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国际税收管辖权

合集下载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通常基于两个主要因素:居住地和国籍。

1. 居住地:根据普遍原则,一个人在某国居住超过一定的时间(一般为183天)将被视为居住在该国。

居住地是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因素,因为许多国家根据居住地来征税。

例如,美国根据居住地征税,而不仅仅是根据国籍。

2. 国籍:一些国家将自己的公民视为在全球范围内征税的对象。

这意味着无论一个人居住在何处,只要他们是该国的公民,就必须向该国缴纳税款。

这种方式被称为全球征税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即同一笔收入在两个国家同时被征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其中包含了居民身份的明确定义和应用。

这些协定通常基于居住地、国籍和其他因素,以解决税收管辖权的争议。

国际税收_第2章_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_第2章_国际税收管辖权

2、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的领
土和空间内行使政治权利。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公民和 居民行使政治权利。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税收管 辖权分为:
(1)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所得 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 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 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确认公司在税法上的居民身份,同确认自然人 的居民身份一样,其目的是对居民的国内外所 得行使征税权。 1.注册地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资本控制标准。 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1.注册地标准。
即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 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美、法、英、德、瑞典、意、泰、芬兰、 澳大利亚和墨西哥等国,都采用这一标准。 凡是在该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 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例如,美国税法规 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向州政 府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不论其总管理机构 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 开设的,均被认定为为美国居民公司,对其 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
我国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 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 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 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 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 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 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 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 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1) 所得支付地标准 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劳务所得是 由具有非居住国居民身份的聘主或雇主支付的,或者是由居住国的 聘主或雇主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的,可以认定 其所得是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该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 权进行征税。
(2) 停留时间标准 如果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取得的劳务 所得,不是由非居住国支付,而是由居住国聘主或雇主所支付,那 么,只要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 在非居住国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定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此 期间取得的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 管辖权进行征税。
活动,而是将其资金、财产和权利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
得。这类所得不同于直接介入经营商业、工业、服务业等
营利事业的所得,所以又被称为“被动所得” 或“消极所
得”。最具代表性的投资所得为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等。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四) 关于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第五节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情况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 (1) 常设机构的概念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是要有一个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这
种营业场所并没有任何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第二是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有确定的地理位置,且有一定
各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支付个人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也各不 相同。 (5) 学生的所得
学生或企业学徒如果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国, 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来源于非居住国以外的款项,该 非居住国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

朱青国际税收第2章

朱青国际税收第2章

(二)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类别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停留时间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 久性的居住地。——定居之地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
标准选择:多数国家采用事实标准;希腊和英国采用主 观意愿标准;美国1984年前采用主观意愿标准,1984年 后采用绿卡标准。
有在希腊安家或长期居住的意向。
(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2天以上; (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政 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 (1)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 (2)在纳税年度停留了30天以上,同时在该纳税 年度及以前的年度中总共停留了224天以上
(1)在意大利办理了居住人口登记; (2)在意大利有利益中心或经营地; (3)在一财政年度中在意大利停留了183天以上
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
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 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 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 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居所的判定依据: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如 德国/爱尔兰(至少停留一天)/英国,居住时间的长短以 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居民管辖权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居民身份的含义
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 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 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 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
判断标准:主观意愿标准和客观事实标准。
天的计算。
我国停留时间标准的判定

国际税收学之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PPT85张)

国际税收学之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PPT85张)

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
• 我国属人管辖权实行居民管辖权.将在我国 连续居住满一年或具有固定住所为依据.认 定居民纳税人,并规定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 纳税义务.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均需要在 中国申报纳税. • 但对于连续居住不满一年且没有固定住所 的非居民纳税人.仍然需要对中国境内取得 的收入申报纳税.
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
• 属地管辖权则产生于国家领地和治所意识. 并最早运用于对封建领地范围内的政治管 辖.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农耕民族的国家有 很强的国土文化. • 中国等东方国家最早实行属地法管理. 强调 对本国领土内的公民与财物的管理.这固然 有利于对外来民族的吸收和同化管理.但对 人和物的对外流动具有排斥性,对华侨利益 保护和对外开放有一定消极作用.
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
• 处理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有: • 第一.相互尊重主权原则.主权是各拥有主权 的国家对辖区内的人和物的各事件行使有 效管理的权力.尊重主权被写入联合国宪章, 是建立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 •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都属于国家主权 范围.但由于人和物的流动会形成国家间的 权力重叠.解决冲突需要有相互尊重主权并 协议解决冲突.
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
• 二.税收管辖权冲突与解决原则. • 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是治所与税源一致 性.政治管辖权与税收管辖权一致.税收管辖 权从属于政治管辖权.并因为税收管辖而产 生政治义务. • 国内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渊源及调节对象看, 应被视着公法,虽然涉及私人利益的调节,但 是以国家为主体,并调节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 在国内税收管辖权中体现公民遵守并尊重 国家公共利益的关系.
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
• 现代属人管辖权已经从公民管辖权延伸为 居民管辖权,本身即体现了一些属地意识.而 且由于各国疆域确定性增加和公民或居民 的流动.在实践中属人管辖权也开始逊于属 地管理权. • 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体现就是对本国公民或 居民进行税收管辖,称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 辖权.大多数国家使用居民管辖权,并有明确 的居民纳税人认定标准.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与法律规定征收的,这一本质决定了一个国家行使其征税主权时,不能超越国家 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行使范围的界限。虽然没有任何国际公约对各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施加约束,甚至各国 宪法也都没有对本国的税收管辖权施加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税收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任何国家,既然是 国际社会的一员,就不能置国际惯例于不顾,也不能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更 多地还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与传统法律因素,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确定。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
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平等行使税收管辖权,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是国际税收秩序的要求使然。 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 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其中,重点是前两项原则。属人原则是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原则;属地原 则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原则。税收管辖权因此分为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和属 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主权存在的某种属人或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属人性质的联结因素是税收居所,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是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
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可以作为其基 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 则,是确立国际税法具体规范的前提和依据。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消除和避免重复征税、防止和规制税收 规避以及实现国际税收合作。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项:
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由此使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了居民和非居民 的区分。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居民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需要就其源于世界各地的“环球所得”纳税。

第2章国际税收管辖权ppt课件

第2章国际税收管辖权ppt课件
.
案例名称 :帕瓦罗蒂逃税案的思考
2000年4月,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著名 歌唱家帕瓦罗蒂被指控有骗税行为。意大利检 察机关指控他在1989年——1995年之间未申 报的应税收入有350亿-400亿里拉,约合 1600-1900美元。而帕瓦罗蒂坚称自己一直遵 纪守法,从来没有逃过税。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帕瓦罗蒂是不 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他在世界各地获得的收 入要不要向意大利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使馆经济商务参 赞处和意大利发展委员会以及意大利对外贸易 委员会2005年8月发布的《意大利投资指南》: 对于个人,如果某个自然年的大部分时间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则被认为是意大利常住居民: 1、已在意大利公民登记处注册; 2、按照民法的定义,个人在意大利拥有住所或 定居点。 根据民法,“住所”是指惯常居住的地方, “定居点”是指个人主要利益中心(重大利益 中心)的所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要是属于本
.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税收管 辖权分为:
➢ (1)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所得 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 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 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公民所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导语:国际税收是一个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复杂议题,其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为读者提供深入了解和全面认识国际税收制度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税收领域,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征税。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人和资本的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也变得复杂起来。

国际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境内和境外个人居民的征税权力。

二、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在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被广泛关注。

不同国家对自然人居民的定义和判定标准不尽相同,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 常住地:自然人常住地是判断其居民身份的关键因素之一。

常住地通常指一个人有意定居的地方,并在该地方连续居住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

2. 出生地:有些国家将出生地作为判定自然人居民的参考因素。

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国家出生,且没有将住宅区域迁往其他国家,那么出生地可能成为其居民身份的依据。

3. 国籍:国籍在某些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中也被视为重要因素。

如果一个人持有某个国家的国籍,该国可能会将其视为居民,无论其在该国是否有实际居住。

4. 居住时间:居住时间是判定自然人居民的一个基本指标。

通常,一个人在一个国家的居住时间越长,该国就越有权利将其视为该国的居民。

不同国家对居住时间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5. 经济利益:对于某些国家来说,自然人在该国拥有固定资产、就业或经营企业等经济利益,可能会成为判定其居民身份的重要因素。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国际税收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且有争议的问题。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利益和考虑,因此其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不同。

然而,为了实现税收公平和避免利润转移等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在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上达成共识。

在我看来,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常住地、出生地、国籍、居住时间和经济利益等因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美国,要确定一个外国人是否属于美国居民, 必须依据一系列相关的客观标准。符合下列条 件的外国人属于美国居民:
① 所有为移民之目的,法律许可的永久性 居民,即“绿卡”持有者。
② 满足“实质性居住标准”的个人,即于 当年在美国居住不少于31天,并且在最近3年内 在美国居住的时间总数“相当于183天”以上的 个人。“相当于183天”的计算方法是:当年 (公历年度)在美国居住的每一天计为1天,倒 数第一年在美国居住的每一天计为三分之一天, 倒数第二年在美国居住的每一天计为六分之一 天。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少于183 天,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视为英国居民:
l.在英国拥有住所供其使用,并且在该年可随时 访问英国(无论每次访问时间多短);
2.在英国没有住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其使用,但在连续4个纳税年 度中访英,并且访问时间平均每年达91天以上。
居民双重身份的确定顺序: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思考:我国关于居民身份是如何判定的?如 果帕瓦罗蒂是中国人,那么他是否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 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 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使馆经济商务参 赞处和意大利发展委员会以及意大利对外贸易 委员会2005年8月发布的《意大利投资指南》: 对于个人,如果某个自然年的大部分时间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则被认为是意大利常住居民: 1、已在意大利公民登记处注册; 2、按照民法的定义,个人在意大利拥有住所 或定居点。
2003年,法国政府要求麦卡锡·约翰逊就其 境内外收入纳税,麦卡锡·约翰逊不服,遂诉至 法院。
在法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 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 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 法国的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国法律规定,个人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可以被认定是法国居民。
①个人的习惯住所或者家庭在法国; ②法国是其基本的逗留地区(在一个日历年 度中超过183天); ③职业活动在法国进行; ④法国是其经济活动的主要地区。
3.居住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
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 居住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 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案例名称 :帕瓦罗蒂逃税案的思考
2000年4月,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著名 歌唱家帕瓦罗蒂被指控有骗税行为。意大利检 察机关指控他在1989年——1995年之间未申 报的应税收入有350亿-400亿里拉,约合 1600-1900美元。而帕瓦罗蒂坚称自己一直遵 纪守法,从来没有逃过税。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帕瓦罗蒂是不 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他在世界各地获得的收 入要不要向意大利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居住时间的长短,不同国家有不同规 定,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半年或l年。
英、加、新加坡、德、瑞、泰(6个月) 日(一年以上) 美、中、新西兰(满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 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意大利个人所得税法:意大利常住居民有责任 就其世界范围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意大 利常住居民仅就被认为源自意大利的特定项目 收入纳税。对于个人纳税者,按照自然年度纳 税。
帕瓦罗蒂认为,自己已经正式移居摩纳哥的蒙 特卡洛(避税地)多年,并一直常年居住在那里, 已经不是意大利的居民;而且自己每年的演出 收入也不是在意大利获得,因而不用缴税。
▪ 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P63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世上大多数国家)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香港、文莱、乌拉圭、哥斯达黎加、 肯尼亚、巴拿马、赞比亚)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 墨西哥)
4.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菲律宾、罗马尼亚)
我国也是选择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 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中国 税法规定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 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 的所得,必须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税收管 辖权分为:
➢ (1)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所得 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 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 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我国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 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 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 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 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 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 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 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 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
案例:肖先生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按照中
国税法规定,属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 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1999 年1月1日肖先生受公司委派前往公司驻英国 办事处工作,任职时间为2年,即从1999年1 月1日起到2000年12月31日至。赴英国前, 依据政府有关规定,他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了户口注销手续。
2.居所标准
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短期停留、 临时居住达到一定期限,这个人就是该国居 民,对该国履行无限纳税义务。 (自有的房屋、租住的公寓、旅馆等)
英国、加拿大、法国、新加坡、瑞士、澳大 利亚、德国等
关于“居所标准”的案例:
英国人麦卡锡·约翰逊船长在英国一家船运 公司工作,经常往返于英国和法国之间的航程, 并且在法国境内拥有1幢住宅,每年偕夫人来此 度假一月。
如果某人在英国属普通居住,即在其居住期间拥有居 所,负有缴纳英国税收义务,即使在此期间出国在外 一个纳税年度,并且按照通常标准在该年不应视为英 国居民,亦视其在英国保留居所并负有纳税义务。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超过183 天, 不论是一次还是累计居住(起止日不计入),均视为 英国居民。
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 体体现。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 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 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 有利的)税收制度。税收管辖权包括三 项基本内容:
1.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 和谁来征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 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纳税 主体是根据税收管辖权具有纳税义务的自然 人或者法人。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 两上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 习惯性居处所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 处,认为是其国民的国家的居民; (四)如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者不是两个国家 任何一国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思考姚明的例子:
第2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问题,是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国家,各自凭借其税收管辖权对跨国经 济人征税而引起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 得很可能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行 使征税权,所以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 研究的基础和起点.
2.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和类型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
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 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
问题出现:居民的确定标准;一国行使居民管 辖权的关键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住
所,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对该国履行无限纳 税义务。
住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 住地,一般为配偶、家庭、经济利益中心以及 财产所在地。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 在该国,便视为该国的居民公司。(英、法、 德、加拿大、意、奥地利、新西兰、印、新加 坡、澳大利亚)。
英国(1988年财政法案)规定,如果公司在英国 施行管理和控制,或者在英国注册即可视为英国 居民公司。
如果公司在1988年前在英国注册并进行经营, 但其管理和控制在国外,在1993年3月16日之前 仍可不视为英国居民。
习惯性住所地
国籍
国际协商
思考肖先生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
第四条第二款:由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 国双方居民的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 在两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个人和经济 关系更密切(要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民;
2.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 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3.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它既包括宏 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 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2、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的领 土和空间内行使政治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