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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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津政发[2004]96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决定》,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一)坚决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实行核准和备案后,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审批环节。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方式、资金管理和项目审批程序。

实施投资主体招标,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试行特许经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三)同步推行配套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决定》的要求,抓紧进行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审批环节的配套改革,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事项坚决精简下来,政府不再审批。

研究确定改革后的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综合运用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促进全社会投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津政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0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2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今后不再进行审批。

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对于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内设的行政审批处承担,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依法确定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

三、凡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事项,都要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制度。

有关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处处长或首席代表充分授予具体审批权,以确保在现场完成每件申请的受理、审核、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和审批的全过程,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审批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现“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现象。

四、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

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

(天津)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天津)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索引号:AAA02B-0210-2011-00001主题分类:财政税收附加码:000125209/2011-00064发布机构: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日期:2011-10-31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名称:知文号: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主题词:内容概述内容全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津政发〔2008〕30号)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工作,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要求,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金融试点办法通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60份)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工资薪金支出(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2008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冲减了以前年度效益工资余额(是指以前年度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已作纳税调增的金额)的部分,允许在年终汇缴申报时作纳税调减。

(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五)《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一)企业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2007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津政办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

全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和申报承诺制度。

允许“一照多址”,本市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本市区域内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可申报多址信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二)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省级的工业产品审批权限,可依法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

在严格落实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对工业产品许可事项,及外省市迁入本市的获证企业,除危险化学品以外,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覆盖例行检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三)创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

天津石化企业文化核心理念的诠释1.doc

天津石化企业文化核心理念的诠释1.doc

关于天津石化企业文化核心理念的诠释1 石化企业文化核心理念的诠释企业愿景:“主业突出、结构优良、管理科学、文化先进、环境友好、企业和谐,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石油化工企业”主业突出:做大做强炼油和乙烯产业,向精细化工行业延伸,形成较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动力,成为中国石化核心骨干企业、国内一流石化产品生产商和特大型现代化石油化工企业。

结构优良:组织结构高效,资产结构合理,装置结构优化,产品结构优良;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操作三支人才队伍比例科学、人员精干、素质优良。

管理科学:规章制度规范统一,决策控制、执行坚强有力;各项专业管理精细严格,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规范;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有效,形成完善、高速、安全、可靠的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做到生产、管理、办公信息资源畅通和共享。

文化先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且被广大干部职工认同和遵守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和管理理念,职工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强烈,对内凝聚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外塑造完美的企业形象,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环境友好:消耗低、污染少、效率高,资源优化节约利用,主要能耗指标及节能环保水平排在中石化企业前列,实现企业经济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社会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极大提高,公众形象良好,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企业和谐:企业和谐发展,人与人、企业与人、企业与自然、企业与社会和谐,实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安康,内和外顺,达到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的目标。

企业使命:“好企业、好员工、好产品”履行好国企“三大责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用最好的产品回报社会、服务客户。

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员工。

员工忠诚企业、爱岗敬业,以自身的全面发展促进企业的全面进步。

企业核心价值观:“员工与企业共成长,企业为社会做贡献”员工伴随企业成长,企业依靠职工发展,同舟共济,荣辱与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现就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取消及下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取消上述申请审批后,凡企业章程中规定并实际实行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投资风险等合营方式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决定采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上公司章程、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申报后,应对企业是否符合统一申报纳税的条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认可,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待遇。

复核不符合统一申报纳税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合作各方重新分别申报纳税。

二、取消企业改变折旧方法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当采用直线法,需要采取其他折旧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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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标 签】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外﹝2004﹞85号
【发文日期】2004-12-03
【实施时间】2004-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
3.技术开发费用明细表
4.外商投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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