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
境内公司付境外代理费时是否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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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付境外代理费时是否缴税
外国很多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时,一般是找人的,在中国找一家总代理公司后,就由总代理公司负责中国区的业务,代理外国品牌时需要支付代理费用,那么境内公司付境外代理费时是否缴税?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境内公司付境外代理费时是否缴税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付给境外的技术服务费,无论该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为贵企业提供的劳务,贵企业属于接受劳务方且在境内,因而贵企业应代扣该劳务应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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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
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
【标 签】外国企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694号
【发文日期】2006-07-19
【实施时间】2006-07-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的请示》(苏国税
发〔2006〕104号)收悉。
现就文中所提有关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二、如果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在项目其他时间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过六个月的,仍应判定该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该常设机构是对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某一期间提供的劳务。
三、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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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哪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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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哪些应税服务
全面营改增后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标 签】境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分红,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问:A公司为境内公司,B公司为其在境外的全资母公司。
A公司向B公司分红利时,B公司的法人股东A1和A2属于在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如果A1和A2为国内居民企,该红利应该如何缴纳?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此,B公司取得A公司分红所得,因A公司在境内,该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B公司取得的分红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B公司取得A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之前A公司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B公司取得分红属于应缴税的,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的总部管理费 等有关支出, 则仍应就 此作出合理 的对 应调整分 摊。
◎明确了境 外收入 所得 的确认 年度
指 南明确, 计 算 适 用境 外税 额 直 接抵 免 的应纳税 所 得 额 在
指南指 出, 业 来源 于境 外的股 息、 企 红利等权 益性 投资 收益 时, 应首 先将 该 项境 外所 得 直 接缴 纳的境 外所 得 税额 还 原以计
『0 915 文进 行 逐条 释 义, 其 对境 外所 得 税抵 免的具 体计 201 号 2 尤
算过 程进 行了演示说 明, 并补充 了具体 操作 程 序。
指 南 列举 了“ 具 有 独立 纳 税 地 位 的境 外 分 支机 构 ” 不 的类
型, 具体 包括 企 业 在境 外设 立 的分 公 司、 代表 处 、 事处 、 络 处, 办 联 明确了与取得 境外 收入 有关的合理支 出 税地位 的分 支机构, 其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 以境外收入 总额扣除与 取得境 外收入有关的各 项合理支出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法规解读
(规・elo 法 Rga m ut J i
国家税 务总 局
单一 居民企 业 直 接持 有 或通 过一 个 或多个 符 合 本条 规 定持 股 达 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 0
条件( 直接 持 有2 %以上 的股份 , 0 下同) 的外国企 业间接持 有总 和
第三层 : 一 第二 层 外国企 业 直 接持 有 2 %以上 股 份 , 由 单 0 且 政 策背景 0 我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明确 对 来 源于 境 外的所 得已在 境 外 缴 条 件的外国企 业 间接 持有 总和达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纳的所 得 税 允 许 抵 免 ,0 9 2 5 1 政 部 、 2 0 年1 月2 E 财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捐赠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客户应提交的单据1、申报凭证;2、往来电⽂;3、书⾯申请(特定格式);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公证并列明资⾦⽤途的捐赠协议;6、境外⾮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的证明⽂件(附中⽂译本);7、在上述材料⽆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8、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表(如需)。
⼆、审核要点及提⽰1、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捐赠,按照资本项⽬相关外汇政策办理;2、全国性宗教团体⼀次性接受等值100万美元⼈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宗教团体⼀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件;3、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付,⾦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见表2-4);4、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5、银⾏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可办理捐赠外汇资⾦的⼊账及对外⽀付⼿续;6、银⾏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应在审核单证上注明办理⽇期、⾦额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查。
三、注意事项1、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在系统中完成录⼊2、服务贸易外汇收⽀申报凭证包括:(1)《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汇款⽅式结算)(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信⽤证、托收、保函⽅式结算)(3)《涉外收⼊申报单》、《境内收⼊申报单》3、境内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收⽀范围(1)收⼊范围:从境外汇⼊的捐赠外汇资⾦、从同名经常项⽬外汇账户或购汇划⼊的⽤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2)⽀出范围:按捐赠协议约定的⽀出及其他捐赠⽀出有⼀种美好习惯,叫做阅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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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中国境内企业,软件费,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1﹞34号
【发文日期】2001-02-12
【实施时间】2001-02-1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