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青政办字〔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30日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效,加速集聚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四新”经济、都市工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现代产业先行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振兴发展实体经济,紧扣楼宇新建、改造、运营、服务、机制五大环节,实施提升新建楼宇开发品质、推动存量楼宇改造提质等十大行动,全过程提高楼宇经济功能品质和产出效益,打造一批纵向布局、垂直集聚的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工业楼宇,使楼宇经济成为提升城市实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增产业空间、丰富产业形态的重要抓手和强力支撑,构建区域集中、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功能集成的新型楼宇经济发展格局。
二、发展目标聚焦楼宇经济质效提升,到2025年,新建一批高品质高标准品牌楼宇,提升一批产权分散业态散乱存量楼宇,打造一批亿元以上高产出楼宇,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都市工业高度集聚特色楼宇,引进培育一批招商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楼宇运营主体,推动全市楼宇经济质效整体跃升,把青岛打造成为北方地区重要的楼宇经济高地。
产业园区的定义和分类

产业园区的定义和分类产业园区是指由政府或企业投资,集聚一定产业或相关产业,以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园区。
下面将从定义和分类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定义产业园区是以“产业”为主导,以“园区”为载体,以“创新”为引领,以“服务”为支撑的综合性经济区域。
它是一个集工业生产、科技研发、商贸服务、人才培养、文化传媒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园区。
二、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产业园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按照运营主体分类政府投资型产业园区:由政府出资建设和运营,通常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同层级的产业园区。
企业投资型产业园区:由企业自主投资建设和运营,通常包括单一企业自建的园区和多家企业合作建设的园区等。
2.按照产业类型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涵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
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以生态环保产业为主导,涵盖环保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涵盖文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等领域。
3.按照地理位置分类沿海产业园区:位于中国沿海地区,以出口加工贸易为主导,涵盖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等领域。
内陆产业园区:位于中国内陆地区,以资源开发、制造业转移为主导,涵盖装备制造、冶金矿产等领域。
边境产业园区:位于中国边境地区,以边境贸易、外向型加工为主导,涵盖纺织服装、家具制造等领域。
4.按照功能分类产业集聚区:以集聚一定产业为主导,涵盖同一产业链上的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科技创新园区:以科技创新为主导,涵盖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
物流园区:以物流为主导,涵盖货运中心、仓储配送等。
综合性园区:集多种功能于一体,如商贸服务、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等。
产业园区是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载体,不同类型的产业园区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产业园区的发展前景也将更加广阔。
产业集聚区统计制度范本

产业集聚区统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产业集聚区发展情况,科学评价集聚区建设成效,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包括产业集聚区的基本概况、经济发展、产业构成、企业状况、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基础设施等方面。
第三条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产业集聚区统计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统计内容第七条产业集聚区基本概况统计包括:集聚区名称、地理位置、占地面积、规划面积、发展历程、管理机构等。
第八条产业集聚区经济发展统计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外贸出口等。
第九条产业集聚区产业构成统计包括: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等,以及各产业的企业数量、产值、占比等。
第十条产业集聚区企业状况统计包括:企业总数、规模以上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上市企业数量、瞪羚企业数量等。
第十一条产业集聚区技术创新统计包括:研发投入、研发机构数量、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第十二条产业集聚区人才队伍统计包括:人才总量、高层次人才数量、人才引进数量、人才培训数量等。
第十三条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统计包括:交通设施、仓储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园区配套设施等。
三、统计方法第十四条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第十五条产业集聚区统计数据收集采取定期报表、普查、专项调查、在线填报等方式。
第十六条统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集聚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四、数据处理与发布第十七条统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统计报告。
产业集群的识别标准、集聚度和绩效评价

区域经济学产业集群的识别标准、集聚度和绩效评价研究内容提要: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迫切要求加强产业集群的绩效评价和比较的定量研究。
产业集群的识别标准、集聚度、合作程度和创新能力是其绩效评价的基础和难点。
本文运用关系合约理论、分工理论和投入产出分析法制定了产业集群识别标准,探讨其集聚度、合作程度和创新能力的测度方法,并构筑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此将有利于产业集群的比较、交流与学习,从而促进我国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和区域及至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关键词:产业集群;识别标准;集聚度;绩效评价一、研究背景及思路在世界版图上,大量由产业集群成就的呈明显块状、色彩斑斓的“经济马赛克”的财富创造现象,使人们就产业集群是一种有效的产业组织形式和区域发展模式达成了共识。
在全球化和跨区域合作过程中,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深入,世界各国都将产业集群作为地方或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战略和政策工具。
近二十年来,我国各种载体的产业集群迅猛发展,然而数量激增,质量参差不齐,致使当前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客观、公正、全面、可行的指标体系评价和比较产业集群的发展绩效,以便找出差距与不足,加强学习与交流,促其健康发展。
产业集群是指依赖并服务于相似市场、具有主导产业的众多企业及相关产业企业和支撑服务机构间通过分工合作于特定区域内结网而成的学习型组织。
生产成本降低、劳动生产率提高、人力资本存量提高、无形资产提高是产业集群的优势。
这些优势得益于相似及相关企业和机构的地理集聚,彼此间的互补与共生,享益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集体效应,从而提高产业及区域的竞争力。
存在即意味着合理性。
产业集群提供了一个把企业、政府和地方公共机构组织到一起从事有关于产业提升而进行建设性对话的媒介物,为企业和政府合作创造了一种新机制。
产业集群的复杂性加大了对其进行量化研究的难度,识别标准的制定是产业集群定量研究的基础,集聚度、合作程度和创新能力是对产业集群存在和发展的动力源泉的测度。
产业集群组织自身效益及其对区域生产力、收入水平、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影响的测度是本文绩效评价的根本目的。
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的评价模型及指标体系

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的评价模型及指标体系小铁[摘要]近年来,我国产业集群发展迅速,但由于在理论上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关于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的评价体系,致使不少地方在具体实践中产生了一些盲目行为,制约着产业集群的持续健康发展。
该文根据产业集群发展和演进的一般规律,认为产业集群的发展水平分为萌芽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并从集群规模、集群结构、集群效应和集群网络四个方面构建了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的评价模型及指标体系。
[关键词]产业集群发展水平;评价模型;指标体系[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小铁(1966——),男,财经大学产业集群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集群、产业竞争力、企业管理。
(330013)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文化产业集群发展水平评价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12BJY045)的阶段性成果。
大量的实践表明,构建产业集群是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模式。
近年来,我国是政府、产业和学术界都越来越重视产业集群的发展和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主要表现为:在实践中,各级各地政府及产业界,通过产业园区开发及产业链的构建,培育了一大批特色产业集聚区,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在理论上,许多专家学者从产业集群的基本涵、发展机理、发展条件、发展模式、演进规律及支持政策等方面展开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出版了大量的专著、论文或研究报告。
然而,从现有的成果来看,关于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的评价模型及指标体系研究鲜有涉及。
本文试图通过对此课题的探讨,力争使产业集群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同时,为具体实践提供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分析框架,以避免或减少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盲目性。
一、相关研究综述目前,国外关于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的评价模型及指标体系研究,已有一些成果问世,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的判定根据现有文献,关于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的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从产业集群的演进过程划分产业集群的发展阶段。
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序号评价指标及权重评分办法指标名称基本分值1亩均税收30亩均税收得分=(实缴税收/用地面积)/基准值×30,最高不超过36分。
2亩均主营业务收入15亩均主营业务收入得分=(主营业务收入/用地面积)/基准值×15,最高不超过18分。
3亩均利润15亩均利润得分=(利润总额/用地面积)/基准值×15,最高不超过18分;指标得分为负值时,该项得分为零。
4研发投入强度20研发投入强度得分=(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基准值×20,最高不超过24分。
5单位能耗总产值10单位能耗总产值得分=(总产值/综合能耗)/基准值×10,最高不超过12分。
6环境保护10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控制标准得10分,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得12分,未达到控制标准得0分;水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每有一次不正常运行扣1分,每受到一次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扣1分,最多扣10分;环保手续不完善的,直接扣10分。
合计100加分项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牌企业)加2分。
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总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加2分。
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
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企业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近2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中国质量奖加2分,省长质量奖加1分。
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附件2评价指标说明(一)用地面积。
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
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说明自国家高新区建立以来,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先后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三次制定和修改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对不同时期高新区的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往的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关注高新区当期达到的发展状态,并对国家高新区的发展状态进行排序比较,是一种基于系统的绩效评价。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自主创新的发展战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提出了推进国家高新区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的发展战略,《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明确了国家高新区“四位一体”的定位,科技部在全国高新区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五个转变”的具体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对国家高新区的新要求,建立新的发展导向,引导国家高新区肩负起新的责任和使命,体现国家目标要求和政策导向的目标需要;为了做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区扩区、改变区位和省级高新区升级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中提出的,对国家高新区主要指标进行排序的工作,在已有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高新区新的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制定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是:国家高新区作为国家的政策工具,评价指标体系应定位于“政策评价”,从“四位一体”和“五个转变”出发建立指标体系;从支撑性、投入性、和产出性等不同角度选取指标,尽可能使同一层次各指标具有独立性;用效率等比值型指标,不用总量等规模型指标,消除总量或规模等政策覆盖面的差异性影响;尽可能用可统计的量化指标,适当选择定性指标;按少、简、易操作的原则选择指标。
本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特点是:政策评价,强调目的性:定位于“政策评价”,不是强调高新区自然发展达到的状态,而是强调高新区对国家导向目标的实现程度。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的精神,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评价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产品交易市场、综合类等七大类。
二、基本原则一是评价和导向相结合。
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既注重约束、考核功能,更强调激励、导向作用,旨在引导各地以科学发展为统领,把握工作方向、调整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探索具有江苏特色的服务业集聚化发展之路。
二是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力求全面反映服务业集聚区现有发展水平和未来发展潜力,以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为基础,力求可采集、可量化、可对比。
同时兼顾定性判断,尊重客观事实,体现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特点和发展规律。
三是静态和动态相结合。
评价体系不仅采用刚性指标反映时点状况,体现年度发展水平,同时也注重变化趋势,通过反映速度的动态指标,体现发展过程和发展效益。
四是共性和个性相结合。
紧扣各类集聚区普遍发展要求,以共性指标为主,同时按照不同集聚区类型设计差别化指标。
针对产品交易市场集聚区的特殊性,设置专门指标予以考核。
三、考核方法(一)指标体系设置评价考核采取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形式,其中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意产业、商务服务等五大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共性指标包括内部建设、集聚规模、集聚效应三大类12项,个性指标分别为3项。
产品交易市场设置内部建设、市场规模、市场信誉、发展潜力等四大类15项指标。
综合类集聚区只考核共性指标。
1、共性指标(12项)。
(1)内部建设。
—规划编制:集聚区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管理机构设置:集聚区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置及运作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集聚区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情况;—信息资料报送:按时报送集聚区季度发展、在建项目以及分析建议材料等情况;(2)集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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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评价指标及权重评分办法指标名称基本分值
1亩均税收30亩均税收得分=(实缴税收/用地面积)/基准值×30,最高不超过36分。
2亩均主营业务
收入
15
亩均主营业务收入得分=(主营业务收入/用地
面积)/基准值×15,最高不超过18分。
3亩均利润15亩均利润得分=(利润总额/用地面积)/基准值×15,最高不超过18分;指标得分为负值时,该项得分为零。
4研发投入强度20研发投入强度得分=(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基准值×20,最高不超过24分。
5单位能耗总产
值
10
单位能耗总产值得分=(总产值/综合能耗)/
基准值×10,最高不超过12分。
6环境保护10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控制标准得10分,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得12分,未达到控制标准得0分;水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每有一次不正常运行扣1分,每受到一次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扣1分,最多扣10分;环保手续不完善的,直接扣10分。
合计100
加分项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
挂牌企业)
加2分。
企业同时
符合多项加分
条件的,总加
分分值不超过
10分。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加2分。
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
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企
业
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近2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省
长质量奖的企业
中国质量奖加2分,省长质
量奖加1分。
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
业或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
工厂
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附件2
评价指标说明
(一)用地面积。
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
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并审核)
(二)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以企业集团、同一法人代表或实际关联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经管委会同意出租的非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合并计算。
(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三)工业总产值。
指上一年度企业完成的工业总产值。
(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四)利润总额。
指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上一年度实现的盈亏总额。
以企业集团、同一法人代表或实际关联控制人的
关联企业(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经管委会同意出租的非关联企业的,利润总额可合并计算。
(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五)税收实际贡献。
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
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6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由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并审核)
(六)研发投入强度。
指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包括实际用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
(七)综合能耗。
指上一年度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
(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八)环境保护指标。
包括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
(由环保部门提供并
审核)
(九)加分项。
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牌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近2年获得省长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企业、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或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等加分条件。
(分别由金融监管服务、统计、科技、质检、工信、水利等部门认定)
(十)其他。
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分别由安监、工信、环保、工商等部门认定。
已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达不到《河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综合标准体系》(豫淘汰落后办〔2017〕12号)中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企业,由工信部门牵头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