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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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秀11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秀11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秀11篇)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三篇文章吧!下面作者为大家整理了11篇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一一、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规定,制度如下规定:二、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须经消防、安全部门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五、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须按照有关法规装防雷保护设施;所使用的电气设备,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六、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大量销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八、危险物品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保管人员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单位领导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取和保管,账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

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导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存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二一、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工作人员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提供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

1. 法律依据本制度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2. 责任与义务2.1 相关部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 所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2.2 生产者责任- 生产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

- 生产者应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生产者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

- 生产者应提供明确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标识。

2.3 经营者责任-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销售。

- 经营者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 经营者应向购买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

- 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库存检查,确保产品有效期和质量。

2.4 使用者责任- 使用者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识正确使用产品。

- 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和存储爆炸物品,防止非法使用和事故发生。

- 使用者发现产品存在问题或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安全管理措施3.1 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生产工艺、设备、场所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 生产者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 生产者应培训员工,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生产者应设立紧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理。

3.2 销售环节安全管理- 经营者应确保销售场所符合安全要求,无火源、无易燃物等风险因素。

- 经营者应追溯产品流向,确保产品来源合法。

- 经营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3.3 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使用者应在充分了解产品性质和使用方法后,合理选择和使用爆炸物品。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定义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领域、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制品或者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烟火剂、火工品、炸药等。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一节生产1.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爆炸事故。

2. 生产企业应当对工艺流程进行全面评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设备和工艺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二节销售1. 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购进的爆炸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销售流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运输和储存第一节运输1. 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2.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节储存1. 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存放区域,防火措施完备。

2. 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使用和处理第一节使用1.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条件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2.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规使用和擅自改变使用方式。

第二节处理1. 废弃爆炸物品应当由专业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乱丢乱倒。

2. 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二次爆炸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一节监督管理1.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资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全部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员工,包含但不限于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指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能够产生爆炸、燃烧、碎片飞溅等不安全的物品,包含烟花、爆竹、焰火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掌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本公司订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内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进行适当授权和掌控。

公司高层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为公司经营目标之一、第六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引导,确保员工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训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本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教育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标准和质量管控规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对进货的原材料子和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控,确保原材料子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记录和复查制度。

安全问题必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保证工作场合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火源与燃烧物的安全距离、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维护、防止爆炸物品与火源接触等。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库房应当建在远离生活区的独立地段,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五条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要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专职安全员要经常进行检查。

第七条安质部配合设备物资部负责对本标段内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八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施工班组或个人保存。

第九条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等,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

经审查,符合国家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产品,包括炸药、雷管、火工药品等。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通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全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保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岗位安全教育,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民爆物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要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核验和登记,确保购买者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在销售前应对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及时掌握销售记录和配送情况。

第四章运输环节管理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要保证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确保民爆物品不发生泄露、倾斜、损坏等情况。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运输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五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储存许可证,并建立合格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条储存单位要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无防火隐患。

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储存民爆物品,不得超过允许的储存量。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运输、储存和使用,预防和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和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1.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和标识:按照物品的特性和危险性等级,将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并在包装和储存容器上进行明确标识,以便指导安全处理和管理。

2.安全储存和使用要求: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储存和使用的具体要求,包括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要求,防火防爆设备的设置,以及人员操作规范等。

3.防火防爆措施:明确防火防爆措施,如建筑物的防火隔离,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禁止吸烟和明火等。

4.人员培训和意识教育:对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和使用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5.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在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6.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建立监督机制,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本制度的执行由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互相协作。

第二章任务和责任第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民用领域中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爆炸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众安全,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有效管理爆炸物品的流通和使用。

以下是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措施:1.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许可制度:对于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例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3.标准规范: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质量、储存等方面的操作,例如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等。

4.生产、质量管理:对于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通过质量认证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

5.储存、运输管理: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运输,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储存设施,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销售管控:对于销售渠道和销售点,需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知识,严格按照法规操作,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加强售后服务和跟踪。

7.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者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复训。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要求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切实履行责任,严格遵守规定,强化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2)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____)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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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部劳务建筑队伍。

第四条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

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销毁要有审批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破员、安全员)。

四大员必须由部职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由驻点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

杜绝无证人员
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市公安局及下属公安部门负责对管辖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必须与项目部签订《爆破物品管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写《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一派出所对辖区爆破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库选址建库
第九条爆破器材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的建库申请计划,并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给市公安局,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办理“存储许可证”。

爆破物品库未经派出所会同市公安局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十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

(三)库房门应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高设置(即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窗和防火网;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备以防雷击;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

(四)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区杂草、引火物应清除,警戒区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爆炸器材库的设置。

派出所在与市公安局及团堡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共同协商下,由市公安局批准建设。

第三章爆炸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按炸药的设计储量和施工需要统一采购,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检验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组织运输到库。

其采购行为应符合贯标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到炸药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
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库只准保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进入时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陪同进入。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进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
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

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
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

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至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库要通风良好,并避免阳关直射,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
45 —70TH围,库温度控制在15 —30 C的围。

(四)炸药的开箱或重新装箱禁止在库区进行,应在仓库警戒线外另设的料棚进行。

开箱时使用的铜器或木质锤头,不得使用铁器。

保管员不得穿带钉鞋,进行操作或进入库房。

库房严禁烟火,有油污
的衣服严禁放在库房。

第十五条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一般不得超过 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十六条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认真填写专门《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领表》申领表必须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然后报派出所审批。

签发领取当日使用量,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去人去车到爆破现场跟踪监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况。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剩余量的回收。

专业送配药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善手续,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爆炸作业应由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
破员担任,外部劳务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部劳务单位派爆破员组织实施。

无爆破人员的,由项目部统一安排。

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四章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

每个库区选派2名部职工担负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库区值班应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准
将爆破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库。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

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供应渠道送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及携带。

第二十二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并不得将爆炸物品交由项目部劳务领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项目部物资负责人组织保管员整理原始账,档案资料,并移交公安分处存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
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无被盗、丢失、爆炸及违反本办法的;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的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
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将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技防的;
(三)库存入性质相抵触的雷管、炸药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存储,超过限高或堆放混乱的;
(五)出入库手续不齐全、帐物不相符的;
(六)在库区警戒区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的;
(九)爆破器材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爆炸物品由外部劳务人员领、退、保管及使用的;
(十一)爆炸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爆炸等问题不即使如实上报
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中华人民国刑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铁十二局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六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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