容纳入督查范围。

春季正处于食品安全事件和病毒爆发期,区市场监管局、区教委联合属地政府,对辖区高风险B级学校食堂进行督导检查;山东庄镇、马坊镇、大兴庄镇、王辛庄镇等多个乡镇街道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进行风险排查、联合夜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做好“诺如”等传染病的防控,避免出现食品交叉污染、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预防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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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12〕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作为首都,更加突显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2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决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首都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和对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坚强决心,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准确把握《决定》的精髓要义,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任务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要深刻理解和把握首都食品安全形势,坚持“以市场换安全、以安全拓市场”的理念,以市场准入制度为切入点,以科学防控食品安全输入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着力建设较为完备的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现代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本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治理,风险隐患得到有效防控。

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本市管理体制机制、监管组织网络和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全社会食品安全和预防风险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统一负责本区县的食品安全工作。

各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要认真分析评估本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主动预防和有效控制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要进一步加强市、区县、街乡三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完善协调议事规则,充实人员力量。

(二)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责任追究。

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关键尺度,以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提高和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切实改善作为衡量食品安全工作的客观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区县两级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列为对区县、街乡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食品办要完善联合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

首都文明办、市爱卫办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城区、卫生区县创建体系。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区域性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构建安全食品保障供给体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一)加强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建设。

加强与进京食品主要供应省区市的协作,落实信息共享、案件协作、问题食品处臵、检测互认、食品溯源等联动协作机制,带动进京食品生产基地提升组织化、标准化、集约化程度和源头控制水平。

推动食用农产品协作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食品供应来源,保障进京食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

推进本市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标准化基地的规模化、集约化建设。

培育乳制品、保健食品、畜禽产品等食品产业集团,强化产业集聚效应。

延伸食品制造产业链,建立产供销配套的原料基地和现代市场营销网络,增强首都安全食品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鼓励餐饮业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网络营销。

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

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的升级改造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食品物流配送体系。

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三)加大产销对接力度。

支持引导本市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企业、连锁餐饮企业、较大规模集体用餐单位与外埠优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产销对接。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引进外埠优质食品进入市场、商场、超市和社区便利店,扩大安全食品在首都市场的占有率和控制力。

(四)严格首都食品市场准入。

归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对规模化、标准化食用农产品基地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关技术要求,形成首都食品市场准入技术规范。

加强对准入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外埠进京食品的准入要求,形成“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程监控链条。

四、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部门分工,消除监管盲点。

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部门监管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环节监管和职责衔接,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监管格局。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以及存在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的领域,市食品办要会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及时明确部门分工,纳入监管。

各区县政府也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及时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发挥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

(二)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明确街乡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职能科室,同一区县各街乡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职能科室应当相对统一,并确保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到位。

完善街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与有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落实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职责。

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的管理,监管任务较重、监管情况较复杂的地区要设臵食品安全专职监督员和协管员队伍。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区县和示范乡镇。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制度。

强化宣传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规范奶源生产和收购环节。

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加工环节。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和产地环境监测,加大产地环境治理力度,大力推进农业投入品连锁配送体系建设。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

严格规范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备案和监管,健全信誉记录。

完善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销售等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依法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深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完善餐厨废弃油脂日常监管制度,建立统一专业化收运、定点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油脂处臵体系。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

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制度。

以城乡结合部、农村、旅游景区周边、交通枢纽周边、学校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场所,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区县政府要加大对无证照餐饮现象和食品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力度,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状况的持续好转。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食品案件侦查队伍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提前介入。

研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久拖不结、查处不力的重大案件,由市食品办会同市公安局挂牌督办。

五、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

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由有关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与其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检制度,强化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成品出厂、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自主检测能力。

要建立健全GMP(良好生产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追溯制度,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标准配臵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

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并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二)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平台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臵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不执行上述要求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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