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专项执法情况表

合集下载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现象,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要清醒的认识到,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持续推进,部分地区无序垂钓严重影响了禁捕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把垂钓管理工作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延伸,认真研究,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确保工作举措落实落地。

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落实的监管机制,做到全链条监管。

二、划定垂钓区域和禁钓区域。

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的需求,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行洪安全、饮水安全明显或潜在风险,划定本辖区禁捕水域禁钓区、垂钓区。

划定垂钓区要严格控制范围。

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水电枢纽工程坝上坝下管制区、江河排泄洪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应列为禁钓区。

长江流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表

长江流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表

长江流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省市所辖长江流域水域名称: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年月日表12014-2016年捕捞渔船及生产基本信息表2现有捕捞渔船基本信息汇总表县(区)联系方式:单位公章表32016年渔船基本信息表42016年渔民家庭基本情况表52014∙2016年当地经济基本情况长江流域不同水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总表所属区域:省市县(区)所辖长江流域水域名称:2.长江流域禁渔期范围见《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3.长江流域其它水域的统计范围为长江流域有捕捞作业的天然水域除第一、二栏以外的水域。

4.兼业捕捞渔民指非渔业收入大于渔业收入的渔民。

长江流域不同水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表3-1水生生物保护区用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表12014-2016年捕捞生产基本信息所属区域: 省 市县(区)所辖长江流域水域名称:填表人:联系方式:单位负责人(签名):填表日期:年 月 日单位公章表22016年捕捞渔船基本信息2.功率范围指渔船功率的最小值到最大值。

3.船长范围指渔船长度的最小值到最大值。

4.船龄范围指船龄的最小值到最大值。

表32016年渔民家庭基本情况表42016年渔民人口年龄分布情况2.本表仅填写从事渔业捕捞的人口情况,不包括其家庭人口。

3.表4合计人数等于表3中的捕捞渔民总数。

表52014-2016年当地居民经济收入基本情况表62014∙2016年当地农村养老缴费标准(元/人.年)备注:2.如果没有分档,就填在第一档。

3.如果超过五档,就在第五档填写其金额及以上。

表72014∙2016年当地农村医保缴费标准(元/人.年)2.如果没有分档,就填在第一档。

3.如果超过五档,就在第五档填写其金额及以上。

长江流域不同水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表3-2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禁渔期范围水域用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省市所辖长江流域水域名称: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年月日表12014∙2016年捕捞生产基本信息县(区)联系方式:单位公章表22016年捕捞渔船基本信息2.功率范围指渔船功率的最小值到最大值。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桃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桃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桃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松府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桃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府发〔202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松桃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1月15日松桃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22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不断推进我县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退捕渔民合法权益,坚决打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围绕“一年集中整治,两年巩固提升,三年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目标,全面实施我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工作,实现辖区内“四无四清”(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行为,清船、清网、清江、清湖),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18•【文号】农长渔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力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压实地方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提升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管能力,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就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全面适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围绕禁捕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重点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机制,为坚决打赢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责能匹配、保障有力。

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作为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流域禁捕管理秩序的重要方面和基础工作,为实行最严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制度提供队伍支撑,为渔政执法提供能力保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28•【文号】农办长渔〔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的通报农办长渔〔2020〕5号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农业农村厅(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力举措。

今年以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扎实开展禁捕等专项执法行动,重拳打击非法捕捞,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6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先后开展执法行动2.99万次,出动执法人员22.04万人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1.03万起,查获涉案人员1.22万人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37起、移送涉案人员3509人次,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200.82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8214艘、违规网具23.15万张(顶)。

为强化警示教育,提升法律震慑,我部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今年查处的违法违规捕捞案件中选取了10起典型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湖南省永州市唐某元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并逃逸案7月12日,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渔政执法机构采取踩点、蹲守及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在湘江祁阳黄泥塘段查获唐某元、王某放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船进行捕捞,现场查扣并放归非法渔获物10余公斤,同时查扣电鱼船2艘、电鱼设备2套。

唐某元等2人弃船逃逸。

因唐某元等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渔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公安机关。

祁阳县公安局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唐某元、王某放抓捕归案,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农业农村部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

农业农村部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
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 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 间。
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 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 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 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 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 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 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 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 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 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 理。
换发新版记者证人员名单:李明爽、隋 然 拟新领记者证人员名单:张馨馨
中国水产杂志社 2020年2月
12
/ 20年第2期
2020 年第2期 /
11
本期聚焦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 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 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 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 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 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 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 时间从其规定。
下一步,长江办将继续保持对非
法捕捞易发多发水域的渔政执法监管
的高压态势,完善
执法管理协同和长
效机制,确保长江
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制度顺利实施。
全文请扫二维码
公示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国新出发〔2019〕39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社拟 于近期正式使用新版新闻记者证,已回收、作废旧版新闻记者证。现对换 发新版新闻记者证和拟新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举报电话: 010—59195487(中国水产杂志社),010—83138953(新闻记者证核发办 公室)。

长江禁捕历时四月 “十年禁渔”起步成功

长江禁捕历时四月 “十年禁渔”起步成功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国之大事,全面实施以来社会高度关注。

沿江15个省市依靠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健全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集中攻坚克难,形成了中央统筹、部门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有力提升了长江流域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意见,推动健全长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农业农村部制定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专项(特许)、垂钓管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禁捕执法监管制度体系;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沿江各地正在加紧制定规范垂钓行为的政策措施,部分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促进和保障长江禁捕相关工作。

各部门联合协作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三无船”,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获物、禁用渔具销售以及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网络交易、广告宣传等方面入手开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

渔政、公安、海事、水政等部门106艘执法船艇组成的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开展了“清江”“清湖”、打击电鱼、“四清四无”水上大排查等执法行动。

农业农村部门依托长江渔政特编船队和14个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联合公安、海事、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三次流域性同步执长江禁捕历时四月 “十年禁渔”起步成功文/惠新法行动,积极推动各地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形成了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的监管合力。

从沿江省市统计数据和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举报受理数据看,禁捕管理秩序较去年有明显好转,“十年禁渔”起步成功。

但非法捕捞仍然时有强化一个机制,实行部门联合禁渔执法江苏省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禁渔执法机制,完善联席会议、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制度,鼓励各地探索设立多部门“禁渔”联动执法中心,实体化运作、全天候值守,构建从“水里”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网络,形成水上严防死守、岸上严查重处的强大合力。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九府办字〔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近期将对我市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区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捕退捕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依据《江西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工作规程和禁捕退捕船网工具回收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赣禁渔办〔2019〕3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障指导意见及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农字〔2020〕4号)、《中共九江市委政法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九江市打击电力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农字〔2020〕4号)等文件精神,重点督查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全国、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情况;二是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回头看”落实情况;三是退捕渔民生计保障政策落实、转产转业安置情况;四是禁捕水域执法监管、整顿和打击流通消费领域涉及野生水产品的违规违法行为、维稳风险防控等相关工作情况。

二、督查安排(一)督查时间: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2日。

(二)督查人员及分组: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5个督查组分赴相关县(市、区),每个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市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带队,市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 元)移送司 法Fra bibliotek关 案件数 (件)
涉案人 数
(人)
追究刑 事责任
人数 (人)
注: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
执法机构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填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附件4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专项执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一二







十 十一 十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项目
专项 检查 (次)
检查 港口 (个 次)
出动执 法船艇
(艘 次)
出动执 法人员
(人 次)
出动执 法车辆
(台 次)
检查渔 船(艘
次)
受理投 诉举报
案件 (件)
挽回损 失(含 协议赔 偿) (万元)
案件查处

数(件)
一般 简易 程序 程序
其中(件)
没收违法 取缔违
捕捞渔获 禁渔具
查处电 查处毒 查处炸 物数量 数量 鱼案 鱼案 鱼案 (公斤) (件)
取缔违 禁渔具
长度
收缴电 捕鱼器
具 (套)
行政处 罚案件
数 (件)
行政处 罚金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