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安徽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践《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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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8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8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和内容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职能,依《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和宣传、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一)各市、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统计数据汇总和报送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省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信息公开统计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统计数据,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报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2]4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9
【实施日期】2012.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集中宣传
活动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县委宣传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省直各新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扎实推进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集中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深化政务公开,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水平,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为建设美好安徽创造更加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修改稿)

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修改稿)

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融合创新、资源共享、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信息化发展有关规划、标准和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质监、公安、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技能培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推动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促进信息技术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利用率。

2020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及答案

2020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及答案

2020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2 题)1、现行宪法是哪年制定的?(D)A.1954 年B.1975 年C.1978 年D.1982 年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B)。

A.组织国家机构B.保障公民基本权利C.维护社会秩序D.控制国家权力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大突破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4、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是(D)。

A.1982 年宪法B.1993 年宪法修正案C.1999 年宪法修正案D.2004 年宪法修正案5、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C)。

A.一律平等B.在立法上一律平等C.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人人平等6、任何公民,非经(A)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什么权利?(B)A.政治自由权利B.人身自由权利C.文化教育权利D.民主权利8、依据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B)。

A.取得补偿的权利B.取得赔偿的权利C.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D.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9、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A)。

A.劳动权B.休息权C.选举权D.被选举权10、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B)。

A.工农联盟为基础B.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C.生产资料公有制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11、下列哪些人员属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D)A.总理、副总理B.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审计长C.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D.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12、根据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从高到低排列的是(C)。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皖政办秘[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务公开办、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为准确掌握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有关单位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二、组织实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强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

省统计局负责对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指导。

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省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三、报送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12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二)省政务公开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皖政办秘〔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8日安徽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要求,全面、有序推进我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发展,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产业转型,拉动消费升级,提升信息惠民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三网融合的方针政策,在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以广播电视、电信业务双向进入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我省三网融合发展,构建三网融合技术创新、产业培育、标准构建、安全监管等平台,促进网络信息服务、文化产品内容及其他融合业务应用普及,推动面向生产、生活和管理的创新业务快速增长,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更大作用。

二、目标任务加快“宽带安徽”建设进程,稳步推进三网融合发展,促进三网融合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三网融合标准体系及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三网融合发展格局。

(一)网络建设目标:全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的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宽带通信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的网络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

到2017年底,全省城区实现光纤到楼入户,95%以上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县级以上城区广电网络双向改造全部完成;4G网络覆盖全省城乡。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文件皖政信办〔2009〕9号关于表彰全省乡镇政府网站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安徽省“乡乡有网站”工程推广培训活动开展以来,在各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全省大多数乡镇政府网站已基本建成,并利用乡镇政府网站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本地优势资源展示、网上便民服务和招商引资等工作,促进了农村信息化建设。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乡镇政府网站建设和应用,在全省开展了安徽省优秀乡镇政府网站评选活动。

经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网上评测和专家评审,评选出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等100个优秀乡镇政府网站、张翼等100位优秀乡镇信息员和合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21个在组织“乡乡有网站”工程推广培训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开拓进取,争取更大成绩。

各市县信息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学习先进单位的经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认识,扎实推进我省农村信息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全省优秀乡镇政府网站、优秀信息员和优秀组织单位名单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全省优秀乡镇政府网站、优秀信息员和优秀组织单位名单一、优秀乡镇政府网站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蜀山区南岗镇,包河区烟墩镇、淝河镇,肥西县小庙镇、上派镇、三河镇、高刘镇、铭传乡,肥东县撮镇,长丰县岗集镇、水湖镇、罗塘乡、杜集乡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灵璧县虞姬乡阜阳市:颍上县润河镇、六十铺镇、慎城镇、迪沟镇、谢桥镇,太和县李兴镇、皮条孙镇、高庙镇、阮桥镇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田家庵区曹庵镇,谢家集区唐山镇、李郢孜镇、杨公镇、孤堆回族乡滁州市:天长市杨村镇、汊涧镇、大通镇、石梁镇、秦栏镇、金集镇,来安县舜山镇,南谯区乌衣镇、黄泥岗镇、章广镇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毛坦厂镇,裕安区新安镇、青山乡、平桥乡,舒城县万佛湖、城关镇,金寨县天堂寨,寿县寿春镇、安丰镇,霍山县大化坪镇,叶集试验区孙岗乡巢湖市:居巢区黄麓镇、槐林镇,无为县高沟镇、石涧镇,和县历阳镇,庐江县柯坦镇、盛桥镇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繁昌县孙村镇、荻港镇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当涂县博望镇、姑孰镇、新市镇、太白镇、江心乡、丹阳镇、塘南镇安庆市:桐城市嬉子湖镇、天柱山镇,枞阳县老洲镇,岳西县店前镇,宿松县长铺镇,迎江区长风乡,大观区海口镇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东流镇、尧渡镇、昭潭镇,石台县矶滩乡、仁里镇铜陵市:铜陵县胥坝乡、天门镇,郊区大通镇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宁国市港口镇、方塘乡,广德县新杭镇、东亭乡,泾县茂林镇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新潭镇,休宁县齐云山镇、蓝田镇,徽州区岩寺镇,黄山区汤口镇二、优秀乡镇信息员合肥市:张翼、王平、孙贵萍、刘冬梅、贺玉春、张志国、王华、张军、李光文、夏辉、席清如、李方来、王永、胡永亳州市:李运华宿州市:李东升、孙敏阜阳市:郑明勇、王新红、罗锐、常明、刘艳、张宏伟、闫立光、汪贺、叶文弛淮南市:高雷、梁广东、陈俊、许广宇、柏发涛、庞德军滁州市:董学林、潘学峰、李坚飞、朱梅娟、夏元波、张娟、郭晓丽、李湉、开丰秋、武建周六安市:鲍军、杨化俊、杨林、梁连焕、陈昌军、徐卫东、郭登安、余白林、任新刚、刘金明、周灿、陈魁巢湖市:张明媚、储道任、邢朝球、张学寿、沈莉、袁万立、夏明芜湖市:夏晓进、徐炳豹、李春喜马鞍山市:杨培祥、江新红、吴小三、夏曾好、张先言、邹冬旭、詹健、梅凡安庆市:张泽超、彭江红、周瑞、王云志、胡水宏、昂圆媛、姜宁池州市:吴雪霞、汪鸣驹、周春雷、李向阳、郑劭成、鲍婷婷铜陵市:赵明、胡学清、查从亮宣城市:王小波、秦翌、卢叶娟、丁继为、陈昌富、曹明洪黄山市:林芙英、郭超、戴维、常寿仪、吴元勇、余来春三、优秀组织单位合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淮北市信息工作办公室宿州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滁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安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巢湖市信息中心芜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马鞍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工作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长丰县政府办公室涡阳县政府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办公室颍上县政府办公室天长市政府办公室六安市金安区政府办公室石台县政府办公室广德县政府办公室四、优秀信息化技术服务机构安徽朝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主题词:网站建设先进单位个人通报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9年5月11日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皖政办秘[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的;(二)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的;(三)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的;(四)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机制程序的;(五)没有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的;(六)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七)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八)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九)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制度的;(十)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的;(十一)没有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十二)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十三)不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十四)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十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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