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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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备案)[2009]N275号-家庭住房装修工程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人保(备案)[2009]N275号-家庭住房装修工程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三、浮动范围
允许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的范围为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住房装修工程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项目
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率
装修项目
1.2‰
经特别约定作为该合同保险标的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0.4‰
经特别约定作为该合同保险标的的室内财产
0.6‰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
家庭住房装修工程保险的保险费=∑(分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其中,保险期间足月部分以月为单位按月费率计收,不足月部分每超出一天加收月费率的5%,最高不得超过足月保险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装修费用;(二)装修材料;(三)需安装的机器设备。

第三条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施工用机具、装臵和设备及施工场地内原有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装修过程中由于施工导致的水管爆裂;(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有明显现场痕迹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事故,并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七)升降机、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三)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三)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四)罚金、工期延误、合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_、民众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_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装修施工保险合同

装修施工保险合同

装修施工保险合同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装修施工过程进行保险,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1 乙方所有的装修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水电改造、木工、油漆、瓷砖铺贴、洁具安装等施工过程。

1.2 保险期间内,乙方因装修施工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一切风险。

二、保险金额2.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装修施工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____元整。

三、保险费用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期限4.1 保险期限为装修施工开始之日起至装修施工结束之日止。

五、保险理赔5.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手续,并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乙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6.2 在保险期限内,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实际保险期限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7.1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装修施工结束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请以实际为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pdf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PICC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PICC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安装、危险安装、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北京市商场写字楼装修保险条文

北京市商场写字楼装修保险条文

北京市商场写字楼装修保险条文商场写字楼装修保险是指在装修过程中,为了保障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装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对装修施工人员及业主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以下是北京市商场写字楼装修保险的条文。

第一条:保险责任1.1保险公司对商场写字楼装修工程期间的一切意外损失负责,包括装修材料、设备、施工人员以及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2保险公司对商场写字楼装修工程中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包括邻近商户及居民、施工人员的保险。

第二条:保险额度和费率2.1保险公司将根据商场写字楼装修工程的规模、风险评估和历史损失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险额度和费率,并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2.2保险费率将根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险期限长短以及被保险人的历史记录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责任免除3.1若商场写字楼装修工程期间发生的损失属于预先列明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2若商场写字楼装修工程期间发生的损失属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违反了施工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也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赔偿手续4.1当商场写字楼装修工程期间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

4.2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失进行评估,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5.1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在商场写字楼装修工程期间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金将不退还。

5.2若保险公司未按时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可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6.2对于因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上就是北京市商场写字楼装修保险的相关条文。

工程通用合同工程保险

工程通用合同工程保险

工程通用合同工程保险在工程通用合同中,工程保险通常包括多个险种,例如施工一切险(CAR)、第三方责任险、机械损坏险等。

这些险种涵盖了从工程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为项目资产、施工人员以及第三方提供全面保障。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保险条款的样本:h2工程保险条款/h2甲方应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并维持保险:1. 施工一切险(CAR)甲方需为本工程项目投保施工一切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10%,以确保工程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和费用得到赔偿。

2. 第三方责任险甲方应投保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覆盖因工程施工可能导致的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机械损坏险对于项目中使用的重型机械设备,甲方应投保机械损坏险,确保设备在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故障或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害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4. 保险期限上述保险应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任何变更或续保应及时通知乙方。

5. 保险证明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所有保险的保单副本给乙方,并在每次保险续期后15日内提供更新的保险证明。

6.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购买或维持相关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利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以上条款范本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工程保险指引,旨在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险条款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及特点等因素。

- 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保险条款的合理性,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 保险证明文件的管理应规范,保证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提供相关文件。

- 定期评估项目风险,根据项目进展及时调整保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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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装修费用;(二)装修材料;(三)需安装的机器设备。

第三条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施工用机具、装臵和设备及施工场地内原有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装修过程中由于施工导致的水管爆裂;(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有明显现场痕迹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事故,并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七)升降机、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三)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三)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四)罚金、工期延误、合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本保险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所约定的保险标的项目自行确定,各分项保险金额应为该项目下所有细分项的金额总和,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装修工程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若装修工程已部分或全部验收合格,或装修工程所有人已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保险责任即告部分或全部终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沾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臵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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